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说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7
ISBN:9787208055964
作者:[ 德 ]卡尔·施米特
页数:485页

内容概要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德国思想家、政治家。施米特的大多数论著都是从现实政治处境出发,针对现实处境而论,但论述方式往往带有思想史性质。主要著作有《宪法学说》、《政治的概念》、《政治的浪漫派》等。

书籍目录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 绝对的宪法概念
第二章 相对的宪法概念
第三章 实定的宪法概念
第四章 宪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根本规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义
第六章 宪法的起源
第七章 作为协议的宪法
第八章 制宪权
第九章 一部宪法的正当性
第十章 从制宪权学说、尤其是人民制宪权学说中得出的结论
第十一章 从宪法概念派生出来的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
第十二章 国民法治国的原则
第十三章 法治国的法律概念
第十四章 基本权利
第十五章 权利的区分
第十六章 国民法治国的与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
第十七章 1.民主制学说
第十八章 人民和民主宪法
第十九章 从民主制的政治原则中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章 民主制的政治原则在国家生活各领域中的运用
第二十一章 民主制的限度
第二十二章 2.君主制学说
第二十三章 3.近代国民法治国宪法中的贵族制要素
第二十四章 4.议会制
第二十五章 议会制发展的历史概述
第二十六章 议会制的构成可能性概述
第二十七章 魏玛宪法下的会议制
第二十八章 会议的解散第四部分 联邦宪法学
第二十九章 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十章 从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中得出的结论
附录
魏玛宪法分析目录和索引
分析目录
魏玛宪法条款索引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作者简介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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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见到《宪法学说》的台湾版,里面多一个导读,由吴庚教授撰写。吴教授是维也纳大学政治学博士,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前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汉语学界最早研究施密特的学者,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版过《政治的新浪漫主义——卡尔·史密特政治哲学之研究》。《宪法学说》极其艰深难懂,其精义难以把握。吴庚教授这篇导读按施密特这部巨著的论证逻辑梳理了其中的若干核心概念,包括绝对的宪法概念和相对的宪法概念,近代宪法的起源和性质,法治国的各项原则,基本权利与制度性保障,民主政治、代表理论和代议制度等,给人很大启发。以前读这本书觉得吃力,看了吴教授的导读后觉得若有所悟,要是大陆版也能加上这篇导读就好了。吴庚教授对《宪法学说》中译本的评价是:“近年中国大陆出版了不少外国名著的译本,笔者也曾阅读其中法律或政治学的若干译作。在印象中,以本书的译文最佳,堪称水准以上的翻译作品。施密特的原著本来就不易理解,能够作相当精准的翻译,可见译者造诣之一斑,令人赞佩。尤其原著德文以外凡法文、英文、拉丁文也都一律加以翻译,实属难能可贵。”吴庚教授同时对若干译名提出了商榷,例如Reich一词他认为不该译作“民国”,而应该译作“帝国”,但中译本似乎没有采纳他的建议,而是根据刘小枫的提议译作“民国”(魏玛民国)。
