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论文全集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53400723
作者:[美]约翰·罗尔斯
页数:80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7.现在考虑那两种反常的情况。第一,如果义务要求我们去服从一种不正义的法律,那么说这种义务依赖于公平游戏原则(从而也就依赖于正义),这似乎是正确的。假设它是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被要求缴纳一种所得税,而他认为这种税是不正义的,且不仅仅出于他自己的利益而这样认为。我们不打算以某些社会群体的纯收入在重要性上超过了不正义为理由去为那种税收辩护。很自然的论据是借助于他对正义宪法的义务。 但是在考虑一个具体问题时,一个公民必须做出两个决定。第一,他如何投票(我假设从道德上讲,他将投票支持他认为是最好的政策);第二,在他属于少数派的情况下,支持或不阻止实施获得通过的法律的义务是否不会被一个更强的、可能会导致许多行动(包括公民不服从)的义务所推翻。在这种想象的例子中,假设真有一个该税法是否应该得到服从的问题。比如说,假设它被设计得故意去不正当地削弱某些社会或宗教群体。如果一个人想强调正义观念,那么这一法律是否应该得到服从就依赖于如下这些问题:(1)宪法是否正义以及它是否允许被修改;(2)所通过的法律不正义的程度;(3)法律的通过在事实上是不是多数派精心策划的结果,是不是在预告以后会有更多的这种行为;(4)这种情形下的政治社会学(political sociology)是否允许我们可期望该法律会被废止。当然,如果一个社会或宗教群体理智地(不是非理性地)、正确地认为一个永久的多数派或多数派联合故意地着手去削减它的基础,而它又没有成功符合宪法的反抗机会,那么服从那一具体法律(更一般的说,可能还有别的法律)的义务就终止了。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派可以不再受到公平游戏义务的约束。当然,可能还有服从法律的其他理由(至少暂时地服从)。有人可能会说,不服从并不能改善他们境况的正义性或者他们子孙后代境况的正义性;或者说,不服从将伤及无辜者(那些不属于不义的多数派者)。这样,如果不伤害无辜的原则是个正义问题,那么人们就可以诉诸于正义的结余(thebalance of justice);但是这种诉诸,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诉诸于更大的利益净结余(不管接受利益者的道德地位如何)。我想提出的论题是,在考虑我们是否有义务服从一项不正义的法律时,人们完全抛弃效用原则,这并没有什么荒谬之处,除非它被包括进要求人们建立最有效的正义制度的普遍原则之中。

