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千刀》章节试读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3-7
ISBN:9787100098236
作者:[加] 卜正民,[法] 巩涛,[加] 布鲁
页数:333页

《杀千刀》的笔记-第87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凌迟作为合法的刑罚最早见于《重熙条制》(1036年)。它在《刑法志》的早期文献中与斩、绞并为辽朝的三种死刑。

《杀千刀》的笔记-第109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废除凌迟的文告与1905年4月24日发布,它是中国适应现代世界的法律概念和道德观念的肇始。

《杀千刀》的笔记-第96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因此,隋唐刑律被奉为检视其余全部刑律的合法性的圭臬。
唐律主要沿袭隋律,以致唐王朝在747年敕令取缔了死刑,以追求不用酷刑便能治国的理想。直至后来凌迟的出现被西方人认为是中国的人性的倒退。
元朝是第一个正式将凌迟编进法典的王朝。
相隔几百年,一个盛朝以废除肉刑为理想追求并付诸实践,一个蒙古人的王朝却主张把残酷到难以想象的刑罚收入法典。里面究竟蕴藏了多少原因?种族问题肯定不是唯一的原因。

《杀千刀》的笔记-第105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莫里循和阿拉巴德)两个学者都认为,犯人身体遭受的剧烈疼痛不能解释凌迟的威力。相反,他们根据直觉判断,凌迟的威慑力在于它与人们对身体在来世的前景的忧虑相关。两人的论述均受到基督教中国人来世观念的影响,而基督教的这种理解在19世纪的西方观察家中间颇为流行。而这种误解可能源出于博学的荷兰汉学家高延(J.J.M de Groot)。......高延因其阐释而坚信,凌迟是下列信仰的确证:“死者复活的信仰牢牢捕获了古代中国人,促使他们创造了许多种防止死尸腐烂的做法;从而自然而然地发现他们同样珍视此种信念:肉刑致使身体不再适合禀受魂魄......剐碎死者是最严厉的刑罚的观念,仍然在近代中国的刑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杀千刀》的笔记-第97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如丘濬所言,“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惟有绞、斩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焉。所谓凌迟处死,即前代所谓剐也。前代虽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著于刑书。著于刑书,始于元焉。”蒙古人就这样终止了特殊的五刑和本该废除的“肉刑”之间的区别,进而强化了中国汉人的偏见,即内亚区域之人(Inner Asians)是中国传统刑罚实践中最坏部分的始作俑者。在宋代经常使用的凌迟,刚开始只是临时的非常措施。明代以凌迟为正式的合法刑罚,法官可以用它惩罚以下四类罪大恶极犯人:叛国弑君(大逆),杀害尊亲(恶逆),族内仇杀和以巫咒或残忍手段剜割活人身体。

《杀千刀》的笔记-第98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在任何情况下,正规的死刑斩和绞都被严格限制。正是元代出现了违背平常规则和程序的特别法律(extraordinary law),罪名自犯人本人衍及其三代亲属,即犯人祖父母以下的所有直系亲属。同样,任何与叛乱或大逆(Great Sedition)有关联的人,甚或仅仅知道谋逆的人都成为惩罚的对象。凌迟成为保护皇室和家族权威的特别法律的标志。特别法律用异常严厉的刑罚保护特殊权力(尤指皇帝和族长),成为打破普通法律基本原则的特例。特别法律指控集体犯罪,并进行处罚,同时却无视犯罪动机。
是否跟元代把人分成几个等级的制度有关?

《杀千刀》的笔记-第95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典范的叙事认为,在上古三代,五刑(the Five Punishments)极为残酷。五刑包括砍断手、足、阉割男根(幽闭女阴)、墨刑(ink punishments)和炮烙等五种肉刑(flesh punishments,即刖、宫、墨、烙和劓)。

《杀千刀》的笔记-第86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10世纪以前“坟头侵蚀”(tumulus)总是暗示“制度衰变”(“institutional decay”),但两个明显的变化也出现于这个世纪。首先,陵字的基本含义“坟头”变为“冰块”。第二个变化是出现了刑罚上的解释。这两个含义——坟头遗址的侵蚀和肢解的刑罚概念——见之于辽、宋两朝的官方历史记载。在元代官方历史和成文法典中,第一个含义被停用,第二个含义被保留。因此,在时间跨度相对较短的一个世纪(大致在11世纪)里,该词的含义发生了巨大转变,出现了刑罚上的新义项:凌迟处死,“以切或肢解的方式处死”。
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首先要考虑更早的10世纪发生了什么。该词从旧义到新义的决定性转变发生辽代(907-1125)。辽是与宋朝并存了近两个世纪的契丹王朝,打败北宋后跻身为合法政权。凌迟使用模凌两可的汉字为外形,充分表明它曾是契丹语中类似“支解”的发音。我们在古代大草原方面的知识甚为贫乏,对汉语中类似词组的认识也不够准确,因而可能完全无法找到可靠的语言学证据,但这种解释也未尝不是一种合理的假设。
从字音字形出发寻找凌迟的来源,,这种方法适合用在研究中国很多问题上。

