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理论研究

出版社:滕威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0906039
作者:滕威
页数:55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到19世纪末,由德国制定公布的、并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法人才作为民事主体首次在成文法上露面,并得以巩固,但合伙并不在其中。该法第705条规定:“根据合伙契约,合伙人彼此间负有义务,实现由契约方式而确立的共同目的,特别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可见,《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关于合伙的基本特征,也代表大陆法系给出了合伙的最基本模式,即合伙契约、合伙人的共同目的、财产共有、没有法人资格等。该法典将法人与自然人并列为民事主体,从而打破了传统自然人为民事主体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本身的规定也为现实生活中的合伙提供了一种模式。例如,在经济生活领域,为发放贷款或发行债券而组成的银行辛迪加,就可以采用民事合伙的形式,就如同各建筑企业为建设单项工程项目而采用合伙形式一样。《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合伙的两种变体,即普通商事合伙与有限合伙形式,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而有限合伙现在还在于投资项目(即开放性的有限合伙)。有些只打算向商事企业投资的人,还可以选择隐名合伙;而对于海事企业来说,则可以采用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 虽然法国和德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合伙法律制度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两国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相比之下,法国更强调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之界限,民事合伙就是单纯的民事行为,不可以从事商行为,且民事合伙的合伙人以其自身的劳务或特长或技能为他人提供民事性质的服务。商事合伙行为,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的商事活动。而德国的做法则相对灵活,比如1995年的《德国合伙公司法》规定,律师、医师、建筑师等自由职业者可合伙创办公司,从事某些商事活动。 二、英美法系合伙制度的发展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合伙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合伙制度具有较大的差距,但罗马法亦是英美国家合伙法律制度的渊源。中世纪欧洲大陆出现的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形式及其原则,“最先被当时的英国商业法院采纳。之后衡平法院接受了商业法院的规则,并确立了一套关于合伙的原则,如合伙人之间的信托责任。”在英美,l9世纪是各种类型企业大量采用合伙形式的时期,也是合伙普通法发展的一个时期,出现了已经形成的普通法上的合伙制度与更加柔性的商业习惯法的合并,商业法庭所裁判的案例也逐渐进入到普通法庭,但由于其具有易于混淆和不确定性特点,便有了制定成文法的需求。于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趋于融合,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避免判例法的局限性而制定了一些成文法。而经济的发展,又使得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不断加强,因此成文法也主要出现在体现国家干预较多的商法领域。