前言

前言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就不时地想发展我所谓的“万民法”。我一开始就选择了“人民”(peoples)这一称谓而非“民族”(nations)或“国家”(states),因为我构想中的“人民”的特征,有别于“国家”的特征;国家的理念,如传统上所构想的那样,包含着两种主权权力(参见《万民法》[1999],§2.2),因而它不是一个恰当的理念。在接下来的一年,我在此主题上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并且在1993年2月12日—林肯的诞辰—在牛津的大赦讲座(Oxford Amnesty Lecture)以“万民法”为题做了一次演讲。那次演讲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人们可以缅怀林肯总统的丰功伟绩(我在我的演讲结论中提到了这点);不过我对此次演讲一直不满意,并且对基于此次演讲所发表的论文[该文最初收录于On Human Rights: The Oxford Amnesty Lectures, 1993, ed. Stephen Shute and Susan Hurley(New York: Basic Books, 1993)]也同样不满。仅仅一次讲座涵盖不了太多东西,而演讲涉及的只是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理念,并可能会招致误解。在1997至1998年之间完成的目前这个版本(修改自1995年4月我在普林斯顿大学所开的三次讨论班的内容),就充分得多,也总算令我比较满意。在最后一次修订手稿之前,我完成了“公共理性理念新探”[“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原刊于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64(Summer 1997)]一文,此后收录在我的《论文集》里(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在这篇文章中,我详尽地阐明了:公共理性的约束,体现于建立在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性观念(该理念首次在1993年的《政治自由主义》中被提及)之上的一个现代宪政民主社会里;而这种约束,无论是宗教性和非宗教性的整全性观点的持有者都可以合乎情理地接受的。公共理性的理念,还被整合进万民法中;这种万民法,将一种社会契约的理念扩展至万民社会中,并且制定出了可能并且应该得到自由社会和非自由(但正派的)社会接受的普遍原则;这些原则将作为规制它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正是因此,我希望两篇论文集于同一本书内出版。这两篇文章合在一起,代表了我对如下问题的最终思考:合乎情理的公民以及合乎情理的各人民,怎样才能在一个正义的世界里和平共处。这几年,帮助过我使得我这些思想得以形成和成熟的人多不胜数,无法一一提及;但我要特别感谢Erin Kelly、T. M. Scanlon、Percy Lehning、Thomas Pogge以及Charles Beitz。我希望他们知道,我无比感谢他们花时间帮忙对本书许多的手稿进行了评论,并且我从他们富有见地的意见中获益良多。我尤其感谢Samuel Freeman,他在编辑完我的《论文集》并编制了索引后,又欣然地承担为本书编订索引这项繁重的工作。他完成了一项卓越工作,既周详又专业。最后,我要特别感谢已在7月逝世的、我的挚友与同事Burton Dreben。Burton总是给我以巨大的帮助,协助我形成理念、组织澄清思想,以及消除那些可能导致混乱的地方。过去的三年里,我卧病在床;他,和我的妻子Mardy一起,不辞辛苦鼓励督促我完成著作,并在手稿样稿相继完成时提出了许多细致的编辑建议。一如既往,我要向Burton表示无尽的感谢。万民法*(1993年)本文的目的之一,是在一个较短的篇幅内—我只能做到这样—勾勒一下万民法是怎样从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中发展出来的;这种正义理念与我在《正义论(1971)中阐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相似,但比它更为一般。我所说的万民法,意指应用到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去的一种政治性的正当观念和正义观念。在《正义论》第58节中,我已经指出了应对正义战争若干问题这一有限目标的万民法,是如何从“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发展出来的。而我在本文要勾勒的万民法,涵盖的范围更广并且包含了对人权所扮演的角色的一种说明。尽管我在此所使用的正义理念,比“作为公平的正义”更为一般,但它仍然与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是联系着的:二者建构的程序,要经过的各种步骤大多相同。本文的进一步目的,是要考察一下:一旦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性正义观扩展到万民法后,这对政治自由主义而言意味着什么。尤其是,我们要问:在这种情况下,对非自由社会的宽容应采取何种形式呢?当然,独裁专制的政体不能被接受为一个合理的万民社会中遵规尽责的成员(members in good standing)。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合乎情理地去要求所有政体都要变成自由主义的;否则,万民法本身就没有对以其他合乎情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表达出自由主义固有的宽容,更没有尝试去寻找合乎情理的人民之间达成一致所需的一种共享基础。正如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应尊重他人的整全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及道德学说(只要它们能与一种合乎情理的政治性正义观念相容)一样,自由社会同样也必须尊重根据整全性学说组织起来的其他社会,只要它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满足某些条件,而这些条件能引导该社会遵循一种合理的万民法。更具体地,我们要问:合乎情理的宽容的边界应该划在何处?我们可以表明,一个组织有序(well-ordered)*的非自由社会将会接受的万民法,与一个组织有序的自由社会接受的那个万民法是相同的。我在此所理解的组织有序的社会,是和平的而非奉行扩张主义的社会;它的法律体系在自己人民眼中是满足合法性的某些必要条件的;而作为这一点的结果,这样的社会会尊重基本人权(参见本文第IV节)。满足这些条件的那种非自由社会,我称之为(在找不到更好的术语的情况下)组织有序的等级社会。这个例子表明了对本文的论证而言是核心的论点:尽管任何社会都必须尊重基本人权,但这样的社会并不必要是自由主义的社会。这也指明了作为一个合理的万民法的一部分的人权所扮演的角色。

