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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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70-1
ISBN:9787811343113
作者:李惠阳
页数:242页

章节摘录

  2.关于商与资本的关系的考察  (1)早期商品生产中的资本因素。在现代社会,商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商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自然经济中,生产者自给自足。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把它们同其他生产者进行交换,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包括消费的需要和再生产的需要。随着生产有了剩余,交换开始频繁,而且为了实现更加便利的交换,货币开始出现并被推广使用。交换的频繁、重复发生也必然要求在固定的场所及固定的时间完成交换,这就形成了市场。随着交换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出现一些生产者,他们直接出于交换目的进行生产,交换是为了取得货币,因为有了货币随时可以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产品。于是用于交换的产品——商品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最初正是来自商品货币关系,尽管商品货币关系不一定演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但是没有商品货币关系,没有交换,没有市场,就不会由此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①可见,即使在早期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也已经包含了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不可缺少的要素。早期的商品生产中已经包含了资本的内涵在内。  (2)资本的扩张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为典型的、最为重要的商主体。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形成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商的本质的认识。经济学认为,个别资本具有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资本规模的扩大可以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把个别资本自身获得的部分利润转化为资本;其二是个别资本相互间进行吸收或合并从而形成大规模资本。前者称为积累,后者称为集中。从资本的存在形式看,资本也并不总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在市场中以相互对立的、竞争的方式存在,这就是个别资本的生存竞争过程。个别资本的积累总是以信用为媒介而顺利进行。

前言

  在我国,尽管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已经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的普遍认同,但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依然存在。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是商法基础理论中重要的领域之一,我国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商主体登记立法,对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在李惠阳提出将此作为博士论文研究内容时我表示支持的主要原因。  李惠阳是我2001级的博士生。他学习认真、勤奋,2003年他还获得了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资助赴日本东京大学深造的机会。在此期间,他充分发挥了自身的日语优势,阅读了大量相关的日语文献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写成博士论文。此书是在他对博士论文再次进行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完成的。  作为具有较强程序性的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李惠阳的研究与一般从程序角度进行的研究不同,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展开的,颇有新意。作者在对商主体登记的历史变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商主体的复杂性与抽象性所带来的交易安全问题是商事法所必须面对并解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的营利性使商主体自身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另一方面,这种演变又使商事交易安全受到了威胁,致使商主体的营利目的无法保证。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恰恰就是把商主体从复杂变成简单,由抽象还原为具体的最好方式。而这一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正如作者在本书结论中所指出的,公示是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一方面,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需要通过公示机制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主体登记的程序和私法效果为公示机制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内容概要

李惠阳,男,1973年10月12日生,浙江东阳人,200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现为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在《法学杂志》、《法学论丛》等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主体登记概论第一节 商主体登记的概念第二节 商主体登记的基本要素与登记事项第二章 商主体登记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商主体登记的萌芽第二节 商主体登记在大陆法系的立法形成与继受发展第三节 商主体登记制度在英美法系的演进与蜕变第三章 商主体登记的现实基础第一节 商主体自身发展的结果第二节 商事交易信息交换的需要第三节 国家强制的要求第四章 商主体登记的法律价值第一节 商主体登记与法律价值第二节 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第三节 提高交易效率的价值第四节 商主体登记中的法律价值冲突与统一辨析第五章 商主体登记的若干程序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申请程序第三节 审查方式第四节 登记与公告第六章 商主体登记的法律效果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创设力的法律效果第三节 公示的法律效力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作为具有较强程序性的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李惠阳的研究与一般从程序角度进行的研究不同,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展开的,颇有新意。作者在对商主体登记的历史变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商主体的复杂性与抽象性所带来的交易安全问题是商事法所必须面对并解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的营利性使商主体自身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另一方面,这种演变又使商事交易安全受到了威胁,致使商主体的营利目的无法保证。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恰恰就是把商主体从复杂变成简单,由抽象还原为具体的最好方式。而这一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正如作者在《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结论中所指出的,公示是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一方面,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需要通过公示机制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主体登记的程序和私法效果为公示机制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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