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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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80
ISBN:9787100002806
作者: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页数:472页

评论联邦党人文集

“人类社会是真正有能力通过思考和选择来建立良好的政府,还是命中注定他们永远都需要依靠运气和暴力来决定他们的国体?”汉密尔顿开宗明义的呐喊道破了人类历史上关于民主的最直白和勇敢的思考;不同于古希腊哲学家的无知和中国野心家的自大,只一次关于全人类福祉的追寻实现的那样的坚定和智慧,以至于两百多年后的我们再次回首,也不禁要为先贤的卓越品质唏嘘。即便这句话在当时很可能只是个笑话。一部《联邦党人文集》,也许就是一部关于联邦政治体系的建国史话。《绪论》首先要提的,是关于是否有必要建立联邦的问题——不是在联邦制与中央绝对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政体间的抉择,而是在分裂的国家现实和统一的联邦蓝图之间的伟大抉择(根据西方文化的传统、历史以及崇尚自由的性格来看,这一点不难理解)。最强大的阻碍,汉密尔顿一针见血的指出,就是既得利益者和乱世枭雄。可是他也忘了论述这些现在看来无比精辟的观点:在他的时代,那些拥有伟大的智慧和惊人野心的卡里斯马往往是社会安定的最大敌人;但是在我们的时代,那些与僵化的体制相得益彰的既得利益者——主要是官吏,他们拥有显而易见的利益并利用僵化的体制赋予他们的权力、地位、财富来抵制甚至攻击必将威胁到他们这种权力、地位、财富的正确改革——才是最最可怕的。不过作为一个伟大的智者,汉密尔顿并没有陷入一个普通争执者的偏执。的确,即便是反对派中的最居心叵测者,他们的动机也是正当的——利益本无是非之分,新宪法所争取的正是多数人的切实利益。也许这种利益不会像独裁者刻意营造出来的那种为人民权利着想的热情的美丽的面具下被联想的五彩缤纷,但却是最为可信和可取的。感谢汉密尔顿对于多数人性善良的笃信,正是他的执着,才有了以后精彩的一些列文章和今天不可多得的宝贵精神财富。……

一個國家的誕生

罗素说,他们的态度(前苏格拉底哲学家)还是富于想象的,生气蓬勃的,并且充满了冒险的乐趣。他们对于一切事物都感到兴趣,——流星和日月蚀,鱼和旋风,宗教和道德;他们结合了深沉的智慧和赤字的热忱。我想,他的話,也是對224年前美洲大陸東海岸世界民族的後裔的註釋。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个人与一个国家的诞生

“Whether societies of men are really capable or not, of establishing good government from reflection and choice, or whether they are forever destined to depend, for their political constitutions, on accident and force.”——Alexander Hamilton, The Federalist, NO.01.这个世界上的各色政体中,没有哪个国家可能比美国更为辩证而平衡:使自由和保守固执地糅合在一起。相对于某些僵化辩证思维的国家而言,这种强烈的人格化的特征寓于美国在建国以来的政府行事风格之中。何其幸运的是,丰富的资料使我们能够回溯到建国之初,来探究这个国家何以建立以致今日图景(“一种在自认为民主的社会体制架构之中,再三呼唤政府的民主治理” 的图景)。《联邦党人文集》虽然传递联邦党人的观点,但在这种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管理主义、效率之上的劝服和倡议的词藻之下仍可见深厚的,自由民主的、甚至可能是杰弗逊式的宪政主义基石。联邦党人的讨论建立在对于自利人性假设之上对组织制度的精巧设计,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利对抗权利,从而实现相对自由民主的道德追求。作为解读公共组织的经典范例,本文试图解析和反思《联邦党人文集》所蕴含的宪政分权思想的“个人主义”基础。文章结构体系严谨扎实,从构建更加完善的国家、现存邦联的缺陷、联邦政府的权能以及为何新宪法符合有力政府和共和原则四个大的部分入手。在各类简介中不乏类似于“该文集最初的目的在于说服纽约州人民同意新的宪法”,不知是人们缺乏对于这一直接目的分析,还是将美国人民的权力观念视作理所当然,作为一个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成长起来的个体,我深深为这件事情本身所蕴含的美德而感到惭愧与叹息。可能相对于我国抗日战争的悲壮,美国的独立战争的损失可能不值一提,但我赞同制宪会议才是美国波澜壮阔历史的真正开端。这种说服行为没有在1984年我国制定宪法时出现,可能的原因在于民众知识水平的差异(或许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民主的条件)。由于在大州和小州,北方和南方之间存在的分歧,使得以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和以杰斐逊、乔治·梅森等人为代表的“反联邦党人”之间在制宪问题上分别呈现出不同的治国理念。前者倾向于“精英治国”,而后者倾向于“平民自治”,但只要从这个分歧点回溯他们各自的出发点,同样的都是防止暴政。联邦党人认为暴政来自于非理性而自利的个人与集体行为,从历史经验中否定直接民主,希望通过建立复杂精巧的制衡制度以及相对强大的联邦政府,以保障国家的良好运行;反联邦党人则认为暴政来源于联邦政府和所谓的政治精英,因而强调州权、人权。这种分析从两个派别对新闻自由的态度中便可管窥一二。而从《联邦党人文集》所反映出的,同样不仅仅是联邦党人的声音。一个组织成立以及其制度的构建,的确可以仅仅凭借国家精英得以实现,但是如果组织成立的必要性和制度设计的原理是经过精英深思熟虑的,同时反对的声音,甚至是代表平民自治主张的言论是被充分正视,冲突被辩驳并且被解决的,且通过报纸被精英们清晰的向民众解释的,我相信这样的组织的合法性是更稳健和坚实的,甚至可预期的情况下是更持久的。因为对于个人的权力的尊重已经成为众人的共识,所以劝服的行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方才自然而然的显现,否则,同样是面临严峻的国际环境和内部的纷乱,效率至上的观点难道不会更倾向于通过扭曲的投票、或仅凭借华盛顿的威信而直接获得一个强大、集权的中央政府吗?因为民主平等的宪政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因此汉密尔顿们或许从未设想过这样卑劣的手段,或者深知这样建立起来的中央政府的根基必然是不稳定不长远的,因而即使是作为北方制造业代表的、强调中央集权的联邦党人同样强调美利坚合众国作为平民政府的性质(或者至少这样宣称)。正是这种某种意义上真正可以称之为“民主集中”的精神,这种个人主义的组织决策机制,奠定着整本文集的历史厚度。这种在开篇就可以窥见的个人主义论调在第十五篇再次得到确认,汉密尔顿否认了集体权能(collective capacity)的有效性,强调必须使联邦的权威达到政府的唯一真正对象,即公民个人身上。但这种对于个人权利的确认,因为集体并不比个人更正直,无私;而构成组织的个人,同样在到达理性方面存在不足,具有利己的天性。这种肯定和审慎并列的观点,进一步深化了组织理论构建的人性假设,使之既不过于理想化,又未丧失独立战争中对于自由向往的浪漫(虽然在此时审慎已占了上风,毕竟立宪决定着长远的利益),体现出以康德式的,以个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人道主义理性光辉。