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论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1844200
作者:程淑娟
页数:27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有权制度难以割裂的承继关系。苏联的民法学家们因此而一直徘徊在传统民法与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之间的矛盾中。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58条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92条均规定,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1992年苏俄《所有权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所有权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财产。”其实,早在1830年颁布的由M.斯佩兰斯基伯爵主持编纂的《俄罗斯帝国现行法律全书》中就称所有权是“依照民法规定的方式排他的和不依赖于他人意志而永久地和可继承地占有、使用和成分财产的权力”。苏联的民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本身是个传统的民法概念并且仅仪是对私人所有权的概括,而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诸多差别很让人怀疑民法典中是否能够对差别如此之大的各所有权类型做出一个上位的、抽象概念。于是争论首先便集中在民法是应该遵循传统的所有权概念,还足可以对所有权概念进行“社会主义的创新”。 尝试进行“社会主义创新”的观点,其典型代表便是苏联著名的民法学家维涅吉克托夫。维涅吉克托夫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个类型,但国家所有权因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密切结合而不能适用传统私有制下民法的所有权概念。他从三个方面阐释了一个带有鲜明阶级性的、与传统民法所不同的“所有权”概念:一是认为所有权的经济实质是占有,该“占有”是指全体人民对于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二是认为所有权的范围即是对客体物可以“利用”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应当具有“无所不包”的特征。只有“利用”这个概念才能准确地说明国家所有权的这个特征,并且“利用”就是指占有,如此解释还能全面体现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基础。

内容概要

程淑娟,1972年12月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南开大学法学学士(1994年),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2001年)。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7年)。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独著和参编教材8部。主持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研究”(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2010年)等。曾获得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1年)、陕西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2年)。西北政法大学“青年教学名师”(2012年)。

书籍目录

引 言 第一章 现有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理论的实践障碍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一、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的内涵 二、我国民法对国家所有权进行保护的具体表现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理论的实践障碍 一、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的“前提性、直接性和充分性”与应用民法保护的“劣后性” 二、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与“全民所有”及“行使者”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三、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确定性和模糊性 四、国家所有权事实上的“弱势性”与国家所有权法律保护的“神圣性”存在矛盾 第二章 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的法理研究 第一节 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一、公共所有权的内涵 二、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以历史的考察为基点 三、我国的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共所有权 四、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节 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可行性 ——兼及判断国家所有权性质的方法论思考 一、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公共权力”的观点简介 二、我国国家所有权是民法中的所有权而非“公共权力” 三、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权力”的谬误所在 ——一个方法论的思考 第三节 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必要性 一、侵害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运用侵权责任法救济国有资产流失的迫切性 第三章 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普遍性之确证 ——比较法的考察结论 第一节 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典型 ——俄罗斯民法典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俄罗斯民法对国有财产的分类 二、俄罗斯民法保护国有财产的特点 三、对俄罗斯以民法保护国有财产模式的评价 第二节 “公法保护模式”中民法保护的普遍性 ——德国、日本的公共财产法律保护制度 一、德国的公产制度及法律保护 二、日本的国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 三、“公法保护模式”与国有或公共财产民法保护的普遍性 第四章 民法确保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 第一节 国家是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一、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适格性 二、“全民所有”是指国家所有权的本质而非法律上的主体 第二节 政府享有民法上的他物权而非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一、政府享有民法上的他物权而非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二、我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享有民法上的他物枞而并非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三、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和西方社会“政府法人所有权”的价值取向区别 第五章 民法以他物权制度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实现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实现中运用他物权制度的立法借鉴 一、俄罗斯国家所有权实现中的两种他物权 二、俄罗斯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二节 对“两权分离模式”的评价与合理应用 一、“两权分离模式”的历史回顾 二、对“两权分离模式”的基本评价 三、“两权分离模式”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实现中的具体应用 第三节 公司制中作为他物权的“公司法人经营支配权” 一、学界对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解释的多样性 二、公司法人的经营支配权 第六章 民法对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确认和保护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特点 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国有财产 二、“国有财产”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企业是股东(包括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一、关于企业的一般观点及本书对企业的定位 二、企业是民法中的集合物 三、企业作为股东所有权客体的历史实证解释 第三节 对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分类保护 一、罗马法中对国有财产的分类保护 二、我国国有财产分类的标准 三、直接公益性国有财产的民法特别保护措施 四、间接公益性国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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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论》所指的国有财产应当采用狭义来解释,即指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包括属于无形财产的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对于作为传统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国有财产的范围学界并无争议,但是鉴于目前国有独资或参股设立的公司日益普遍化,对于这类公司法人占有、使用的财产归属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作者简介

《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论》按照所有权二元化的思路,将国家所有权定性为与民法中私人所有权相并列的公共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民法意义的国家,客体是作为集合物的国有财产,其行使则需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来完成。国家所有权的这一民法结构表明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功能差异,作为公共所有权的国家所有权只能是实现公共利益,而不能再假国家之名,行国有财产占有者私益之实。《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论》的论证运用了严密的民法原理和方法,为中国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化、科学化和公平化提出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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