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中国(上)》章节试读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8
ISBN:9787508640969
作者:周其仁
页数:248页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16页

以上中苏之间的差别,来自历史。布尔什维克搞的是城市革命,阿芙乐尔号军舰一声炮响(前几年我到访圣彼得堡,才知道真的只有“一声炮响”,再没有第二响),冬宫的大门被打开,十月革命就胜利了。按当时的革命意识,农民私有土地是小资产阶级所有制,也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对象,所以列宁的土地法律,把包括农民土地在内的所有土地,一概无偿收归国家。但是,中国革命靠发动农民,走农村包围城市的路线,中国共产党靠实施承认小土地私有权的土改纲领才争取了农民,赢得了天下。现在有些中外人士动不动喜欢说“中国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只表明他们对近现代中国的历史以及中国共产党合法性的根基,一无所知。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0页 - 城市的功用

人口聚集推进经济聚集,反过来刺激人后聚集,这就是城市化的动态进程。
p14,中国城市化进程历史性落后的原因,在于人口聚集收到抑制,难以对经济聚集做出积极响应(个人思考:那是否户籍的改革将成为必然。)
p74 好政策本不需要那么复杂的,几个字就给出几亿人新的发展空间。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25页 - 地权的演变路向

《城市土地国有是全盘土地国有的第一步》
上文梳理“城市土地国有”的来龙去脉,厘清了一件事实,这就是包括“文革”极左在内,也没有能够把城镇的私宅民地彻底收归国有。1975年的宪法还承认城乡都有可以征用的非国有土地,但七年之后通过的1982宪法,利利落落11个字就宣布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间,中国究竟发生了什么?
一个可能,就是在1975年之后,虽然“文革”强弩之末,但又在城镇私宅国有化方面烧了一把火,在事实上完成了国有化。倘若这样,到1982年修宪之时,生活中的私宅民地已经完成所有权方面的国有化改造,法律不过记下一笔事实,大声无音,不会惊天动地。
但是资料验证不了这一点。上文引过的,最初提出“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家”,是1956年。后来说“到十年后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是1967年。但是如何在全国范围推进,连这份语调十分激进的《纪录》,也不过允诺各地见机行事:“如果你市认为需要,就可以根据中央1956年的指示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进行土地收归国有的工作。市里可以作出决定,也可请示省里批示,只要大方向不错,有些手续不够完整,那是枝节的问题。”
从1967年到1975年,该疯狂的都疯狂过了,但实际上离城镇土地全盘收归国有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更为悖论的地方,是文革根本不把法制看在眼里,所以“收归国有”尽管口号震天、行为乱来(没收房产、火烧地契、拒付租金、重分住户),却没有人会去办房地产国有化的“过户手续”。因此在法律表达上,城镇的私有土地并没有因为“革命”而真正终结。
“文革”宪法的次年,发生了天安门“四五”事件,然后就是毛泽东辞世、“四人帮”垮台。“文革”想不收场也不行了。再过一年,抓纲治国,“两个凡是”,终究也没有守住“左”的大统。到了1978年,“实践检验真理”势不可挡,中国航船正式拐了一个大弯。是年3月通过的“1978宪法”,显然还脱不开文革的框架——政府还叫革命委员会、国家仍不设国家主席——但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那部宪法也失去了得以贯彻的政治条件。像落实干部、知识分子和华侨政策这样的工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退还私房。这与过去的“收归国有”,完全南辕北辙。
等到改革开放打开了局面,邓小平于1980年部署重修宪法。全国人大专门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紧张工作两年,成果就是1982宪法(有老外称之为“邓小平宪法”或“改革宪法”)。此期间,在城镇实际工作的层面,反“文革”之道的“落实政策”还忙不赢,哪里有人还会继续推进“城镇私地国有化”?