因而同样在第十五篇,汉密尔顿指明组织政府的原因在于,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同样,也就回应了开篇所提出的问题,即人类能否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也就回应了个人为何要、如何能构建公共组织的基本问题。美国受到大不列颠殖民统治的史实叠加历史中各类具有民主国家结构的惨痛历史,一定程度上揭示出美国人民对于民主、自由、平等的追求显得保守而审慎的原因。这种审慎的个人理性,就我个人的认知而言,区别于组织决策中传统的完全理性或者是西蒙所谓的“有限理性”,是一种相对模糊笼统的、肯定个人的思维和行动合理性的能力。人确实自利,却未必理性。这种对于个人自由的肯定和对于个人自利性的确认(理实主义?),不同于经济人假设那般理想化地设想个人能够依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而折射出一种经验和实证的理性,肯定了经济物质利益和成本效益分析并不是理性的唯一判断标准的,自由和民主这样的宪政精神同样寓于长远利益之中,虽然人们往往被短期的物质利益所遮蔽双眼,或者为后者抛弃前者。个人性和集体属性这两面都时时刻刻地寓于每个人的理念之中,而两种属性在每个个体之上又有千差万别的体现。这种脚踏实地的理性观点,相对于组织理论发展后期出现的现象学、后现代的批判观点而言,是真正目前维持人类组织运作的基石。(新的宪政主义观念虽然提出了值得重视的新视角,批判了管理主义可能产生的危机,但却未提出合适而明确的替代方案。)就如同个人为了实现自由与平等(某种程度上具有利他主义色彩?)而同时天性自私一样,组织同样只有在实现效率的基础上才能够奢谈平等。也就再次确立的新宪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整个制宪会议其最终的目的不在于民主最大化,而是制衡最大化,在于通过某种程度的限制自由而达到自由,毕竟自由的范围永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但以上的界定是模糊的,将个体和组织做了简单的类比,即个人的民主自由的德行与自利倾向,以及组织的民主自由目标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两个矛盾提的平行比较。但组织的存在,即使是两个人形成的组织,其性质就因为1加1而变成了远不同于2的总和,因此这种组织和个体之间的可比性是相对不确定的,因为人际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无限的排列组织的可能性。组织和个体在很多情况下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的。那么必须要更加深入的分析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如果我要自圆其说地证明《联邦党人文集》所具有的“个人主义”基石。安全和稳定比民主自由更可欲?麦迪逊所言“不是要使美国对民主安全无害,而是要使民主对美国安全无害”似乎做出了某种选择,甚至是某种集体主义的价值选择。但是又必须在做出最终结论时避免这样一种错误,即将民主等同于一致同意这样的绝对或直接的民主,或者是将自由定义为绝对而毫无限制的自由,混淆民主自由概念以及民主自由范围的概念对于调和联邦党人的阴暗人性假设和人民主权观念是毫无助益的。文集中通过各类的历史事实,用通俗的经验来表明过去粗糙的民主组织之下,公共利益并未得到预期的维护,野心和党争使得组织在专制和无政府主义之间摇摆,并最终导致了个人权益的损害。因此显而易见的是美国的安全是保障个人权力的前提,至少不会引发过于强烈力量使得组织的钟摆再次走向两个不可欲的极端选项。而达成安全的途径同样是由个人设计和决定的,从理性上而言努力保障个人和公共利益的。历史中没有任何社会能够实现人的绝对自由,自然决定了人的生理极限,社会划定了人的社会规范,欲望是无穷而现实是有限,因此当出现两个人的时候协商必然出现,信息可能还是相对通畅,当增加了第三个人,公共选择的困境就可能出现,对投票机制的设计也就必然要求更为精细复杂。如果三个人各自独立的存在所获得的利益低于三个人形成组织后的利益,则三个人更可能选择组织起来,用一部分的自由来换取更多的收益,只要他们对付出的那部分自由的估价是低于新的收益的。这一点在更大的组织结构中是同样的道理,用一定的自由换取另一层面的自由。这种契约论的确在美国建国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而组织牺牲了可能是一些个人在决策上的自由,取而代之某种统一的标准或者投票机制,但是带给个人的是生命安全、财富或者其他层面上的自由,或者至少是自由的可能性,也就是洛克所称为政治社会取代自然状态的合法性起源所在。(窃以为洛克的思想恰巧为美国这个第一次从人民中建立国家的实践提供了极佳的理论样本。)所以个人和组织的关系,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存在直接利益的冲突(只要这里的组织是充分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组织管理者或领导者利益的),但是个人选择加入组织之中就表明了一种签订契约的自由,一种以A交换B的同意。而公共利益集成的机制同样不仅仅是分散多元的个人利益的加总,而是通过某种集中决策而实现的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可能这种提升相对于某个人而言,比独立于组织外时获得的更少,但对于另一个人而言获得的更多,那么加入组织对于这两个人而言都是有意义的,因为获得变少的一方为另一方的福利水平做出了贡献,否则就存在其财富出于野心和嫉妒而被完全掠夺的可能。个人的幸福在于基本的生存得到保障,而最高层次的欲望得到控制,而相对民主的组织就是这样的一个好东西。以上,明确了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契约达成的组织并且实现组织和个人互动的方式,也就决定了在美国这样一个,几乎所有人都心照不宣地认可人民主权的国度中,国家合法性的来源必须是人民,而保障合法性的方式就是宪法的契约。文集自始至终贯彻着这样一种平民自治、权力底线与充分制衡、精英治国之间的对撞和妥协,后半部分都集中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如何用野心对抗野心的方式实现民主和自由的相对最大化。同样,联邦党人还是将这种组织中个人的现实理性主义贯彻到底,在不断的论证和考量反联邦党人的意见以及辩驳中,最终制定出这样一部可谓人类历史上丰碑般的宪法。直到今天,联邦党人的精英治国思想和反联邦党人的平民主义幽灵从来都没有消散,收入再分配的组织职能可能使两个派别之间的态度产生的转换,但不变的是关于自由和平等的争论,依然构成美国政治的两个重要支柱。正如刘瑜所言,这种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张力,确实一个健康的政治制度应有的特征,它是“权利和权利”之间的斗争,而不是“权利和权力”或者“权力和权力”之间的斗争,与其说它反应了“邪恶的政客、资本家与善良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如说它反应了社会内部、人性内部对不同价值的追求。本质上来说,体检的是个体主义政治观和集体主义政治观之间的认识论差距。这种一步步的逻辑推演给中国政治、国家结构或者组织体系的反思,或许不在于具体制度设计的精巧,而在于对于个人行为的假设以及组织基于这种个人假设所做出的回应,在于这种人的个体性与集体性之间的拉锯与妥协。参考文献:杰斐逊,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北京,2004.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北京,1988.刘瑜,民主的细节[M].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2009.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北京,1981.

