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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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7
ISBN:9787562039334
作者:张未然
页数:256页

《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的笔记-第147页


猪八戒的法律生活

<原文开始></原文结束>在我们中国人的文化里,猪八戒差不多是愚蠢、懒惰的代名词,整个一“头脑简单、四肢发达”。和他联系在一起的,也大多是一些贬义、负面的语汇和句式:例如,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猪八戒啃猪蹄——不知自觉、猪八戒戴眼镜——冒充大学生,等等。不胜枚举。然而,细读西游,我常觉得,在对八戒的评价这个问题上,或许我们一直存在着某种重大误解。事实上,八戒是非常理性的,他遇事从不临渴掘井,总是未雨绸缪,想一想他耳朵眼里的那四钱六分银子;八戒有着一定的文学造诣,第六十四回“荆棘岭悟能努力、木仙庵三藏谈诗”中,看到石碣上有两行十四个小字,乃“荆棘蓬攀八百里,古来有路少人行”。八戒见了笑道:“等我老猪与他添上两句:自今八戒能开破,直透西方路尽平!”,本来这一回要写师父唐僧的才华,却让这个“呆子”捷足先登。更甚至,八戒对人生不乏深刻的感悟和体认,第五十回“情乱性从因爱欲、神昏心动遇魔头”中,看到豪宅里的白骨,这个整天只关心吃饭、睡觉和美眉的八戒,竟然“止不住腮边泪落,对骷髅点头叹云:你不知是:那代那朝元帅体,何邦何国大将军。当时豪杰争强胜,今日凄凉露骨筋。不见妻儿来侍奉,那逢士卒把香焚?谩观这等真堪叹,可惜兴王霸业人。”读了这段文字,你会不会觉得和《红楼梦》里的“好了歌”有相似的韵味或禅意呢。
法国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指出:公民的生活,即为法律所组织起来的生活。除了理性思维、文学造诣和人生感悟,这里我们要阐明的是,猪八戒还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他熟稔法律思维,在取经途中,经常“象律师一样思考”,非常注重通过法律来指引自己在生活世界中的各种行为,从而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佛法,八戒或许真的是“白天不懂夜得黑”,然而,他却精通世俗世界里的规则。很多时候,他不像是一个去天竺朝圣的佛子,倒像是阴差阳错来到取经团队里的法律人。
第十九回中,孙悟空先是变作高太公的女儿将八戒打败,又追至八戒栖身的山洞前,一顿铁棍,把两扇门打得粉碎,此时的八戒“正喘嘘嘘的睡在洞里”,听见打得门响,跑将出来,厉声骂道:“你这个弼马温,着实惫懒!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孙悟空笑道:“这个呆子!我就打了大门,还有个辨处。象你强占人家女子,又没个三媒六证,又无些茶红酒礼,该问个真犯斩罪哩!”像极了律师间的交锋,这哥俩的对骂,竟然是一场唇枪舌剑的法律辩论!八戒的主张非常明确,把自己的大门打破,孙悟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此,我们看到,八戒有着非常强的权利意识,看重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在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曾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演讲,他这样形容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即使最穷的人任其寒舍在风雨中飘摇,也不容许尊贵的国王踏入半步,仍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然而,长期以来,在传统中国的文化语境中,强调重义轻利,不计较个人利害,和利益、或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也大多是一些贬义、负面的词汇:例如“见利忘义”、“利欲熏心”、“唯利是图”、“急功近利”、“利令智昏”、“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等。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中,人们的权利意识渐渐枯萎乃至虚无。没有受“义利之辨”的影响,八戒能够“认真对待权利”,流露出的权利意识是令人赞赏的。更甚至,即使面对至高无上的权威,八戒也不会隐忍,选择“沉默是金”,做一个“沉默的大多数”,他从不缺乏捍卫自身权利的勇气和决心。在最末回,佛祖如来在灵山接见取经团队,并论功行赏,看到唐僧、悟空等人纷纷成佛,八戒口中嚷道:“他们都成佛,如何把我做个净坛使者?”