内容概要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哈佛大学教授,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书籍目录

编者前言 1
第一篇 一个伦理学决定程序纲要(1951) 1
第二篇 两种规则概念(1955) 23
第三篇 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 54
第四篇 宪政自由权与正义的概念(1963) 84
第五篇 正义感(1963) 111
第六篇 法律义务与公平游戏义务(1964) 134
第七篇 分配正义(1967) 148
第八篇 分配正义:一些补充(1968) 175
第九篇 对公民不服从的辩护(1969) 199
第十篇 作为相互性的正义(1971) 214
第十一篇 主张最大化最小值标准的几个理由(1974) 253
第十二篇 答亚历山大与马斯格雷夫(1974) 261
第十三篇 一个康德式的平等观念(1975) 287
第十四篇 对善的公平(1975) 301
第十五篇 道德理论的独立性(1975) 322
第十六篇 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1980) 341
第十七篇 社会统一与基本益品(1982) 406
第十八篇 作为公平的正义: 政治性的而非形而上学的(1985) 438
第十九篇 《正义论》法文版序言(1987) 469
第二十篇 重叠共识理念(1987) 476
第二十一篇 正当优先性与善的诸理念(1988) 507
第二十二篇 政治的领域与重叠共识(1989) 536
第二十三篇 康德道德哲学诸主题(1989) 563
第二十四篇 万民法(1993)存目 601
第二十五篇 广岛核轰炸50年反思(1995) 602
第二十六篇 公共理性理念新探(1997) 612
第二十七篇 《公益》杂志罗尔斯专访(1998) 658
文献来源 667
索 引 673
译后记 803

编辑推荐

《罗尔斯论文全集》(作者约翰·罗尔斯)收录了罗尔斯几乎所有正式发表的论文。这些论文非常详细地展示了罗尔斯思想的演变及其正义理论中的主要概念、观念和理念的发展过程,是人们进一步了解、捍卫或批评罗尔斯在正义问题上的各种基本构想的基本文献基础。

