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网校学财经法规

出版社:中华会计网校 人民出版社 (2013-01出版)
ISBN:9787010115108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1.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例3—8】某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分析】由于该证券公司并没有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因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4)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书籍目录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核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公司法概述 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 第三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第五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 第九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具体合同 第五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票据结算 第三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附录 附录一合伙协议 附录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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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网校学财经法规》是会计继续教育梦想成真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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