第二十三回,黎山老母、观音、普贤、文殊菩萨四人化身“娘女四人,意欲坐山招夫”(即贾母、真真、爱爱、怜怜),来考验唐僧师徒的取经意志,大家怂恿八戒留下,八戒内心里也非常渴望留下,从而放弃“一路上的仆仆风尘”,过人人向往的“东边我的美人,西边黄河流”的日子,可这话不能直说,还是要找出个不能留下的理由,八戒便道:“话便也是这等说,却只是我脱俗又还俗,停妻再娶妻了。”没有象悟空、沙僧那样,之所以不能留下,是出于对“我的团长我的团”或取经事业的无限热爱,这里,八戒给出的竟是一个法律上的理由,即,考虑到和高翠莲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一直处于存续状态,若是留下来的话,有重婚的嫌疑。由此,我们看到,八戒在面对问题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进行法律思维。或许现代人有些不解,传统社会实行一夫多妻的制度,只要力所能及,男人有N个妻子也是可以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这里,八戒对婚姻法的理解是不是出现了偏差?其实,之所以有这样的怀疑,是因为我们混淆了“娶妻”和“纳妾”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概念。再娶不是纳妾,纳妾是不能叫再娶的,也即,再娶只能说是正室。传统社会里,男人可以多妻,但不可以双妻并嫡,所以有两个妻子叫停妻再娶,是违法的。史上最有名的停妻再娶莫过于一个叫陈世美的人,他在高中状元之后娶了公主。由此可见,八戒对当时婚姻制度的理解是非常准确的。《红楼梦》中,贾琏偷腥尤二姐,王熙凤指责其“停妻再娶”,这里,凤姐对这个名词的使用是不严格的,有偷换概念、故意吓唬的成分。忍不住再说几句“多余的话”:波斯纳在《性与理性》中对多妻制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在他看来,多妻制在另一种意义上具有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尤其是在一个具有柔软的政府权力的社会中,多妻制可以减少社会强势阶层对中央政权的威胁。如果一个社会鼓励多妻,富人们就更可能把多余的钱财用来供养妻子,而不是用来供养士兵,从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多余资源就会被分散到政治上无害的渠道中来。在性质上原本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正是因为波斯纳的分析,人类的婚姻制度也可以视为一项社会治理的政治策略。顺着波斯纳的思路,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度也有类似的治理功能,它压缩了处于强势阶层的部分男性的婚姻需求,让尽可能多的男人都能够找一个最爱的、深爱的、相爱的、亲爱的人来告别单身,从而减少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七回,看到白骨夫人第三次变幻成的老大爷,唐僧又开始犯“二”,心中欢喜道:“阿弥陀佛!西方真是福地!那公公路也走不上来,逼法的还念经哩。”八戒可没这么乐观,以法律人般的职业感觉,他敏锐地意识到,这一定是前面孙悟空打死的小媳妇、老太婆的亲人来了,八戒当即指出:“师父,你且莫要夸奖,那个是祸的根哩。”唐僧道:“怎么是祸根?”八戒道:“行者打杀他的女儿,又打杀他的婆子,这个正是他的老儿寻将来了。我们若撞在他的怀里呵,师父,你便偿命,该个死罪;把老猪为从,问个充军;沙僧喝令,问个摆站;那行者使个遁法走了,却不苦了我们三个顶缸?”这里,八戒所说,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杀人偿命,二是徒弟犯罪,师父及师兄弟连坐的问题。关于前者,不言而喻。关于后者,《大明律》规定,仅“谋反”、“大逆”罪祖父、父、子、兄弟及伯叔父等亲属连坐处斩(受业师与伯叔父同),而“故杀”罪亲属及受业师等并不连坐。孙悟空打死小媳妇、老婆子,属于“故杀”,而非前面的“谋反”或“大逆”,因此,按照法律,八戒说三人要一齐为悟空“顶缸”,显然是扩大了连坐的范围。这是怎么回事呢?我想,很可能不是八戒一时糊涂,记错了法条,而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纯熟掌握,他故意对中有错,错中融对,刻意为之,让人放弃思考。因为这时候的八戒初入团队,他有意用加重量刑的夸大之辞,来恐吓唐僧,使他逼大师兄出走,从而使自己在团队的劳动分工中占据有利的竞争位置。说八戒是“呆子”,八戒真的很冤枉,其实,这个家伙猴精猴精的。
第三十一回,为引诱黄袍怪(奎木狼)出来,悟空绑架了他的两个孩子,跟八戒、沙僧道:“你两个驾起云,站在那金銮殿上,莫分好歹,把那孩子往那白玉阶前一掼。有人问你是甚人,你便说是黄袍妖精的儿子,被我两个拿将来也。那怪听见,管情回来,我却不须进城与他斗了。……”,沙僧永远是谦卑的,像大海一样沉默。我们来看看八戒的反映,八戒笑道:“哥哥,你但干事,就左我们。”行者道:“如何为左你?”八戒道:“这两个孩子,被你抓来,已此唬破胆了,这一会声都哭哑,再一会必死无疑。我们拿他往下一掼,掼做个肉坨子,那怪赶上肯放?定要我两个偿命。你却还不是个干净人?连见证也没你,你却不是左我们?”透过这段话,八戒展现出了很强的证据意识。何家弘老师说,证据意识,即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毫无疑问,证据意识是法律人思维的重要体现,然而,两千年以德治国的实践,使我们大家的道德思维比较“彪悍”,而证据意识欠缺。邓晓芒先生曾谈到,中国人讲真诚,西方人讲真实。西方人要证明自己确有诚意,总要凭借外在的真凭实据,如契约、财产以及与此相关的签字和信誉。而在中国人看来,一个人要凭借这些才相信另一个人,这恰好是不相信人、不以诚相见的表现。在中国人看来,为了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而保留证据是有违诚信这一道德理想的。这也就不难理解,现代婚前财产公正制度在我国的处境和遭遇了。和习惯于道德思维的人不同,八戒的证据意识,表现了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进一步地,八戒的法律思维在一定程度上,也实践了霍姆斯的“坏人理论”,即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也只有这样,法律在八戒的日常生活中,才是一直在场的,即使在同师父、师兄、师弟的相处中,也没有缺席。整部小说中,反映八戒证据意识的情节还有很多,例如,第五十回中,悟空外出化缘,三人久等不来,于是他们走进一座高楼,恰巧“串楼旁有三件纳锦的背心”,八戒向唐僧建“且脱了褊衫,把他且穿在底下,受用受用,免得吃冷。”三藏道:“不可不可!律云:公取窃取皆为盗。倘或有人知觉,赶上我们,到了当官,断然是一个窃盗之罪。还不送进去与他搭在原处!我们在此避风坐一坐,等悟空来时走路,出家人不要这等爱小。”听了唐僧的这番话,八戒道:“四顾无人,虽鸡犬亦不知之,但只我们知道,谁人告我?有何证见?就如拾到的一般,那里论甚么公取窃取也!”
