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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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6202203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页数:2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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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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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很不错哦!!!!!哈哈
  •     简单得要命,教科书内容反而多得不得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本书挺好的,要是价格再优惠些就更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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