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众合名师系统强化教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5
ISBN:9787511848512
页数:23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3)御史台(相当于中纪委)。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御史台位高权重,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三个部门,统辖下属的诸御史。其中,台院(相当于中纪委驻北京办事处)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相当于中央精神文明办公室)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察院(相当于中纪委驻各省巡回视察组)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权力极大。 (4)唐代的“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曼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5)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宋代太宗时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了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清代刑部是清朝中央的主审机关,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清代刑部的职责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依清律,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宫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称为“同会审”。 (4)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明朝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老者调解处理当地民间纠纷。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调节制度。 3.明朝的案件管辖制度。 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建立了军事司法系统。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001 第二讲依法治国/003 第三讲执法为民/005 第四讲公平正义/007 第五讲服务大局/009 第六讲党的领导/011 法理学 第一讲法的概念/013 第二讲法律价值/017 第三讲法的要素/020 第四讲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026 第五讲法的效力/033 第六讲法律关系/037 第七讲法律责任/043 第八讲法律的动态过程/045 第九讲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050 第十讲法律推理/055 第十一讲法律解释/059 第十二讲法律的历史演进/063 第十三讲中国法的发展/066 第十四讲法律与社会/070 法制史 第一讲西周至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076 第二讲唐宋至明清的法律制度/083 第三讲清末、民国时期法律制度/090 第四讲外国法制史/094 宪法 第一讲宪法的基本理论/104 第二讲国家的基本制度/107 第三讲国家的结构/110 第四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13 第五讲中央国家机关/115 第六讲地方国家机关/119 第七讲中国的立法体制/122 第八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25 第九讲宪法的实施/127 行政法基础 第一讲行政法基本原则/128 第二讲行政主体/132 第三讲公务员制度/136 第四讲抽象行政行为/143 第五讲具体行政行为/150 行政行为法 第一讲行政许可/155 第二讲行政处罚/163 第三讲行政强制/172 第四讲政府信息公开/179 行政争议法 第一讲争议的内容/183 第二讲争议结构/189 第三讲争议的过程/200 第四讲争议的规则/209 第五讲争议结果/215 第六讲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223 国家赔偿法 第一讲国家赔偿的范围/225 第二讲赔偿的关系/230 第三讲国家赔偿程序/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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