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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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6-1
ISBN:9787802309661
作者:[美]步德茂
页数:336页

道德经济,理论抑或历史?

道德经济学,理论抑或历史?对于这部作品的评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处理本作品中道德经济学这一主题,第二部分则从整体的视角对其论证作出一些评论。作者认为,在西方语境中,道德经济学是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的理解相辅相成的,而他的研究则是关注普遍意义上的经济发展,而非资本主义的兴起或者工业革命,这质疑了道德经济学的支持者对于19世纪之前农村社会的理想化图景。那么何种意义上这样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呢?我们如何在关于道德经济的其他论述的脉络里理解这部作品?如前所述,这部作品对道德经济的论述中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步德茂将道德经济学的论述追溯到了波兰尼和实质经济学,而不是通常的汤普森。这一延伸对于这部作品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波兰尼在《大转型》一书中论述现代市场体系形成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土地和劳动力作为商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性。而步德茂无疑将这两者作为本书的重要线索:即在市场的压力下土地从祖产转变为可转让的商品,农民则脱离与地主的人身关系成为劳动力。但与其说波兰尼认为社会对市场的反向作用会缓和这个无情的过程,不如说波兰尼描述的是一个历史过程:19世纪末社会反向运动时人们出于实用主义原则而自主选择的。而20世纪初这一反向运动的衰弱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的再次崛起带来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法西斯主义。并非一帆风顺。汤普森的论述则更加复杂。但毫无疑问的是,是汤普森再一次将“道德经济”这一术语带回了现代的历史学和社会学界。这一术语在汤普森的使用中严格地限定在了18世纪到19世纪初英国由“必需品”——基本的食品引起的城市和市政居民与市场交换体系的对抗。这种对抗也面对着当时一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对于市场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这一术语实际上也起源于那个时期 。不过,汤普森也关注这个术语的分析性内涵。对于他来说,什么是道德经济学的界限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价值观本身就能构成“道德经济学”,那么我们到处都可以找到这样的道德经济学。汤普森认为,在恰当的语境下,道德经济学是在抵制“自由市场”的经济号召下诞生的。汤普森这样说, “在农民社区和早期工业社区里,许多‘经济’关系是按照非货币的准则来调节的。这些非货币准则一直作为一套习俗和惯例存在着,直到收到货币关系合理化的威胁,才自我意识到它们作为一种‘道德经济学’而存在。”在汤普森之后,斯科特将道德经济学带出了西方,同时也带出了城市。对于斯科特来说,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强调的是互惠权。而既然农民依赖土地而生,土地自然成为了斯科特分析的中心。而这里与道德经济相对应的则是作为文化的资本主义和作为制度的市场经济。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汤普森抑或是斯科特,都将道德经济学与最基本的生存权联系在了一起,但斯科特无疑更强调将生存权作为一个客观的标准,以期用它来锚定道德经济的基本内容。那么,步德茂试图在18世纪的中国发现某种道德经济,这其对之前的论述构成了什么样的批评呢?首先,他要确证市场这一术语在没有“自由市场”学说的地方同样可以发展起来,而18世纪的中国无疑提供了一个舞台。比起欧洲国家,中国18世纪的市场经济似乎更加“自然”。同时,18世纪的中国并没有面临殖民势力的压力,也就不存在斯科特研究中的道德经济学的危机。更重要的是,步德茂希望指出的是,意识形态、习俗等经济行为的其他部分可以在交易成本理论的引导下纳入地主和佃农之间的考量。这样一来,尽管冲突依旧,但是却是日常性的暴力,而非汤普森和斯科特描述的集体行动和反抗,更何况这些暴力常常发生在佃农之间而非在佃农与地主之间。在这些日常的暴力和抗争中,道德经济学并没有发挥作用,而产权制度则得以缓慢地调整。