联邦制的大共和国

——《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笔记这篇致纽约州“人民” [1] 的文章致力于捍卫联邦和平民政府。麦迪逊向平民政府(popular governments)的朋友们讲话,以反对自由的敌人(the adversaries)。[2] 麦迪逊一开场就明确做了卡尔·施米特所谓的“敌友之分”,这篇文章将是高度政治性的。同时,麦迪逊也不加说明地将平民政府和自由当成可替换的词组来使用,平民政府有自由的属性,自由属于平民政体,自由和平明政体彼此相属。美国的宪制(constitution)对古今的民主典型都做了有价值的改进,这一改进“怎么赞扬都不为过”。但是它仍然无法排除这方面的危险:不稳定、不公正和公开会议中的混乱。这是所有平民政体都有的致命疾病。麦迪逊引用他那些最深思熟虑和最有德行的公民同胞的观察来证明这一点:“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在敌对党派的冲突中不顾公益,决定措施过于频繁,不是根据公正的准则和小党派的权利,而是根据有利害关系的占压倒多数的超级势力”。麦迪逊将这个问题概括为党争。平民政体致命的缺点在于剧烈的党争,而联邦最值得仔细发展的优势莫过于能打消和控制党争的毁灭力量。麦迪逊向平民政体的朋友们指出了这一政体必有的致命疾病,然后向他们推荐联邦这一良药。麦迪逊理解的党争是指,一些公民在某些共同的激情或利益的驱使下,联合成为整体中的较大部分或较小部分,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共同体永久的共同利益。有两种方法可以治愈党争的危害:移除其原因;控制其结果。麦迪逊列举了两种移除党争原因的方法:一,破坏党争赖以存在的自由;二,给每个公民以共同的意见、共同的激情和共同的利益。第一种方法是愚蠢的,这种药比疾病更糟糕。在这里麦迪逊把自由比作空气,而比喻总是含糊不确切的。人作为动物不能离开空气生活,不过人离开自由是否能生活呢?无论如何,麦迪逊看起来并不想要跟平民政体的朋友们讨论这个问题,而只是简单地指出抛弃自由极为蠢劣(folly)。如果说第一种方法是不明智的,那么第二种方法是实行不了的。麦迪逊论证说,“只要”人的理智继续犯错,而人又自由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就会形成不同的意见。“只要”在人的理智和自爱之间存在关联,意见和激情就会相互影响;前者就会是后者依附的对象。[3] 接下来他讲了引起党争的利益部分。利益在于财产的占有,最初的财产权源自人们的能力,这种能力指的是获取财产的能力。获取财产的能力先于财产,而政府的首要目标是保护这种能力而非保护财产。人们的能力多种多样,对多种多样的获取财产的能力的保护导致了人们占有财产的不同。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占有使社会总会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既然政府要保护人们获取财产的能力,那么这第二种方法就是实行不了的。麦迪逊基于这个论证说,党争的潜在原因就如此被播种(sown)在人的自然之中。这个种子在不同的环境中会有不同程度的发育。不过麦迪逊在这个论证之外又提出了一个施米特式的阴暗论证:人有非常强烈的相互憎恨的倾向,最无关紧要并且最不真实的原因就足以点燃他们不友善的激情并激起最狂暴的战争。[4] 社会总要分裂为党派,而党派之间要进行致命的党争是因为人的自然中有相互憎恨的强烈倾向。麦迪逊紧接着提到了党争的那个最普遍以及最持久的源头:多种多样和不平等的财产分配。不同于那些无关紧要以及不真实的原因,财产分配的不平等使社会持久地分化为各种各样互相妨碍的利益集团。对这些利益集团的管制是现代立法的首要任务,麦迪逊没有说他为什么强调“现代”。这种任务使政府的必要而日常的运行带上了党派和党争的精神。党争的存在使公正的法官有必要存在,而这样一个公正的法官只能是一位被启蒙了的政治家(that enlightened statesmen)。然而这位政治家不会总是处在领导地位,就算他处在领导地位他的判断也会被那些党派的判断压过。启蒙运动改变不了党争存在的原因,改变不了人的自然。“党争的原因不可能被移除,可行的方法只有通过控制其结果来缓和党争”。这样,麦迪逊就被引向这个有必要探讨的问题: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不受党争的危害,同时又保存平民政府的精神和形式。换言之,如何在保存平民政体的同时改进平民政体,以使之为人们尊重和采用。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只有两个。“要么必须防止多数中同时存在同样的激情或利益,要么必须使这样具有同样的激情或利益的多数由于他们的人数和当地情况而不能同心协力地将他们压迫别人的阴谋付诸实行”。“这样来看问题,可以得出结论说: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一小群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治愈党争的危害。”这样的民主政体永远是一幅动乱和争论的景象。鼓吹这种政府的政治理论家错误地假定,通过把人类简化为在政治权利上完美平等的人,就可以使人在财产的占有、意见和激情上完美地平等化和相似化。真正的民主政体是不可取的,麦迪逊开始推荐共和政体这样一种代议民主制政体。麦迪逊接下来比较了纯粹的民主政体和它的改进版本代议民主政体即共和政体。通过检查两者的不同,他将使我们理解这种改进的自然(nature),并看到共和政体可以从联邦(Union)得到的功效。最大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的公民人数和国土范围都可以大得多”。第一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选出来的代表既有可能比人民自己更好地表达真正的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出于私利背叛公共利益。问题是大共和国还是小共和国更容易选出公共利益真正的守护者?麦迪逊举了两条理由来说明大共和国更好。首先,不管共和国多么小,代表都必须达到一定人数,以防备一小撮人的阴谋集团。而不管共和国多么大,代表也必须小于一定人数,以防大众(multitude)间的混乱。这样大共和国中代表的比例要小于小共和国,而如果合适的人选所占比例相同,那么大共和国更可能做出合适的选择选出合适的人选。其次,在大共和国中不合适的候选人更难通过玩弄邪恶的技艺而上台,而拥有最吸引人的优点和最广泛最长久声望的候选人更有可能胜选。从这方面看,共和政体就其自然而言,大比小好。不过麦迪逊又指出,大的和小的共和国都各有其缺点。大共和国的代表不够熟悉地方的情况和次要的利益,而小共和国的代表又太局限于这两者,不足以理解并追求重大的和国家的目标。联邦可以把小共和国和大共和国的优点结合起来,把重大的和共同的利益交给国家立法机关去处理,把地方的和独特的利益交给州立法机关去处理。共和政体改进了民主政体,联邦的共和政体改进了纯粹的共和政体。第二个区别的关键在于,大共和国中人们更难联合起来达到不公正和不道德的目的。麦迪逊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在大共和国中一些人联合起来压迫其他人。麦迪逊只是说,这种危险在大共和国中比在小共和国中要小一些。麦迪逊总结说,对这两点区别的分析很清楚地表明,在控制党争的结果上,共和政体优于民主政体,大共和国优于小共和国,联邦优于其成员。其优越之处在于后者能选出这样的代表,他们的被启蒙了的观点和有德行的情感(enlightened views and virtuous sentiments)将取代地方的偏见和不公正的阴谋。普世的将取代地方的,公正的将取代不公正的。被启蒙了的政治家将统治未被启蒙的人们。在各种政体的统治者中,联邦制的大共和国的统治者——那些“代表们”——最有可能是被启蒙了的的政治家。其优越之处还在于后者中的党派更难以不顾正义地去图谋私利。社会总要分裂为党派,而党派又总要去图谋私利,但是在联邦制的大共和国中,这些党派更难胜过正义的力量。麦迪逊向平民政体的朋友们推荐联邦制的大共和国。[1] 强调为笔者所加。[2] Adversary在神学上有魔鬼、撒旦之意。[3] “前者”指理智还是意见,“后者”指自爱还是激情?这种行文上的小瑕疵显然是因为写的太匆忙了。[4] 德里达在《友爱的政治学》中对施米特的批评似乎没抓住这个要点。

地球的另一边

一个国家是如何产生的?两百年前,五月花抵达美洲大陆.两百年后,一个强大的帝国冉冉升起在太平洋的另一边.契约,人本,分权,联邦---究竟什么是国家?国家对个人而言意味着什么?政客的脑袋想的是什么?两百年前,最初的改革者和创建者是如何为帝国设计体制的?他们眼中的国家是什么?人民是什么?读史使人明智!

文字背后的逻辑

一直以来对这本书仰慕已久,终于在这个不太忙的时间里比较悠闲的看完了。首先得说,这个版本的翻译很糟,这大概是社科类翻译的通病了,大概百分之三十的句式都不是汉语的惯用形式,好在最近又除了新译版,看看效果如果不错的话就收了。抛开翻译,内容很洗练,没有什么拐弯抹角的八卦之类的,都是直来直去,所以可能没有科普读物那么有趣。每一篇都是发在纽约时报上的,写给所有美国民众,一般先是写出反对者的意见,然后再从正反面分别进行驳斥,在这个过程中,让所有人明白宪法每个文字背后的逻辑,无论是一些本质的问题,还是一些看上去荒诞不经的细节,汉密尔顿等人不挑不拣,都对回应做出了质疑。比如:为什么一个大联邦要比独立的各州或者几个小联邦好?为什么奴隶在收税的时候算一人,投票的时候算五分之三人?为什么参议院每州仅两人,而众议院按人数比例,且不得高于三万人种一个众议院的比例?为什么三权分立,代表行政总统还能有条件的否决代表立法的议会通过的法案,既然能否决,为什么又是有条件的否决?为什么总统和外国缔约还需要国会的同意,合约到底是现有法律的施行(行政)还是更倾向是新的法律(立法)?等等。。作者在两百年前就已经认识到所有人都是制度的敌人,不光是总统,代表大多数人名的议会更是可能产生多数人暴政的来源,所以在文章中反复强调行政和司法对立法分支的制约,因为后者总是跟可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由于人民天然的对行政分支的警惕,作者反而是在不断的替行政解释,这点在中国人看来可能有些不可思议,不过想想当时美国民众已经进行了很久的地方自治就明白了。另外一点使我印象颇深的是作者等人的务实态度,有些条款看上去不是那么理想,但是却是现实可行中最好的,因为理想的东西往往在现实中没法存活,或者反而适得其反。比如雅典式的的全民民主,比如因为“暴政总是从选举之后开始”,就每一年都搞一次选举。美国成立之初除了地理的优势之外(远离欧洲大陆),更大的优势其实是有很多制度的试验田,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一整套制度,作者在行文的过程中多次引用了某些运行良好的州的某些规定,既让读者有亲近感,又有现实的说服力。环顾全书,最复杂也最轻巧的设计莫过于选举总统的选举人制度了,用作者的话说,这种间接民主的设计可能是难得的受到质疑最少,甚至说普遍受到表扬的一条了。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虽然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献金和不正当选区划分等因素的干扰,但整体运行良好,即没有多数人的暴力,也没有外国势力的干扰。整部宪法可以认为是大部分人利益的妥协之物,所以没有能在那个时候就开始废奴,当然这也是务实的一面,一个通过的不错的宪法,要远远好于一个通不过的理想的宪法,相信这也是共和制本身的一个的特点吧。

不错

这本书是很有分量的书,适合学者来读,当然了,如果你纯粹是想欣赏,读读也不错。但是如果没有一点法学基础的话,读了也就读了,似乎没有什么用。

不读这本书,就不要谈什么美国政治

这是理解美国政治的必读经典,看过这本书之后还要说美国是所谓民主立国,那就白念了。立国之父们刻意区分的就是民主制与共和制,美国是共和政体。

政论文最佳参考对象

这本书,本是配合《论美国的民主》而买而读的。这本书真是出乎意料,几位作者用大量篇幅向国人介绍了宪法和建立联邦的好处,解答群众的疑惑,回应大家的诉求。比如,关于法官薪酬的法定性,决定了司法的独立性,让人玩味。这个你懂的。

小国的自由与大国的力量如何结合?

