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档案出发》书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诉讼法 > 从诉讼档案出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6月
ISBN:9787503690891
作者:黄宗智,尤陈俊
页数:524页

转发:被隐藏的中国法律传统(原载《南方都市报》)

张君卓自由撰稿人,北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你觉得这句话过于抽象的话,那我们看看霍姆斯自己对这句话是怎么解释的,霍姆斯说:“法律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由此可见,霍姆斯重视法律的“经验”,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最近由黄宗智、尤陈俊主编的《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可以说就是利用中国传统法律的“活水”———各种诉讼档案,来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社会和文化,以给中国传统法律赋予新的生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 )黄宗智教授近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其法律三部曲《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和《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新进展,对先前的不少旧见陈说进行了反省和批判。而且在黄宗智教授的带领下,在U CLA形成一个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既有这个群体的研究成果,或者是经这个群体挑选出来的研究成果。在我们的印象中,法律因为律令典章条文的关系,总是给人一种刻板的印象,但是当我们读完《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之后,这种感觉可能就会有所改变,因为在这本书里,研究人员特别注重以诉讼档案为中心来展开研究,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各种与现实生活变化相适应的法律动机,正如黄宗智在本书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所说,“贯穿历史与现实的研究,乃是中国法律研究今后所应该走的方向。唯有如此,才可能建立既有历史的特殊性也有普适性的,并具有实用意义的中国现代法律。”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之下,我们在《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中看到的就是像“从口供到成文记录:以清代案件为例”,“性工作:作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现象”、“过失杀人:划分犯罪意图的谱系”、“传统中国的‘实体治理’———以获鹿县的田赋征收为例”、“乡村—政府之间的合作:现代公立学堂及其经费来源(奉天省海城县:1905—1931)”、“从妾到妻:国民党民法之婚礼要求的未预后果”、“法律、公亲与跨国多婚制:中国福建与英属马来亚之间的‘家庭事’(1855—1942)”、“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等等这些展示传统中国现实生活方方面面的论文,这些研究成果展示了地方行政与基层治理、司法实践、妇女与性、土地买卖、婚姻与犯罪、教育与税收、地方政权建设、跨国家庭纠纷等传统中国的法律现象。这些研究不但精彩纷呈,而且别开生面。《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中收录的文章的研究时间跨度从清代一直到当今,研究的内容按现在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民事方面的,即是关于土地、债务、继承和婚姻(以及老人赡养)等方面的纠纷。其实在传统中国,关于民事方面的事件一直是法律的支流,即都是细微的、相对不重要的事情,在国家眼里这些事件的罪过远不如刑事案件来得严重,于是国家很少或者根本不加以惩罚。而且国家认为这些事情最好由社会(社区、亲族)以妥协为主的纠纷调解机制而不是国家以依法断案为主的法庭来处理。所以过去关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主要以历代律令典章为对象,偏重于讲述国家层面(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制度构建相关问题。有学者说,中国的法律史其实就是刑法史,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名著,名称也叫做《历代刑法考》。由于民事方面的研究处于相对不受重视的地位,其大量的材料都没有被发掘出来,从而也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仅围绕中国刑罚与监狱方面进行研究和描述,有人甚至认为这样千篇一律的描述使得中国法律的形象被整体“黑暗化”。黄宗智及其研究群体正是摆脱这种研究模式,对这些民事方面的法律事件进行发掘,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耐心去分析诉状、辩词、禀呈、批词所体现的法律运作逻辑及中国传统生活的生态。而且通过这些研究,也发现在民事法律方面,传统中国的运作也存在与以前理解不一致的地方。比如黄宗智在“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一文中利用清代、民国和当代大量诉讼档案为依据所发现的,清代、民国时期,还有很多有关“细事”的纠纷不是通过调停的方式解决,而是告到了法庭上,即诉讼档案所记录的司法实践情况是“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是民间调解而非法庭调解;而当纠纷最终由法庭解决时,无论是清代的法律还是地方官,其实都承认并认可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判决手段(即‘断’、‘断案’或‘判’)”。在这一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黄宗智就认为法庭调解是不同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与经验主义的法律传统的中国现代-当代独特的司法制度创新,而且这种创新从清代到毛泽东时代一直延续。其实黄宗智的这种研究也是本书收录的大部分文章体现的特点,研究人员利用这些诉讼司法档案,逐渐逼近传统中国法律的复杂面相,研究视角不再限于刑法,而是扩展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与商事法律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不再限于中央一级,还扩展至地方基层;不再限于法律制定的过程,而扩展至包括具体执行在内的各个运作环节。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量的以前不被人重视的诉讼档案中,隐藏的其实是一种富有活力的中国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其实一直在历史运行之中起作用,因此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不同时段的贯通研究,不但可以发掘中国法律传统的变与不变,而且可以增进人们对中国现实的理解。这才是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经验”,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原文链接:http://gcontent.nddaily.com/8/76/87682805257e619d/Blog/aa3/faf3c3.html

