《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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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509737231
作者:康保成
页数:460页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的笔记-第244页 - 传统美术保护发展报告

在2011年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的民间美术田野调查中发现,乡一级的文化传承保护中许多问题不能得到落实,而村一级几乎无力开展任何文化活动,政府有关扶持文化的资金投入在不断加大,但都不能落实到基层的农村。乡村里的村社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附的最后土壤,如何使村社文化传统保持其生命活力,这已不是一个单一的文化问题,中国农村的文化传承已成为体制外被忽略的地方,没有土壤的传承不能持久。今天,乡村传人已经他们的文化权益及文化意愿在体制内还没有得到保障,这是需要我们给予关注的现实问题。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的笔记-第30页 - 非遗的数字化保护

1. p31;在保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国内外实践中,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与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相似之处,因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技术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此类数字化技术,大致可以分为:

1. 数字化保存与存档
2.数字化虚拟博物馆
3. 虚拟文物修复、复原及演变模拟技术
4.数字化图案、工艺品辅助设计系统
5.数字化故事编排与讲述技术virtual storyteller
6.数字化舞蹈编排与声音驱动技术

2.经过数字化技术处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超越传统的口传心授的人际传播的局限,进入大众媒体传播的时代。总之,数字化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新模式,它的前景是不可估量的。
3.《世界文化发展报告(文化创意与市场1998)》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在文化遗产数字化方面有两个危险,一是过早地依赖别国力量实现文化遗产数字化,从而在知识经济时代成为文化资源的廉价出口国和文化产品的进口国;二是由别国进行文化遗产数字化,使文化遗产来源国失去对自己文化的解释权,使文化遗产的基本含义发生变异。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的笔记-第50页 - 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建议

1.申遗不是目的,就连非遗保护也仅仅只是手段而已,保护非遗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类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是为了使文化保持多样化,是为了我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但是,当前不少地方的非遗保护常常与日常生活脱节,而打上了明星的政绩化、体制化、功利主义的印记。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政府主导非遗保护所出现的一种偏颇。
2.整体性保护的理念里,许多问题尚未得到科学合理的解答和有效的解决。
p51; 3.非遗项目保护不均衡。生存发展状况差异悬殊。
4.首批国家级名录中存在分类不确切、名实不符的问题。( 分类标准不统一,界限模糊、学科交叉重合现象普遍存在。)从国家层面,一方面淡化对名录申报的要求,改变过去“谁申报谁立项谁获益”的做法;另一方面,强化对名录项目的监管,落实各种保护措施,尽快实施名录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申报、立项程序多元化。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的笔记-第3页 - 2011年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1.《非遗法》于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高票通过。6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非遗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2.数字化保护作为一种新的保护方式也在2011年获得青睐。
3.《非遗法》全文共6章45条,在立法目的、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了规定。概括为:“一个目标、两大原则、三项制度。”一个目标指立法目标,即该法第一条规定。两大原则一指保护非遗,应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指保护非遗应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三项制度指非遗保护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4.p4;《非遗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从法律层面讲,《非遗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它是文化立法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和繁荣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5. p5; 使非遗保护成为社会常态化行为。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和鼓励社区自下而上地参与到非遗保护过程来。(第9、10、36、37条)
6.p5; 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相关团体有“申请权”。这一点在《非遗法》第二十条中被修改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有“建议权”。
7.p7; 《非遗法》最终文本把“保护”与“保存”区分开来,亦即《非遗法》第三条对规定。就“保存”而言,是对《非遗法》界定范围内的所有非遗采用认定、记录、建档等“保存”措施;就“保护”而言,是对那些进入各级名录等非遗代表性项目(包括在该法第三章的规定中),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采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措施。并在该法最终文本标题名称中去掉”保护“二字,这可使法的名称涵盖本法确定的对不同非遗分别进行保护与保存两方面的内容,避免公众产生对所有非遗不加区分、一律进行保护的误解。
8.p9;《非遗法》第三条规定中把“保存”界定为对所有非遗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把“保护”界定为对代表性非遗的“传承、传播”等措施。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保存”与“保护”的区分是将非遗等同于现实中所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认知结果。(例如:打麻将可以记录保存下来,作为一种研究资料。)
9.p10; 文化部认定的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正是认定团体传承人的体现。......一项非遗的代表性传承人人数应在客观评估基础上确定。
10.p16;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国家级名录项目的“退出机制”。从此,国家级名录项目将不再是“终身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11.p20;传承与传播是非遗保护的两种重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家族传承、师徒传承、学校传承、社区传承四种传承方式。2011年的非遗传承,也基本围绕这四种方式开展。值得注意的是,学校传承和社区传承正日益成为当代非遗传承的主要方式。
12.p22;传承基地、传习所、传习基地是非遗传承的固定场所,承载着非遗传承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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