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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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
ISBN:9787503640810
作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等编
页数:565页

书籍目录

归类 总规则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报及类 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陷及奖分解产品;拍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服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真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资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一十章 药品  第一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跌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 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 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 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美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肢公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经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真地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莫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纺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日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莫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莫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 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 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 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田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 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资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资金属、包资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美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 先学、照相.电影、计记、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递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莫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 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 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作者简介

本税则是在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02年版《协调制度》基础上制定的。
本税则共有7445个税目。比2002年版税则增加了 129个税目。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本税则设置4个税率栏目,各栏目税率的适用范围如下: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了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今年的协定税率仅适用于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四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57个税目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今年的特惠税率仅适用于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_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什“除外)。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和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二(第548页)。
本税则在最惠国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最惠国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四(第55页)。
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经海关核定为是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本税则附件五的ITA税率计征税率(第553页)。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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