这样梳理下来,1982宪法第10条宣布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不是对已发生事实的确认和承认,也不是文革前后“把城镇土地收归国有”政策的继续。如此果断地宣布城市土地国有,我的看法,是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国家在工作重点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新时期,如何处理建设与非国有土地之间的利益瓜葛。
这样一个看法,是仔细阅读了1982修宪的有关讨论记录后得出的。这方面,最公开、全面而又权威的,当数许崇德先生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许先生是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知名宪法专家,且亲历1982年修宪的全过程,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成员。他的著作,不但勾勒了新中国成立后自《共同纲领》以来每部宪法的来龙去脉,还特别记录了修宪过程中方方面面的意见、观点和建议,有助于我们了解抽象的宪法条款背后的含义。
关于1982宪法的土地条款,许著提供了胡乔木对修宪稿的一个说明文稿。这里有个背景,自1980年邓小平提出修宪之后,最初就由胡乔木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修宪工作。到1982年,胡乔木因为身体情况,邓才提议彭真挂帅。这样,修宪草案最早在胡乔木主持下提出来,然后才交付委员会多次讨论,最后还经由全国范围的公开讨论才最后定案。
胡乔木的这个说明,是在1982年4月12日下午向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讲到“总纲”的第7点,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胡乔木首先介绍,“有人提议城乡土地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另有人则认为,农村土地国有,会引起很大震动,没有实际意义。”接着应该是他本人的看法,“如果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国有,除了动荡,国家将得不到任何东西,即使宪法规定了国有,将来国家要征用土地时,也还要给农民报酬。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此出现不好的现象,例如农民要价过高,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第417页)。
这里有两个矛盾的考虑:其一是城乡土地一律法定国有,其二是农村土地国有可能引发震动。我们先来看第一方面的考虑,究竟从何而来。其实胡乔木已经点到,理由就是“农民要价过高,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关于这一点,不少委员有同感。例如许著提供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记录,方毅就大声疾呼“土地国有”,因为“国家企业、事业要发展,要用地,而土地有限,郊区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变成他们向国家敲竹杠、发洋财的手段。一亩地索要上万元,靠卖地生产队可以安排社员一辈子、三辈子都过好日子,不需要劳动了”,“矛盾发展到武斗,你盖他就拆。科学院盖房用地,付了三次钱,国家财政开支就成了无底洞。现在国家征地比登天还难。而农民自己盖房,却大量占用好地。郊区农民自盖旅馆的很多,有的大队不种地,单靠出租旅馆赚大钱。这样下去,富了农民,穷了全民,矛盾越来越尖锐。我国矿藏发现较少,发现了要开采就与农民发生矛盾,要花很大的代价,限制了国家的发展。因此,建议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集体只有使用权”(第404页)。
三天后的4月15日,第三次全体会议对第10条的讨论,钱昌照、胡子婴、荣毅仁、刘澜涛等委员也都“赞成土地国有”。他们的根据,也是看到经济建设一旦牵涉土地,就会发生“扯皮”,包括国有厂矿“挖掉一棵树就要给农民1000元”,“还要求把他们全部老少都包养到老”,“给农民盖了房子,安了电灯,每年还闹个没完”,“你要用地,他1亩地要你30万,甚至100万!”(第425-426页)
但也有委员更多考虑事情的另外一面,即农村土地国有化可能引发震动。如杨秀峰认为,农村土地国有“没有意义!更会吃大锅饭。土地国有,如何管理?谁来使用?管理很复杂,还有干部的情况”,所以他不同意修改,“我看维持原文还较实在 (第426页)”。还有杨尚昆也赞成维持原文,“土地即使国有,扯皮也解决不了。城市土地国有,天津街道拆迁时有3户硬不搬。北京广安门也有这种情况。宣布国有,震动太大,有征用这一款,就可以了。逐步过渡较好,先通过土地征用条例”(第426页)。
彭真在讨论中有篇较长的发言,读下来他是综合了以上两种考虑。“我赞成国有,但应采取渐进的方式。”“无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你用土地,他都得向你要钱。现在,先把城市定了,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郊区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属于国有。农村、镇、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样,震动小一些。”
