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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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日期:2000-10-1
ISBN:9787301046067
作者:高铭暄,马克昌
页数:724页

《刑法学》的笔记-第55页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的客体)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和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复杂客体【随机客体,由于各种机遇出现的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刑法学》的笔记-第63页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分类为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叫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学》的笔记-第147页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强奸罪、脱逃罪、偷越国境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土方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刑法学》的笔记-第82页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学》的笔记-第94页

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或者刑法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纯正)身份犯或不~身份犯。真正的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以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未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原则。宣告缓刑时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适用缓刑从宽。未满18周岁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已满75周最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学》的笔记-第60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的条件,处于核心地位。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必须具备)危害结果,行为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刑法学》的笔记-第49页 -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刑法学》的笔记-第155页

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分别是盗窃时被抓获和被害人被救幸存或误认为死亡离去。
(2)能犯未遂(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与不能犯未遂(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进一步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

《刑法学》的笔记-第135页

排除过失说,认为防卫过当的最火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刑法学》的笔记-第24页 -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学》的笔记-第37页 - 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学》的笔记-第21页 - 刑法概说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说明
(一)解释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解释法律史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效力。
(二)解释方法分类: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这个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允许)和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刑法学》的笔记-第57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让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一定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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