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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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
ISBN:9787543834286
作者:余卫明 编
页数:72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法律科学,亦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民法学则只是一种法律学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相互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在理论上,按一定的标准可将民法分为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或者“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直到近代才出现,以法国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肇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才在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相继出现。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内容概要

  余卫明,男,1964年11月生,湖南汨罗人。1981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5年毕业回湘任教。1996年7月至2002年5月任原中南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出版著作多部,主编教材6部。代表性著作有:《社会保障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一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
第二编 人身权法律制度
第三编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编 债权法律制度
第五编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编辑推荐

《民法学》是网络教育法学专业系列教材之一。

作者简介

《民法学》全面系统地讲述了民法概论、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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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的书,可能还会作为简易的复习材料拿出来翻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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