这些记录稿表明,1982年修宪提出“城市土地国有”的出发点,并不是从城市内在的情况、问题和要求出发的。出发点是国家工业化大规模展开与农民土地之间的“扯皮”,解决办法就是法律规定土地全部国有(方毅的建议),或“届时国有”(钱昌照的意见,即占到哪块就宣布哪块土地国有),或“原则上土地国有,例外的是集体”(荣毅仁的意见),但考虑到党领导农民分得土地、完成了集体化,一下子又国有,震动太大。权衡之下,“先把城市定了”,用渐进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
在讨论中真正考虑到城市情况的,是江华。他提醒,“宅基地,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有区别;房改了的与没有房改的,也有区别。一下子国有,这些区别全没了”(第426页)。不过这个熟知江浙城镇情形的委员意见,似乎没有引起其他委员的重视。我的理解,此次土地条款修宪的原意,并不是在城市范围内发现了要解决的紧迫问题。当时委员们考虑的,是大规模国家工业化占地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既然全部土地一下子国有化的震动太大,那就先迈一步,从城市土地的国有化起步吧。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000页

“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的说法依据是什么?“城市化没有赶上工业化的速度”,可以理解,因为户籍制度,打工的农民无法在城市安居,但“工业化超前”如何理解?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34页 - 城市偏向导致城市化滞后

谈到伦敦...。。。家产是家长的财产,要按家长的意愿交给后代继承。从收到的遗嘱看,多数给了长子,也有女儿、亲戚、家仆......但准则只有一条,就是家长按意愿传给后代。无权继承农庄的,只好走人。这些人聚到一起,没有宗法纽带,只能发展平等契约,“自由民”、“市民”、“市民社会”,就是这样来的。
......当年包括伦敦城在内的外国城市也存在城乡差距......城市的人口死亡率高于乡村,预期寿命远低于乡村(中国人想不通吧),原因简单,密度达到临界点就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跟进,但早期多数自治城市满足不了,建筑通风、道路、消防等等跟不上,上流社会推崇乡村生活,是不是由此而来......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6页 - 抑制城市成长的传统原因

为啥历代皇权重农抑商,是担心无农不稳吗?看了吴晗等多家著述,才领悟到中央皇权真正担心的是富商与之争夺官僚的忠诚。农业大国的财政基础比较薄弱,低薪不养廉,抑商所固的远不止是农本,而是大一统天下国家的政治国本。代价就是城市抑制,抑商即是抑城。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上 - 上

人口聚集推进经济聚集,反过来再刺激人口聚集,这就是城市化的动态进程。怕是老天爷也打不得包票,推进城市化的动力永不衰竭。我们只能说,迄今为止,全球范围的城市化依然没有停步的迹象。
如果环境的、技术的、制度的和观念的条件能够维系经济聚集超越人口聚集,我们就有把握推断城市化必将继续。
用世界银行的数据,2010年全球平均的城市化率为50.9%,而工业化率不过26.1%,而中国的两率的比值是1.09(即城市化率/工业化率=51.3%/46.8%)。全球的平均比值是多少呢?1.95(50.9%/26.1%)。中国的工业化率相对全球平均水平高出了近一倍。
2010年,美国的城市化率/工业化率为4.1, 即城市化率高达工业化率的4.1倍。同年同一比值,法国为4.11, 英国为4.09,德国为2.64,日本为2.48,共同呈现出城市化率远远高于工业化率的特征。即便是“金砖五国”中的巴西、俄罗斯、南非和印度,城市化率除以工业化率的比值也分别达到3.22、1.97、1.38和1.15,都比中国的高。
我的看法,谜底在于开放与全球化。读者都知道,今天的中国工业为全球市场供货。但是,中国制造的工业品之所以大步流星地走向世界,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了“世界城市体系”的帮助。离开了香港、新加坡、汉城、东京、法兰克福、汉堡、洛杉矶、旧金山、芝加哥、纽约、伦敦等世界城市的商务、物流、技术和融资等多方面的服务,中国制造要坐上天下出口的第一把交椅,应该没有那么容易。
看来,内地企业的“借船出海”,首先是“借城出海”。世界上当然没有白借这回事,服务费总是要付的,学费也不能不交。来来往往之间,中国制造刺激了境外交易部门的繁荣,推动了相关经济体的城市化更上层楼。我们要明白,今天发达国家的城市,服务的可不仅仅是他们本国的实体部门,这些声名远播的世界城市中心,也为中国制造提供服务,并在服务扩展中成长。
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中国内地交易部门的更快增长。投影到空间表现上,中国的城市化率就没有表现出相对于工业化率的更快提升。