  •     非常好的书。Schimitt展示了其作为杰出法学家的实力,以及与众不同的对于历史和政治过程的分析能力。值得反复研读,很多论述很重要。民国史是极其重要的一段历史,这段时期的各种势力的争斗,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仍然对百年之后的今天有重要参考价值。p3 自从传统的自然法被废弃,规定国家的法规体系已经没有终极正当性的基础,所有宪法条文都取决于制定宪法时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受制于政党政治的偶然情势。p4 现代民主政治给人类政治生活带来的根本变化之一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不再基于统治者的优异品质,而是基于与人民的同构型--“统治者或治理者的权力或权威并非出自某些更高的委托和信任”。正文p2 俾斯麦帝国宪法的特点--这部宪法是天才的成功之作,兼有基本的简单性和复杂的未完成性。p5 国家并不拥有国家意志据以形成和运行的宪法,它就是宪法本身。换句话说,国家是基于存在的现存状态,是统一性和秩序的状态。倘若这种宪法--亦即统一性和秩序--终止了,国家亦将不复存在。宪法时国家的“灵魂”、具体生命和个别存在。p9 国家生活在国家宪法中是自下而上,在国家法规中则是自上而下。国家宪法是国家意志自由形成的结果,国家法规是对如此形成的意志的有机实施。宪法是政治统一体的有效的基本原则,这个思想在F.Lassale的《论宪法的本质》中得到了言简意赅的表达:“因此,如果宪法确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就是。。。一种能动的力量。”拉萨尔在实际的力量对比中发现了这种能动的力量和宪法的本质。p13 das Deutsche Reich的统一性并非建立在181个宪法条款及其有效性之上,而是建立在德国人民的政治存在之上。德国人民的意志--因而就是某种实存的东西--超越了个别宪法律的一切系统矛盾、不一致和模糊性,奠定了政治和国家法统一性的基础。魏玛宪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德国人民“为自己制定了本宪法”。p20 在黑内尔(Haenel)看来,宪法律是“具有突出外在标志的法律。这些法律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境况下被赋予了一种突出的意义,其持久性和不可侵犯性的特殊保证在于,必须经过繁难的程序才能修改它们,并且有一些特定的责任关系保证对它们的遵从。”黑内尔的这些定义仍是非常实质性。p31 唯有全体英国人民的直接的自觉意志才能为这类根本修改提供依据,任何议会多数都没有这种全力。(英国的传统意识和民众力量是其不成文宪法的前提)p44 被广为征引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声称:“凡是既没有提供权利保障、又没有确立权力分立制的社会都没有宪法。”。。对国家权力之行使的组织要比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宣示更加重要。(极为重要)p45 这里的成文宪法首先是指一个制成文件的契约(君主与各等级、或者君主与人民代议机关之间的契约),然后是指一项成文的宪法律。(如何通过契约,与当权者和解?)。。。在中世纪,君主与封臣、君主与各等级之间的协议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这种协议就被称为“宪章”(Charte)。。。这里出现的是某种与近代宪法有着本质区别的东西,因为近代宪法是一种总体政治决断。1653年克伦威尔的《政府约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被认为是近代成文宪法的第一个实例。克伦威尔自己曾就这个约法的宗旨发表意见说,面对议会变动不居的多数决议,必须要有一个持久的、不可侵犯的准则;一切政府都必须要有某种根本性的东西,某种像经久不变的大宪章那样的东西。“基本”(fundamental)这个含糊不清的词语在这里获得了“绝对不容侵犯”的含义。p46 1918年7月11日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抛弃了它,提出了一种新式宪法:社会主义苏维埃宪法。人们对国家权力采取一种批判的、消极的态度(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权力滥用之害),并且从这个视角出发来组织国家。这里所组织的与其说是国家本身,还不如说是监督国家的手段和方法。宪法设立了防止国家侵权的保障机制,并且千方百计给国家权力的行驶设置障碍。。。当今公民国家的宪法总是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保护公民自由不受(gegen)国家侵害的法治国原则,二是政治要素,从中可以推断出实际政体(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或“混合政体”)。p52 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建立了等级联合组织(高级贵族、低级贵族、僧侣、城市市民),它们就要立足于全体成员经立誓而达成的协议。政治统一体解体了,各个等级群体和组织分享赃物,不惜牺牲政治统一体的利益。因此,协议并没有为政治统一体奠定基础,也并不包含对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不过,由于协议限制和控制了君权的行驶,因此,19世纪的制宪努力能够以此为出发点;与此同时,在19世纪的宪法斗争中,不仅君主政府谈论“等级宪法”,而且市民阶层--尤其是德意志小邦国的市民阶层--也经常提及这类等级协议,并将其视为宪法的典范。