诉讼档案中的鲜活历史——《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读后 王帅一

既往相当一段时期,中国法律史研究主要以历代律令典章为对象,偏重于讲述国家层面(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制度构建及其相关问题。这种研究应是中国古典学术传统的延续,其存在价值当然不容否定。况且,由我们今天所见的此类研究现状判断(例如对于历代律典具体条文的解读及其实际运作仍多有存疑之处),传统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仍需投入精力与耐心。然而,“中学”尚未立稳根基,“西学”却已漂洋过海。如果说传统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强调的是历代法律的“表达”,那么在西方现代社会科学理论和以往不被中国法史学界关注的地方诉讼档案二者叠加之后的“新法律史”研究,则描绘了传统中国法律“表达”与“实践”既相“背离”、又相“抱合”的复杂面向。随着近年来法律史学界海内外交流的日渐深入,“新法律史”的众多高水平研究成果被译介国内,这些研究已然为中国学者所不能绕过。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以下简称UCLA)历史系教授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博士共同主编的新书《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此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便是“新法律史”研究的力作之一。书中所收录的论文是黄宗智教授和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UCLA历史系教授或该系博士毕业生)凭借他们多年来形成的特别注重以诉讼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传统,对遍及帝制中国时期、中华民国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诸如地方行政与基层治理、妇女与性、婚姻与犯罪、教育与税收等问题进行了别开生面的精细研究。这些研究,往往颠覆了过去西方学界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刻板印象,也同时给了中国和日本学界一种新的视角来检视以往的研究。在黄宗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一文中,他以自己积累的大量档案资料为证据,得出清代民事司法体系的一套原则和方法被广泛应用于除司法以外诸多治理领域的结论,以致用“简约治理”和“简约主义”来概括清代半正式的基层行政,一反西方理论主流传统——国家/社会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模式进行阐释。这种由司法推及整个行政领域的研究结果,契合以往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政府司法行政化、司法权即为行政权一部分的看法,却又不是宏大叙事而缺乏详细论证的言说方式。当然,这与黄宗智教授进入法律史领域研究之前,已在社会经济史领域着力颇多有关,并显示出了他的研究并不止步于法律史领域,归根结底这是一种以分析司法案例作为进路的历史研究(或者说历史研究借助了美国法学院流行的案例分析法)。再如“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一文,黄宗智仍然以清代、民国和当代大量诉讼档案为依据,再次强调指出了与以往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关于法庭调解问题的不同看法,即清代法庭并没有从事滋贺秀三所说的那种“教谕的调停”,诉讼档案所记录的司法实践情况是“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是民间调解而非法庭调解;而当纠纷最终由法庭解决时,无论是清代的法律还是地方官,其实都承认并认可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判决手段(即‘断’、‘断案’或‘判’,而非‘调解/调停’)。”“事实上,法庭调解很大程度上是现代—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创新,而不是清代的遗产。”并从中抽象出不同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与经验主义的“道德实用主义”法律传统。与以往的跨时代法律史比较研究中看到的多是断裂不同,在掌握这些从清代到毛泽东时代,从华北到江南的法庭档案的基础之上,黄宗智的跨时代法庭实践的比较研究让我们看到的更多是一种历史的延续。这也是在本书收录的大部分文章中都可以见到的显著特点。强调历史的延续性似乎更符合历史研究的应有之意,体现出黄宗智的研究所希望的——“同时涉及古今、附有现实关怀的研究”。在包括本书收录的文章以及UCLA中国史研究群一系列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黄宗智教授在本书中的第一篇文章——也可以看作是他多年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阶段总结和未来纲领——“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得出结论:“从实然的角度来考虑,实践是一回事,理论、表达或制度是一回事,但是在实践历史中并存、互动、结合和背离,则又是另一回事;从追求应然的角度来考虑,实践历史以及其所包含的逻辑是一种资源,使人们可能更现实和明智地选择追求某种道德理念的途径。”搞清了这些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也便成了苏力所说的法治的本土资源。这位不远万里、来到中国替我们“寻找中国政治现代化途径的可用资源”的美籍同胞,深信“贯穿历史与现实的研究,乃是中国法律研究今后所应该走的方向。唯有如此,才可能建立既有历史的特殊性也有普适性的,并具有实用意义的中国现代法律。”在其主编的《中国法律:历史与现实》丛书的十年规划中,虽已拟纳入相当数量国外学者研究中国史的成果,但还是将希望寄托在中国学者自身,这也算是对中国法史学界有所担当吧!