斯大林治下的苏联于1932年12月31日颁布法令,全面实行十月革命后从没实行过的人口登记与迁徙管理:只有持有居民证的人才能流动、迁徙和变更居住地点。该法规定,“居民证”的发放范围限于城市,最初仅限于莫斯科、列宁格勒等25个重点城市,后来才扩大到所有市镇,但不包括农村和农民。按此法令,苏联公民须在进入任何地区后的24小时内,到当地政府申请暂时居住许可证;如不被批准,则在3日内必须离开。这样,根本就没有居民证的广大苏联农民,只好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直到1975年,苏联农民获得持有国内居民证的权利。
经济逻辑是这样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即便是斯大林认为的属于农民应当为国家工业化提交的“贡品”,也有生产成本。国家要拿到“贡品”,还要花费征集成本。为了低价拿到农产品,国家就必须尽可能压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因为倘若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压不下来,国家的“征集成本”就要上升。影响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因素当然很多,但给定劳力在传统农业中的决定性作用,农民能不能跑——广义的,包括在不同产出之间的“跑”,以及向更高收入的产业部门和区位的“跑”——对农业的生产成本有决定性的影响。
试想无论苏联农民还是中国农民,其劳力总有多种用途。以种地而论,他们可种粮、可种棉,也可种豆和种菜。如果制度允许种植自由,那农民种粮,就意味着放弃运用其劳力种其他农作物所获得的净收益;反过来,种别的作物也要放弃机会集合里所有其他的收益——这就是从事某种生产的成本了。禁止农民的自由种植呢?譬如只准农民种收益较低的粮食,不准种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那农民产粮的“生产成本”立马就降低了——没有要放弃的其他收益。生产成本低,即使国家给价低,“征集成本”也比较低。这是说,农民自由影响到一系列的成本。
当时中国的办法是搞户籍制:旅行——甚至包括逃荒——要开个介绍信,但定居就非拿出户口本不可。没有那张小小的户口卡片,任何人不能移居、定居他处。据说开始时户籍制度仅为选举服务,登记清楚才好准确记录选民。但实际情况——粮食困难和饥荒——需要“劝止”农民转工进城。劝而不止,措施就必须升级。弄来弄去,户籍与选举无大关系,却发展成为“身份”的法律凭证。
不要小看那张户口卡片。它与“普罗皮斯卡”的功能是一样的:户口不在本地的,就不可合法居留,更不能合法定居、移居、再定居。“黑了身份”硬住下来行不行?完全不成,因为办不了粮油关系、租不到房子(遑论参与住宅分配)、不能登记结婚、也无法办妥孩子入托和上学的手续、更不被受理办护照、出国留学和其他公干私干——总之,户口是所有身份关系里的龙头老大,没了它,人们寸步难行,啥也干不成。
2004年,多年主管农业的原人大副委员长田纪云撰文回顾中国农村改革历程,其中有一句结论说,“遗憾的是,我们中国的办法(苏联的办法加自己的创造)比苏联把农民挖得更苦”。何以如此?经济逻辑是,不让农民跑,挖来省力,就是想挖得少也不容易办到。
在革命传统下,“个人权利”根本就不可能被看作一座碰不得的山,也不可能被看作一道撞不得的墙。于是一旦面对实际问题,压缩个人权利很容易就被选为实现整体目标的手段。在很多情况下,只要可以压制个人权利,“整体目标”还真的就能够快速实现。这样,一次得手再来一次,用进废退,来来回回就压出了一条路。如此氛围之中,甚至“坚持保障不侵犯他人自由的个人权利”,也被广泛看作是一种不道德的权利主张。事实上直到今天,虽然公民权利得到了过去不可想象的张扬,但具体的目标压住抽象的个人权利,还是可以在很多场合看到。
以消灭阶级为出发点,结果走到城乡之间出现等级之别。这应该也绝不是预设的社会改造的目标。至于阶级与等级有什么区别?一言以蔽之:“阶级”间“跳槽”易,等级身份变换难。
正是空间密度的提升,才反映了人口的集聚;也因为人口集聚,才汇集了需求而容纳得下更高水准的分工,从而推进生产率提升、推高收入,并对人口更高程度的聚集,产生难以抗拒的引力。这样看,以密度定义的城市,才是城市化之核。没有因密度而激发分工、收入、生产率提升的城市,“城市化”何以发生?现在发生了什么?城市土地面积的扩展快于城市人口的增加,等于城市密度不升反降! 所谓“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其实是土地划入城市的权利,大大强过了人口进城的权利。
让我摘一条法律给各位读一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条款出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其意清楚明了,用语斩钉截铁:不得“侵占”,也不得“买卖”或“出租”,且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至于还有没有“合法转让土地”的空间,在1982年那是完全没有的。由于是宪法条款,所以也统管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甚至当时的《刑法》,也把“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土地”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如果哪位仁兄手持1982年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文本来到当下之中国,那么他满眼望去,应该遍地都是“非法现象”!
