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新探》章节试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经济法 > 生态法新探章节试读

出版社:人民
出版日期:2002-8
ISBN:9787010037318
作者:曹明德
页数:383页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153页

宪法在环境与资源立法的生态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宪法在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地位上,具有重要作用。
2.宪法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和一些重要的环境要素的所有权,这位环境资源法律的生态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3.宪法在创设新型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很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这一新型的人权,从而为环境资源法律中设立环境权提供宪法根据。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361页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法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者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手段。作出民事制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和干预。1988.4.2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中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一般说来,并非对所有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人都要采取这种手段,它仅适用于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206页

生态化方法的基本含义是将每一个与利用自然环境有关的行为生态化。具体包括:
1.将自然生态系统中那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自然要素和自然资源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赋予它们应有的法律地位。
2.在立法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其法律地位。
3.在立法上确立生态利用人的范围,并明确其法律地位。
4.在立法上确立生态利用人的义务。
5.在立法上确立违反生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生态法律责任,包括生态民事责任、生态行政责任、生态刑事责任。
6.实现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指在进行部门立法时必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生态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的利用作出相应规定。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295页

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法律对初始产权的分配不影响通过市场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相反,当交易费用为正时,法律对初始产权的界定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换言之,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239页

在水资源方面,要改革水价形成机制,使其价格充分体现其价值。在水价的构成上,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个部分。资源水价是体现水资源的价格,实际上是对水资源损耗的补偿,可通过征收水资源费或税来体现。工程水价就是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代价,具体体现为供水价格。环境水价就是经使用的水体排出用户范围后污染了他人或公共水环境,为治理污染和水环境保护锁需要的代价,具体表现为污水处理费。水价改革要按照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个部分来设定,最后统一为一个水价,从而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242页

《奥尔胡斯公约》:
1.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政府机构所掌握的环境信息;
2.每个人都有权利从早期阶段就参与环境决策;
3.对于违反上述两项权利或违背环境保护法律的公共决策,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提出质疑。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189页

在我国生态法学界,主流观点还是赞成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整治法统一到一个部门法中,并给其一个统一的名称,尽管对这个名称叫什么还存在分歧。
p200:在现今的历史时期内,作为生态法保护对象的只能是那些具体的与社会发生交互作用,并且能够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客体和自然资源。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89页

在法律制度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鼓励可更新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1.制定法律废止和取消生产或使用化石燃料的补贴。
2.征收碳税。对污染物或产生污染的燃料进行征税,也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促进能源效率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方式。
3.取消对清洁能源和可更新自然能源的投资和进口的限制。
4.对可更新能源和自然资源给与技术和税收上的优惠。
5.实行可交易的可更新能源证书(TREC)和可更新能源配额制(RPS)
6.制定规章和标准
7.政府的绿色采购
8.《京都议定书》机制:共同实施(JI)、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污权交易机制(ETM)
共同实施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转型国家领土上,通过减少污染源或汇的清除,实施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所得的削减排放指标可以用于抵消发达国家自己国内的削减排放目标。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参与。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359页

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并不具有合理性,这势必导致同样程度的精神损害因加害人经济能力的强弱,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的差异而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差异。这种对精神损害受害程度的判断并非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而是一种权宜之计,仅仅是为了法院便于操作而设置的。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245页 - 第九章

生态法基本制度的内容:
一、生态规划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管理法》;2.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3.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4.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制度:《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
三、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1.从国外排污权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来看,大多有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2.企业原始排污权的核发是无偿的,而新建企业的排污权却是有偿取得的,有失公平,在全面推广前应深入研究;3.既然排污权作为一种有价资源(容量资源),就应对占用排污权的企业收取相应的费用,充分利用有限的环境容量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经济调控制度:国家用经济杠杆激励或抑制生产或消费活动
1.环境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环境资源费
五、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对物权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1.关于自然资源价值理论或“自然资本理论”;2.环境要素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3.自然资源的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4.自然资源法的物权观强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正在形成以利用为中心的新的物权观。
六、自然资源恢复制度
自然资源恢复义务或责任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行政化的趋势。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责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一种在行政监管之下的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
七、生态补偿制度
p303 徐晋涛认为,现阶段中国各级政府(主要指中央政府)应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提供者,即各级政府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同时应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如建立林权证交易市场、征收生态税和公共捐款等。美国、巴西、哥斯达黎加三国的经验表明,政府虽然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但竞争机制依然可以在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4页

汤因比指出:“要对付科技力量所带来的邪恶结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为,而是伦理行为。但是,科学对于伦理来说,属于中立的一种智力工具。所以,科学不断发达究竟会带来怎样的结果,若用伦理上的善恶的概念来说,就在于科学是被善用还是被恶用。科学所造成的各种恶果,不能用科学本身来根治。”
——池田大作、汤因比:《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24页

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在纠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反自然”主义倾向的同时,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在认识论上无视人的主体性,陷入了“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之中。而且,当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平等的同时,却忽视了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即当今现实世界中存在着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在回答现实世界的两个最重要的关系时,看到了两者之间的关联。指出当代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的原因,既有人与自然对立的因素,又有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不公平的原因,都必须加以消除。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1页 - 目录

第一章 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生态伦理观的转变
第二章 从传统发展观到可持续发展观的转变
第三章 走向绿色消费——从传统消费方式到可持续消费的转变
第四章 从生化经济到生态经济的转变
第五章 生态问题及生态立法的演变
第六章 法律生态化趋势
第七章 生态法的概念、对象、特征、地位和体系
第八章 生态规律和生态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 生态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章 生态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生态法律责任

《生态法新探》的笔记-第168页

民法生态化趋势:
1.承认自然资源的财产价值和所有权。
2.新型的契约关系。
3.民事责任的归属原则——共同危险责任的新发展:在共同危险责任的认定上坚持以“客观说”代替“主观说”,即以客观结果为要件,而不问各侵权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强调的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


 生态法新探下载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