邻壁之光与汉家故物 ———评《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by尤陈俊

在美国早期的古典汉学研究中,中国法律史所占的位置微乎其微,直到后来古典汉学(Sinology)相对衰落并逐渐让位于中国学(ChineseStudies)时,才开始真正兴起。总体而言,尤其是自18世纪末开始,当年这些西方传教士、外交官和其他长期旅居中国的侨民们对中国法律的评价相当糟糕,特别是大量仅仅围绕中国刑罚与监狱展开的几乎千篇一律的描述,更是使得中国法律的形象被整体“黑暗化”。  19世纪后半叶之后,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汉学的发展与中国学的建立,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萨义德(EdwardW.Said)意义上的“东方主义”幽灵在此领域仍是时常可见。 随着“中国中心观”(China-centeredapproach)的转向,尤其自七十年代以来,新一代的中国学专家乃至是职业的中国法学者迅速崛起。  相对而言,他们在看待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时,已不似前辈们那么狭隘,并纷纷对老一辈汉学家们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成见进行反省与批判。而促使这些学者做出如此转向的诸多原因之中,首当其冲且显而易见的就是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自觉追寻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国史”(aChina-centeredhistoryofChina)。除此之外,最为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全国各省、地方收藏的档案文献向外国学者的开放。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传统  中国的档案文献的陆续开放,为全世界的研究者们提供了天赐良机。尤其是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研究中国史的优秀学者纷纷来华,其中美国学者尤多,不同程度地利用这些总数极为庞大的宝贵资料作出新的研究。  自九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利用这些档案研究法律开始逐渐形成气象。他们立足于前辈同行们取得的成就之上,但又对其进行超越。与老一辈学者主要依靠官方颁布的律例和会典等传统文献资料所作的研究不同,新一代的学者凭借着新近可得的司法档案,逐渐逼近传统中国法律的复杂面相,也不再限于法律制定的过程,而扩展至包括具体执行在内的各个运作环节;不再限于中央一级,还扩展至地方基层;不再限于刑法,而是扩展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与商事法律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总而言之,这是西方学界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上的一种新传统。  20世纪西方史学的发展可谓风起云涌,各种史学新潮层出不穷,代际更替之频繁,令人目不暇接,但有一个论题几乎自始至终萦绕于其间,那就是历史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中国史研究在美国的中国学研究领域中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也同样受到这一大潮流的影响。困难与危险固然存在,但这绝不意味着试图将社会科学理论与中国法律史研究相结合的努力将永远是前途暗淡。  注重司法档案在研究中的运用,以及从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这两大趋势,正日益在当今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优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笔下交汇,从而构成如今方兴未艾的“新法律史”的重要特征。而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英文缩写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那里,这些特征则得到了尤其明显的集中体现,引领此一风潮的中心亦由此形成。  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所共同标举的这种沟通经验与理论的研究风格,不仅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西方学界在对于中国法律———传统、近代乃至当代的诸多偏见并颠覆了一些所谓的权威定论,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进而逐渐逼近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面相。