1987年中国政府决断大幅修改土地法律,从严禁“土地流转”的传统立场,变通为“有条件允许转让”。
关键的条件就是一点,即土地所有权依旧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却可以经过批准后以多种形式转让。全国人大据此原则修订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得相应条款。仅从字面上看,新的修订也不大,无非在原先“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之后,直直地加上一条:“使用权经批准可转让”。解释起来,国家即全体人民的土地一点没少,也永远不会少;顶多就是这些永远国有的土地,在某一个时期内的使用权,有条件地转让给个人与内外非公企业。
香港土地制度是1840年后中国割地赔款的结果,名义上土地归英国皇家,然后依照英国本土的crown land处理,即批租给民间和市场经营,皇家换得现金,又没有断卖祖宗财产,挺两全其美的。无奈中国大陆不是殖民地,也不是“所有土地都是国家财产”,更没有1997回归问题。借重香港土地经验,急急冲开了禁区,也埋下日后其他方面的麻烦。
明显之失,是当时急急忙忙定下的土地转让年期,如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实在留给未来一个大麻烦。
可转让土地的分类,看来也经不住经济结构变化的考验。住宅、工业和商用,看似泾渭分明,但分类管制的僵化,当技术、产业和需求结构进一步变化时,却成为障碍。譬如“新型城市综合体”,要求把商业、产业、住宅等多种形态的建筑,组合在一个不大的空间里,便于时间成本快速提升的城市新人,更便捷地在“产城结合”的环境里生活和工作。此时,土地分类僵硬,管制繁琐,变更手续麻烦,势必束缚城市成长。
1844-1848年间多为一次批租75年,不可续约;1848年以后的50年,改为一批999年;到了1898年,港英政府认识到租期过长不利于政府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租约,并要求承租人在期满后支付按新标准制定的土地租金。再后来,75年租期成为标准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归;但北九龙及新界土地,却又以1898年7月1日起99年减最后3天批出。
通常,香港政府对公用事业、学校、医院、慈善机构、教堂、庙宇等,多以无偿方式批出土地;对于不营利的公益用地,有时只收取象征性地价。对那些经济效益不十分突出、但政府决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与企业,也可免交地价或以低于市价的官方优惠价供地。至于香港政府自己的办公用地,则完全无偿。批租土地的方式,也是公开拍卖、招标或私下协议并举。这些“灵活性”如何掌控,完全由政府凭所有者身份来决定,仅受香港政制的约束。
最为特别的地方,是香港之官地,即便已经批租给公司或个人,且在约定租期之内,但只要官家“为了公共利益”,便可以“收回”。为此,香港法律专门有《收回土地条例》,规定因卫生欠佳、不适合人居住或危害健康、或为军事利用以及“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为公共用途的任何类别用途”,政府就可以把官地“收回作公共用途(resumption for a pub-lic purpose)”。政府收回官地,要给以“公正的补偿”。原租用业主有异议,也可要求独立的“土地审裁处”裁决。但拒绝迁出者,政府可以“占用官地”的罪名起诉、强制执行。
中国实行的则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的两种土地公有。我们这里的集体所有制,全称当为“劳动农民的集体所有制”——就是说,集体土地乃农民之地,系“民地”而非“官地”。
香港的“官地”原本也是民地,无奈鸦片战争前后,国家积弱积贫,弄到裂土割地,也把港岛和一部分九龙的“民土”割让给英国,再由英国皇家“委托”给港英政府打理,这才有所谓“官地”以及“以官地筹资”这回事。
新动力由此产生:发现、寻找、开发更多的“官地”,然后走港式的资本积累之路,经由向市场出让“官地”,为城市化、工业化筹资。
在宪法层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见宪法第10条)。这里有几点很明确,一是存在非官地即民地,否则如果全盘国有了,再也无所谓征收或征用了;二是转民地为官地的合法途径,或“征收”(即永远归国家所有)或“征用”(即国家用完后还地于民),除此之外,没有“非征”之路可走;三是国家征收或征用民地,要有条件,其中一项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一项则是“给予补偿”。
1999年前的土地管理法,甚至规定政府征地给予的补偿,“不超过土地原用途三年平均所得的二十倍”。这就是说,法律只规定了征地补偿的“上限”,但没有划定“下限”!咬文嚼字地讲,政府拿走民地,一分钱不补也并没有违反法律。
直到1956年,城市私有土地和私房,基本上还可以买卖、出租、入股、典当、赠与或交换,只要缴纳相应的契税,就都是合法的。
1956年1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二局发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到“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家”,开启了城市土地国有化的进程。
即使经租房全部归了国家,城市还有大量居民私有的自用房。这里又分两块,一块就是上引文件讲到过的政策限额以内的出租房,比如大都市每户出租150平米以内的,以及小城镇每户出租50平米以内的。即便按“改造政策”,这限额以内的出租房,“实际上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还是民间私产。另外一块,居民自有自住、没有出租的房屋。那可是完全的“消费资料”,就是按正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也无需改造的呀。
所以,即便到了“文革”,我国城市的土地也并没有完成全盘国有化。
1982年修宪提出“城市土地国有”的出发点,并不是从城市内在的情况、问题和要求出发的。出发点是国家工业化大规模展开与农民土地之间的“扯皮”,解决办法就是法律规定土地全部国有(方毅的建议),或“届时国有”(钱昌照的意见,即占到哪块就宣布哪块土地国有),或“原则上土地国有,例外的是集体”(荣毅仁的意见),但考虑到党领导农民分得土地、完成了集体化,一下子又国有,震动太大。权衡之下,“先把城市定了”,用渐进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却把原先城市里并不属于剥削阶级、而属于劳动者自用的那一点私有土地,也一古脑儿地“国有化”了。这里,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划分消失了,剥削与非剥削的区分消失了,自用消费与出租经营的差别也消失了。自此,行政权力可以长驱直入,直接将国民私产国有化,其行为的根据,也超越了过去的经典划下的杠杠。这当然是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又一次变更了国家权力与国民财产之间的边界,影响极其深远。
私人房屋还有法律地位,因为新中国成立之后从共同纲领以降,所有宪法修订一以贯之地“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但城市私房底下的那幅土地,从1982年修宪后却“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式的“房地分离”,却留下一个太大的权利模糊空间。正如日后的实践所显现的,利益巨大又权利边界模糊,势必引发角力式的博弈:当行政权力膨胀的时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长驱直入、一日千里;但是等到民权意识张扬,同样的“国有土地”又落为一纸空文。原来,“房地分离”支持着各种诉求,端看参与争夺的各方力量对比的消长。这当然刺激纠纷、引发争抢,时不时给文明的城市化打上野蛮的印记。
我国的“城市”是一种行政建制,非经行政审批程序不能自发地设立。