本书揭示了美国为什么“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伟大。”中国为什么没有这样的Founder father?中国未来能否在国际上崛起,关键在于它能否解决分权与集权之间的矛盾。

有关《联邦党人文集》的讨论整理

政府的坚强有力暗示了独裁的必要性。因为频繁更变的措施不能为民众带来好处。这就是自由思想与之的冲突。而固定的宪法则保证了基本体系的延续,也是对人类自身观察界定能力局限性的一种完善。然而语言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维特根斯坦就认为哲学的本质在于语言学,“凡是能够说的事情,都能够说清楚,而凡是不能说的事情,就应该沉默”。定义的含糊在所难免。而这种强制性的对各方利益的协调,真的可以达到最大的优化么?毕竟人类利益与意见的不一致,是如此根深蒂固地难以调和。梭仑:并不是一个最适合于他们的幸福的政府,而是一个最能容忍他们的偏见的政府。有无可能达到绝对满足人们对幸福的需求?为何希腊在倡导个人自由的大环境下,民众会甘心将立法权交给基本是一个人的手中?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我想,答案应该是民众的恐惧,恐惧比爱更有力量,(F提出了一个例子)偶像崇拜就是在恐惧中被催生的。可以继续上一章的讨论:制定出的宪法存在瑕疵,但这是否应成为人们反对其实行的理由呢?我认为不能。首先,一个国家的存在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管理,公民的权利需通过管理方能得到保障,这就意味着必要的约束。宪法是约束的基本,并且必须有较完备的配套措施来保证这种约束。而这种高于个人的强制力的如何使用,必然引起各种人士的关注。因此,意见的不一致也在所难免。共和政体是唯一需要维护的。并且以其他几个所谓“共和国”为反衬,给出了共和政体的美国属性的定义——保证自由、民主。禁止特权并给予民众以推翻领导层统治的权利。而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区分“联邦”和“国家”的概念,前者以州为政治个体,后者则以个人。这部宪法就则试图取长补短,尽力使联邦和国家的概念能得到最大调和。立法者吸收一切有用的建议,使宪法尽可能保证公民的幸福。军队的建制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而其控制权在于政府。但如何界定征收和使用税款的合理范围,则是控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补充修改:固定的宪法则保证了基本体系的延续,也是对人类自身观察界定能力局限性的一种完善。然而语言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维特根斯坦就认为哲学的本质在于语言学,“凡是能够说的事情,都能够说清楚,而凡是不能说的事情,就应该沉默”。定义的含糊在所难免。而人类利益与意见的不一致,是如此根深蒂固地难以调和。而肆意解读条文定义为自己谋求福利,应该是当下中国人的共性。在讨论会上,李晨曦说中国人没有信仰。我认为不是这样的。中国人是有信仰的,以前是孔孟之道。现在,儒家思想几乎是被强行地拔除,人们出于对未知世界恐惧,会自动地最大程度上地趋利避害。这种顺从、忍耐的自保思想本身就是信仰。在没有普世道德原则约束的情况下,人们难以调和的目的必将引起一波又一波对宪法,或是对语言本身的质疑。为何希腊在倡导个人自由的大环境下,民众会甘心将立法权交给基本是一个人的手中?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我想,答案应该是民众的恐惧,恐惧比爱更有力量,偶像崇拜就是在恐惧中被催生的,文化大革命中的例子就很鲜明,出于恐惧人们发疯地证明自己对领袖的忠诚,甚至不惜戕害亲人。这种恐惧在全社会都形成了一种阴霾的背景,以至于虽然大多数知识分子并没有切身遭受过恐惧事物的打击,但那些虚影里的东西已足以让他们缄默。而我们的民众又是如此地顺从与忍耐,他们不关心除了自保之外的东西。所以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对民主没有一个广泛的意识)出现《联邦党人文集》式对法律和政权的自由讨论是不可能的。制定出的宪法存在瑕疵,但这是否应成为人们反对其实行的理由呢?我认为不能。首先,一个国家的存在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管理,公民的权利需通过管理方能得到保障,这就意味着必要的约束。宪法是约束的基本,并且必须有较完备的配套措施来保证这种约束。而这种高于个人的强制力的如何使用,必然引起各种人士的关注。意见的不一致也在所难免。在当下的中国就有这样的一中倾向:随网络的普及,人们开始意识到公民权利等是切身的东西。所以对于动车事件,真维斯楼的讨论,其实是一种进步。成型的讨论无法形成,原因大概是大多数人仅仅抱着吐槽的心理,他们的目的只是指出事件的执行方的不足之处,其实心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对他们来说,我骂了,看到很多人一起骂,这就已经足够。因为他们的这种意识也是受人启发而产生,而并不是内心自然生长起来的,所以有先天的思考不足。我们当然不能依凭这些人的意见去否定一整套法令的价值,因为在没法提出另一套更能被证实更好的、完整自洽的法令之前,我们只有在现有的最优的体系之下平稳前行,才能保证之后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大家的讨论:A:《联邦党人文集》何以在美国成为可能?我们不是没有知识分子来进行这些思考和讨论。那是不是制度的问题呢?在美国建国之初,言论自由的尺度是非常之大的。而在我国,其实我们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我们却没有发展出相应的讨论。在我校,言论自由有很好的环境,在校庆、真维斯楼、网费改革等事件上,校方都没有压制言论。而大家都只是发表言论,而没有成型的讨论。再如网络,自由的尺度是很大的。动车事件全国都在说,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呢?随着这个事件在人们脑海中的淡去,这个讨论基本无效。剩下的一部分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受众。在中国,没有人可以理解这个东西。在美国,有一种英国的政治传统。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美国人共同希望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而中国人,信仰缺失,封建仍行。中国人缺乏有效的民主训练,并且对公共事务的理解能力有限,且缺乏公民的责任感。B:精英阶层作出决策,而权利的来源在与公民。政府的目的是让公民幸福,而不是让公民满意。乔布斯和苹果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这是一种超出公民思维的远瞻性。不应像梭仑时期的那种对公民的妥协,所作出的一切都在于包容。政府所作的应该是对事件的解释而让公民幸福,中国公民则缺乏对事件的理性。大众的这种心理是很容易被利用的。因此政府所作应在于促进公民的理解。C:政府权力要有多大,人的自由要有多大,这必须寻求平衡。首先,现代政治与人自由间的关系,希望从政治学说史上找到尽可能良善的措施。18世纪背景:认为大自然是和谐的,而且人能把握这种理性状态。19世纪人开始思考现代性问题,开始思考理性的问题,认为人无法做到对自然的把握。韦伯:现代性是不可逃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人类的尊严?社会理性化和人类自由的关系。如何确立一种政治学说以推进其发展?说一下美国个人主义的问题。问题一:人类的终极目标是什么?二:个人主义和集体意志的关系?三:建构主义和自发秩序的关系?是出于人之间交往中本能的秩序还是我们建立起来的?哪一种能将我们引入正确道路上?四:民主和集权的问题。说一下卢梭。多数人认为自由与权威之间会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他认为自由是一种绝对价值。卢梭阐述了他认为自由是理想状态是不可欲求的。卢梭从他的清教生活准则中,又延伸出自然准则的理论,在自然的“善”的情况下可以满足人的一切需求。往下推,我们选择的枷锁就不能称之为枷锁,我们选择的强制就不能算是一种强制。国家就是我们在“善”的情况下选择的共同福祉。他会有一种强制的产生,而在这个边界,人会有自由的福祉。这需要我们能够把握“善”是什么,以及国家的建立者需要知道它是什么。卢梭的终极价值就是“善”的终极价值,即绝对正确。边沁对终极价值的想法是绝对幸福,即人是趋利避害的。人的天性就是追求理智和幸福。因为人类的蒙昧无知,推出人是可塑的。操纵建构的方式就是立法,建立奖惩机制来改善人类的无知,使人类产生习惯,通过选择,使人类达到最大的幸福。这就要求所有人的目标都是趋利避害,还有就是在科学上人是可塑的。这种对美好未来的追求需要制定、教育。哈耶克和韦伯的想法在批驳。美国的话就是凯恩斯和亚当斯密,是用一种建构主义的思想,加入了国家干预在里边(未来导向的思想)。哈耶克是批驳理性的,认为人类的道德绝对不是人类能够把握的一种准则。核心:扩展秩序。他认为我们不应该有一种国家干预的形态,而是市场自己来把握。我们不能把握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后果,如果每人都本着利他主义,就会减弱竞争。对比:他没有一个明确的终极目标(人类的理性远远无法把握),这只能通过自然地渐渐形成。所以他也反对立法什么的,而寄希望于扩展秩序的形成…本质的问题:现代政治与人的自由的紧张关系。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行使自己的自由?现代政治能对我们有多大程度的约束?现代性下,人的尊严该往何处去?理性化程度的进展,是不是好的?是不是应该继续无止境发展下去?在这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该怎么办?D:如果对目的没有清晰的界定,而仅仅对手段有高度的共识,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美国人的共识就在:有这么一个好的生活,我们能保证你有过上的机会。为了摒弃民主的缺点,我们通过法制和共和来保证其有效。为什么要维稳?因为怕一点点小事件就引起整个政体的崩塌。为什么有这种可能?因为没有那种目的共识。我们现在更多的寄希望于手段共识,但没有目的共识的话,手段共识永远不可能达到。法制之下是什么?对于宪法来说,可能简简单单一句话,下面就是几千万人一生的变革。而后人只看到那些字。所以我们尽量要透过字,来看到后面的事情。一个个的个体的生活状况究竟怎样?我们所建立的共识,也必须建立在这种个体的生活状况之上。基于个体的角度去看,我们对目的的共识,一定不是“人人平均”的样子。因为公平不仅仅意味着平均,不意味着个体无差异。而应该是个体的自由得到充分保证,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我对终极目的的想法是人追求幸福,人们有不追求绝对正确的权利。我们尽力去建构,但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自发的。我们总在脑子里思考,我们应该是什么?但最终输出的是一个实然的结果。这也是冲撞的结果。E:允许所有人对新宪法说话,可能会导致拖沓,其中产生的任何突发事件都有可能让这种讨论失去基础。讨论问题的时候应该确定基本的准则。复杂的问题应当简化,在简单的问题下面,可以反映很多复杂的矛盾。其他的讨论:中国农民不存在对民主的关心。人们解决最基本的温饱后,还是有这种诉求的。我们一方面要限制暴政,另一方面又要限制暴民。美国的成熟民主建立是有基础的,而西方民主的建构广泛的也经过了长久的历程。F认为,知识分子应该负很大责任。B认为,必须把民众拉到话语权中区。A认为,还是受众问题。应该把我们这一小撮变为受过训练的公民。

