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书评

出版日期:2016-4-1
ISBN:9787561559372
页数:236页

魏磊杰:《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译后记

德式私法基因在21世纪孕育出的最新一部民法典——《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译后记2016-06-01 法律那些事儿作者:魏磊杰(厦门大学法学院)1998年7月17日,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了取代1963年《土库曼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新民法典。该法典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颁行之时的正式名称为《土库曼人之父萨普尔穆拉特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其中,“萨普尔穆拉特”是一代传奇人物土库曼斯坦开国总统萨普尔穆拉特·阿塔耶维奇·尼亚佐夫(1940-2006)的名。1991年10月,在他的领导下,土库曼斯坦宣布成立土库曼斯坦共和国。1992年6月,在依该国宪法举行的第二次总统选举中,尼亚佐夫获得了99.5%的选票,再次当选土库曼斯坦总统。面对人民对自己未来命运的历史性选择,尼亚佐夫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给予了回应。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他探索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在一定历史时期符合本民族特点的国家建设模式:政治上以建立“民主、世俗和法治国家”为导向,经济模式以“社会市场经济”为目标,外交安全模式以“永久中立”为指针,社会发展模式以“双和”——民族和谐、公民和睦与社会稳定为基石。居于民族走廊地带的中亚诸国,身处缺乏国家认同且民族矛盾复杂的建国时代,维持由政治强人执政的威权体制,既是历史构造所限,更是现实考量之必然。与哈萨克斯坦的纳扎尔巴耶夫、乌兹别克斯坦的卡里莫夫在其本国享有的政治声望一样,尼亚佐夫在土库曼斯坦民众中亦广受欢迎。土库曼斯坦民众尊称其为“土库曼巴什”,意为“土库曼人之父”。他是土库曼斯坦科学院院士,并曾三次被授予“土库曼斯坦英雄”称号。在首都阿什哈巴德,在其执政时期,每个大型建筑上都挂有他的巨幅画像,尼亚佐夫母亲怀抱小尼亚佐夫的雕像随处可见。全国有不少工厂、企业、街区、街道以及孤儿院都以尼亚佐夫命名。在此等大时代的背景下,1999年出台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被冠以“土库曼人之父萨普尔穆拉特的”的修饰语,也就不难理解了。 与《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的情形相同,曾以国家领袖姓名命名的民法典可能还有《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公布时,《法国民法典》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9年法律赋予其《拿破仑法典》的尊称。1816年拿破仑失败后,此名被废止,仍称《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52年,拿破仑三世再次恢复《拿破仑法典》的名称。然第三共和国以后,习惯上只称为《民法典》,相沿至今。法国民法典名称的几经沉浮,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威权体制最大的优势是不受限于议会中不同利益群体的锱铢必较,仅凭政治强力便可促使一国的社会经济宪法——民法典迅速获得通过,然最大的劣势则在于威权政治意识形态可能倾向于对法典进行渗透,而且渗透的程度越深,法典的寿命越短(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便是典型适例)。反之,如法典仅受外在之侵染,而不动摇内在之形式理性,则可经受住时代之考验。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以及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等诸多伟大的民法典,虽皆诞生于威权体制之下,然正因它们内在或多或少维续了这种体系自洽,从而最终确保了长久的生命力。同样,建立在德国私法专家提供的蓝本基础之上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也是如此。除了官方名称带有鲜明的威权色彩外,法典文本秉持了近乎绝对彻底的形式理性,不仅没有规定任何彰显威权体制与社会经济转型痕迹的制度,而且几乎亦难发现任何带有本土法律特色的观念、术语以及作法。或许正因如此,在一代枭雄尼亚佐夫去世六年之后的2012年,虽然民法典的官方名称被修改为《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但此等政治风向的大转变却丝毫没有影响到这部民法典的整体内容。基于曾经相同的历史际遇与面临基本相似的经济转型问题,中土两国可能分享着某种程度的家族相似性,然囿于国情、政情以及民情的迥然不同,却很难将两个政治实体之经验放在同样的比较平台上等量齐观。