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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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
出版日期:2006-1
ISBN:9787562027300
作者:刘得宽
页数:394页

章节摘录

  二、无意思能力人之行为不生法律上效果  其目的在于保护无意思能力人,惟若要行为人,一一主张自己行为时不具有意思能力之事实,则不甚其烦或举证非易,且意思能力亦有个人之差异,同时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对于欠缺合理判断能力者之意思表示不应承认其完全的拘束力,否则不足以保护表意人。因此民法遂以人之年龄及精神障碍状况为标准,作划一的规定。认为人必有意思能力者,斯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者,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能力不健全者,仅有限制行为能力。故行为能力乃是从意思能力升华转化而来之法律上得行使无瑕疵完全行为的能力。  为使法律行为完全生效,必须:(一)在各个具体的行为中,行为人具备意思能力(实质上能力,第七十五条后段: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无效);(二)行为人为民法上所规定之有行为能力人(形式上能力,第七十五条前段:无行为能力人之行为无效)。无意思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无效(民§75)。  三、意思能力与责任能力  在侵权行为中得辨识自己行为上责任之能力,便为责任能力。欠缺此种能力者,即使侵害他人权利予人以损害,亦可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任(因民法§184规定须故意过失……);故责任能力亦可称为侵权行为能力。对于无责任能力者之侵权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负其责任(民§1871);因为实际上,由幼少者或精神障碍者负责任,不如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来得有效。责任能力之有无,以行为人于行为时,实际上有无识别力为断(民§187)。故责任能力虽亦以意思能力为标准,但其标准为具体的;与行为能力之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准(抽象的标准)者,自有不同。  总之,侵权行为需要责任能力,法律行为则需要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实际上即侵权行为上的意思能力。  ……

内容概要

刘得宽,学历: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1960)日本国立东北大学法学硕士(1965),法学博士(1968)(日本文部省奖学金)美国维琴尼亚大学访问教授(Visiting Professor,ACLS Fellow)(1971-1972)德国杜宾根大学特别研究员(Humboldt-Stipendiat鸿博奖学金)(1976-1977,1979)日本国立东北大学访问教授(日本交流协会邀聘,1980)德国柏林鸿博大学交换教授(1997,2000)。
曾任:政大、台大、文化、辅大、东吴、东海、警官学校教授。
现任: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及大学院法学研究所专任教授。
主授: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比较民法、民法专题、中国法、法学绪论。
著作:民法总则(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法学入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分期付款买卖(正中实用法律讲座之一)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获嘉新优良著作奖)民法亲属继承实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抵押权不可侵性(博士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序论   第一章 民法之概念   第二章 民法典之成立背景及其编制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  第六章 民法之基本原理(财产法之指导原理)   第七章 私权第二编 本论   第一章 序说  第二章 私权之主体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项 权利能力      第二项 死亡宣告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死亡宣告之要件        第三款 死亡宣告之效力        第四款 死亡宣告之撤销      第三项 行为能力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行为能力之态样        第三款 禁治产人      第四项 人格之保护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能力不得抛弃        第三款 自由不得抛弃        第四款 人格权受侵害之保护      第五项 住所    第三节 法人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      第六项 法人之监督      第七项 法人之住所      第八项 法人之消灭      第九项 外国法人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私权的客观概说    第二节 物之意义    第三节 物之分类      第一项 法律上分类      第二项 学理上分类  第四章 私权之变动    第一节 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法律事实      第三项 法律现象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一项 法律行为总说       第二项 法律行为之种类       第三项 法律行为之解释      第四项 法律行为之要件     第三节 行为能力       第一项 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二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一款 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第二款 相对人之保护        第三款 独立有效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标的(内容)       第一项 标的须确定(或可得确定)       第二项 标的须可能      第三项 标的须合法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意思之欠缺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真意与表意之故意不一致        第三款 真意与表意之偶然不一致——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瑕疵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受诈欺之意思表示        第三款 受胁迫之意思表示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第六节 条件及期限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条件      第三项 期限    第七节 代理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代理三面关系        第一款 代理权(代理关系)         第二款 代理行为        第三款 本人之效果归属(代理行为之效果)     第八节 无效与撤销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无效      第三项 撤销      第四项 效力未定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问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消灭时效完成之要件       第一项 消灭时效之客体      第二项 事实状态之继续         第一款 序说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期间        第三款 消灭时效期间之起算点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        第五款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第三节 消灭时效完成之效果    第四节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权利滥用    第三节 自力救济      第一项 自卫行为      第二项 自助行为附录   一、事项索引  二、条文索引

作者简介

民法为法学之基本,亦为社会科学之精髓,与社会之关系极为密切;同时还具有实用性,所以研习民法,在法律学系自不待言,而在法、商学院其他各科系中,亦泰半设有民法课堂。高、普考以及各种就业考试,只要有涉及法律之处,亦大都须考民法一门。
本书为民法总则,而非民法总论;内容虽有涉及民法总论及私法总论之处,但却非以此为重心。作者执笔之初衷,一方面以初习民法者为对象,另一方面更藉此向学术界及法律实务界同仁提供浅见,以资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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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刘教授还有一本《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行之大陆,一并观之,可见很多大陆主流学说受其影响不小。比之郑玉波先生的同名著作,其行文尚嫌周折,语言不及前者晓畅。
  •     编辑不认真,有不少错字和排版上的小问题
  •     这本里的“形成权”有点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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