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7项核心技能》章节试读

出版日期:2016-3
ISBN:978730126559X
作者:葛鹏起
页数:368页

《检察官的7项核心技能》的笔记-第1页 - 1

《检察官的7项核心技能》读书笔记
总体评价:干货不多,废话很多。但不得不承认,在逻辑上自成体系,在后期宣传上造势不错,这两点不是一般人能做到。一个非知名大学的学生,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完成华丽的蜕变。若干年后,我呢。岌岌可危,不可终日。
P32 (全书最干货的一段,对照这个标准,现阶段的我真是弱爆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我才能具备“会”“熟”“化”啊。)
我认为“会”是知道一个法律知识点最基础的知识,看到或听到某个法律知识点时不陌生,能说出基本的规定。“熟”还得对更深层次的具体、复杂的规定有所了解,知道有哪些司法解释及地方性规定,并知道该知识点现行的主流法学理论有哪些。“化”是能把“会、熟”中所有知道的知识应用到分析、解决一个个案件当中。以“盗窃罪”举例。
1.能回答这三个问题,达到对盗窃罪知识“会”的程度
问题一:盗窃罪是一个什么类型的犯罪?在刑法第几章能找到这个罪名?
参考答案:盗窃罪是一个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在刑法的第五章可以找到与这个罪名相关的法条规定。
问题二:盗窃罪的刑罚种类有哪些?罚金是单处还是可以并处?适用死刑吗?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对盗窃罪的刑罚种类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没收财产。已经取消了死刑这个刑种。
问题三:盗窃罪的刑罚分为几档?各档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的处罚分为三档: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能回答这三个问题,达到对盗窃罪知识“熟”的程度
问题一: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是什么?相应幅度的标准(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在你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我所在的云南省的规定为“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5万元为起点。
问题二:盗窃罪在犯罪的量刑上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参考答案:盗窃罪在犯罪的量刑上的具体规定如下: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3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3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另外,各省还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
问题三:盗窃罪在现在的刑法理论上有些什么观点,现行观点是什么?这些观点对刑法的适用有什么关系?
参考答案: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盗窃罪理论方面的观点主要是关于盗窃罪行为方式中对“秘密”窃取的理解(对“公开盗窃”行为的具体分析);关于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时的几种不同观点(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3.能达到这三个标准,达到对盗窃罪知识“化”的程度
“化”这个标准我认为多少有些超出了基本功的范围,已经不完全是对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价,而应该是对法律实践程度的评价,这里既然讲到,也就把“化”的标准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标准一:看到一个案件,能准确地判断出这个行为就是构成盗窃罪,能区别相似罪名。
标准二:能分析掌握现有证据哪些能证明犯罪想构成,能识别出还差哪些证据。
标准三:能综合自首、立功、主从等法律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态度、退赃等各方面的因素提出量刑建议。
P86 检察官书单
一、法条、案例类
《刑法应用一本通》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二、公诉类
《国家公诉人办案规范手册》
《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
《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
《打开公诉这扇门》
三、职务犯罪类
《反贪侦查实战要领》
《反贪侦查破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
《反贪精细化初查实战运作》
《吴克利讲讯问——10堂侦查讯问攻略课》
《反贪侦查僵局的破解》
《反贪侦查中案件认定的疑难问题》
《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
《反贪侦查百问百答——心理篇、文书篇》
《反渎职侵权侦查实战要领》
《反渎职侵权办案实务一本通》
《渎职侵权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侦查取证如何对接公诉审判(法官对侦查工作的点评与建议)》
《职务犯罪审判实务》
《纪检监察工作常用法规实用全书》
四、律师类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
《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
《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
《远见》 张勇
六、实用知识类
《标点符号用法》
《时间,会用才能身价倍增》
《别对我说谎:FBI教你破解语言密码》
《微反应:小动作背后隐藏着什么》
《微表情:如何识别他人脸面真假》