(在分赃的过程中,建构的可能性涌现)p55 选帝侯是帝国最尊贵、政治上最强大的等级,每次重新选立皇帝,他们都通过新的选举条款重申和扩大了这些权利。自从17世纪以来,这些选举协议和成文的选举条款一直被称为leges fundamentales(基本法)。(每次重选的过程,密约形成了基本法,这无疑是一条可能的道路)p57 在1789年的法国革命中,诞生了自由和民主这两种不同要素混合而成的宪法。。。法国人民自己建构了自己。p58 法国革命的第二重意义在于,它产生了一部国民法治国宪法,即一部对国家权力的行驶加以限制和监督的宪法。这样一来,它就赋予了法兰西国家一种新的、具体的政治生存方式。(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要比政体更为重要!)。。。宪法不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协议,甚至不是某些等级组织之间的协议,而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民族作出的决定自身命运的政治决断。一切宪法都预设了这种统一性。p60 王朝复辟时期(君主制对于宪法的限制,改为敕令,与当前极似)在一切政治统一体内部,都只能有一个制宪权主体。p65 工人士兵委员会仅仅将自己视为民主宪法意义上的临时政府。国民议会--人民的制宪权。p68 必须坚持的一点是,源于人民制宪权行为的宪法与社会契约必定有着本质的区别。p73 真正的宪法协议从来都是一种身份契约,它预设了若干政治统一体为缔约方,而这些政治统一体本身又有一个政治身份。。。这种契约是自由契约,但只有在这样一个限度内才是自由契约:它产生于缔约主体的意志。它不是按近代私法契约概念和公民自由的社会秩序(立足于“契约自由”)来界定的自由契约。p74 17世纪的哲学家如霍布斯也使用了“契约”一词,最后,到了20世纪,资产阶级相对主义者彻底瓦解了国家以契约为基础这一古老思想,竟至于将近代民主议会制国家界定为“妥协”。p84 制宪权是一种政治意志,凭借其权力或权威,制宪权主体能够对自身政治存在的类型和形式作出具体的总决断。。。没有必要区分权力(Macht)和权威(Autoritat)这两个词。。。权威指的是一种本质上的以连续性因素为基础的声望。。。元老院拥有auctoritas;potestas和imperium则来自人民。p87 上帝的制宪权(意识形态淡漠后,神权体系不可维系)。。。althusiius,人民已经拥有potestas constituta。p90 人民制宪权的民主理论与制宪国民议会来代表人民意志的反民主理论。。。若按首尾一贯的民主制原则,原本应该让人民自己作出决策,因为一旦由某个机构来代表人民的制宪意志,民主制度会转化为贵族制。。。。自由市民阶层独特的、典型的中间地位。p91 (王朝复辟时期)。。。国家就成了贵族制或寡头制的形式。。。一个坚固的组织,就能够制定一部宪法。到了20世纪,与共产主义组织相结合的俄国“苏维埃”统治和意大利“法西斯”统治包含着新式贵族制的要素。p92 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必须拥有政治决断和行动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p96 法国国民公投到帝制。p98 宪法产生于制宪权权力和权威的决断,如果这种权力和权威受到承认,宪法就具有正当性(注意,这里应该与“正义”区分)这种决断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与宪法相应的政治统一体存在着,而且制宪权主体能够决定这种存在的类型和形式。它不需要借助于伦理规范或法律规范来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因此这是一种政治范畴的词义)历史上的两种正当性:王朝正当性和民主正当性。(从制宪权得出的推论)p101 这种正当性的基础是一个与国家联系起来的家族的历史存续,是王朝和王位继承的连续性。p107 施密特对于卢梭的讨论更加深刻人民的主权意志的决定性,高于政体和法律。p127 各成员邦的宪法必须体现出最低限度的同质性。p138 自由宪法。。。这种宪法的意义和目标首先不在于国家的权力和荣光,不在于孟德斯鸠在划分自由和荣誉时所说的“荣誉”,而在于自由,即保护公民免于国家权力的滥用。正如康德所言,国民法治国首先是按作为人的社会成员的自由原则而设立的。p143 国家的全部行政活动,尤其是警察必须受制于法律保留和法律优越的原则,对个人自由领域的侵犯只能以法律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谈得上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成为法治国的标记。因此,公民自由的暴涨是法律。p134 国家的本质在于,它要作出政治决断。p151 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的区分p152 阶级专政国的规范不是什么法律,因为事实先于法;这不是什么合法性。p154 如果指定法律的团体同时拥有行政权,那么,这个团体作为立法机关就有可能通过其公意而毁灭国家;除此而外,它作为行政机关又有可能通过其特殊意志而消灭每一个公民;一旦将立法和行政分开,就能够防止一般规范与特殊的个别命令的这种结合;。。。