批准设立城市的行政审批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大到新增直辖市,小到“县改市”或“镇改市”,审批权一律集中在国务院。
我国城市设立的几个特征。其一是设市标准和申报程序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其二是城市设立的审批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其三是1980年代新起的“整县改市”,导致很大一片国土范围内的大批城镇和农村,一古脑儿地在建制上划入“城市”。加起来,我国的城市设立由行政权主导,经济的自发力量以及正规的立法和司法,对设市的影响比较微弱。
其实自秦汉以降,中国只有单一维度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来没有出现过可以在“点”上自治的“城市”。地方者,“块块”是也——其中无论人口与经济积聚的程度在空间上有什么分别,叫村也罢,叫墟、叫市也罢——无非都是“块块”的组成部分,统统置于朝廷委任的一顶乌纱帽的管辖之下。
1888年,日本开始实施现代的市制,当时有首都东京等37个都市。战后的1947年,日本通过《地方自治法》,规定“市”是次于都道府县的“地方公共团体”,属第二级行政区划,与町、村同级。原则上,人口在5万以上、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占全部劳动人口的六成以上的,都可以依法申报设市、一律地方自治。
土地流转是改革开放逼出来的。先是农民转去务工、经商,承包的土地要转手,中央政策响应,允许“有偿转包”,其实就是土地流转。后来境内外个体、私营企业兴起,要占地发展工商业。因为都不是国有单位,没有划国有土地给民企用的理由。于是在开放前沿的深圳市,率先引入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开启了大陆土地合法流转的新时代。
早年开放引入外资之际,深圳和珠三角一带转让给外资企业利用的土地厂房,不但有国有土地,也有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可是当实践经验上升为政策和法律时,“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双轨流转的现实,却被净化为“唯有国有土地才可以流转”的单轨。
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却仅仅只为“城镇国有土地的转让”提供了法律根据。
至于为什么实践的法律表达,很快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迅速收窄为唯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转让,根据我们探查:土地融资的机会集中在城市,而根据1982年宪法,“城市土地”再不是公、私并立,也不存在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而是全部的“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饥渴症”在体制内蔓延开来。其动力机制十分简单:由于国有土地入市才造成土地市值的急速上升,所以政府掌控更多的国有土地,就意味着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强的财政实力。
1982年的《征地条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城镇国有偏向”:第一,除了规定国家有权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再没有给集体土地的其他转让方式留下合法空间,因为《征地条例》不但明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还规定“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二,虽然给征地加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限制条件,但含义模糊,更由于征地已构成土地转用的惟一合法通道,所以也从根本上消除了“为商业利益”获得土地的合法通道,导致所有土地开发,都要挤入“征地”框架才能进行。
第三,重申征地的强制性,“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并强调“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就是土地必须永久“变性”,完成国有化。其中,国有机构与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也“视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甚至“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也可以“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成国有土地。
第四,规定了征地的补偿标准。虽然堵上了老《办法》里那两个“不补偿、不补助”的口子,明确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助,但补偿标准的立足点还是“维系农民生活”,而不是根据“被征用财产的市值”给予公平补偿。特别是,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表明这是一道“管制补偿上限”的法令。
最后,也是这部征地条例的最有特点之处,在于规定了征地程序,即由“用地单位”先行提出选址申请、与被征地单位协商订约、经由行政审批、核定用地面积后,由政府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这在操作上,等于由用地单位到政府办了手续后,就可以实施征地。这就把商业利益和机构,引入了“国家征地”的过程。
换言之,土地利用方面的“城镇国有偏向”,包括“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虚置、征地通道的唯一合法性、禁绝土地的市场化利用、对征地补偿实施上限管制,以及把商业利益和机构引入征地执行程序等等,差不多都法律化了。
我国城镇化的制度基础,包括三大支柱(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经由行政审批设立城市,以及唯有国有土地才可合法出让)和一把利器(征地权),总的特征是高度的行政权主导或政府主导。
一个地方算城市还是算农村,由行政权决定;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旦被划入城市范畴,在法律上就成为国有土地;从农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唯一合法的通道就是带有行政强制性质的征用或征购;最后,究竟多少国有土地可向市场出让,也由行政权决定。
这套体制框架,决定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配置基本上不受市场价格机制的协调。所谓“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对中国城市化中的土地资源而言,迄今为止还是例外。
多个政府卖地,彼此之间会发生互相影响。仔细观察,虽然我们这里也是政府垄断卖地,但每个省内有多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有多个县,每个县有多个乡镇,每个乡镇还有多个行政村。谁家卖地出了彩,别家看在眼里,群起仿效,争相出售,土地的供应量就增加了。从这个角度看,大陆土地市场的政府主导,比香港的“原创模式”有更多的竞争性。横竖甲地卖得好,乙地一定也要跟进,土地供应总量应该听地价之手的指挥。
但是这里有一个硬约束:在物理上,土地资源难以位移。多个政府争相卖地,基本准则并不是把土地配置给出价最高的利用者,而是各地政府争相把土地的需求方——工商用地户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方——“拉”到“自己的土地”上来。凭什么争相“拉”人呢?——“我的地价”比别的地方低!
