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冲突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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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61536759
作者:杨长海
页数:37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书拟尝试用欧美冲突法的框架研讨知识产权冲突法问题,即除法律适用之外,还包括法院管辖权问题,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本研究中不作具体的探讨。研究的内容大体拟作如下安排:本书在结构上分为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要得以建立,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空间,且有理由令人相信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本书将在总论部分第一章首先对知识产权冲突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空间作详细论证,清理知识产权与冲突法相连结的认识障碍。知识产权与冲突法的关系,关键决定于知识产权与其地域性的关系。①本书不试图不切实际地“清除地域性”,而是探求对于知识产权“地域性”与冲突法关系认识性突破。在此基础上,探讨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基础,指出知识产权国际化条件下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制度保障,也是知识产权冲突法存在的制度空间。此后,本书阐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作用,这是创制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原动力。总论部分第二章从实证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形成挑战,也是知识产权冲突法产生的依据。本章将首先讨论传统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在现代语境下如何得以突破,接着讨论新的语境下突破传统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所带来的如保护国法适用范围不确定性、平行诉讼所引发的当事人选购法院问题以及过度管辖影响司法效率问题,再接下去讨论新的语境下国际社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问题。

内容概要

杨长海,男,1965年生,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1988—1990年就读于安徽教育学院,获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1—2004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2009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曾在《电子知识产权》、《科技与法律》、《前沿》、《理论探讨》等学术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总序内容摘要ABSTRACT缩略语表导论一、本书选题的缘起及研究现状二、选题的价值、意义与研究创新三、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四、研究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五、两个名词解释总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私权论二、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冲突法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制度基础一、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产权与冲突法的连结点二、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空间三、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的制度保障第三节 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作用一、对传统保护知识产权之国际公法作用的反思二、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与冲突法作用三、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冲突法条款第二章 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第一节 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分析一、专属管辖权的突破二、适用外国法第二节 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跨国实施面临的挑战及其策略走向一、互联网语境下传统知识产权实施制度面临的空前挑战二、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跨国实施之策略走向第三节 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冲突法面临的新问题一、选购法院与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问题二、过度管辖与司法效率问题三、法律适用:地域性方法的异化与保护国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第四节 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问题的国际探索与努力一、概论二、布鲁塞尔公约体系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四、WIPO与知识产权冲突法五、美国ALI与《知识产权原则》六、欧洲MPI与《知识产权建议案》七、小结分论第三章 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一:法院管辖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的法院管辖权一、知识产权产生、效力与管辖权冲突二、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特别“管辖权条款”三、有关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法院管辖权的理论与制度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管辖权一、背景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与管辖权冲突二、专属管辖VS非专属管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一般理论与内国实践三、意思自治VS反意思自治:知识产权侵权与协议管辖四、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特别问题:临时措施与多被告案件第三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法院管辖权一、概述:知识产权合同与管辖权冲突二、知识产权合同:特别管辖与普通管辖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管辖第四节 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院管辖权一、跨国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二、知识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权冲突三、知识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冲突的解决第五节 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一、本章小结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第四章 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二:法律适用第一节 知识产权产生、效力、范围、终止的法律适用一、一般财产的法律适用方法:戴西、莫里斯方法的异议二、作为特殊财产的知识产权冲突规则的决定因素三、知识产权产生、效力、范围、期限及可转让性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二节 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一、专利与商标等需要注册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二、版权等无须注册权利所有权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一、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三、一般结论第四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辨析二、一般合同法律适用原理在知识产权合同上的运用三、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适用的限制第五节 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一、本章小结二、我国知识产权冲突规范的拟定尾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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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知识产权冲突法论》内容简介:知识产权国际化为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决定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问题迭出。特别是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给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挑战,呼唤人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法。《知识产权冲突法论》试从理论与实证的层面对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制度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国际实施中发挥作用。
全书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TRIPS协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冲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起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知识产权地域性不能成为冲突法方法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根本性障碍。反而,一国承认和尊重作为立法管辖权表现形式的他国知识产权法在该他国域内的规范效力构成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所推动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过程,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历史契机。然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不但没有消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反而肯定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冲突法从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据。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仅诉诸实体的国际公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参与者要么单纯获利要么单纯付出代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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