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出版社:专利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08
ISBN:9787800111013
页数:29页

书籍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根据
第二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三条 办理手续需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文件的语言
第五条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第六条 期限的计算
第七条 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日的意义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发明人和设计人
第十二条 禁止重复授权
第十三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
第十四条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
第十五条 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纠纷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文件;代理机构的委托
第十七条 请求书
第十八条 说明书
第十九条 附图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
第二十一条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十二条 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摘要
第二十五条 微生物菌种的保藏
第二十六条 微生物菌种的使用请求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
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第二十九条 外观设计的模型或样品
第三十条 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 要求宽限期
第三十二条 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单一性
第三十六条 外观设计申请的单一性
第三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撤回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回避
第三十九条 申请日和申请号的通知
第四十条 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
第四十一条 附图的补交
第四十二条 分案申请的提出
第四十三条 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第四十四条 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其他有关文件的提交
第四十六条 专利申请的早日公布
第四十七条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
第四十八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检索资料和审查结果资料的补交
第五十条 专利局自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修改专利申请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修改专利申请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 专利权的授予
第五十五条 撤销的理由
第五十六条 撤销请求书
第五十七条 撤销请求的审查
第五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复审请求
第六十条 复审请求书的补正
第六十一条 前置审查
第六十二条 对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六十三条 复审请求的撤回
第六十四条 专利局对文件中错误的改正
第四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无效宣告的请求
第六十六条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补正和无效宣告的理由
第六十七条 专利权人陈述意见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八条 强制许可的请求;专利权人陈述意见;给予
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 使用费的裁决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条 奖励
第七十一条 奖金
第七十二条 从实施发明创造中提取报酬
第七十三条 从使用费中提取报酬
第七十四条 报酬的开支
第七十五条 专利权所有单位的参照执行
第七章 专利管理机关
第七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
第七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时效
第七十八条 对冒充专利权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跨部门或跨地区侵权纠纷的管辖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条 专利登记
第八十一条 专利公报
第九章 费 用
第八十二条 费用种类
第八十三条 费用的缴纳方法
第八十四条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
第八十五条 审查费、复审费及恢复权利请求费、撤销请
求费的缴纳期限
第八十六条 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期限
第八十七条 登记费和年费的缴纳期限
第八十八条 缴纳申请维持费和年费的宽限期
第八十九条 其它费用的缴纳期限
第九十条 费用的减缴和缓缴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案卷及登记簿的查阅、复制和保存
第九十二条 文件的统一格式;著录事项的变更
第九十三条 文件的邮寄
第九十四条 申请文件的书写形式要求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日和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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