第三十八回,悟空为救沉尸井中的乌鸡国国王,骗八戒说去偷宝贝,八戒道:“哥哥,你哄我去做贼哩。这个买卖,我也去得,果是晓得实实的帮寸,我也与你讲个明白:偷了宝贝,降了妖精,我却不奈烦什么小家罕气的分宝贝,我就要了。”行者道:“老孙只要图名,那里图甚宝贝,就与你罢便了。”八戒听见说宝贝都给他,“就满心欢喜,一毂辘爬将起来,套上衣服,就和行者走路。”结果大家都知道,八戒又被孙悟空“嘻唰唰”了,或者,又印证了前者的愚蠢、后者的聪明。可是,这段话里,八戒分明表现出了很强的契约意识,在做事之前,他非常注重用合同的方式来明晰彼此的权利、义务。他要让孙悟空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让他人做事,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大家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对应的。八戒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同样属于法律思维,是对“先君子后小人”的传统道德观念的一种颠覆。西行路上,八戒和悟空签订过多次这样的契约,可是,我们大家都知道,八戒其实并没有从中捞到什么便宜,我想,问题不是出在合同的条款,而是和合同相对方比较,八戒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能力不足。
第四十一回,红孩儿弄旋风将唐僧摄去,悟空与八戒寻到他洞门前,只见妖精一只手举着火尖枪,站在中间一辆小车上,一只手捏着拳头,往自家鼻上捶了两拳,准备从鼻孔中放出“真三昧火”。对这一反常举动,八戒进行了大胆的、也是合理的法律推理:“这厮放赖不羞!你好道捶破鼻子,淌出些血来,搽红了脸,往那里告我们去耶?”由此,我们看到,除了实体法,八戒的诉讼法知识和意识也是完备的。这一方面,在第八十三回“心猿识得丹头、姹女还归本性”中,有着更充分的体现:孙悟空在无底洞寻获了一块写有李天王、哪吒三太子的牌子,即欲启程去灵霄殿打官司,对于诉讼结果,和师兄的过分乐观相比,八戒则表现出了出奇的冷静,道:“哥啊,常言道,告人死罪得死罪,须是理顺,方可为之。况御状又岂是可轻易告的?你且与我说,怎的告他?”据林鸿雁等学者考证,这里八戒所说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告人死罪得死罪”,《大明律·刑律五·诉讼》“诬告”条规定:“凡诬告人……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八戒所谓“常言”,是按被诬之人已遭处决而论,取从坏处着之意,虽不全面但确有根据。二是关于御状不可轻易上告,《大明律·刑律五·诉讼》“越诉”条规定:“凡军民诉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由此可知,告御状而不实者重于一般越级上诉。八戒所说,实是知律之言。
想当年,孙悟空师从菩提老祖,学艺有成,一个筋斗能翻十万八千里,同学们都开玩笑,说:“悟空造化!若会这个法儿,与人家当铺兵,送文书,递报单,不管那里都寻了饭吃。”我总觉得,如果不是西行,八戒要找份工作也并不困难,甚至要比孙悟空送文书的那份工作更体面些。
余秋雨老师在《抱愧山西》一文中写到,我在山西境内旅行的时候,一直抱着一种惭愧的心情。长期以来,我居然把山西看成是我国特别贫困的省份之一,而且从来没有对这种看法产生过怀疑。同样,长期以来,我们把八戒看轻了,他的深厚的法律素养被他的“脑袋大、脖子粗”的外表给遮蔽了。读了上面的文字,你是否感觉有些抱愧八戒呢?在西游的路上,八戒一直和法律零距离,或者,法律,已经成了他的一种是生活方式,和八戒要去的灵山不同,它只是远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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