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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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02-01
ISBN:9787562025511
作者:王振民
页数:408页

内容概要

王振民,1989年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其中1993年-1995年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习并进行研究工作。1995年至今在清华大学任教,2003年被评为教授。2000至2001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做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
出版专著《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种法汉结构的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发表中英文宪法和法学教育方面的学术论文近40篇,有些论文被翻译成英文、葡萄牙文和意大利在美国、英国、意大利和巴西等国出版。

书籍目录

引言宪法、宪政和法治第一章 违宪审查之理论和模式  第一节 有限政府  第二节 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第四节 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第二章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中国宪法的“可审查性”  第二节 违宪审查的机构及其权限  第三节 违宪审查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节 对行政规章 的违宪审查  第五节 违宪审查案例评析第三章 法院的宪法案件管辖权  第一节 宪法不进入司法的“根据”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第三节 法院与宪法和人大的关系  第四节 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及其评析第四章 宪法的解释与修改  第一节 宪法的解释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第五章 特别行政区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特区的违宪审查机关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第三节 两地违宪审查制度的互动第六章 违宪审查制度重构与政治体制改革  第一节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评析  第二节 完善中国违宪审查的思考  第三节 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宪法、法律、法规表案例表参考书目感想和感谢:为了共和国的第四种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

任何一部实体法律,都有相应的程序法保障其实施,例如民法有民事诉讼法、刑法有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宪法也应该有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其实施。宪法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只是与其他法律不同,“云;严序法”或者“宪事程序法”一词并没有被明确提出和使用,画苎人们往往忽视它的客观存在。为此,本书明确提出了宪法程序法的概念。
这里所谈的宪法程序主要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的违宪审查程序,或者叫做宪法监督的程序;第二,中国宪法的释程序;第三,中国宪法的修改程序。由于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因此,除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外,法院在实施宪法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角色,法院实际上也在通过一般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宪法或者不实施宪法,这当然也是研究宪法的程序必须关注的问题,这样就有了本书的第四个方面——法院的宪法案件管辖问题。
除了研究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外,本书还研究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以及对世界上主要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对比。书的最后一章,作者对中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并对可能的制度设计及其相关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本人肤浅的见解。
帮锦涛总书记在2002年12月4月首者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本书写作的目的就是探讨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和机制,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切实对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尤其是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实施宪 法监督,保证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宪法指导下进行。作者尽管长期关注研究这个问题,但是由于才疏学浅,相信书中有不少幼稚之处,深望方家权威不吝赐教。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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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德国法学家认为,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就不可能有宪政。他们对德国基本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对抗国家权力如此看重,并设置了直至宪法诉讼的救济途径,很大程度上是吸取了希特勒统治时期的教训。当时国家权力被滥用,而魏玛宪法又无任何实证法的效力,于是人的权利和尊严完全遭到践踏。如今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违宪审查制度又提供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救济,在这样的立法和司法保障下,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得以维护,公民才能对国家和法律产生安全感和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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