法律的显著特征就是其普遍性和无限期性。p156 真正的对立并不是法与法律的对立,而是获得正确理解的法律概念与无可救药的形式主义之间的对立。。。这里缺乏的恰恰是Nomos。。除法治国概念外,还有一个政治概念。P149 自由主义运动在政治上谋求双重目标:一方面,它力图让市民阶层对整个国家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它还力图将公民—仍旧适合于充当国家运动的对象—的个人自由领域有效地保护起来。P168 法律也许很糟糕,很不公正,但是,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这种危险就减少到了最低限度。法律的保护作用,甚至法律的存在理由本身都在于这种普遍性。P169 北美各邦在18世纪脱离英国的过程中颁布了一系列宣言,这才真正开始了基本权利的历史。用兰克的名言来说,这是民主—更准确的说,自由—时代和以公民自由为本的近代法治国的真正开端。(美国的领先)P170 直到经过了几次增补之后,它才有了基本权利的条款。列入这些宣言的基本权利有:自由、私有财产、安全、抵抗权、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保障这些自由是国家的宗旨。基本权利的思想包含着最重要的分配原则,这是首尾一贯的公民自由法治国的基础。这意味着,个人的自由领域原则上不受限制;相反,国家的权力原则上要受到限制。从16世纪开始,政治宇宙的概念—甚至连政治宇宙的虚构—失去了可能性,因为当时建立的许多国家的主权受到了承认,世界明显地转入了政治多元状态。(基督教一元世界的崩溃)。P171 一切宗教的彻底私人化。P176 真正的基本权利只能是个人的自由人权。承认和“宣示”基本权利的法律意义在于,这种承认是对国民法治国的基本分配原则的承认:个人的自由领域原则上不受限制,而国家的干预权原则上是受限制的、可预测的、可监督的。P183 对财产的保障并非对一种空洞名义的宪法律保障,而是对一项原则的承认,因为离开了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国民法治国,魏玛宪法想成为一部国民法治国宪法。P186 个人的真正的基本权利从来都是绝对的,符合法治国的分配原则。按照这种分配原则,个人的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国家的权力原则上要受到限制。P187 法律必须按国民法治国的法律概念来理解,指的是一般规范,而不是国王或立法机关颁布的任何一项采取法律形式的个别法令。各项基本权利的实在法意义在于,它们奠定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P192 (公务员体系的特殊性)P194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区别开来。P195 博林特鲁克对权力制衡的讨论,笛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几句影响深远的话:“每个国家都有三种公共权力,即立法权、对外执行权和内政执行权。”P196 对总统权力的限制P198 民国总统有间接召集权,民国政府本身则没有这种权力。P203 (希特勒对于魏玛宪法的摧毁过程)P204 特别行政法庭建制。P213 法治国要素包含两项原则:基本权利(作为分配原则)和权力分立(作为组织原则)。如果将这个要素单独抽出来看,它并不涉及到政体,而仅仅涉及到国家的一系列限制手段和监督手段,是一个旨在确保公民自由和确保国家权力相对化的系统。应当受到监督的国家本身成为这个系统的预设前提。公民自由的原则或许能够限制和约束国家,但却不能自动地提供一种政治形式的基础。正如Mazzini中肯地指出的,“自由并不构成任何东西”。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在一切宪法中,法治国要素都是与另一个要素—即政治形式原则—联系和混合在一起的。公民自由原则改变了政治形式要素的地位和意义,将政体变成了单纯的立法形式或政府形式。P214人民主权也有其限度,即便在民主制的条件下,也不得违反基本权利或权力分立的原则。。。贡斯当说:“人民没有殴打无辜者的权利。。。而且也不能把这种权利授予任何人。人民没有侵犯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侵犯良心自由、司法程序和司法防护机制的权利。”基佐将一以贯之的民主制成为无序和无政府状态。托克维尔在《民主在美国》的一个题为“民主制国家害怕哪种专制”的著名章节中阐述了“平等主义专制”的危险。穆勒在《论自由》第二章中指出:“但是,我拒绝承认人民实施这种强制(针对发表意见的自由的强制)的权利,不管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决议(人民决议)来实施,还是通过他们的政府来实施。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更有资格来实施这种强制。”P215 理想的国家秩序从来都要以不同的政治形式原则的结合和混合为基础。