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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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0
ISBN:9787802164178
页数:374页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立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部分  法律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工作方针、原则、制度】    第三条  【政府职责】    第四条  【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消防义务】    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消防规划】    第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抽查】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文件审核】    第十二条  【未经审核,审核、抽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抽查】    第十四条  【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分开】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工作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护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通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特定季节和期间的地方政府消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居委会的消防义务】    第三十三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和要求】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消防组织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第四十一条  【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调动指挥】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火灾扑救】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优先通行、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艇以及消防器材等的专用性】    第四十九条  【消防费用负担】    第五十条  【消防人员保障】    第五十一条  【火灾调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地方政府及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火灾隐患发现后的行政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行政,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破坏消防设施、影响消防通道通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规进入、吸烟、使用明火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关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名词解释】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日期】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草原防火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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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为新法理解与适用系列丛书之一,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进一步解释。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安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消防法成为迫切之需。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案》,修订案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消防法,加强消防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参与立法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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