尽管如此,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的编纂者秉持的这种近乎私法原教旨主义导向的编纂策略,却足堪为当下正投身于如火如荼的中国民法典编纂工程的衮衮诸公们反思与鉴借。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立法者们都充当了不寻常的“比较法折衷主义者”的角色。尽管如此,在广泛的比较法视野下,这种多方进口、多方吸纳以及多方融合的方法似乎并未在实质上模糊这些民法典原初的主要模仿或大体借鉴的“母法秩序”(Mutterordnung)——基于法典的编纂背景、体系架构、具体内容甚至地缘政治等诸因素的综合考量,仍然可以大体追悉这些民法典(“子法秩序”)的“母源”所在。根据民法典赖以建基的“母法秩序”的不同,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大体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托维亚以及立陶宛)的民法典,基于这些国家大体拥有悠久的法制传统,所以,它们的民法典主要源于本土私法资源;第二组主要渊源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及与其紧密相连的《独联体示范民法典》,归属这一组的国家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以及乌克兰等八国。我们不妨称其为“俄式民法典”;第三组则主要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归属这一组的国家为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以及(作为前苏联卫星国的)蒙古等四国,我们可以称其为“德式民法典”。最后这组的四部民法典基本上脱胎于由德国不莱梅大学私法学教授罗尔夫·科尼佩尔(Rolf Knieper)领衔的德国技术合作局(GTZ)独联体国家法律改革项目组的德方专家提供的草案。一方面,扮演法律援助方的德国专家们,囿于本国民主体制、法律传统与学术话语能力的限制,往往难以在国内的民法典编纂或重构中大展宏图,正如1950年代的法国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那般,壮志难酬之下,更有意愿将秉持的理想与抱负充分投射到异国立法之中。另一方面,作为受援方的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在独立之后,普遍面临社会与经济体制重构的转型问题,由此,在缺乏基本的法律智识资源却又亟待摆脱“苏式之轭”(Soviet yoke)建立完善市场法制体系之情势下,法制先进国家出钱出人主动提供的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虽碍于国家体面,民法典编纂兹事体大,难以直接假手他人,但在能力不济无法有效介入的窘境下,本国立法者的在场事实上只是一种形式性的存在。就此,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的出台过程,便可充分说明。在整部法典的编纂进程中,德方专家仅花费10周时间与土库曼斯坦的同事们研讨法典草案的最初文本。虽在草案拟定完毕后,立法者为全体公民提供为期45天的时间讨论文本,同时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考虑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最终获得的2000多份反馈信息中仅有10%真正值得考虑。在这种由现实与话语相互强化而联合造就的不平等的权力格局中,作为援助者的德国专家们更有足够的自由空间将大量源自司法判例与法学理论的崭新的德式私法元素完满地整合甚或融入了这些国家的新的法典之中,使其彰显出强烈的“德式”色彩,甚至最终(至少)在文本层面成就了某种程度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后发效果。以1997年《格鲁吉亚民法典》为例,这部民法典或许是吸纳德方建议最为彻底、融合最为完满的一部民法典。科尼佩尔教授给予其颇佳的评价,认为这部法典驱除了普遍存在于俄式民法典中的带有转型色彩的改革建议和辅助性立法,是一部经过持续工作而获得较高认可的作品。曾参与该法典主要编纂工作的拉杜·查图利亚(Lado Chanturia)教授(时任格鲁吉亚最高法院院长)更是将其称为“一部堪与《荷兰新民法典》比肩的精致而现代的民法典”。 或许出于对自己精心创制出的经典文本的倍加珍视,这群德国专家似乎并不愿将其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生根发芽。由此,在对土库曼斯坦、摩尔多瓦、蒙古等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该部民法典也相应成为了这三国民法典编纂的示范蓝本。较之与《摩尔多瓦民法典》(2002年)、《新蒙古国民法典》(2002年)与《格鲁吉亚民法典》(1997年)之间约为六成的相似度而言,在排除未被融入的亲属法编后,《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与《格鲁吉亚民法典》的相似度可达九成之多。更重要的是,前者果断摒弃了后者将知识产权编全部融入民法典这一最大的体系弱点,而仅仅保存私法色彩最浓的著作权部分,从而确保了自身的周延性与相对的稳定性。