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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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08-10
ISBN:9787509306970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52页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注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参加中国境外的投标不应适用本法规定,而应当适用招标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  本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本法第3条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本、法有所区别地进行了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的规定。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采购,否则采购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日,而且是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有关设备、线路、管道等的安装工程项目。这里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等。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禁止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 件  第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条 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资格条 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对拟分包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二条 串通投标的禁止  第三十三条 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与骗取中标的禁止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参加人  第三十六条 开标方式  第三十七条 评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第四十条 评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条 件  第四十二条 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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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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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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