而另一方面,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些成果与以往研究的差异性,激起了经久不息的学术论辩。  真正意义上的“新法律史”  由于并不存在没有历史的法律现实,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必须做到贯通不同的时段,发掘潜藏其间的变与不变,以增进人们对现实的理解,而不应该仅仅满足于为历史而历史(实则反而是历史虚无主义)。我将这种理念称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历史感”,而这构成了“新法律史”所应具备的三大特征中极其关键的一个。只有在“历史感”的观照之下,连接经验(广泛利用极富学术价值的诉讼档案)与理论(从优秀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并与之真正对话),提炼自己具有启发性的新的中层概念,方有可能成就真正意义上的“新法律史”。  这一学术群体共同体现的学术取向,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史学界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而这与“新法律史”的三大特征密切相关。  先说诉讼档案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利用。放眼华语世界,中国大陆学者对司法档案的利用,甚至落后于台湾学界。次说从优秀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并与之真正对话。  在今天的中国法律史学界,更为主流的却依然还是“重考据、轻义理”的路数,更多的论著仍是满足于“史料学派”意义上的史实考证,而并未从当今学界蓬勃发展的社会科学理论中受益。即便有之,也不过是零星地点缀而已,更不用说以本学科的研究与其他的社会科学理论真正对话,在巧妙连接历史经验与理论概念的基础上做出国际前沿的推进与创新。最后回到“历史感”上来。  在如今的中国法学院中,中国法律史往往被视为“虚学”,以至于正被日益边缘化。在我看来,真正可行的作法,在于以贯通不同时段的扎实研究,借由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  这番“盛世危言”或许会被视为妄自菲薄,但是,我真正的意图是旨在借邻壁之光,照汉家故物。第一流的研究,应该既能脚踏实地地奠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同时又对西方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开放。若干年后,倘若有人再次谈起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发生知识地震之时,我希望听到震中是在中国版图的某地。

書評:黃宗智、尤陳俊主編:『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

Journal of History and Anthropology 8.2 (2010): 176-181.書評:黃宗智、尤陳俊主編:『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歷史人類學學刊』第八卷第二期,2010,页176-181。经尤陈俊先生提议,黄宗智先生促成,他们主编的《从诉讼档案出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终于得以面世,这对于中国学界了解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的法律史研究团队意义重大。本书有几个鲜明的特点,比如书前的尤先生编写的作者简介,让门外人得以迅速对作者的背景及研究方向有一定了解;书末又以一篇文章为跋,使读者可以明白这本文集在学术史发展上的位置及这一研究领域的走向。黄先生为本书撰写了总括性的前言,他回顾了自己二十年来法律史研究的历程,包括心态的变化和理念、研究团队的培养(介绍比之前《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等书更完整,充分反映了团队的日益成熟)及材料的搜集和资源库建立的情况,同时总结了文集收录的十三篇文章。由于对自己所带领团队有深刻了解,他的概括提纲挈领,这将使旁观者的评述多少有累赘之嫌,只能聊以身在庐山外的自我安慰多说几句。第一编黄宗智的文章展现了他一直以来各种场合强调的“实践”,这一强调的三个含义其实也可以大略转化为“(立法)行动、(律法)操作和(法制)过程”这三方面的理解,所谓的“新法律史”的几大特点也大抵可以在这三含义中找到依据。黄氏强调的是一种“不同于形式主义推理的实践历史”,因为“中国古代法律之与西方现代形式主义法律的不同,不在能否建立抽象原则与处理非具体的问题,而在于怎样连接经验和理论的不同思维方式”(页14)。文末,黄氏又再次强调第三领域的提法不是要超越“国家和社会的实际存在,而是对两者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页27),这与他多年前论述超越经济史“范式”的思路是一样的,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错过若干经典研究成果的问题,因为建构批评框架总是以概括为前提的,而概括本身就是对既有研究的选取。