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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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杨淑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06出版)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562034988
作者:杨淑文
页数:301页

章节摘录

(6)1980年台上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谓:“债务人立有债权证书者,如债权人已将其证书返还,当可推定该债权业经消灭而不存在。若债权人主张其证书之返还,系有其它原因,并非因债权消灭之故,则该债权人应就其事实负举证责任。”本件如系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返还债权证书而使债务消灭,则系属权利消灭规范事实,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如债权人承认已将债权证书返还,但系有其它原因,并非因债权消灭之故,则不能认系债权人自认债务已归于消灭之事实,故债务人仍应就债务已清偿之权利消灭规范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债权凭证已归还可否使法院对“债务已清偿”之待证事实产生确切之心证,仍须由法院斟酌辩论意旨,依经验法则认定之。由前述“最高法院”之诸多案例中观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之标准,系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为其出发点。实则:“利己事实说”具有罗马法以来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权利之人应负举证责任”之内涵,而应补充以“规范说”之理论,期使举证责任分配之基本原则更为充实,更具说服力。惟不可避免地,规范说之理论将实体法之规范依其作用而机械式地区分为基本规范与对立规范,不仅在实际判断时容易混淆滋生疑义,尤有进者,实体法之规范原有一定之立法目的,权利之实现如因举证之不易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而无法达到,亦影响国民对法之确信,实体法之规范将成“空中楼阁”,对权利人毫无实益。(四)修正之规范说理论规范说理论建立后,虽成为德国之通说见解,亦为日本及我们许多学者所肯认,惟在德国亦有学者将其理论予以补充,或填补其学说不足之处,称之为“修正之规范理论”。

前言

本书收录作者近年来发表过的一些文章,其中有民事契约法领域中的连带债务、连带保证、人事保证、分期付款买卖与消费借贷、度假村会员权等问题之探讨,亦有多年来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一些心得,如诉讼标的理论与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争议问题之分析。藉此机会集结成册,希望对于台湾地区民事法的解释与适用,能尽到些许绵薄之力。本书之出刊首先要感谢作者曾经受教的诸位恩师,他们启迪了我对于法学的兴趣,并带领我进入这美妙的殿堂。他们不仅言教,更以终身不断地研究,不断地贡献所学予社会,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最佳典范。其次,作者任教的政治大学法律系,同仁们相处融洽,感情和乐,不论在校内研究教学乃至校外公共事务之参与,他们均是我最佳的伙伴。不同的论点与热烈的讨论更激发了许多美丽的火花。

书籍目录

序民事实体法论连带保证与连带债务——1999年台上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评释分时享有契约(度假村或会员权)之法律性质与相关争议问题融资贷款与消费者保护论人事保证之从属性与债权人之附随注意义务——兼评民法债编关于“人事保证”之增订条文民事程序法诉讼标的理论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1999年台上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评释从特定类型之实务见解观察举证责任分配之判断标准信用卡之冒用风险与举证责任——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999年简上字第109号判决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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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争议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争议问题》共收录七篇文章,原系作者发表于各大期刊与论文集,内容大致可区分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领域。民事实体法领域包含两部分:一为日常生活中常见之消费争议问题,内容有分时享有(度假村)契约、融资贷款及信用卡冒用风险;另一为与国人息息相关之保证契约,包括连带保证及人事保证。而民事程序法部分则特别针对诉讼标的理论及各种特殊类型之举证责任深入研究探讨。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作者主要以实务判决为评析内容,参酌国内学说及德国立法例、最新学术见解,指出争议所在并进行阐述分析,且提出作者个人研究与教学之心得,以期厘清当今实务争议问题,并提供以解决之道。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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