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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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8
ISBN:9787503657320
作者:沈德咏,朱孝清主
页数:398页

书籍目录

民事[2005]001号案例  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诉勤昌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梁炽荣、黄志、郭志华合同纠纷案  案例指导原则  评析:承诺函·最高额保证·无效保证赔偿责任  起诉状  (2001)佛中法经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状(佛山市城区人民政府)  (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2005]002号案例  蔡思叶等诉顺泰县隧道工程公司、陈益校等劳动场所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指导原则  评析:共同侵权责任研究  起诉状  诉讼代表人推选书  关于增补诉讼代表的报告  答辩状  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  (2001)温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状  上诉答辩状  (2001)浙江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2005]003号案例  意大利飞奥公司诉武进市对外贸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进市支行、武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第三人中国广澳开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2005]004号案例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菱权纠纷案民事[2005]005号案例  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诉王庆章商标侵权纠纷案

作者简介

《中国案例指导》丛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案例指导制度改革过程的重要尝试和成果。
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权威性:所收录案例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遴选、认可并编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可以作为裁判理由或者法庭辩论理由引用。
新颖性:书中案例各具特色,或 新类型而没有现实的直接法律依据,或是疑难繁杂而令司法人员在理解上有重大分歧。本丛书通过公布和研究这些案例,可以引导类似案件的同案同裁判。
应用性:为了使应用者对案例的精髓有所了解,每一个案例均抽象出精简的案例指导原则,对法律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客观性:原文刊登公布所选案例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二审判决收等有关文书,以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并他出自己的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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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综述Was sind die Ansichten hinsichtlich der Bindungswirkung der Leitentscheidungen? Nur faktische oder auch rechtliche Bindungswirkung?(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有哪些观点?只有事实上约束力还是法律上的约束力?)对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问题,形成了多方观点。(一)肯定性肯定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论文分三种观点,一种肯定其法律约束力,一种肯定其事实约束力,一种不明确指出,只是认为具有效力。1、法律约束力。一些学者认为,经有权机关公开颁布后,案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效力低于制定法,定位在司法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或者要取代司法解释的地位。(编号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基于效力定位的视角》朱建敏 《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35至39)(编号 25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宋晓 《法学》 2010年第2期 87至96)作者不赞同学者们的“事实上拘束力(是指如果明显背离,并造成裁判不公,将面临司法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方面的负面评价的危险,案件也将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销、改判或者被再审改判等,如果审判中不适用相似的指导性案例,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认为这样讲指导效力等同于参考效力。行政指导性案例应当有法定约束力,定位于补充性的法律渊源。( 编号33 《论区分行政规制下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文婧 《时代法学》2009年10月第7卷80至86)最高院拥有以判例形式解释权;该解释具有拘束力。下级法院应当遵循最高院的判例。(编号 045 《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技术探讨》董皞 贺晓翊《法学》2008年第11期 144至151)指导性案例具有审判意义上硬性的规范拘束力,下级法院裁判若非有充足理由和依据,不得明显违背,否则可能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样,上级法院非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类似案件也应维持依据指导性案例作出的原审裁决。(编号 047 《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杨力《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 40至53)2、还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渊源,对其后案件的审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具有一定的事实约束力。(编号58 《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探究及理性定位——基于宪政中国发展中制度借鉴的视角》 张艳 《河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57至62)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于“事实上的约束”而非法律渊源意义上的约束力,即指导性案例主要是依靠自身因具有适法性、合理性,从而具有说服力而发挥指导作用。(编号 009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持人 张建升 嘉宾王军(最高检) 黄海龙 王守安 吴革 《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 41至48)反对将指导性案例发展成为一种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两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司法指导方式。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指导性案例不具备法律效力。把案例指导转变为司法解释既不符合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律,也不利于加强司法指导。且削弱了司法指导,对统一执法不利。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事实约束力,表现为指导性、说服性、参考性,以区别于成文法的刚性效力。(编号 012 《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孙谦 《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76至87)指导性案例只是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即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所具有的拘束力,此拘束力是通过对案件依法进行撤销、改判的形式加以实现的。( 编号30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匡爱民 严杨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第36卷 60至66)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主要在于事实上的拘束力,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和强制性。(编号39 《关于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黄伟东 赵峰 《山东审判》2009年第4期第25卷 59至64 )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也都体现了指导性案例的事实上的拘束力。(编号 28:《案例指导制度探析——基于性质和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角度》王立平 林志雄 《研究生法学》第24卷第3期 2009年6月8月 120至124)3、另外有学者指出,指导性案例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张骐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7年第6期总第78期 40至51)还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具有“参照效力”,既不同于“参考”,也不同于“指令”。参照效力,就是有条件的加以适用,即必须经法官审查后决定是否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探讨》 江勇 《法治研究》2008年第9期 31至36)柔性约束力即其法律效力表现为指导性、说服性、参考性。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区别于制定法的刚性约束力,呈现出一种柔性约束力,即法官在一般情形下,应该遵循指导性案例所阐明的法理,所解决的法律问题的约束,做到相同的情形相同处理,但允许法官在他认为遇到了特殊情形、充分说明理由以后,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裁决。(编号 056 《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郜永昌 刘克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135至141)(二)否定性有学者认为,公布的案例,只是具有参考、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案例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 周伟 《当代法学》 第23卷第2期 139至146)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不应当是将指导性案例援引为裁判的定性标准,是“说服力”而不是“约束力”。(编号40《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岳志勇《法制与社会》2009年7月中55至56)案例指导是法官学习、交流审判的参考物。(编号 03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崔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6年第4期 146到149)指导性案例效力仅仅在于提供借鉴和参考。功能在于:宣示、约束、促进和引导。(编号052《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再思考》张亚东 《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 总第269期34至37)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经典没的说。经典的案例,专家的解读,齐备的资料,学到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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