白凯(Kathryn Bernhardt)的文章为《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一书的导言和结论,论述的是分家和承祧在财产继承上对妇女的不同意义:明初对宋代寡妇财产继承权的剥夺,到清代以后由于“贞节”观念的强化而重新变化——孀妇开始对继承人有选择权,至民国则完全取消承祧制而强调规定男女平等,但反而使她们的财产监护权受损。而且,由于忽视了分家制度的存在,妇女仍未得到真正公平。作者着眼于财产继承关系看制度运作,从而成功地勾画出分家与承祧的不同以及承祧的变化过程,堪称制度与司法实践分析的范例。白德瑞(Bradly W.Reed)用巴县档案分析了衙役在地方行政运作上的作用,揭示了这类人群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将官僚制中的规范理性化和具体化)。白氏认为瞿同祖“既未能揭示衙门吏役是如何在法律规定不敷使用的情况下加以组织,又未能阐述那些因此造成的非正式运作方式是如何联结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有效运作的地方行政制度”(页54),但事实上瞿先生正是以制度有效运作为前提进行讨论的,他考虑的也是运作的问题,只是基于效率及后来中国的“衰落”(其实并不完全是地方行政的问题)而导向一定的“功能失常”(页53)的讨论。而且瞿先生也已指出了在权力关系下“地方行政中的‘非理性’因素被降到了最低点”(《清代地方政府》,2003,页335)。另外韦庆远先生也曾指出巴县档案对于研究“六房三班之间的职任重迭和纠纷”的重要,这些都值得重视。此外,虽然县官的确需要对吏员的过失负责,但明律中对吏的责罚仍然是最重的,由此牵涉的吏员地位、责罚和心态(关乎权力结构和关系)等中国学者更多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作者也显得略缺回应,这也提示了使用行政文书档案时需注意的问题。唐泽靖彦的文章关注的是案件记录的文字处理(文化观念和文学手法对此影响较大),作者试图通过对口供记录(口语转文字)、修饰和制作这种“书写实践”(“文不可野”;“词不重复”、“理无参差”的分析),展示口供“合理化”的建构过程。第二编是“第二代”学生关于性、土地买卖和杀人罪的研究。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的文章探讨了“招夫养夫”这种“一妻多夫”现象的普遍及“合理性”。他对刑科题本及契约(《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运用相当精彩,用恰亚诺夫的理论来揭示这种“极端贫困人口流行的非法的一妻多夫,是上层男子合法实施的一夫多妻制的倒影”(页130-131)也颇契合实情,只是对官员基于礼法对这种现象的否定回应和措施分析略不足。艾仁民(Christopher Isett)处理的是清代东北旗民与汉民的“非法土地买卖”问题,这个过程是习俗与法典的磨合、官员的“法律实践”、中人、乡民和官员的妥协——作者提醒读者注意交易中以“租”代“典”字样的钻空行为(页147)“恰恰是法律更为有力地促使乡民走向对财产交易的自我管理”(页154),这也就是“华南学派”一直强调的“在场”的国家;而一旦发生纠纷,则官员无论诉诸何种话语都是“规范化”的。就材料讲,近年来定宜庄、郭松义、李中清(James Lee)、康文林(Cameron Campbell)等人对辽东旗民社会的调查和研究也许也可资利用。胡宗绮(Jennifer Neighbors)讨论的是清代和民国两种不同的“过失杀人”裁定标准,即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到犯罪意图或主观状态的判定。其带来的问题便是清律中明晰的“六杀”界定在民国法律中常被混淆(以当事人能否预见作为过失与否的标准必然使“过失”和“故意”变得模糊难断),所以民国法官常借助的反而是清律中“六杀”的概念操作。事实上,清末沈家本已经注意到“过失”与“误”这两个法律术语的不同,他认为《唐律•斗讼》所说的“误杀伤”即是“元有害心”,“过失”则是“不意误犯”。第三编可总括为基层治理(税收、教育、建置)和女性婚姻诉讼的问题,研究主题的趋近既反映了学术团体的磨合度和成熟度,也隐藏着一些模式化的危险。这六篇文章以李怀印的研究最见功力,他研究的是获鹿县的赋税征收运作。李氏描述了“乡地”解交税款给县衙及县衙催征的手段(都较为有效)。但作为“附加税”的“差徭”则并未如田赋一般顺利,所以仍制定了由乡地垫付的村规。还有另一种乡地只负责催征(村民自封投柜),但对于未完差额必须补足;对于寄庄地(外县地主在本县地及本县地主在外县地)则只能由县衙派社书或法警催征(包收制),因为“身居异地,不便硬讨”(页223),在缺乏村社调解的情况下拒绝纳税与诉讼的案例都极多。作者通过这些事例总结出政府对介入地方管理的需求程度不尽相同,也否定了深入乡村的必要。不过这些从扎实档案研究提炼出的观点由于没有置于相应的学术史脉络而多少显得有点遗憾(比如科大卫十年前就已强调该观点,略早于李先生的博士论文。而罗志田《近三十年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变与不变》一文也提及科氏2005年演讲的启发及自己类似的观点),这也是一开始钻入档案容易出现的弊病之一。