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出版社: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 (Winfried Hassemer)、 郑永流 法律出版社 (2013-04出版)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511847317
作者:考夫曼,阿图尔·考夫曼 编,温弗里德·哈斯默尔 编
页数:65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1.1从政治经济批判到法律批判 谁想找到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入口,并因此求教于历史与辩证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谁将遇到两个特殊困难: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提供一个封闭的、系统的法律理论,而只是在全部作品中,不完整地与分散地展示了批判市民社会(biJ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法律之初步倾向。此外,当应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著作中提炼出现代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之时,这些论述及其发展,应当通过这里将介绍的、以唯物主义历史观和马克思主义批判方法论为背景的现代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来观察。 在他们全部著作中,重点是作为实践行动之理论指南的政治经济批判。马克思在与“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人类学唯物主义”的论战中,对政治经济产生了兴趣。于是,马克思1859年回溯性地写道:“我的探究归于那个结论:法律关系,如同国家形式一般,既不能从自身,也不能从所谓人的精神的一般发展中来理解,毋宁说,它们植根于物质生活关系……” 因此,马克思把对法律的系统考察搁置一边而转向物质关系,并考察社会生产形式乃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历史特点,一如他在其主要著作《资本论》(政治经济批判,1867)描述的。马克思曾概括地并联系到法律模式化指出了唯物主义分析的基本要点:“在人类生活的社会生产中,人接受具体的、必要的、独立于其意志的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个生产关系与其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耸立着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并适应着那种具体的社会意识形式。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在根本上,是社会的、政治的和精神的生活过程之条件……” 在此,在历史和整个社会上,法律被视作居间之现实(总体性立场)。这一思维方式,避免了仅在似乎自然地显现给观察者的可直察的形式中,去分析法律的品性和特点,避免了以这种表面的观察方式而无视对象的社会生产性。但同时,社会的现实关系在扩展,因为作为问题范围的生产领域,不仅关涉历史特定的物质生产,还关涉历史特定的精神生产(语言,相互作用)之问题,这种精神生产是与当时生产关系相连的。法律不能从自身(马克思:“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而惟有在其与社会生产关系的功能性关联中方能被理解。但理解发生在黑格尔“描述与评价”这一历史辩证法的中介含义上,即意指当时的社会形式本身,必须可对与当时社会形式相应的法律,作出一个批判性的评价。

内容概要

编者:(德国)阿图尔•考夫曼 (德国)温弗里德•哈斯默尔 译者:郑永流温弗里德•哈斯莫尔(Winfried Hassemer),1940年生,法律专业学生(1959-1963),萨尔州大学学术助理(1964-1969),法学博士(1967,阿尔图•考夫曼门下),慕尼黑大学学术助理(1970-1972),教授候选人(1972),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和刑法教授(自1973),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自1996),希腊撒落尼克大学名誉法学博士(1998)。郑永流,男,湖北省麻城市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德国萨尔州大学法律-经济学院客座教授(1993-1996年)、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代理教授(2004年)。主要德语译著为: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2002年)、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2004年)、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2009年),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阿图尔·考夫曼中译本序 德文第六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译凡例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内容要览 A.绪 论 1.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阿图尔·考夫曼) 1.1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 1.2法哲学的对象 1.3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1.4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1.5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1.6哲学和法哲学的根源 1.6.1本体论(作为客观的世界) 1.6.2认识论(作为主观的世界) 1.6.3存在哲学(作为自发成长过程的世界) 1.6.4不同倾向的综合 1.7当今哲学和法哲学的任务 B.历史商谈 2.法哲学的问题史(阿图尔·考夫曼) 2.1引言 2.2法哲学的历史发展 2.2.1古代法哲学 2.2.1.1远古时代 2.2.1.2前苏格拉底时期 2.2.1.3智者学派 2.2.1.4雅典哲学 2.2.1.5斯多亚学派 2.2.2中世纪的法哲学 2.2.2.1从古代向中世纪的过渡 2.2.2.2奥古斯丁 2.2.2.3托马斯·阿奎那 2.2.2.4经院哲学的终结 2.2.3近代法哲学 2.2.3.1哲学和科学的近代理解 2.2.3.2近代自然法 2.2.3.3古典自然法的终结 2.2.3.3.1历史法学派 2.2.3.3.2康德的批判哲学 2.2.3.3.3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 2.2.3.3.4唯物主义历史观 2.2.3.3.5后黑格尔时代 2.2.3.4法学实证主义 2.2.3.5法实证主义的崩溃 2.2.3.6法哲学与民族社会主义 2.2.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开端 2.2.4.1自然法的复兴 2.2.4.2新实证主义 2.2.4.3功能主义 2.2.4.4继续革新法律的尝试 2.2.4.4.1先验论的(现象学的)法律学说 2.2.4.4.2事情逻辑的结构 2.2.4.4.3事情的本质 2,2.4.4.4新黑格尔主义 2.2.4.5形式论研究方向——分析法律理论,规范理论,法律逻辑学,词序学,修辞学 2.2.4.6分析学一诠释学话题 2.2.5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 2.2.5.1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2.2.5.2基督教法哲学 2.2.5.3法人类学 2.2.5.4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 2.2.5.4.1诠释学 2.2.5.4.2论证理论 2.2.5.5“法的一般原则”理论 2.3近代法律方法学说的历史发展 2.3.1立法理论 2.3.2弗里德里希·卡尔·封·萨维尼 2.3.3概念法学 2.3.4经验的法实证主义 2.3.4.1恩斯特·鲁道夫·比尔林 2.3.4.2鲁道夫·封·耶林 …… C.重点问题 D.理论阵营 E.法学的诸理论 F.趋 势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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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是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之一。

作者简介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内容简介: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r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口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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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内容自不必说,不过因为是德国人写的,所以可能不大好懂,需要花时间来消化 书本身的质量就不多说了 果断好评
  •     读一点了,德国人的书确实不容易读。若有一点解释的基础,读此书会容易点。
  •     包装很好,很满意,内容很充实,跟博登海默写的出发点不一样
  •     一直盼着本书再版,从图书馆翻印的这本书都快被翻烂了。里面涉及到目前法哲学领域非常重要的几个论题,受益匪浅。尤其是哲学诠释学部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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