但这种日常性的暴力也正是步德茂与之前关于道德经济学的论述相区别开来的地方。因为汤普森和斯科特所关注的都是集体性的生存危机,而步德茂将视角转移到了个体性的生存危机上,由此这些暴力冲突往往是日常性的。以往道德经济学关注的集体性的生存危机——比如饥荒、由特定产权结构引起的地租的普遍上涨并没有被提及。事实上,步德茂的论述中也有类似的集体危机。在讨论关于水权的争执中,步德茂提及水权纠纷的参与人数往往很多,甚至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村子中。显然,上游往往影响的是整个下游的居民,由水权纠纷而产生的危机往往是集体性的。但是步德茂并没有着重介绍,这也与他自身的定位有关。通过这样的置换,步德茂将18世纪中国社会中的道德经济学问题从历史问题转化成了一个理论问题:如果在一个更加自然的市场中道德经济学不起作用,那么也就能够怀疑道德经济学的分析效力。但是对于波兰尼、汤普森和斯科特而言,特别是对于前两者来说,道德经济学更多的是一个历史问题,是针对“自由市场”学说的一种有意识的反向运动。可以说,步德茂在这本书中全然将道德经济当作了普通的文化性要素,并认为这些要素实际上可以被纳入行动者的理性考量。事实上,所有在交易成本理论中被认为是合理的,可以解释的事情,由此都能被视作是理性的。步德茂尽管声称自己无意卷入斯科特作品引发的“理性小农”的争论,他的心中早已确定了立场。评述:中国18世纪经济史研究的困难是什么?最后,本文还希望简要的评述这部作品的其他缺点以及它所作出的贡献。总体来说,这部作品尽管自身定位为经济史、社会史甚至是法制史,但去除其“导向装置”、“支撑某一假设”等修辞,其论证的逻辑和结构是相当社会学化的。步德茂将施坚雅和诺斯结合在一起,指出因为核心区与边缘区的中间地带对市场化和人口压力带来的地价变化更为敏感,也就更容易发生于产权有关的暴力事件。这里首先存在的问题依旧是暴力事件与经济压力之间的关联问题。在步德茂的定义中,这里的暴力事件并不是事先预谋的,那么这样的以暴力收尾的突发性事件是不是能够代表产权界定的频繁和紧急程度呢?经济压力是如何转化为个体的情感冲动的呢?针对前一个问题,步德茂并不能做出回答,也就是说本文所使用的证据是已经接受过一次筛选的——即其必须以犯罪收尾。但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处理产权界定的方式,这样的筛选可能并不合适。因此,步德茂必须回答第二个问题,本文的经济压力为何会转化为个体的情感冲动?步德茂其实依赖着一个挫折——攻击的心理学假设将两者连接起来,而不是从正面论述原有的道德标准正受到挑战。更加重要的是,步德茂也承认自己的这样一个模型不能很好地解释潮州中心区为何还有那么多关于财产权利的暴力事件。步德茂的解释是,这可能是因为人口和经济压力也影响到了中心区。但是在解释山东地区关于财产权的暴力纠纷较少时,步德茂则认为山东更早地经历了人口压力并较早地达到了必要的引起财产权纠纷的门槛,也就更早地解决了财产权界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将人口经济压力设想为一个连续统,而潮州恰恰处于广州和山东这两端之间。当这样一个连续统被放入时间轴中时,广州、潮州、山东实际上处于三个不同的时段。广州的核心区还没有受到人口经济压力的影响,而山东这种压力已经转化为了界定好了的产权,在潮州这样的压力造成了核心区关于财产权纠纷的频发。那么我们也可以预期,在时间段上,潮州核心区关于财产权的纠纷的人均案发率应该比珠三角核心区来得更早一些。但是步德茂对整个广东地区财产权纠纷时空分布的分析并没有能够确证这一点。这是因为步德茂所使用的材料事实上是有限的,笔者猜想他不得不对时空两个维度进行了压缩,即讨论空间分布的时候不会顾及时间维度的分布,相应地考虑时间维度的分布时则抛弃了空间维度的分布。这样的分离可以满足步德茂对于研究操作化的需求,但大大减小了步德茂整个论证的说服力度。某种意义上,步德茂的问题也是18-19世纪中国经济史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困境。李丹在《理解农民中国》一书中指出,关于这个时期中国经济史的争论往往发生在资料层面。人们没有足够的历史资料和可靠方法来评估地价、粮价或是生活水平。步德茂的这部作品在这一方面显然另辟蹊径,从法律史的资料来考察经济史。但步德茂过早具有的理论立场再一次消减了他的努力。他试图用叙事历的方法来完成同统计研究的工作。由此,尽管在行文中步德茂看似给出了大量的事例和故事作为定性资料,这些例子无一不是去历史化的数据点,并不具备历史感。它们反复在行文中被重复,也影响了这部作品的阅读感。尽管步德茂的作品有着种种的缺陷,他对大量司法资料的解读方式无疑为清朝经济史开辟了新的视野和方法。至于这样的思路是否有进一步的学术前景,还有待观察。

暴力、商品化与清代社会