本来“高价土地”反映出的信息,是那个位置很不错。一般而言,紧靠好位置的土地,其位置也不错。所以市场里一旦冒出来一块高价地,通常总会刺激四周的地价上升,直到高地价带来的净收益递减,地价才沿着离开中心的距离而递减。
对任何非本地范围内的市场机会——如集聚带来更有价值的“位置资产”——本地政府既不能扑过去投资,也不能增加外地高地价区的土地供应。它惟一可以做出的反应,是增加本地的土地供应,也增加向市场出让土地。
作为本地政府,其行政和经济权力差不多都是属地化的。对它们来讲的最优解,也只能是增加本地范围内的供地,兴建本地范围内的设施和其他项目,才能收取本地范围内的净收益。在本地范围内,如果建市场用地的净收益大过种玉米,建市场就是了。至于在本村新建市场还是到邻镇扩大既有市场,究竟何者更优,那个问题就不归本地政府考虑了。
仁和社区抓住的就是一个“占补平衡”的机会。当时政策规定,城镇发展占用耕地,占一亩要找个地方新增一亩耕地补上。问题是,川西平原的农耕早就十分成熟,哪里还有可垦的荒地?于是逼出一个“土地整治”,就是平整现有农地,把缓坡治平,重新合理安排地里的路、渠、沟、坎,以此增加实际可耕地面积。在财务上,这就是把城市化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拿出来投资农村土地整治,达成“占补平衡”。
财产权利的维度很多,如房子可以自己住,可以请客人到访,可以出借、出租、出售,也可以抵押、质押。这就是“权能”了——产权的功能是也。
中共成都市委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8年1号文件。这份地方政策文件的中心内容,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全部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并在全面确权的基础上,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山林承包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的规范流转,最终“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
“三个集中”,也就是“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以及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问题,在“土地整治”和“挂钩项目”的执行中,经由拆院并院节余出来的农民宅基地,究竟按什么准则给予确认和补偿?作为“改革试验”,哪些村庄有幸被纳入?选择和决定的程序是否公开?可不可以允许不同村庄的农民公开竞争“试验准入”的机会?千家万户拆除老房,涉及原先占用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来源正当性等复杂而繁琐的细节,差不多要翻起整部村庄的历史,谁来甄别?怎样给予权威的确认?对于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筑物,向来的政策是农民可以自用,但不准对外转让,“改革”与现行政策法规迎头相撞,风险谁担?还有,为了实现规模经济而新搭建的农村股份公司,如何有效防止公司之“公权”入侵其股东即农户家庭的私权?
