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出版社: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6202791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页数:6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零三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零四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一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条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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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主要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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