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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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9
ISBN:9787561536711
作者:张波
页数:209页

内容概要

张波,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企业法、竞争法、金融法,出版专著一部(合著);参编教材2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7篇,1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被《新华文摘》篇目辑要收录;主研、参研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2项。

书籍目录

丛书总序序内容摘要Abstract绪论  一、经济法主体的研究现状  二、研究经济法主体的目的  三、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方法  四、创新之处第一章  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基调    二、经济法主体研究的部门法立场    三、经济法主体研究的逻辑起点    四、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犬体脉络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历史分化与制度变迁    一、主体范畴的思想演化    二、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历史分化    三、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制度变迁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边界及突破    一、传统方法对经济法主体边界的确定    二、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哲学反思    三、经济法主体研究的人性路径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的适格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适格中的哲学主体思维    一、主体视角下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检讨    二、运用哲学主体思维解读经济法主体的适格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适格评判的准则    一、经济法主体适格评判的成本效益准则    二、经济法主体适格评判的权利(力)配置准则    三、经济法主体适格评判的行为效力准则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适格的具体判断    一、传统分析法学对经济法主体适格的启迪    二、权利(力)视域中经济法主体适格的解答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类型化的基本问题    一、经济法主体类型化的价值思考    二、经济法主体类型化的方法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实证考察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考证    二、《反垄断法》中的主体考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主体考证    四、《产品质量法》中的主体考证    五、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中的主体考证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类型解析    一、经济法语境中的消费者    二、经济法语境中的经营者    三、经济法语境中的政府    四、经济法语境中的团体社会组织第四章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边界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析工具    一、行为经济学的一般评说    二、行为法经济学是行为经济学的法律化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行为边界的考量与厘定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边界的考量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边界的厘定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行为偏失的矫正    一、消费者的行为偏失之矫正——消费正义    二、经营者的行为偏失之矫正——社会责任    三、政府的行为偏失之矫正——责任政府    四、团体社会组织的行为偏失之矫正——连带责任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利益关系的宏观解读    一、利益主体是剖析利益关系的关键    二、经济法主体利益关系的宏观视角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利益冲突的认知    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冲突的认知理路    二、经济法主体利益冲突的根源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利益冲突的解决    一、两个典型案例    二、主体利益冲突分析    三、经济法在解决主体利益冲突中的比较优势    四、经济法主体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编辑推荐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而当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似乎遇到了瓶颈,需要研究视域或方法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性论恰恰迎合了这一需求,它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研究路径的理论支撑,为此,作者以人性论为主线,紧紧围绕着主体研究的路径选择、主体适格、主体类型化、主体行为边界以及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等基本问题,采取层层递进的叙述的方式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构建展开了论述。

作者简介

《经济法主体研究》是按照主体研究的路径选择、主体适格、主体类型化、主体行为边界、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等层层递进的方式展开论述的。
制定法时代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只要法律是应然规则,只要社会运行矩于法律框架内,主体及其结构的法律问题就是一个与法律的演化息息相关的命题。而法律主体应该涵盖哪些实体以及在法律层面上如何界定这些实体等问题都应该归结到主体的观念反思中。与此同时,当我们探讨有关实证法意义上主体的行为时,不能轻易以一种观念作为评判标准,而应运用科学的判断方法。倘若立法思维综合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在合理、开放的基础上进行取舍,那么,由此产生的主体制度就一定较为合理。
民法的确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但这种反映仅仅是缘于民法在反映人性时客观上与市场经济规律契合而已。换言之,民法可以反映市场经济的一般条件,但对市场经济要求进行解释并不是民法的唯一目的,民法的本源性目的只有一个,即国家体制下的人性解放。与民法不同的是,经济法主体研究之所以首先要进行人性的价值预设,其目的在于以市场失灵为切入点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究。换句话说,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产生的实践基础,它表明的仅仅是一些客观外化的经济社会现象,而其内在的真正深刻原因是人性。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天然的心理倾向。经济法的人性观与民法的人性观有显著差异,民法是完全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展开探讨的;而经济法则是“契约到身份”的一种理性回归。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建构基础应当是身份,这绝非历史的倒退,而是作为制度变迁产物的经济法所应作出的回应。这一特点就要求经济法对人性的探寻必须放置于社会之中,只有如此,才能彰显经济法所需求的主体身份。从人性层面来讲,经济法要克服或矫正民法人性观的不足,理应确立“社会人”理念,而“社会人”绝无生造或强加的意味,它是以经济学、社会学的论证为根基的,其具体缘由为:其一,“社会人”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现有具体制度是吻合的;其二,倘若不能从人性这一症结上来深究,仅仅围绕克服已发生的市场失灵来进行制度设计,那也只能是一种事后调整的单一方式,难以取得真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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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经济活动主体是大问题,要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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