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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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9
ISBN:9787811091557
作者:郝明金
页数:540页

内容概要

郝明金,男,1956年12月出生,山东省加祥县人。1982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5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获硕士学位;自1985年开始从事法学教研与司法审判工作,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编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原理 第一章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多重属性  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四、行政行为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法特性 第三章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一、可诉性的一般分析  二、民事行为的可诉性  三、刑事行为的可诉性  四、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概念  五、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特征  六、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七、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则 第四章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价值  一、解决行政争议的价值  二、保护相对人权益的价值  三、控制行政政权的价值 第五章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宪政基础  一、概况  二、分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基本人权原则   五、行政诉讼是实践的宪政第二编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 第六章 行政诉讼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范围的概念  二、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  三、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  四、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方式  五、国家行为的排除 第七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三、日本的规定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第三编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第四编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类型主要参考资料后记

作者简介

本书从可性的视角对行政行为展开研究,着重论述了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原理、范围、标准和类型等四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行政诉讼是实践的宪政,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笔者指出,应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进一步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范围,建立行政判例制度作为补充。本书首次提出,的可诉性主要有行为违法、诉之利益、最终行为、穷尽行政救济四项标准,重点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程序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认为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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