联邦党人文集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渊源

关于联邦论的读法:《联邦党人文集》由报刊文章结集,首先是政治文献,而不是学术著作[1]。《联邦党人文集》首先是一种政治文献,即使联邦党人的建国纲要,这种文体因其目的在本质上就不同于纯粹的学术著作,他不是书斋里的学者在某一领域积数十年之功建构起来的体系。事实上《文集》共85篇,写作于从1787年10月到1788年8月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从写作时间上就可见文集的性质。在《文集》第一篇的开篇,汉密尔顿即向纽约邦的民众提出了一个经典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能通过慎思和选择(reflection and choice)而建立起良好的政府?还是命中注定要基于偶然和强力(accident and force)来获得他们的政治宪法?”如果借用汉密尔顿的两分法,那么《文集》更像是在“偶然和强力”塑造下的产物——在宪法命运悬而未决的生死存亡之秋,《文集》的作者事实上很难有我们学者习以为常的“慎思和选择”空间。[2]麦迪逊第39篇因此,“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独立宣言第二段:“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篇1-14旨在说明联邦的重要性。第一篇讨论制定新宪法一事本身的重要性,涉及解决这样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能通过考虑与选择,建立良好政府;是否命运注定,他们的政治制度将永远是偶然事件与暴力的结果。” Publius认为接受新宪法是好的,“为了保护你们的自由、尊严和幸福,这是一条最安全的路线。”将涉及的论点:联邦对政治繁荣的裨益;目前的邦联的不足;新宪体现了真正的共和原则;新宪法对共和政体、自由和财产的额外保障。篇2(J). 政府是必不可少的,人民必须让出一部分的天赋权利。美国的特性表明人民是一体的,决不应该分裂为许多的互不相容的独立国。应该信任费城制宪会议代表者关于联邦制度的建议。从上面的引述可以看出杰斐逊等人关于人对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自我理解”理论与洛克的生存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大同小异。美国的缔造者认为,美国人在任何政治权利存在前就早已作为人拥有了这些权利,而且建立政府的初衷就是保护这些权利。美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仅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还包括《权利法案》中所列举的各种权利,甚至包括随着现代社会而出现的“隐私权”等。然而,无论法律规定哪些权利,美国自由主义者及其他与其相似的立宪共和政体都有一个自我理解,即这些权利的意义在于划定一个领域,其中国家权利受到严格限制而个人自由选择受到保护。生而平等:生存权:自由权:在盎格鲁-撒克逊体系中通常把自由理解为完全没有约束的状态,霍布斯观点就是“自由意味着防碍物(对人活动的外部阻碍)的消失,并且无论对有理性的还是对没有理性和生命的创造物都同样适用。”根据霍布斯的定义,所有身体上不受任何束缚的人都可以被视为“自由”的。但是,如果人具有生理或动物本性,他或她也能被看做为只是其需要、本能、欲望和感情,一种有限的组合,他们之间以一种负责但是最基本的方法相互作用,从而决定人的行为,因此人只不过是一台更为复杂的机器,正按一套更负责的规则在运行。《利维坦》中,霍布斯把人性分解成一些列基本情感,喜悦痛苦恐惧期望愤怒和野心。他认为通过对这些情感进行不同组合,完全可以确定和解释人的所有行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最强烈的情感是对暴力死亡的恐惧,最强烈的道德要求是自我保存。自我保存是最基本的道德事实:正义和公正的概念对霍布斯而言,都建立在对自我保存的理性追求之上,而不是导致暴力、战争和死亡的非正义和错误。[3]惧怕死亡是霍布斯现代自由国家思想的起点,因为在自然状态之下,制定法和建立政府之前,每个人自我保存的“自然权”,赋予了他们行使一切自己认为必要的权力(包括暴力)去实现自我保存的目标。如果人类没有共同的主人,其必然的结果就是无政府主义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依照社会契约建立的政府是医治这种无政府主义状态的良药。在政府管理之下所有人都同意“放弃对万物的权力,甘愿享受一种人人如我,我如人人的自由”。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合法性的唯一源泉就是它保护和维护每个人作为人所拥有的这些权利的能力。霍布斯认为最根本的权利是生存权,即保存肉体生命的权利。(霍布斯是在非基督教基础上确立普遍的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哲学家之一,因为他认为人在其相互杀害的能力上基本上是平等的。如果一个人在生理上要弱与他人,那么他仍然可以通过狡诈或与其他人结合来超过他的对手,因此,现代自由国家和自由人权的普遍性最初是建立在对暴力死亡惧怕的普遍性基础之上。)追求幸福的权利在《独立宣言》中杰弗逊等人主张的追求幸福的权利主要指的是获得财产的权利。麦迪逊在第十篇中写道。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4]洛克在霍布斯的自我保存的权利之上增加了一个基本人权——财产权,财产权是从自我保存的权利中衍生出来的,如果一个人有生存权,那么他就应该有获得诸如饮食,房屋土地等一类的生存手段的权利。洛克的自然状态下最初之人之所以进入公民社会,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那些物质财富,而且还为了有机会创造无限的财富。“以野心对抗野心”第51篇对政府的控制 “对人性来说这可能是件丢脸的事情。但是,政府本身的存在,不正是人性的最大羞辱吗?若人都是天使,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无疑地,依赖人民是控制政府最基本的办法;但是经验告诉人类,我们还必须采用辅助的预防办法(It may be a reflection on human nature that such devices should be necessary to control the abuses of government. But what is government itself but the greatest of all reflections on human nature? If men were angels, no government would be necessary….A dependence on the people is, no doubt, the primary control on the government; but experience has taught mankind the necessity of auxiliary precautions)。”共和主义的德性观,最重要的体现在于第十篇,基于对“党争”的理解,重新构筑了共和主义德性观。麦迪逊理解的党争是指,一些公民在某些共同的激情或利益的驱使下,联合成为整体中的较大部分或较小部分,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共同体永久的共同利益。有两种方法可以治愈党争的危害:移除其原因;控制其结果。麦迪逊列举了两种移除党争原因的方法:一,破坏党争赖以存在的自由;二,给每个公民以共同的意见、共同的激情和共同的利益。第一种方法是愚蠢的,这种药比疾病更糟糕。在这里麦迪逊把自由比作空气,而比喻总是含糊不确切的。人作为动物不能离开空气生活,不过人离开自由是否能生活呢?无论如何,麦迪逊看起来并不想要跟平民政体的朋友们讨论这个问题,而只是简单地指出抛弃自由极为蠢劣(folly)。麦迪逊承认,党争的原因无法消除,自由之于党争正如同空气之于火焰,离开就会熄灭,因此只能控制其影响而非消灭其根源[5],因此1787年年美国宪法在同提上是建立在野心和党争的动态平衡之上的。对利益的正视与规制,是美国政治有别于“以德性”为基础的传统共和主义的基本特征。第六篇:国与国之间敌对的原因不胜枚举。其中有些原因对社会产生普遍的、几乎是持久的作用。属于这一类的是爱好权力或渴望出人头地并且获得统治权——妒忌权力或渴望平等和安全。 还有就是源于私人情感,起源于各团体领导人的喜好、仇恨、利益、希望和恐惧。滥用人民对他的信任;擅自以某些公众动机为口实,毫无顾忌地为个人利益或满足个人欲望而牺牲国家的安定。Eg:伯里克利,红衣主教。党争的潜在原因:根植于人性之中,我们看到这些原因到处根据人类社会的不同情况造成不同程度的行动。热心于有关宗教和政体的不同意见,以及其他许多理论和是实践上的简介,依附于各种野心勃勃、争权夺利的领袖或依附于其财产使人们感觉兴趣的人,相继把人们分成各种党派,煽动他们彼此仇恨,使他们更有意于触怒和压迫对方,而无公益合作之心。党争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野心——马基雅维利认为藏在君主野心后面的是对光荣的欲望。对光荣的欲望是人人都有的性格,他认为这一欲望会让有野心的人成为暴君,再他人成为奴隶。对着一个问题马基雅维利提出来一个不同于“对卫士阶层或君主进行教育的方法”,而是想用精神来制约精神。他提出建立一种混合共和国,用人民对独立的欲望来制衡君主和少数贵族的精神野心,使一定程度的自由得到保障。(是美国宪法中惯用的三权分立的早期版本)[6]“保护获得财产的有差别的才能使政府的第一要务不能简单地把获得认可的欲望从政治生活中消除。实际上骄傲的自我认可被理解为政治生活的一个目标或一种动力,而且一个好的政府可以给它以适当的宣泄渠道。麦迪逊在第十篇虽然提到经济“利益”所导致的分裂,但是他还是把这种分裂与“情感”所导致的分裂加以区别。这种情感是一种对是与非带有热情的看法,“一种对涉及宗教、政府及许多其他观点的不同看法的热情”或“对不同领导的的崇拜”。