P216 古希腊哲学家将政体划分成了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同时又区分了好的政体和坏的政体,原因在于,这里所列举的三种政体中的每一种都有可能“失去节制”,只有将它们正确地混合在一起,才能产生出最好的政体。纯粹政体理论是作为绝对王权论而提出的。马基雅维利在通常情况下完全置身于古典传统中,但他却认为,一个坚固的国家必须要么是纯粹的君主国,要么是共和国;摇摆于两者之间的政体是有欠缺的。P217 加尔文的思想(重要),加尔文在《基督教原理》中宣称,贵族制,或贵族制与共和制混合而成的节制有度的政体是最好的政体。P218 为了限制国家中的这些力量和权力,为了限制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要素,令其相互并列、相互容忍,人凭着远见卓识设计了代议制,由此便开始了代议制的发展史(如何使当前达到合适的混合状态?)P219 国家是一国人民的特定状态,确切的说,是政治统一体的状态。政体是这个统一体的特殊构成方式。国家的一切定义都以人民为主体。国家是一种状态,确切地说,是一国人民的状态。但是,人民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和保持政治统一体的状体。它可以在其直接给定性中—凭借强大的、有意识的同质性、并由于固定的自然疆域或其他任何原因—具备政治上的行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作为与其自身直接同一的实际在场的实体,构成了一个政治统一体。这项同一性原则—现时的人民作为政治统一体与自身相同—的根据是,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因此,一国人民作为现存的实体,必须自始至终实际地在场。与之相反的原则以如下观念为出发点:人民的政治统一体本身从来不能在实际的同一性中直接在场,因而就始终要有人来代表它,这是一种人格化代表。真正的政体不管属于何种类型,其一切去奋斗可以追溯到同一性与代表之间的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对立。就连前面讨论过的两个制宪权主体—人民或君主—的差异也游移于这两项对立原则之间。当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出现时,国家的政治形式就是按同一性观念来确定的;民族就在那里,它不需要被代表,也不能被代表-这个思想赋予卢梭那些经常被征引的论断以民主的无可辩驳性。绝对君主制实际上只是绝对代表制,其思想基础是,只有通过代表,通过体现,才能产生出政治统一体。“朕即国家”这句话的意思是,只有我才代表着民族的政治统一体。P220 个别公民—卢梭自始至终强调这一点—并非在其“自然地”给定性中作为个人而出场,而是作为公民、作为citoyen而出场。P230 总而言之,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建立在两项对立的构成原则的结合之上:其一是同一性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人民凭借其政治意识和全民意志从而具备区分敌友的能力,它就作为政治统一体而与其自身达到了同一性),其二是代表原则(根据这项原则,政治统一体经由统治而体现出来)。如果彻底实施统一性原则,就会导致一个危险,即:根本前提—即人民的实质上的同类性—有可能被虚构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同一性并不实际地存在,但最低限度的统治却很可能实际地发生。结果,一个民族就从政治存在状态降到政治存在以下的水平,他们过的是一种纯粹文化的、经济的或植物性的生活,为一个政治上活跃的外族效力。反过来说,最大限度的代表意味着最大限度的统治;在它起作用时,只要人民有最低限度的同质性就足够了,就可以从一些民族上、宗教信仰上或阶级认同上完全不同的人群中创造出一个政治统一体。这种状态的未显示,政治统一体的主体,即人民遭到了忽视,于是,国家—它不过是处于政治统一状态的人民失去了它的内容。这样的国家是没有人民的国家。P234 只要议会满足了真正代表的先决条件,人们就可以在议会制中见出一种特殊的政体,确切地说,一种贵族政体。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独特政治处境(处在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的中间位置上)在这种中间的政治形式中表现出来。P235 立足于政治形式要素的内部。P239 民主制与共和制的关系。民主制是一种符合同一性原则(即具体的人民作为政治统一体与其自身相同一的原则)的政体。人民是制宪权的拥有者,并且自己为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注意书中施米特各种精辟的定义)作为政体的民主制按今天的说法就是共和制。就政府或立法而言,民主制的结构要素有可能与世袭君主的保留结合起来。部分国家活动可按君主制加以组织,另一部分国家活动则可按君主制加以阻止。。。“有不少共和国根本就不是民主制国家,而有几个君主国,例如英国和挪威,却是民主制国家。”P240 自从马基雅维利以来,“共和国”一词经常被用在消极的含义上,与作为政体的君主制相对立。