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指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6202333
作者:《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指南》编写组 编
页数:25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2年7月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2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8月1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1月17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8年12月24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3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3月11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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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指南》旨在帮助您在拥堵的行车路上怎样安全驾驶;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怎样妥善处理;在受到伤害时怎样获得赔偿。

作者简介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指南》主要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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