内容概要

滕威,汉族,江苏淮安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一级法官,现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中国法学会会员,国家法官学院江苏分院初任法官培训辅导员,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兼职教师、江苏省淮阴区学科技术带头人。1985年进入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研究窒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曾在《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民商法论丛》《人民司法》《法律适用》《金陵法律评论》《判解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民间法》《东吴法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审判监督指导》《审判研究》《人民法院报》等出版物发表学术论文及案例评析20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人大书报资料复印中心《民商法学》《律师文摘》等转载,或在全国及江苏省法院系统以及省市级社科成果评选中获奖。主要著作有《金融类纠纷裁判依据》(主编)、《商事法律运用 》(副主编)、 《民事取证方略》 (副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范标准》 (参编)、《民亭再审理论与实务研究》(参编)。201 0年被中国人民大掌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授予2000-2010年度“《判解研究》杰出作者”荣誉称号;2011年被评为“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 2012年7月被评为2004-2011年度江苏省淮安市“十大法治人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合伙制度历史演变概述 第一节合伙在国外的发祥及沿革 一、大陆法系合伙制度的发展 二、英美法系合伙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合伙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及发展 第二章合伙之内涵、形式及其分类 第一节合伙内涵 第二节合伙之形式 一、古代合伙形式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合伙形式 第三节合伙在形式上之分类 一、罗马法中关于合伙的分类 二、近现代合伙在形式上的分类 第三章合伙人之资格 第一节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 一、自然人之合伙人资格概述 二、自然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三、我国对自然人合伙人资格之特殊限制 第二节作为合伙人的合伙——复合伙 一、复合伙制度之概述 二、关于复合伙之争论 三、允许复合伙之理论与实践依据 第三节法人的合伙人资格 一、法人合伙人资格立法之争论 二、法人制度及法人之联合 三、法人合伙人资格之立法例考察 第四节法人财产责任性质与法人合伙人资格 一、法人财产有限责任质疑 二、澄清法人财产责任性质 三、应赋予法人以普通合伙人资格 第四章合伙之契约性 第一节合伙契约之基础元素——诚信 一、世界各国合伙法律文化吸纳诚信元素 二、中国古代诚信文化的传承与积淀 三、诚信为合伙契约订立之重要基础 第二节合伙须以成立契约为基础要件 一、大陆法国家之合伙契约 二、英美法国家之合伙契约 三、合伙契约在中国 第三节合伙契约之特征及主要条款 一、合伙契约之特征 二、合伙契约之主要条款 三、合伙人违反合伙契约之责任 第五章合伙财产之性质 第一节合伙财产定义及其性质若干学说 第二节合伙人之出资 一、合伙人出资之确定 二、关于用商誉或信誉出资问题 三、关于用劳务出资问题 第三节合伙财产性质研究 一、合伙财产性质之立法例 二、普通合伙财产之性质 三、结论 第六章合伙之法律地位 第一节合伙法律地位变迁概说 第二节合伙法律地位诸学说 一、“否定说”及其理论依据 二、“肯定说”及其理论依据 三、“折中说”及其理论依据 四、合伙之“第三民事主体说” 第三节合伙法律地位理论探源 一、从自然人本质到民事主体人格 二、“第三民事主体说”之否定 第四节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地位之应然选择 一、在困惑中选择 二、法人独立人格条件与合伙企业之对照 三、合伙企业可具有法人地位 第七章合伙人之行为规范 第一节合伙行为及其合伙事务之执行 一、合伙人之“共同决定” 二、合伙事务之执行 三、合伙代表权之性质及其效力 四、合伙内部监督权 第二节合伙人之竞业禁止 一、竞业禁止内涵及适用范围 二、合伙法上的竞业禁止 三、违反竞业禁止行为之责任 第三节表见合伙 一、表见合伙之立法例 二、表见合伙之法理基础 三、表见合伙之构成要件 四、表见合伙之责任承担 第八章合伙债务之承担规则 第一节我国历史上合伙债务之承担 一、古代合伙债务之承担 二、近代合伙债务之承担 第二节合伙债务承担立法例之考察 一、分担主义 二、连带主义 第三节我国合伙债务之承担规则 一、合伙债务承担的立法错位——合伙责任形式之反思 二、合伙债务承担规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补充性连带担保 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之清偿顺序 第九章 退伙与入伙制度 第一节退伙制度之考察 一、古代罗马法 二、大陆法国家 三、美国合伙法 第二节退伙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一、退伙之原因 二、退伙之法律后果 三、退伙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入伙制度及其完善 一、入伙之立法例考察 二、入伙契约 三、入伙人对合伙债务之负担 第十章隐名合伙法律制度 第一节隐名合伙历史发展及立法例考察 一、隐名合伙历史起源与发展 二、隐名合伙立法例考察 第二节隐名合伙法律性质之法理分析 一、隐名合伙概念分析 二、隐名合伙法律性质之考察 三、隐名合伙法律性质之法理分析 第三节隐名合伙法律特征分析——基于比较的方式 一、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 二、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 四、隐名合伙与借贷 五、隐名合伙与行纪(信托) …… 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有限合伙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合伙诉讼主体地位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合伙法理论研究》通过这种研究,论证了适于我国合伙的理论基础,并试图基于这一理论基础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是论述合伙法律制度较为详细、完备的一部学术著作。

作者简介

《合伙法理论研究》作者运用了考察与比较、反思与检讨、探寻制度价值等研究方法,对包括合伙的内涵及其形式、合伙人资格、合伙之契约性、合伙财产性质、隐名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破产,甚至包括属于民事程序法范畴的合伙诉讼主体地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与论证,内容完整,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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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市面上系统化合伙法理论书籍实在太少了,这是第一本。一线法官所写,又有实践内容,虽然还没有深入去看,但相信,这是一本好书。
  •     读不下去以及读了也没多大用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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