P242 民主制的概念就被无限扩大了,变成了一个普泛的理想概念。这不仅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的做法,而且也是民主党人的做法。P243 人类平等的理念并没有提供法律的、政治的或经济的标准。这种理念对宪法学的意义在于,它属于自由个人主义,服务于基本权利的原则。缺乏不平等的可能性的平等、每个人自动地享有、绝不可能失去的平等是没有价值、无关紧要的。(可能性,平等需要争取和维护)P244 1789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先是说,所有的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可是,一旦涉及到国家和政治权力,就连它也不再谈论人了,而是谈论国民。(民主需要教育)最后的出路也是“教育”。P245 奴隶没有德性,没有自由的情操,他们对处于政治状态中的人所达到的更高的存在层次没有意识,也就是说,对美善的、高贵的生活没有意识。(德性为平等之前提)按其本性来说,奴隶的目标是“属于另一个人”。外邦人的国家徒有国家之名,因为那里是奴隶统治奴隶。唯有自由的希腊人才天生拥有属于政治存在的身心素质。因此,民主政体从来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它仅由自由的希腊人组成。(是否有先变成希腊人,才有真正的民主政体的预设呢?)在斯多葛派的哲学中,这个关于平等的区别性概念才分崩离析了。民族与部落、希腊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区别消失在所有人共有的理性面前。理性统治着整个世界,将一切有智慧的人变成了一个世界国家的公民。(理性取代了德性的统治)P246 在中世纪的学说中,德性通过托马斯阿奎那而被宣布为贵族制的原则。相反,马基雅维利在《论李维的前十书》中认为,这种品质是民主政体下公民的先决条件,否则就不可能有什么民主政体。按照孟德斯鸠的看法,德性是共和国的原则。对此,他作出了一个界定:德性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对共和国的热爱”;它与教养和学识没有任何关系;在一个民主共和国里,它就是对平等的热爱,尤其是客观冷静、要求不过分、简朴。P247 民主式平等的实质可以在共同的宗教信念中发现。P248 民族性民主。尽管1789年法国革命标榜任性和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博爱的理念,但它却将法兰西民族预设为一个历史地给定的实体,其宪法将国民法治国的各项原则与人民制宪权的民主制原则结合起来。语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光是语言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重要的是历史生活的共同性、对这种共同性的意愿、重大事件和伟大目标。(历史的重要性)P249 民族同质性原则还产生出下列后果:1、通过移民立法控制外来迁徙,拒绝接受不受欢迎的外来成分,例如在美国和英国的自治领就实行这种政策;2、采取特殊的统治形式和方法来统治含有异族人口的国家。(法国目前由于移民过多而无法控制)P252 一个人不能因为在进行统治或治理就从人民的普遍同一性和同质性中突现出来。因此,统治者或治理者的权力或权威并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质,而是仅仅出自被统治者或被治理者的意志、委托和信任—实际上,被统治者或被治理者是在以这种方式自己治理自己。于是,下面这种说法就获得了思想意义:民主制就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P254 专政者的授权范围和内容取决于专政者的自由裁量(Ermessen)在民主国家内部,治理者之所以行驶治理权,并不是因为他具备一个性质上更优秀的上层社会的素质,而这个优秀的上层社会又与低劣的下层社会相对。(Plato的反民主的主张)更出色的才能和更敏锐的内行眼光自然会促使人民将领导权授予人民中间的某个才能卓著的行家里手。不过,这个人之所以行使治理权,只是因为他取得了人民的信任。他并不拥有源于特殊存在的权威。如果最优秀、最有才能的人取得了人民的授权,那就更好;不过,在民主国家中,这种甄选才俊的方法绝不会导致一个特殊阶层的形成。(对于特殊阶层进行攻击)(对于神权和民权的解决)P255 政治领域里的上帝不能是与人民的上帝不同的另外一个上帝。这就等于是说,“人民之声即上帝之声”(Volksstimme ist Gottes Stimme)。反对任何其它的、外部的主管机关假借上帝的名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人民,因而也就否定了一切并非源于人民的实质同质性的政治势力和影响。P264 民意是现代喝彩方式。(控制心理)在一切民主政体下,都会有政党、演说家和煽动家,从雅典民族政体下的προσταται(领袖)到美国民主政体下的党魁,再加上报刊、电影以及其他控制大众的心理技术方法,可谓应有尽有。P272 一百个具有奴性倾向的人的意志即便取得了全体一致,也不会产生自由意志;一千个对政治漠不关心的人的非政治意志加来一起,并不能产生出应受重视的政治意志。