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历次修改对照本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3008112
作者:知识产权出版社
页数:23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书籍目录

《专利法》(1984年)及历次修改(1992年、2000年、2008年)条文对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及历次修改(1992年、2001年、2010年)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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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历次修改对照本》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 及 历次修改对照本》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历次修改进行对照,并对修改通过黑体字和脚注进行提示和说明,以便读者学习、研究使用。读者对象:从事专利研究者及其他感兴趣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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