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中职版)

出版社:袁云亭 江苏美术出版社 (2010-05出版)
出版日期:2010-5
ISBN:9787534429798
作者:袁云亭 编
页数:17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法理解析 第一个案例,陈芳与前夫刘全离婚时,经协议由刘全抚养刘超,对刘超行使监护权并承担监护义务。刘全因公死亡后,应由谁担任刘超的监护人呢?《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陈芳应成为刘超的当然的监护人。在陈芳并不知道刘全已经死亡,刘全的亲属和所在单位也无人知晓陈芳的下落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由刘超的祖父刘成山和姑姑刘莉莉担任临时监护人是可行的。在他们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和顾虑的情况下,刘全所在单位建筑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指定刘成山、刘莉莉共同担任刘超的监护人,也是可行的。 本案原告陈芳在知道情况后,提出刘超由她监护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呢?陈芳是刘超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其依法对刘超的监护权优先于指定监护人刘成山、刘莉莉对刘超的监护权。刘成山作为刘超的祖父、刘莉莉作为孩子的姑姑,要求孩子继续由他们监护,虽然心意是好的,但在刘超的母亲有能力并坚持要求抚养的情况下,他们的要求于法无据。因此,陈芳请求由她抚养刘超,法院应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个案例,应该肯定的是,成伟可以要求王琪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琪的父母不能以离婚为由推卸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王琪的父母对王琪都有监护义务。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异父母可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规定可知,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书籍目录

第一模块走近法律篇 第一课 生活离不开法律  2 第二课权赢的维权途径 7 第二模块家庭生活篇 第三课对家庭暴力说“不”  13 第四课抚养关系何时休 19 第五课 留宿同学需担责 25 第六课 父母离异不改变监护关系  30 第七课赡养老人法不容辞 35 第八课邻里相处需互敬互谅 第三模块校园生活篇 第九课教育权不能被侵犯 46 第十课运动受伤谁买单?  52 第十一课这样“借钱”也犯法?  58 第十二课有些话不能说!  63 第十三课帮朋友帮进了监狱 69 第十四课别人的钱物莫伸手 74 第十五课“创业”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  80 第十六课好奇心不能用错地方  85 第四模块社会生活篇 第十七课走路不当要担责 92 第十八课路遇不平巧维权 97 第十九课人格尊严不容欺 103 第二十课假冒伪劣商品害人不浅 109 第二十一课 索要发票很重要 第二十二课捡东西不还也犯法 120 第二十三课手机招惹的法律纠纷 126 第二十四课 鼠标点击出来的犯罪  132 第二十五课 实习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38 第二十六课谁为工伤买单?  145 第二十七课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49 第二十八课 跳槽引发的劳动纠纷 第二十九课 保密条款不是摆设 159 第三十课 劳动者维权由途径 164 第三十一课贪小利葬送前程 169 第三十二课 小违章引发大事故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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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中职版)》由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中职版)》分为走近法律篇、家庭生活篇、块校园生活篇、社会生活篇四个篇章,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离不开法律、赡养老人法不容辞、动受伤谁买单、路遇不平巧维权、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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