(隐含了一种反世俗的倾向)P294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人民始终是政治统一体的全体人民,而不是一个地方或专区的全体选民。作为一个同质的、独立自主的整体,政治统一体与其他属于内政范畴的群体和组织有着特殊的区别,这一点构成了政治民主的根本前提。P298 选出自己信任的人;但与此同时,人民在许多方面又要依靠各种各样的建议;它必须将决断权委托给当选人士,让他们按其权限对一切实质性问题作出决断。以表决方式对一个问题作出实质性决断(所谓实质性全民公投);由于采取的是单独秘密投票的方法,人民完全依赖于问题的提法;在这里,人民只能回答“是”或“否”。P306 与一切巨额财富相伴随的社会声誉都有可能导致一种领主地位。从16世纪到19世纪,在某些欧洲国家形成了一种公务员君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君主位居公务员系统之首,是这个组织的首席长官。。。在波拿巴帝国时期,还实现了凯撒式君主制。这个代表以人民的意志为依托,其本身是通过人民的制宪权行为设立起来的。君主制的六种类型:神权君主制、父权君主制、领主君主制、封建君主制、公务员君主制和凯撒式君主制。P318 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上议院。骑士与各市镇的代表一起组成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1832年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过程,下议院变成了符合近代民主制的议院,相反,上议院则继续保持了它的贵族性质。(二十世纪以来新的发展)P319 贵族式的Pairs-Kammer(贵族院)的产生,它与真正的人民代议机关并肩而立。P320 上议院必须在国王与下议院之间、亦即在行政首脑与人民代议机关之间履行仲裁职能,发挥居间调停的作用。P334 并非人民中的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抓出来充当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应该是一批最有智慧的人,因为人民并不了解真正的、实际的愿望,即什么对自己有利,代表才应该知道这一切。P349 它们不想消灭或除掉对方,而是按公平竞赛的规则采取行动。P381 国家间关系和联系的类型概述(重要)。P382 “国际的”(按照正确的德语表达方式)则恰恰意味着,民族区分被取消和抛弃了,这是一种越过国家疆界的渗透和联系。P398 每个联邦本身都是拥有独立交战权的政治存在形态。但是,联邦没有自己的制宪权,而是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联邦有可能对联邦章程行驶修改权,但这种权力不是制宪权。每个联邦本身都不仅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国家法主体。

精彩短评 (总计22条)

  •     2008.10.13偶然在网络上搜索,居然在野草找到这本书,非常兴奋!!!准备开始看
  •     问题在于谁在做政治决断
  •     “自由主义”是是非非的权威之作
  •     该书有关宪法制定权的论述,尤其值得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国家的宪法学研究人员的关注.
  •     作为魏玛宪法立法者对魏玛宪法经典剖析
  •     琐碎不堪但有亮点!
  •     这次着重读了“制宪权主体”、“近代法治国宪法始终是混合宪法”、“‘同一性’与‘代表’”、“君主制学说”、“近代国民法治国宪法中的贵族制要素”、“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民主制和联邦制”。 施米特总是灵感的源泉。
  •     以前总是只读了前三分之一,这次全部读完了,算是比较有启发。
  •     为什么我大学前三年都没有读过这本书!!哭!!
  •     所读过的最深刻、最具启发性的宪法学著作
  •     认真读了两遍。 一部厚实、细致的宪法概念史、制度史和学说史大作,是宪法学、甚至是现代制度的大全。这部书详述了从16世纪到20世纪初的制度发展历程,集细心爬梳的建设性和深邃洞察的批判性于一身,是了解现代政治的必读书。 当然对于施米特的政治统一体和决断理论还是由可商榷之处。
  •     只看了6到10章
  •     修宪原来是修辞
  •     翻译极其糟糕
  •     不好看,不如施密特其他作品
  •     思想史部分果然还是得抱CS大腿
  •     一点点
  •     只要民族国家存在,施米特的学说就永远具有说服力!
  •     重新打了一下分,纯因理论的洞见。
  •     这才是宪法学经典
  •     魏玛时期的施密特很牛 至于纳粹时期 不表····
  •     精彩之极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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