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例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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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511823380
作者:梁作民//高益民
页数:44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解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如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则将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对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严格掌握。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原本有合法的代理关系,但是在行使代理权时却超越代理权限,并在越权的情形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原有合法的代理关系,但在代理权依法或者依约定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因为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的情形,这些表见事实或现象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表见事实是否存在应依一般合理的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相对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就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并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而不知情,且与行为人订立合同,则不允许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

书籍目录

序合同(总则)篇合同(分则)篇合同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公司篇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解散其他公司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金融借款篇民间借贷篇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担保篇担保篇相关法解释、批复保险篇总则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其他保险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涉外篇程序、管辖诉讼当事人送达、期间诉讼证据限制出境措施仲裁法律适用信用证、外商投资涉外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破产篇破产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强制清算篇强制清算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仲裁司法审查与执行篇仲裁司法审查仲裁执行仲裁司法审查与执行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诉讼程序与诉讼时效篇诉讼程序与诉讼时效篇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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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例释》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商事审判例释》由梁作民、高益民主编,书中所涉及的问题解答根植于审判实践的沃土,闪烁着审判一线法官理性思维的火花,也体现了法官在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执着和追求。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法律体系形成后,深刻认知、准确把握司法规律更加重要。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法律实施机关和专司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职责的执法机构,商事审判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商事审判中必须抓住严格依法办事这个关键,切实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为了及时总结商事审判经验,加强商事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这部凝结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法官集体智慧的《商事审判例释》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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