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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0-1
ISBN:9787503630040
作者:何勤华
页数:530页
章节摘录
四、州的法律和法规 在德国,州宪法和州法律也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 根据《波恩基本法》的规定,州一级最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州议会,它由国民选出的议员组成。除了萨尔州、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莱茵兰一法尔茨州的州议会的任期为五年之外,其他十三个州的议会的任期都是四年。 各州议会的内部组织与联邦议院相仿,也有议长、议会主席团、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在巴伐利亚,除了州议会以外,还有州参议院,代表州内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团体。参议院也有权参与州的立法。 由于《波恩基本法》规定的联邦的立法权十分广泛,所以各州可以自行立法的领域并不多,主要为:各州的组织机构、地方权利、警察法、教育事业、救援事业、抗灾、广播和新闻事业、建筑法规、文物保护。 由于州议会的立法任务不多,故其主要的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 除了州宪法和法律之外,由州的行政机关颁布的法令等,也是德国的法律渊源。由于所有的联邦法律和州的法律,都要由州政府来贯彻执行,因此,州政府的使命主要是贯彻法律,并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制定各种政策和行政规定,如教育、文物保护、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社会救济等诸多工作的落实,都是通过州政府建立机构、颁布法规来进行的。 五、习惯法 习惯法,是德国法律明文承认的法律渊源。“在德国,形式上只承认两种法律渊源,即成文法律(Gesetz)和习惯法(Gewohnheitsrcht)。”在德国,习惯法包括所有有规则的、普遍的公众的惯例,这些惯例并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具有约束力。 在德国,习惯法至现代仍保留着法律渊源的地位,是受了德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如前所述,在日耳曼人的早期生活中,适用的就是部族习惯。蛮族国家建立以后,虽然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但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据着统治地位。“德意志帝国时期,地方习惯法仍然是不成文的,但其保留了一个相当于甚至超越成文法的重要地位,即使是帝国法令,其地位也不如它。”
内容概要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现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1971年初中毕业,回家海市川沙县(现浦东新区)王港乡务农,
1975年1月,出任王港乡团委书记,
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念书,
1982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入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商法
第五章 经济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七章 司法制度
第八章 涉外经济法
附录1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2 德国法律年表
作者简介
德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近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诞生地之一。近现代西方法上五编制的民法典体系、法治国的宪法主张、统治近代西方长达近百年的历史法学派等,都是近代以来德国人贡献给人类的文化财富。因此,学习、了解西方法和法学,不能不学习、了解德国法律发达的历史。
本书共分八章,详细地介绍了德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并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作了阐述。从整体上对德国法的发展演变的历史作比较系统的描述,对德国整个法律体系作出宏观的介绍和评述。本书使读者对德国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基本渊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法学家的作用、德国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以及各个部门法知识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