中国近代的失败总在不断推动着后人去思考和找寻失败的原因,在这个追溯中,产生了中国经济史研究中一个著名的命题:即随着清朝前期人口压力的迅猛增长和社会结构的超稳定化,产生了一种均衡陷阱和“没有发展的增长”。在这种“内卷化”或称“过密化”的进程中,劳动的超密度投入却导致报酬递减,同时社会生活形态不断自我复制和自我维持,从而使整个社会发展处于长期停滞状态。这些理论框架构筑的图景正是步德茂展开讨论的背景。与一般的经济史家不同,他的切入角度相当独特:即选择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案件来解释和揭示当时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变迁。如他所言,这类暴力纠纷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当时商业化和人口膨胀导致了人际摩擦增长,使得一些人以暴力来表达自己的挫折感和愤怒。东亚精耕细作式的农业需要劳动力的密集投入,而较高的单位产量又养活了更多的人,使得中国在很早就成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但清朝在18世纪的人口增长规模即使以中国的标准来看也是惊人和空前的,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劳动力富余和对土地的争夺更加剧烈。土地和劳动力作为两个关键的生产要素,其相对价值自此发生缓慢的位移,在日益升级的冲突中迫使政府和民间共同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和落实产权。这段被后人誉为“康乾盛世”的太平时期,可说为此后中国的一系列剧变埋下了伏笔:巨大人口下的社会贫困化、劳动力的向外转移(闽粤向海外,而华北居民则向内蒙和东北迁移)、马尔萨斯式的人口减压方式(饥荒、战争等)。而在乾隆时代,它还仅仅只表现为乡间的零星冲突,因此,解读当时的暴力纠纷案件,相当有助于我们复原和理解当时的历史进程。此外,作者也再三强调,随着康乾时代持久的和平到来的巨大经济力量,也冲击和改变着社会生活,这其中财产权的变迁又首当其冲,土地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可转让的商品,而不是不可出售的祖宗家产。鉴于中国的广袤领土,要想分析列举所有地方的纠纷案例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学者经常是选取某几个样本地区,其取样是否具有代表性常常直接影响全书的结论,容易引发争议,如《大分流》中彭慕兰以中国最富裕的长江三角洲为例,就曾遭受批评和质疑。本书取样的是山东、四川、广东三省,分别代表华北、中部和华南地区;此外,四川在明末曾经历人口锐减,因此该省人口与土地的关系恰能代表一种极端;而广东则向来以宗族势力强大著称,且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常常爆发有组织的家族械斗,因而留下了众多可供分析的暴力纠纷司法案件。从这一点看,为了确保他的研究结论能代表整个18世纪中国,作者是相当谨慎的。华南的宗族械斗在福建、台湾、广东、广西和赣南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闽西、赣南、粤东组成的三角地带,土著和客家的矛盾使得争夺更加激烈。现在已被列为世界遗产的闽西客家土楼、广东开平碉楼,以及粤东的围屋,其实都是当时地方上家族械斗的产物。分类械斗早在明朝就已成为潮汕一带的标志,甚至产生了职业勇丁。这种冲突的根源,实际上还包含学额、土客双方种族文化集团的基本矛盾,非仅作者所谈的土地财产权争夺而已。虽然作为一本主要研究法制和经济史变迁的著作,不谈及上述因素也算切题,但那些对理解历史同样是重要的,否则就难以解释作者在书中的所说的粤东的暴力纠纷比粤西要严重得多。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并没有沿袭一些带有偏见的陈词滥调,将清代中国的法律运作指控为野蛮黑暗、充满腐败,相反他注意到当时这个帝国之所以能维持良好的运转,正证明了清代的法律实践是成功的,也意识到了当时法律体系发展的活力。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熟悉也有助于他更好地理解经济现象,例如从当时土地买卖中他就敏锐地察觉到了一种社会观念的巨大变迁,因为虽然明清法律不再支持田宅买卖先问亲邻,但在儒家化的民间习俗中仍具有强大的惯性,因此亲邻在土地买卖中优先权的丧失本身就说明了商品化的深入——不问亲疏,只问出价高低。本书是交叉研究的结晶:虽然看似是法制史的领域,但解读和结论却与经济史相关。作者并不满足于在过失杀人案件中仅仅看到刑事司法上的意义,而是放置到一个更广阔的数百年经济社会变迁的背景中去,由此以小见大、以微观事例补足和充实宏观结论,来谈论和说明当时土地、粮食的商品化和价格上扬给农民带来的冲击,以及产权重新界定的强烈要求。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作者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法律在中国社会、经济与文化史上的重要性。单是这样一种跨界的方法论,就可以对中国史研究带来很多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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