若从其他角度出发,其结论也许更能打动读者,比如看“征收-缴纳”的关系(村民观念、临界点),进一步讨论和介绍这三种税收制度的渊源和历史形成背景,一、二种与一、三种类型都有一定程度的交叠因素,若加以探讨,则不仅可见共时之制度,历时之演化与叠合也可以看到;又比如韦庆远先生曾指出的由获鹿县档可见“各阶层人户间财产占有和社会地位的升沉变动”,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樊德雯(Elizabeth VanderVen)的关注点在现代教育的展开。她利用奉天省海城县政府的档案在这一领域发现政府与乡村的“合作”。文章主要围绕筹资(方法)和设立运营展开,分析政府如何资助与公共财产如何使用等问题,以及各村之间围绕合办学堂的冲突与合作。徐欣吾(Danny Hsu)重在研究县级以下政府机关的建置,关注新层级(乡镇)成为竞技场的情况(力量竟逐)。不过作者过于强调突破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太多常识性设定限制了材料的深入解读和论文展开。郭贞娣(Margaret Kuo)以二档馆、江苏、河北省和北京市四个馆的档案为研究基础,指出民国法中对离婚后“无过失”一方的照顾由于法不尽善及各种障碍常无法真正发挥效用。她针对凌范氏、郑华氏、孙范氏、高姚氏四个胜诉案例的分析,指出其实为“特定且狭窄的事实模式”,必须涉及中上阶级的妻子与富有的丈夫且必须丈夫有“损害夫妻关系的出轨行为”(页305)。但很可惜作者并未在此文中一并展示若干失败的典型案例,以证明其“必然”或极大可能失败,这也许就是“说有易,说无难”的必然困境吧。而且这四例皆来自江、浙两地,似乎颇受研究议题限制(一方面主人公自然符合作者归纳的条件,出身、家庭、教育或皆高于一般标准,对簿公堂的可能性也更高,作者也可以解释为这四例正是研究结果的自然选择;另一方面是否穷人及较低阶级者便无胜诉可能或甚至上诉可能便很难看出)。与之相比,陈美凤(Lisa Tran)从民国法对结婚与否的界定看“妾”如何把握一定的法律似为更好的操作:一种立法、习俗、观念及人事操作的互动,也反映出新型法律在被迫承认原有社会普遍惯习时引发的连锁问题和尴尬。由于案例材料仅为北京和上海的地方法院案卷,所以我们对于其他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的纳妾仪式(标准)及妾的争讼情况暂时无法确知。同样,与妾有关,“跨国婚”的问题历来多为研究者所关注,陈慧彬(Huey Bin Teng)处理的就是福建与英属马来亚之间的问题,涉及“妻”的身份认定、童养媳的身份地位、公亲的调解几方面。这些私藏的家书、笔记文档生动地揭示了这种跨国家庭的内部冲突及妥协。近年来,由吴凤斌、包乐史(Leonard Blussé)等中荷学者整理校注的《公案簿》(吧城华人公馆档案)可算是这类研究的必读材料,目前已出至第九辑。而且,他们二人已有《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吧城公馆档案研究》一书,对上述几个问题都有相关讨论。运用其他材料做研究,如果不能发现或阐述新问题,则研究会大打折扣,故作者似当将自己对法权与公亲、心态方面(作者对林庆德调解笔记的运用很独到)的研究推进点明。第四编是黄宗智对基层制度的探索和过去与现在法律调解制度的综合分析,有很强的现实关怀,也是作者对早期作品《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的延续思考。文章较深地显示了黄氏对二分法(二元对立)的设定及反击,以及他对中国国情与特色的坚持。本书另一编者尤陈俊回顾了中国法律史研究并展望了未来新的研究方向。他归纳了“新法律史”的三大特点(对话社会科学、档案运用和“历史感”),对研究特点、材料、进路都有着墨,读者藉此可得其“来龙去脉”。管窥所及,该书作为黄先生领导下的团队的论文自选集,很大程度展示了这一研究群体的特色、水平及部分成果,既是来者藉以了解该领域的门径,也是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如果说还有什么提升空间的话,也许需要注意对范式的套用问题、需要对学术史进一步把握和承继(比如日本学者利用20世纪的中国调查取得了许多成果,旗田巍说“战后美国人去调查”,指的就是黄氏1980年沙井村的调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说的“大会首是县里来要钱的时候能够先垫付的”,即提示了对李怀印文两种不同“乡地”的进一步理解和比较)、需要进一步开拓材料(比如张伟仁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三册就收录了大量未被研究的文献书目)等等。一般来讲,纯粹的法制史研究比较容易陷入自身的困境,推陈出新并不容易(当不同的材料反映的是同样的事实时尤其如此),律令及判牍文献的引用、案例的分析也常常容易略微陷入现代学术的琐碎,这些都是法律史研究所应极力避免的。另外,诸如“49岁的李氏,主张自己夫妇已将女儿嫁出。随后她才发现女儿的新婚丈夫原来已有妻室”(页330)当将“主张”改为“(宣)称”、将句号改为顿号为宜。不过,这本书的译文也由于经过了尤陈俊的校对而文从字顺,甚至文字风格趋向统一,在如今译著质量参差不齐的时代实属难得。本书的面世,很大程度得益于尤陈俊的奔走和辛勤工作,在此也对他及诸位作者和译者、校者致以敬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陈博翼)http://schina.ust.hk/blank.htm


 从诉讼档案出发下载 精选章节试读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