翻译太差

限制性定语从句,插入语没处理好,让人看得很容易把自己的理解当成作者的意思。这个版本适合装逼人士。建议看中文译本还是选张晓庆版本的,翻译得较好且没被太监。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草,评论还限字数。

从时代特点理解关于联邦制和单一制的选择

去年, "LING BA"宣言中讲到, 要在神州实行联邦制. 即凭此点, 就知道那帮人是食洋不化, 乱开药方的庸才. 我猜他们看到美国是联邦制,想当然认为联邦制有利于民主等等, 所以我们也要采用联邦制.文集的作者们探讨联邦制, 所针对的观点是各州成立独立的国家, 这种观点是如此强烈, 以至于作者们不得不详叙集中的好处. 同时为了照顾各自独立的观点, 不得不将有关的国家权利下放给各州, 这才是联邦制在美国的原因. 实际上, 作者们对于集中的好处讲的很多.

a more perfect union

为了一个更晚上的联邦集合体,国父们可以撇开个人利益,可以努力跳出历史的框架,多想了一步:我们能留给后人一个什么样的政治集合体。信仰利己主义的个人可以组合成一个非利己的政治组织

还记得宪法么?

1787年9月17日,历时116天的制宪会议告一段落。以华盛顿为首的一帮制宪者终于可以长出口气了。他们聚集在一起,长达半年之久。他们刚刚从对外战争中凯旋,就马不停蹄地重新成为绅士,在长桌子前坐下。这一切都是为了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宣布,世界上成立了一个新的国家。这帮人被这个国家的后来人尊称为国父。这个国家的名字叫作,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后,必须逐州通过。他们分道扬镳,再次马不停蹄地回到各州。在报纸上开辟角落,开始了对于联邦宪法的解释。联邦宪法与之前的邦联宪法不同。新成立的国家不仅有立法机构,更需要强大的行政机构和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而这对于已经习惯了单独过日子的各州而言,或许是个坏消息。想要新宪法通过,并非易事。只有解释清楚那些州议员们才愿意投赞成票。纽约州代表汉密尔顿深知这个道理。从10月21日开始,他和麦迪逊等人在纽约州《独立日报》、《纽约邮报》等报纸上开始了对于新宪法的阐释。这一系列文章后来被收编成《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等人几乎对新宪法逐条进行了解释,并对那些反对意见逐一批驳。最末一篇里,他言辞恳切。他称为了使阐释更加清楚,客观,他竭力遏制感情,避免使用过于激烈的词语。无需疑问,他成功了,他们成功了。这部宪法最终得以顺利通过,并成为美利坚共和国宪法的重要部分。这部制定于两百多年前的宪法,加上它的二十七条修正案,至今仍是美国所赖以存在的根本。每一任新总统就职前都必须如下宣誓: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之宪法。这或是一个奇迹。由一个小团体制定的宪法,统领了一个国家将近两个世纪。然而,更大的奇迹在于,他的继承者们愿意将这部宪法视为行为圭臬。尤其是在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划分上,这部宪法简直成了圣器,如犹太教中的约柜,任谁也不敢触碰。宪法成为美国民众、官员心中的绝对权威。将法而非人视作权威,正是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重要区别。、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82年。几经修改,不断完善。尽管这部宪法有着浓厚的执政党意识形态色彩,但其也未能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这些部门中的决策者们,能够区分清楚党内指示、行政命令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也就知道什么指示必须遵守,什么样的命令必须执行,并且也知道什么样的规范可以装作视而不见。对于那些宪法中所赋予人民的权利,只要其与党的精神不符或者于地方行政不利,那就大可以装作没这回事,不予理会。比如个人言论、出版、集会自由,早就被大大地加以限定,并且极难实现了。宪法被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与中国文官制中长久以来司法、行政权不分;检查,判断权不分相关。县官既是一县行政之长,又必须审人判案。既要负责将人捉拿归案,又要负责按罪定刑。多种身份混杂于一,使官员对法律极为忽视。甚至法律成了其行动合法化的护照,比如那些在办案借口下的恐怖刑罚。等到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虽然表面与行政独立开来,但其同在党的领导下,又难免不发生联系。所以,现在有这样的场景也就不足为怪了。某居民手拿宪法在自己的房门前端坐,却依然遭到“执法队”强拆。当年,美国学者孔飞力在弄清了清朝官僚体制后惊呼:(清政府)竟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体的!我倒很惊讶于这个美国人在行文中所用的那个叹号。想必,在他看来这已经是对么而不可思议的事情。不妨有趣设想,如果他将研究目光放在当下中国,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又会使用怎样的标点符号呢?

共和修正民主

民主可以避免少数人的暴政,却无法规避多数人的暴政在民主力有未逮的地方,需要共和来修正美国的制度首次完美地表述了在大国范围内有效实现民主政治的方式方法

这本书翻译是不是有问题啊

到目前为止,我只读过前十几篇,感觉有的地方明显是最浅显的字面直译,给阅读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我不知道商务印书社的这个版本是不是在翻译方面存在问题……感觉很恼火~或者可能是我理解能力太低了吧~

这个版本建议重新翻译

我觉得这本书很有必要重新翻译,该译文很多地方行文不是很流畅;其次,译者对美国历史没有深入研究,对历史事件的时间不敏感,对英文中的大小写不敏感,导致了一些硬伤级翻译。举一些比较具体的例子。参照的英文原版资料如下:Federalist Papers 牛津大学出版社OXFORD WORLD’S CLASSICSISBN 978-0-19-280592-8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LAWRENCE GOLDMAN英文第一版时间是:New York, March 17, 1788特别提醒译者注意这个时间,而美国宪法于 1787 年正式通过,于 1789 年 3 月 4 日生效。就是什么词汇在什么时间可以有,什么时间不能有,不能混淆。

向美利堅先賢致敬!

