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言行事》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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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2-10
ISBN:9787100089920
作者:(英) 奥斯汀,J. L. Austin
页数:162页

《如何以言行事》的笔记-译者导言 摘抄 - 译者导言 摘抄

**“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之区分及其困难**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这样的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
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施行话语的首要功用是做事,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因此它们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问题,其本身也无所谓真假。与之相对照的有真假可言的直陈句被奥斯汀称为“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
奥斯汀把在不恰当情况下的施行话语统称为“不适当”的话语。与记述话语有真假相对照,施行话语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happiness or unhappiness)。奥斯汀认为,一个施行话语要成为适当的施行话语必须满足六个必要条件,他对这些必要条件以及违反这些条件的种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阐述。
奥斯汀原先满足于用“适当与否”和“真假与否”这两个评价标准来区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但他很快发现,这种区分不可靠。一方面记述话语也易遭受施行话语所遭受的种种“不适当”。例如“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这个记述话语,在约翰事实上并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是空的、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某个人在不相信猫在草席上时说“猫在草席上”是不真诚的。诸如此类的例子说明记述话语同施行话语一样,容易出现一些不适当的情况。另一方面,“施行话语”也会受真假概念侵蚀,尽管它本身无真假可言,但会蕴含另外一些或真或假的陈述。例如“我道歉”这个施行话语的适当与否决定了“我正在道歉”这个记述话语的真假。总之,从“适当与否”概念会渗入记述话语和“真假”概念会渗入施行话语这两方面看,要依据这两个概念把它们区分开来是成问题的。那么是否存在更为严格的划分标准呢?
奥斯汀首先提出两条语法上的标准。一是具有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的话语。二是具有第二或第三人称单数或多数现在时直陈式被动语态形式的话语。如"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cross the track by the bridge only"。但他马上检查这两个标准,发现只有“显性施行话语”(explicit performatives)才符合这种语法标准,而对“向右转”、“关上门”这样的隐性施行话语来说,这种语法标准不起作用。
奥斯汀又试图通过特别的词汇把“施行话语”标示出来,但反例又使他放弃这一做法。一方面在没有施行标示词的情况下我们亦可得到施行话语。如用“角落”代替“危险的角落”来做警告;用“我会”(I shall)代替“我许诺”(I promise)。另一方面包含施行标示词的话语也未必是施行话语。如“你答应”、“他准许”。
由于语法标准和词汇标准的困难,奥斯汀还进一步尝试是否可把事实上的“施行话语”还原、扩展或分解为语法上第一人称单数直陈主动语态式话语。如我们可把"out "扩展为"I declare you out"。但他又发现改写后的话语并非都是施行话语。如"I promise only when I intend to keep my word"就用于描述习惯性行为。
奥斯汀最后不得不承认没有任何标准可据以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开。奥斯汀猜测,所有的记述话语归根到底都是施行话语,都可以改写为"I state that…"这种形式,都在实施陈述行为,而陈述同结婚、道歉、打赌等一样都是行为。既然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不再对立,而且我们在说出任何话语时都在实施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我们就需要关于这些语言行为的更加一般的理论。这就是后面要讨论的言语行为三分说。【v-x,上所述内容在第一讲到第六讲中】**言语行为三分说**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行方面,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要弄清“总的言语情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1.话语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saying something"的行为称为“话语行为”的实施。他主张话语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合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奥斯汀还进一步对话语行为进行剖析。首先说话者总要发出某些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phonetic act)。其次说话者所发出的声音通常又属于某种语言的词汇库,按照该语言的语法规则有序排列,并具有一定的声调。奥斯汀把这种发出一些具有一定句法结构的语词的行为称为“发语行为”(phatic act),这种行为所发出的东西是语言的构成单位,实际上就是语言中的一个句子。在此,通常说话者不仅仅说出语言的一个语句,他是为了说一桩什么事情而说出该语句的。这就是“发言行为”(rhetic act)。【对奥斯汀来说,在知道发音规则而不知道含义的情况下读出一个句子,如一个法语语句,属于phatic act。】
2.话语施事行为。奥斯汀用公式"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表示这种行为。如In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a", I was making promise,说某件事情是话语行为,而许诺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
3.话语施效行为。这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话语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奥斯汀解释“话语施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 I did Y”。如By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 I reassure you。在这里,“使你放心”就是言后之果。
还必须说明的是,三分说不代表奥斯汀坚持只有三种言语行为。因为在奥斯汀那里,有serious与non-serious的言语之分。他认为只有严肃的话语才能作言语行为分析。【xi-xiv,上所述内容在第七讲到第十一讲中】**“三分说”取代“区分说”的原因**原因在于,尽管奥斯汀最初把“存在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作为施行话语适当性的首要条件,但他后来没有坚持这一点,而把“我命令”、“我警告”等都作为施行短语,但事实上在说出这些短语时通常并没有约定俗成的仪式性程序。由此可见,他的“施行话语”概念已发生了变化。
作为仪式过程一部分的“施行话语”概念式清楚的,不存在最终被抛弃的危险,它与陈述等记述话语迥然有别,是完全可加以识别的特殊类型的话语,原则上同“普通的”谈话很易区分。句子的主动词作为说话者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自成一类,但它与作陈述无法区分开。作为说话者无论在说些什么当作都做些什么的“施行概念”极其模糊,无法做任何简单区分。
奥斯汀用一般理论(三分说)取代特殊理论(区分说)的真正原因在于,他真正感兴趣的不是特别的“话语类型”,而是一切话语的施行特征。【xv-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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