总之,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说,这两部民法典可谓德国法学基因在二十一世纪孕育出的一对双胞胎兄弟;而就《格鲁吉亚民法典》所享有的崇高殊荣,《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亦可当之无愧。 从2004年10月开始翻译这部民法典,直到今日,一晃十一年光阴逝去。可以说,这部译稿是我有生以来耗费时间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一项“工程”。在这段漫长的成长历程中,除自己前行外,我还有幸遇到了许多激我前进、励我前行的良师益友,没有他们的鼓励、帮助与教诲或许我根本不会如此坚定地走下去。首先,最大的谢忱敬献于尊敬的徐国栋教授以及他所领衔的学术团队。最初在2006年,因民法典的翻译出版问题,我以一名普通法学硕士生的身份冒昧与其联系时,他在百忙之中给予我预想之外的充分关注与指导,最终以不附任何条件的方式将这部译稿纳入其主持的“民法典译丛”中予以出版,这种奖掖后进嘉惠士林的态度与做法着实让我感动非常。这份延宕甚久的承诺至今方才兑现,更端赖他的理解、支持与包容。今朝这部法典有幸最终问世,既是对自己的一个交代,更是对徐老师的一个交代。同样的谢忱致以威廉·巴特勒教授与罗尔夫·科尼佩尔教授。前者慷慨地将《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英文版翻译权以极为低廉的价格授权出版社,并专门为此书撰写中文版序言;后者不仅在邮件中详尽回答了我的诸多问询,更基于最大的善意,附赠给我由其起草的详细介绍该地区法典编纂现状的“情势报告”。这份150多页的珍贵文献对《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编纂背景之了解以及法典文本之翻译助益甚巨。当然,特别的感谢还要致于徐门子弟、本法典校对者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蒋军洲博士,他的无比严谨之态度与辛勤之付出,在实质意义上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本译本可能出现的错误与疏漏。其次,感谢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建文教授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一潞博士。两位学长皆精通俄文,译介了大量的俄文法律文献,在各自研习领域造诣颇深。在译稿校对的最初阶段,两位通过直接核对法典俄文原版,通过频繁的电邮交流,为我纠正了大约50多个可怕的翻译错误,对于这部译稿最终的完满杀青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此书付梓之前,江苏大学姜海峰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昊博士、安徽大学沈小军博士、南昌大学史志磊博士、厦门大学齐云博士、吴睿同学曾先后审校部分译稿,备极辛苦,一并致谢!最后但却非最不重要的是,感谢清华大学高鸿钧教授、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李秀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教授、河南大学王明锁教授、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比利时根特大学Mark van Hoecke教授、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Jan Smits教授等诸位Mentor对我长久以来的关心、教诲与提携;感谢两位师妹兼合作伙伴朱淼和杨秋颜在那段渐趋模糊的青春岁月中曾经付出的辛劳与汗水;感谢雅婷、宪功两位同学在本人出国研修期间对国内细碎事务的细心照料,使我可以集中精力完成法典最后的校对工作。本法典中译本基于威廉·巴特勒教授于1999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土库曼斯坦民法典》(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并在严格遵照该文本的基础之上酌情参考了俄文版《土库曼斯坦民法典》、德文版《格鲁吉亚民法典》以及美国国际发展局(USAID)资助并由美国马里兰大学IRIS中心2001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格鲁吉亚民法典》。民法学历来博大精深,诸多前辈先贤穷其一生也不过幸而得窥堂奥于万一,而民法典更是民法学理历久凝结之精华。此番译者不惴鄙陋,率尔操瓠译成此部民法典,其间虽经多次审校、核对,但因是转译加之能力所限而不可避免地仍会存在误译、漏译之处,谨此祈愿诸位方家先进对此不吝批评指正(E-mail: weileijie99@126.com),本人将不胜感激!魏磊杰谨识2008年3月29日初稿于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2015年12月6日定稿于比利时根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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