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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7
ISBN:9787302293354
作者:张明楷
页数:41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首先,对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以对行为的评价协调为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承认故意犯罪行为能够成为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其逻辑上的理由在于故意犯罪是一种比过失犯罪责任更重的犯罪形态,如果承认过失犯罪可能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而不承认故意犯罪可以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则会使刑法的评价不协调。同时,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和过失并不是对立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第l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虽然根据刑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二者是对立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过失犯罪是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但实质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高低度的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因而二者是一种位阶关系。过失犯罪受到处罚并不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是因为在行为人可以回避结果时没有回避,造成了法益侵犯的结果,而故意犯罪之所以受到处罚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在对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如果将二者对立起来,那么在已知行为人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无法查明其是否没有预见,或者在行为人已经预见的情况下,无法查明其轻信能够避免,则无法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行为人主观状态符合故意要件时,必然已经同时符合了过失的主观要件,只不过多出来一些要素,这本身并不会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此时反而不能够认为其实施的作为行为能够产生作为义务,从而对其做出刑法上较轻的评价,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也应当认定其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其次,承认故意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还有利于解决共同犯罪问题。例如,“行为人甲基于杀害之目的将被害人乙砍成重伤,在其看到乙倒卧于血泊中的痛苦表情后,而突然心生悔意而打算电召救护车。
书籍目录
1.单位犯罪的认定/任婕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探讨/杨彦威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王然
4.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马腾
5.因果关系中断与抢劫致人伤亡的对象/侯嘉斌
6.共犯过剩的研究/黄诗雅
7.共犯错误时结果过剩的责任/杨颖琛
8.片面的共同犯罪/肖瑞
9.教唆、帮助自杀共犯之认定/魏青松
10.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虐待罪的关系/罗潇潇
11.抢劫财产性利益案件的问题/冯旭
12.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罪数认定/陈南西
13.使用欺骗手段将人和财物一并控制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的行为性质/李汀洁
1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之辨析/王鑫
15.盗开国有公交车的行为性质/赵书文
16.盗窃欠条并出卖的行为性质/赖悦
17.挂失借记卡并领取他人存款的行为性质/曹美竹
1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收取“审车”、“消分”费用的行为性质/江子昂“
19.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陈建伟
20.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之探讨/王博闻
21.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何冰玉
22.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与既遂标准/兰潇
编辑推荐
《刑事疑案探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学术价值,不仅适用于司法实践,而且适合法律研习者阅读。
作者简介
《刑事疑案探究》收录的22篇案例分析论文,是清华大学法学院2008级和2009级本科生选修我开设的“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课程的最终成果。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探讨、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因果关系中断与抢劫致人伤亡的对象等。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