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军事 > 政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8
ISBN:9787010080420
作者:曹康泰 编
页数:332页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前言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有重要意义。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政府有获取信息的需要,公民基于政治参与、经济活动与个人发展的需要,也强化了对政府信息的需求。20世纪下半叶、尤其是近10年以来,世界上掀起了促进政府运作透明化的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的热点,目前约有68个国家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直接关系到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维护。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统治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这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极不相容。国务院公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意味着民主政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建立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桥梁。

书籍目录

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建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代序)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第二部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附则第三部分 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起草人莫于川评述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评说第五部分 地方和部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重庆市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河南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司法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安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六部分 国外有关立法汇编 美国联邦信息自由法(美国法典第552节)   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 泰国官方信息法 挪威信息自由法 罗马尼亚自由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法附录1:2008年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公布情况附录2:2003年-2007年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修订版)》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刻影响。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精神实质,由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张穹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赵晓光司长、郭启文副司长,以及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起草、审查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一书。该书于2007年8月正式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出版已逾两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亦已逾一年。为帮助读者了解《条例》施行一年多来的有关情况,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原编者对该《读本》进行了系统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修订版)》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更加详尽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具体含义、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等,并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情况报告及部分地方和部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更加全面系统,更具有实用价值。

图书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下载



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官方版本,一些解释具有权威性,值得参考
  •     国内政务公开研究的必读材料,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标准参考用书。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