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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
ISBN:9787802475465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
页数:578页
章节摘录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4.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4.1.3.3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本章。4.1.3.1 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章 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 新颖性
第四章 创造性
第五章 实用性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七章 检索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第八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第二章 专利费用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其他
索引
修订说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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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10(精)》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专利审查指南2010(精)》内容简介: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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