P102 法律类数据库
北大法宝、国家法规数据库、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库”、无讼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 law 、东方法眼。
P144 总结,总结(转化成文字;内部交流)
一、总结法条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
二、总结判例
1.可以用判决书指导自己的判断和方向
2.总结判决书当地法院的司法观点
三、总结查办案件的方法
1.总结自己所办的案件
我们要把每一次的办案实践都当做成长的阶梯,每一个案件的查办都要用心去做。为什么三五年后,有的人办案水平提高很快,而有的人感觉还是原地踏步,没有总结可能就是原因之一。
2.总结相关书籍中讲授的办案方法
四、总结办案技巧和办案实用信息
P168 三色写作法
“三色写作法”分三步:
第一步,红色(范本)。先找到与你现在要写的法律文书最相近的一个范本,比如说你要写一份起诉书,那就找出和你这次要写的最相近、法律条文大部分相同、适用罪名和证据也基本一样的一个范本,拷贝后把全部的字体颜色转为红色。
第二步,蓝色(修改稿)。在红色的基础上开始写作,按现在的需要进行修改。每改一段或者一行(根据情况自己决定)就把之前的红色改成蓝色。这样你就知道哪些内容已经改了,哪些内容还是范本原来的内容,就算中途有事离开或者明天再改也不会和范本混淆。
第三步,黑色(最终稿)。当所有的红色(范本)改为蓝色(修改)稿后,最后再进行一次检查,看看法律适用、内容、标点符号、文号这些是否都正确。每检查一段或者一行就把之前的蓝色改成黑色(最终稿),也就是最后要打印的颜色。
这样三种颜色写作、修改下来,一份法律条文引用、内容、格式、用词都正确、漂亮,能用的法律文书也就出来了。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要拘泥于“三色”,如果要多修改几遍的话,“四色”“五色”也无妨;二是范本也不一定非得是一个,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现在要写作的内容要用到两个以上范本的内容,也可以一个为主范本,其他几个为辅范本。总之,方法都是为目的服务的。
P176 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的七种错误
1.如何正确引用法律名称
(1)如果引用的是法律名称的全称,应当加上书名号。例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
(2)如果使用的是简称就可以(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不加书名号。例如:修订后的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
2.如何正确地引用法条内容
(1)如果引用法条原文的内容时要用冒号和引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如果引用法条时是自己的话进行表述则用逗号。例如:《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3.文章结构层次序数及标点符号的用法
(1)文章的第一层使用“一、二、三……”,标点符号要用“、”。例如:“一、”“二、”“三、”。
(2)文章的第二层使用“(一)、(二)、(三)……”,“()”之后不再用标点符号。例如:“(一)”“(二)”“(三)”。“(一)、”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3)文章的第三层使用“1、2、3……”,标点符号要用“.”。例如:“1.”“2.”“3.”。
要特别注意,标点符号是用“.”而不是用“、”,这点也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我见到过很多机关、部门的文件中都出现过这个错误,甚至在高检院下发的文件中也看到过这种错误。
(4)文章的第四层使用“(1)、(2)、(3)、”,“()”之后也不再用标点符号。例如:“(1)”“(2)”“(3)”。
4.三种序数词标点符号的使用
使用“首先”“其次”“再次”表示顺序时,用的是“,”,不能用“、”。例如:“首先,”“其次,”“再次,”。
使用“第一”“第二”“第三”表示顺序时,用的也是“,”,不能用“、”。例如:“第一,”“第二,”“第三,”。
使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顺序时,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例如:一是两个检察院之间通力协作。
5.文章标题标点符号用法
文章内部的标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三级标题的末尾,不管是居中标题,还是缩两格单独成行的标题,一般都不加标点符号。例如“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或“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是最常见的两种错误用法。
6.概述及缩写表示集合群体意义的词语不能用顿号分隔
(1)在做笔录中,我们常要记录一些当事人自己也记不清的概数,如“对方过来了七八个人”,但很多人在记录中会写成“对方过来了七、八个人”,这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说的是表示大概的书目,概数是不能加顿号的,概数之间不需要停顿,如果我们加上了顿号,便成了“七”和“八”的并列关系,就不符合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意思了。
(2)在一些是缩写的表示集合群体意义的词语,由于这些词之间结构紧密,所以不能用顿号分隔开来,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父母”,检察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是“公检法”这个词,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公检法”写成了“公、检、法”。
7.并列词语之间不能使用逗号
例如:本院一共有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12个内设部门。因为这些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所以不能在这些词的中间使用逗号,如“公诉科,侦查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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