《杀千刀》的笔记-第107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凌迟的象征性和实际的宗旨,正如夷三族较早时期所做的那样,均在于抑制犯人及其亲属的身体,并遏制犯人在来世的轮回。职是之故,词源学上“夷平坟头”的陵迟与最终被称为凌迟的词并非完全没有关系。凌迟的描述提供了一种“观念符号”(表述这种刑罚的一个不当措辞),它几乎不见于现实生活之中,而在严厉处决犯人三代亲属方面尤其如此。这种观念符号一方面揭示了凌迟的用意;另一方面也表明它并未给犯人的疼痛赋予重要意义。意味深长的时刻既不在西方观察家们担惊受怕的短刀剜剐之时,也不是犯人毙命的那一瞬。它发生在凌迟结束的那一刻,准确地说,它是指犯人毙命之后,其尸首零碎地散落在污秽的刑场一事。此时正是”坟头“被”夷平“,正是犯人的尊严扫地、身体也不能复原。伴随着坟茔被”夷平“,家族礼制的延续性也走到了尽头。因此,个人身体受辱象征着家族名誉蒙羞。通过凌迟一人,从而在礼制上毁掉整个家族。”夷平“也是一种政治行为。法律认可统治家族进行你死我活的世仇斗争,遏制任何宗族的成员挑战其权威,法律同时也避免自己的王朝陷于法律形式上的施暴者处境,而这种施暴之令只能由皇帝一人宸断。朝廷九五之尊的生存压倒了一切有关凌迟合法的问题。
一直以为凌迟仅仅是为了惩治罪大恶极之人而设,但如此残酷的刑罚可以历经几个皇朝并不只有这一个功能,统治者注重的其实是其背后的政治功能。中国自古以来注重礼制,一个犯人即使并不是被处于凌迟这种极刑,任何一种稍重的刑罚都可以对这个宗族带来重创。而凌迟作为九五之尊的秘密武器在铲除顽固敌人时却颇为好用,这个时候就不存在什么公平公正。在封建制度向来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

《杀千刀》的笔记-第103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对王明德和陆游而言,凌迟之所以不合情理,是因为它对身体的亵渎不但违背自然秩序而且还嘲弄了仁政,而好政府实行的正是仁政。凌迟声称要惩治的罪恶,恰好是它自己所犯。

《杀千刀》的笔记-第31页 - 第一章 王维勤的处决

在欧洲流传的信念是要将殖民地从“另一时代的罪恶”中解救出来,这种傲慢心态导致了欧洲人不断征服、折磨殖民地的原住民。
中国的酷刑仅仅对少数人有影响,但是欧洲的殖民运动残害了却是数以万计的原住民,纵使这场运动对全球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无辜受害的却是我们的同胞。文化的没落,人员的伤害,语言的缺失,地方的侵犯,这些作为代价换取了全球经济发展,我们为之真的应该笑着对待吗?

《杀千刀》的笔记-第45页 - 第二章 晚晴帝国的刑律

653年的《唐律疏议》列出了第一个“五刑”,处罚方式依次由轻到重;
“五刑”中处罚程度最轻的两种刑罚是出现在《唐律疏议》的前两条,即笞刑。其中较轻的一项,即“笞”,用棍子责打10至50下不等;“杖”是笞刑中较重的一项,即用长棍责打60至100下不等。
“五刑”在《唐律疏议》中接下去的两种是通过放逐来达到惩罚的目的。其中较轻的一项便是“徙”,即发配到远离家乡的地方服苦役,通常是在一年到三年间,依时间的长短划分为五等。而程度较重的那一项为“流”,即“流放”,在二千里到三千里之间,依距离远近划分为三等,根据犯罪程度的轻重来进行判决。
死刑为《唐律疏议》中第五种刑罚。《唐律疏议》将它分为二等,较轻的一等为绞刑,较重的是斩首。

《杀千刀》的笔记-第30页 - 第一章 王维勤的处决

西方早在刑罚实践改革的“骇人听闻”、“无法想象”的酷刑,被解释为中国未能走向文明化进程的标志。这些理由支持了西方人蔑视中国法律体系是“无人性、不公正的”,从而确定了自身:文化的优越性。
西方人眼中中国的酷刑就等同于无人性与不公正,但是处于中国人的眼中,酷刑不仅有杀鸡儆猴的作用,而且对于一些穷凶恶极、罪大恶极的犯罪者来说,这些酷刑正是这些人最好的归宿。酷刑的确很残酷,执行的过程恶心了很多人,对于统治者,酷刑并不是最好的统治方法,但在非常时期要用非常手段的统治可以理解,大部分情况下能免除酷刑都免除了。

《杀千刀》的笔记-刽子手 - 刽子手


也就是说凌迟没有那么残暴
其实我比较好奇的是
凌迟的刽子手究竟是怎么训练出来的
如果他们能自述一段心路历程
应该会很精彩

《杀千刀》的笔记-第91页 -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至北宋,凌迟被明确定义为剜剐(dismemberment)。

《杀千刀》的笔记-第281页 - 参考书目

《礼仪志》,《礼仪志全集》,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6年。应是《李仪祉全集》,第1页注释1亦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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