作者简介

《罗尔斯论文全集》收录了罗尔斯几乎所有正式发表的论文。这些论文非常详细地展示了罗尔斯思想的演变及其正义理论中的主要概念、观念和理念的发展过程,是人们进一步了解、捍卫或批评罗尔斯在正义问题上的各种基本构想的基本文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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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罗尔斯据说是当代康德。如果没有罗尔斯,那么当代康德就是德沃金、阿伦特吗?好像都显得不是那么广大中正。那就不能与伟大的施特劳斯派和更为伟大的神经科学演化论人工智能基因工程自然主义抗衡。世界会多么无趣与单调。
  •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思想越来越受到中国学术界的重视,但是,遗憾的是,中国学者往往热衷于他的道德学说而鲜有对其方法论的讨论。我们可以这么说:会有不少中国人接受罗尔斯的道德原则学说,但是很少人会,即便在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思想家中也很少有人会运用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妨将这一现象称之为中国规范方法论的贫乏。本文旨在尝试对罗尔斯的方法论的理解,以期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归属于经验的、归纳的和事实论证的方法,它是规范的、反思的、实验的和假设性的。他的方法既非简单的归纳,也非简单的演绎,而是代之以一种审慎的理性选择方法,一种作出道德选择的知识程序。罗尔斯的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学方法,"一种至少少数人,也许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用脑过程的有系统的表征方法"。[1]他的方法创新是其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我们必须强调罗尔斯伦理思想和其方法论的一致性。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和方法论特征都渗透或体现了偶然性不可支配人的命运这一理念。1,社会契约 罗尔斯的方法其最基本特色的是通过社会契约这种假设性思想实验来展开其理论论证的。社会契约概念是想象的、假设的,是推导出某一结论的特殊程序。"社会契约"概念假定了一种关于政治秩序的理念,是对政治秩序的一种追求。西方契约理念可以追溯到圣经中大卫与其民签订的盟约、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所讨论的原则。托马斯在其王权和教权的竞争的背景上对上述三个理论渊源作了一个综合的理论概括. [2]而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不过,罗尔斯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不同之处在于:他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正义概念,并把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如卢梭等人的理论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层面。Ronald Dworkin是这样评说的:"罗尔斯最基本的假设不是基于人有 权拥有某些在洛克和密尔看来很重要的自由权利,而是认为人有平等地相互尊重和在设计政治制度时同等被关注的地位。[3]由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们对理性的功能深信不疑,因此,在他们那里,订立契约的方法毋须对理性作深入地探讨。罗尔斯面对的是各种有分歧的难题,各不相同的并且有合理性的观点和多元理性,因此,对他来说,订立契约的方法首先是处理理性一致性的问题,引进技术性的设计方法,如无知之幕。为什么罗尔斯需要社会契约这一假设?这是由于社会契约观念预先假定,各方代表人是自由、平等并拥有理性能力的,他们并排除了暴力、强制、欺骗和欺诈。对罗尔斯而言,他把契约构想成对政治安排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一种试验。社会契约和原初状态观念是罗尔斯所说?quot;代表制的设计"。社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代表,代表他们在某一公平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协议。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并非是历史性的事件。它是假设的、非历史性的。这就是所谓理性的当事人在某些条件下达成的一致。这是一种意识的契约,甚至不是相互交流的行为。[4]在罗尔斯契约论中各方代表仅仅关注他或她自己的利益;罗尔斯把这描述为"相互冷漠"。为什么罗尔斯作如此假设?有两种可能性:⑴ 他认为,人们实际上是自利的。但他在《正义论》中后来所说的又清楚地表明他并不认为他们都是自私的。⑵ 罗尔斯想采用一种弱假设。尽管他认为人们确实是社会性的,但他不想把这作为其论证所必需的条件。他的论证所需要的只是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利的,他们接受的是最大最小值策略。[5]契约的目的在于确定,什么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正义;正义原则为我们的基本社会制度应该作出什么样的规定。各方从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排斥了混合原则、目的论原则、直觉主义原则和利已主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把我们作为平等自由的道德人来尊重,这样的原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它们是通过社会契约设计被选择的原则。 2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在继承和发展传统的社会契约概念上,罗尔斯发明了原初状态这一理性设计。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是一种有用的启发性设计,是对最初状态( initial position) 的一种较受欢迎的解释。这种最初状态非常特殊,是一种假设的公平状态,是为保证任何已经选择的制度而设计的,它是极其公平的。设计原初状态的目的在?quot;原初状态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达成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6] 一旦公平的程序已经建立,不管什么样的程序,倘若程序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循,结果应该是公平的。在原初状态中,我们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良序社会的公民和我们自己。各方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他们仅仅是一种假想的生命,居住于我们的代表制的设计中。"[7] 各方代表的本性与我们(你和我)相似,通过反思的平衡评估正义观念。[8]或许,罗尔斯正义论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社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是在"无知之幕"背后决定正义原则的。这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某些事实并不知道:⑴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⑵ 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自然天赋(如智力)⑶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中值得追求的。⑷ 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发展水平等。那么,他们又知道些什么呢?他们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观念。为什么需要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排除特殊信息,以此发展出一种人人能普遍同意的道德学说。如果我们将要决定什么是最好的正义原则,什么是无关紧要的因素,如允许某人提出只对他或她本人有利的原则。正义不是基于某些制度化特征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利。无知之幕正是表达了这一思想。无知之幕观念意在保证"在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为了对政治的正义原则达成公平一致的协议,必须把各种条件规定得足以消除那些在交易中占便宜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在任何社会制度背景中是不可避免的。"[9] 例如,罗尔斯认为,从道德上看,自然天赋是随意的;没有人应该得到比别人更多的智力或天生的技能,正义不应该承认:更好自然天赋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因此,无知之幕限制了我们的能力与天赋在社会分配中的发挥。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买回来得有大半年了,一直没拆开读,罪过啊
  •     翻译的还不错!
  •     可买
  •     以后肯定还会常翻阅的,翻译质量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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