讀《聯邦黨人文集》,向美利堅先賢致敬!时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危险的野心多半为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汉密尔顿

美国立宪精神

联邦党人是指美国独立战争后,制宪会议中主张组建统一联邦政府的一派。此文集实际上是宪法制订后由该派三个人所撰写的一系列报纸文章的集合,用以向纽约州人民解释宪法精神,说明为何需要一个联邦政府,并对国家的性质做了详细阐述。该文集可视为美国宪法,或美国立国精神的说明文字,美国立国200年来本文集仍经常在法庭和政府文件中被引用。因此该文集对理解美国之何以为美国是非常有意义的。联邦政府就是统一领导全国的中央政府,对一个新独立国家而言,似乎有一个联邦政府来管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在美国独立之初却并非如此,以至于各州代表经过数年争论才确立宪法。为什么呢?这要从头讲起。美国最初的居民是受欧洲宗教迫害而来到新大陆的移民。虽然各州在对抗英政府压迫的共同目标下联合起来取得了独立,但各州之间的联系是相当松散的,几乎是一个个独立的邦国。他们为追求信仰自由而来,对亲手建造一个约束自由的政府顾虑重重,可以说最终选择政府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即使在万不得已情况下要组成政府,也重点放在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以及各州的自由上。因此在宪法中各州享有极大的自由,与中国大相径庭。在具体政体的选择上,也有分歧。欧洲多是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国家,美国独立前也经历了长期英国的君主制统治,美国需要不需要一个国王呢?所有这些问题,全国人民还没有达成共识。理解了这一点,就容易理解该文集的主旨了,其中长篇累牍的反复解释说明美国为何需要一个联邦政府,以及该联邦政府该如何组建。要点:1.为何需要一个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比分散的州政府更稳定,对外在军事和贸易上更强大。能减小战争的“正当”理由,就是说降低各州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战争的可能性。用物理的道理来说,组成联合政府使系统内能最低。2.美国是否适合组成一个联邦政府?地理位置、共同利益。信仰的接近,基督教。没有人拥护独裁政体。即使那些保守的人,也只希望建立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而已。至于为什么没有选择一个君主,只能说美国人对自由的渴望太强烈了。关于美国宪法,政府的具体组成形式及沿革,可见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

永远的丰碑

美国立国之初的社会结构,远非我之前想象的粗野。在摆脱宗主国的束缚后,如何在一个富强、民主的大国,既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又要保持国家的力量?美国的一代俊杰学识丰富、品格高尚,创造性地提出建议一个复合共和国。他们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和政治非常熟悉,提出的方案基本克服了欧洲君主国的缺陷。他们不仅提出了方案,而且与反对派充分辩论,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什么不让人们好好看看呢?怕真理或是谬误?真理不怕诘难,谬误不足以乱众!禁书之法,不是自乱陈脚,心中有虚么?!!

实用的美国人

谈到西方的宪政体制,我们总是带有价值色彩,美国人也甚以之为自豪,时间久了,事实就成了价值,人们不再思考理由,而认为一切理所当然。即使有所分析,也是价值预设前提下的分析。难得联邦党人文集告诉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虽然不免价值理想的追求,但更多的是实际的考虑。(实用也许难听一点,那么就说是理性吧。)比如,他讲三权分立,不是讲权力的集中容易导致腐败,而是认为三种权力的性质决定了他们适合于不同的政府组成形式来行使,这就有点科学的味道了。当然,我们也要分析的看,有时候也要看到分析的勉强和无力,比如公民基本权利,虽然承认公民有其权利,却不愿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而且还偷偷的暗示在前面若干条款中已经有关于民权的若干规定,感觉做的很不地道。不过,美国毕竟是个民主的国家,杰斐逊回来以后,马上修正案十条就弥补了这个问题。本质上,这是个辩论集子,为了能让人们及早通过宪法,采取了很多实用的说法。比如,如果追求一个完美的宪法,可能任何一部草案都难以通过;但可以先通过一个有瑕疵的宪法,然后来改正就容易的多。这种立法上的策略值得我们学习 。

此书不禁不足以平民愤!

是的没错,所谓联邦党人,其实就是一小撮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本书极力宣扬资产阶级自由思想,反政府,反人民,提倡动乱,瞎折腾,是一切现代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仅仅以批判的目光去审视阅读是不够的。当禁!

读书笔记

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自颁布之日迄今两百多年,除增加一些修正案外,正文没有任何的变动,这部联邦宪法从立国之初一直指导着美国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伟大而又稳定的宪法,在制定的初期却是遭受了激烈的非议、引发了无数的争论。自称联邦党人的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在报刊上发表了系列文章为新宪法辩护,先贤们对宪法所作出的阐释至今仍被看做是对美国宪法及联邦共和制的最好解释。在先贤们制定新宪法的年代,国家刚刚诞生,甚至当时的“美国”还不能算作是一个国家,而只是十三个殖民地为了反对共同的殖民者英国而暂时结成的联合体。十三个殖民地在历史文化、经济属性、地方政治传统、面积大小、人口构成等方面均有大小不同的差异,这在建国过程中对开国者们造成了不小的障碍。是放任各州独立还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如果建立国家是建成中央集权还是邦联还是联邦?国家实行民主制抑或是共和制,是古典共和还是自由共和?这些问题摆在开国元勋们面前,他们要制定的,是美国何去何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联邦党人所为之辩护的新宪法是立宪选择的过程,为了挑选出一种设计最为良好的政府的方案,而立宪选择的基础是人民的同意。联邦党人也将此作为全国政府权力的来源,而不是将各州政府视作其权力的来源。一、联邦制的选择美国建国之初是由十三个独立的州结合而成,各部分的独立意识都很强,北美洲作为一块有自治传统的新大陆,在决定国体时一定不会选择法国式的中央集权。当时,强敌英国虽然被打败,美国本土也远离欧洲,遭到欧洲国家跨洋入侵的可能性比较小,但美国毕竟不是在一个远离尘世的荒岛,和外界还有很多商贸等方面的联系。美国必须考虑的是如果卷入欧洲的纷争,如何保护自己。如果十三个州成立十三个小国家,各州和美国人民也明白这样力量过于分散,如果英国或欧洲任何一个大国和十三邦中的一个开战,这样一个小邦是无论如何打不过欧洲的强敌的。另外,如果各州各自为政,每个小国都要维持高水平的国防预算才能维持自身的基本安全(还不一定能做到),而过高的国防支持势必会极大地妨碍经济的发展。所以,各自独立的方案也没有吸引太多人的目光。争论的焦点主要就在于到底是建立一个松散的邦联就像当时业已建立的那样,还是建立一个团结的联邦国家。汉密尔顿指出:“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73页。]其结构类似于今天的欧盟。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为了一项政策要从东到西从北到南游说所有的邦,无疑,这样的政府效率是非常低下的,各邦如果都只考虑本州的利益,本来有利于全国的长远政策想要达成将会障碍重重。此外,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由于个别小州的阻挠,导致全国大多数州、大多数人民所期望的无法实现,虽然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了尊重,却出现了“少数人的暴政”。当时很多人争辩说联邦权力太大会威胁到州权。在新大陆发现伊始,由英国迁往北美的居民大多沿袭了英国社区的自治传统,英王对殖民地除商业管制以外很少干预殖民地民众的内部事务,加之殖民地内部的宗教纷争在北美大路上形成不同的文化板块,这些因素都促成了美国自治传统的传承和不断发展,于是当时和今天的美国人民都对“大政府”抱有防范的心态,不愿看到州政府的权力被过度的侵蚀。但最终,联邦党人以州政府相比联邦政府更贴近人民的生活从而拥有更大的影响、新宪法并没有给联邦政府增添新的权力而只是巩固原有的权力、节省开支等方面有力地驳斥了反对的声音。在这一点上联邦党人胜利了,然而,透过这场辩论,可以明显看到美国的民众对自由的看重,生怕一个强势的全国政府会有害人民的自由,“效率和秩序固然重要,但不能同自由相提并论”。二、从古典共和到自由共和1、古典共和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均衡政体,西方政治思想家认为共和政体基于其混合了多种政体的优点,能够摆脱“由王政到僭主政体,既而到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最后是民主政体、暴民政体,再到君主制”这样一个可悲的循环。人们希望这样的政体可以最大限度地融合各阶层的利益,人民得以通过直接民主共享政治权力。古典共和由公民美德维系,强调公民的公益心和公民义务,其美德是集体本位的美德。其期望中的实践是反推过来:公民具有公共美德,积极参与城邦政治,共享政治权力,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共和永存。然而,这样的一个金字塔,它的基石——公共美德,是十分脆弱而经不起考验的。最终的结局往往和多数人的暴政、效率底下、正义缺失、缺乏对多元的宽容等不美妙的词语联系起来。孟德斯鸠对这一事实作出了如下解释:“中世纪意大利各共和国,由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君主国还少。这个合并起来的权力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 (公意)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君主专制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2、对古典共和的改进为了克服古典共和的悲剧走向,联邦党人设计了一套相互制衡的权力原则。在权力结构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互制约;在政府内部,引入启蒙思想家的立法、行政、司法(鉴于司法的弱势地位和重要地位,联邦党人尤其强调司法的独立)三权分立;在社会层面上,国家和人民相互制约,人民监督国家行为,国家规范个人行为。这就避免了“一切权力合而为一”的可怕后果。这是开国先贤们做的第一个改进:对“公权力”进行约束。相对于直接民主,联邦党人更偏爱间接民主,或者说一种精英主义的审议性民主。原因涉及普通民众缺乏审议公共政策的相关知识经验和条件环境、美国幅员辽阔难以让每个人都直接参与决策中去等方面。虽然在表面上看来是少数人的统治,但是其合法性却来源于多数民众的同意。“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否则少数暴虐的贵族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权力进行压迫,有可能钻入共和者的行列, 并且为他们的政府要求共和国的光荣称号。”这是宪法之父们所做的第二个改进:削弱人民的权力(当然是相对古典共和中的直接民主而言),使之和国家权力达到均衡。古典的公共美德是一种一元化的价值追求,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还有可能实现,但美国地域广大,不同的经济生活、政治传统、宗教信仰、文化取向则要求多元化,维系古典共和的“美德”很难在美国的土壤里生根发芽。“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323页。]这也反映了古典共和和现代共和一个显著的差异,前者强调公共利益和政治参与,而后者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对公权力的制约。保证公民可以参与公共生活就是前者的胜利,维护个人利益才是后者的目标。以此差异作为出发点,联邦党人为其制度安排设计的美德观是把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转变为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只有在承认了个人私利以后,一种基于“社会公益”的美德观才会出现,联邦党人把“忘我”的美德观置换成了“勿忘我”的美德观。这是对古典共和的第三个改造,这样的改动无疑更符合美国的政治文化,也和人性更加相合。三、统治者眼中的美国民众新宪法的制度设计虽然有其赞同精英主义的一面,但从《文集》的字里行间,随处可见开国者们对于美国民众所抱有的巨大信心。他们相信,美国是受了上帝的眷顾,能够在这一片广袤的、富饶的、远离欧洲大陆的土地上建立一个美丽的国家。在“天定命运”的鼓舞下,美国民众开荒、发展工业、打败殖民者,第一代领导有理由对民众充满信任和赞扬。“因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我们当中某些人的政治妒忌所描述的图景与人类特性一模一样,推论就是,人们没有充分的德行可以实行自治,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联邦党人将民众如此品质说成是共和政体存在的先决条件也许有夸大的成分,但今天的美国人证明了他们确实值得开国者给予的信赖。也许在汉密尔顿等人看来,美国民众这条“睡着的狗”的作用就在于平时安心生产生活,适当参与政治,但主要由精英来安排一切,而到了关键时刻能够及时醒来做出反应。

读书摘要

这本书反映了独立后的资产阶级要求一个强大、有效的联邦政府,以提供安全和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的要求。它分析了当时邦联政府的困境,理想政府的目的,要实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权力,以及如何在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分立权力,以防止强大的政府反过来侵害人民,并对反对宪法的意见进行了逐条驳斥,呼吁各州尽快批准宪法。文集中的个别观点最后也并非定论,例如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又如他们认为总统连任并不是坏事,这些在后来都被实践所推翻了。下面是一些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一些摘要:十、关于党争:消除党争危害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影响。要消除党争的原因,要么你消灭自由,要么你让所有人都变得一样。后者是不可能的。而自由之于党争,正如同空气之于火,为了防止党争而消灭对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自由,正如为了控制火而消灭对动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气,是同样的愚蠢。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因此,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作者认为共和政体(代议制的间接民主政体)较民主政体(指直接民主政体)更可控制党争的结果,但未解释清楚,大致意思是小共和国直接民主,人少易搞阴谋,少数人可以协调行动压迫人民,而大共和国联邦,则由于利益分散,不容易联合起来迫害少数。第十一篇反映联邦不完全是理念的产物,而是有切实的商业利益的需要,因为强大的美国可以“成为欧洲各国在美洲的仲裁者,并且可以根据其利益来左右欧洲各国在美洲竞争的胜负”。“中立的权利只有在有足够的力量进行保卫时才会受到尊重。一个衰弱而卑下的国家,连中立的权利都会丧失殆尽(p54)”。可以说建立强大的联邦正是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的要求。第十五至十七篇讲了当时邦联的困境:既无军队,又无钱财,也无政府。邦联政府在立法上的弊病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为对象,而不能直接作用于各州公民个人,因此一旦各州不执行则只能采用武力,这将导致联邦瓦解,或者蜕化为军事专政。作者将邦联中的各个政府与封建贵族相比拟,认为其有助于防止全国政府的侵权(p85)。二十一篇指出邦联政府的第二个弊病是法律缺乏强制力做保障,二十二篇讲缺乏管理商业的权力,以及招募军队的权力。这篇也提出共和国的一个缺点,就是容易为派别斗争和外国舞弊提供机会(p110-111)。相比之下,世袭君主不容易卖国,因为外国不容易给他相当于他因背叛祖国而蒙受损失的相应物品。第二十三篇比较重要,它指出联邦的目的是: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抵抗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业往来。而要达到这些目的就需要赋予联邦一定的权力,并且这些权力要能够直接作用到个别美国公民身上。如果既要联邦政府完成一定的任务,又由于担心滥权而不授予一定的权力,则注定只能是空想。第三十五篇本是讨论税收的,但也讨论了理论和现实的代议机关代表构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的阶级偏见。作者认为“由各阶级的人代表所有阶级人民的想法,是完全不切实际的(p169)”,他认为工匠和生产者由于生活习惯未能获得必要的后天才能,不适合参政,最好由商人来代表其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把商人看作社会上所有这些阶级的自然代表(p169)”。这完全是污蔑。为何他不能由“个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的代表”这个自由主义的一般出发点推出各阶层可以自己代表自己呢?他的所谓“后天才能”无非是基于特权而获得的优势,和古希腊的贵族思想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政治上是错误的。按作者的看法,自由投票一般都会造成代议机关由土地占有者、商人和知识界人士组成,极少有例外(p170)。这也揭示了资本主义民主的特征:经济上的不平等固化为政治上的不平等,并反过来进一步固化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第三十九篇给共和国下了定义,主要有两点:权力来自人民,任职有一定期限。该篇进一步讨论了联邦宪法的性质。从政府建立的基础看,由于宪法由各州作为主权实体进行批准,而不是由联邦大多数人民批准,因此宪法是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国家性的宪法。从政府权力来源看,由于众议员按人民比例选派,因此众议院是国家性的;而参议员由各州平等选派代表,因此是联邦性的……因此拟议中的宪法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第四十篇讨论制宪会议是否有权制定和提出宪法。实际上,制宪会议是越权了的(p199第二段)。但作者辩论道:即便越权,如果能实现美国人民的观点和幸福,也是应该接受的。第四十六篇提出议员更关心地方,是本州利益的坚决维护者,所以不用担心联邦政府会对州政府权力过度侵犯。此前,第二十五篇也讲过,州政府自然地会倾向于与联邦政府对抗,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权力的爱好,也是同样的道理。第四十七篇讲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并不是指三个部门的权力不能有任何结合或者必须绝对分立。第四十八篇讲共和制下,须防范立法篡夺的危险,把三权集中于同一些人手中,是专制政体。即便这些权力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第五十一篇讲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控制和平衡。如果这本书只读一篇的话,我会推荐读这篇。它指出,要切实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首先要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在公职报酬方面也应该尽可能少依赖其他部门的成员。但是最可靠的办法,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p264)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缺陷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众议院和参议院),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美国的联邦制,既是一种分权,也是对权利的保障。在联邦共和国内,社会利益多元化,很难通过多数人勾结来侵害个人和少数人的权利,这就防止了多数人的暴政。该篇最后更是以罗德岛为例,指出狭窄范围内的民主政体下的权利没有保障,就会由闹派系的多数人的不断压迫表现出来,以致各派系不久就会要求某种完全不受人民约束的权力(指专制或独裁),因为党争的紊乱证明有此必要。这在近日的泰国、孟加拉、巴基斯坦都出现过军队成为最终裁决者的现象。作者认为,在美国,由于富源广阔、利益分化,多数人的联合,一般都是代表了正义和公益的原则。第六十五和六十六篇讲弹劾。弹劾是政治性的:被弹劾后而从此失去全国的尊敬和信赖,荣誉和报酬而后,大概还要受到普通法律的控告和处罚(p334)。由于弹劾责任重大,不宜委托给少数人,故不宜由最高法院执行而宜由参议院执行。弹劾的权力实在是立法机构手中防止行政部门侵权的重要制约手段。为了平衡参议院的额外权力,就需要规定一些有利于众议院的条款,例如提出有关财产法案之权专属众议院(第五十八篇也有介绍)。众议院还单独掌握提出弹劾的权力。第六十八篇引述了一小段诗:“政体如何,愚人多虑;其实好坏,全在治理”,作者说,我们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p348)。这段话和现在的“民主与否并不是决定因素,关键在于治理”的观点很像,暗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以让今天的民主原教旨主义者读一读。第七十篇指出,“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管理不善的政府,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p356)”。第七十八篇指出司法机关为分离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p391),只要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分离,则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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