土地公有的那个“集体”之“公”,覆盖的成员边界随人口变迁不断在变。土地资源究竟如何实际使用,并没有一定之规。
概言之,集体土地制的权利边界先天模糊。在内部,农民与农民、以及农民与抽象的“集体”之间,行为边界不明;在外部,农村集体与城里人、政府与国家(全民利益的抽象代表)的行为边界也不清。
我们把2003年以后成都推行的“三个集中”,看作是党政主导机制开启的农村要素流转。到了2008年,成都的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处在十字路口上:继续推“三集中”,由改革推进方式带来的风险可能继续积累;被改革触发的矛盾吓倒,从此偃旗息鼓,那么“先行先试”就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征集体的土地,当然补偿给集体,这没有问题。问题是“集体”由很多农户组成,集体得到的补偿款,如何在各家分配,构成当下我国城镇化的一大分配问题。“集体”权利含含糊糊,代理人(干部)容易上下其手,分配不公引发冲突,早就不是个别的现象。
调查的这个城镇建成区,习惯做法并不是政府征用了谁家的土地(连同作物或上盖的建筑)就把补偿发给谁家,而是政府把补偿给集体,集体再在各家分配。但是政府征用的土地总是具体的,总是已划给某某家的宅基地或承包地。问题来了:张三李四家的地被征,补偿却由集体所有户分享,张三李四岂不亏了?办法就是补偿平分,损失也平分——集体各户都给张三李四家调出点土地来,等于国家把每户的土地都征用了相同的一份,然后给每户一份相同的补偿。
自公元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土地改革法》以降,直到1982年宪法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农地买卖与农地出租。但是在事实上,自1956年开始的高级社运动,却从废除入社土地的分红权开始,走向全面禁止土地转让。其中,1962年的《人民公社60条》,还把禁止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自留地和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
土改后的农民私产,权利边界很清楚,至少绝不会因为张家人口增加得快,就可以把李家的土地再划过来的。合作社也一样,农民入社如入股,绝不会因为某个社员家里增人减人的,其入社的财产权益就相应变动。
但是到了“集体”,人口与土地的家庭边界就起了模糊。特别是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所有在当地已经出生的以及未来将要出生的人口,事实上都是集体之所有者,都有权分享集体土地。自此,农民和农民家庭之间的土地权利边界,就随着各家人口的变动而变动。这是集体制最重要的经济本质。它再也不是合作制,更不是农民的土地私产制。
人口有自己的规律,反正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的发生几率,摊到每家总是各个不同。问题来了:农民家庭人口的数目变了,承包的土地要不要相应增减?倘若人口变、承包地不变,“承包制的长期不变”倒是有了,但“集体经济”的准则却没了;倘若人口变、承包地亦变,那“集体”准则还在,但所谓承包制长期不变就泡了汤。这样看,真正可以做到长期不变的,要么是集体制,要么是家庭承包制。所谓“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长期不变”,根本就办不到。
湄潭首创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继包产到户之后,在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方面又划下的一道权利边界。
把家庭承包长期不变、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承包到期不按人口重新发包,以及有偿承包和转让等元素加到一起,不难看到一个新的产权制度正在诞生。最重要的特征,是稳定了农民家庭的土地权利,告别苏式集体大锅饭,并启动按市场准则再分配土地资源的新机制。
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才在第27条明确,“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含义是不得以农户人口变动为由,随便调整承包地。一般认为,湄潭的试验经验,至此终于被国家立法所吸收。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21页

当改革开放后,工业成长起来更多是出口经济,而内需不足,工业化难以带动城市化进程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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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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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6页 - 电子版P16

据亲历者回忆,1954年第一部宪法关于迁徙自由权的规定,来得极不容易。这位回忆者是董成美教授,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编辑组总编 辑。董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系,后到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1951年后调任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他在2003年12月接受的一次采访中讲道,“毛主席在宪法起草中是不同意规定迁徙自由的,他认为人不能想到哪儿就到哪儿,得有制度;城里人就是城里人,乡下人就是乡下人,不能随便来回移动。”
这段石破天惊的文字,收在《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附录7,“关于制定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董成美教授访 谈录”)。那本书的编著者是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一位知名的宪法学家。我看过关于他的报道,印象深的是为了收集第一部宪法的资料,韩教授带着他的学 生从按规定不允许复印的档案馆里一个字一个字抄回了宪法起草委员会7次讨论的纪要。我很自然地相信,以如此态度治学的,编书一定认真。
可是对毛主席不赞成迁徙自由的回忆,网上也有质疑声。一是孤证,因为没有其他人的旁证说明此说为真。二是董先生于2008年辞世,死无对证。孤证说有点道理,因为我也想看看还有没有类似的回忆或更直接的记载,表明毛主席确实反对迁徙自由权入宪。找来找去,没有发现。
只是在同一篇采访中,董成美先生还说了一句:“但是后来宪法仍作了规定(指迁徙自由权),没有听毛主席的,我们大都认为规定迁徙自由是有必要的。” 关于这一点,即某些毛主席不赞成的条款最后还是被写入54年宪法,却还有类似的例证。如《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保留的对54年宪法起草过程的16条批语, 其中第一条批语是“不写为好”,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毛泽东在“游行、示威”旁画 了两条竖线,打一问号,并在上方写了这个批语。但是,最后的宪法文本并没有采纳毛泽东的意见。对此,韩大元的评论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的工作作风是民主的”。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全书 - 全书

第一部分 城市的功能
1)城市创造更高的收入
【内在原因:人 -- 人往高处走,聚集倾向】-- 自由市场经济体城市形成的主要拉力
表象
经济密度高于人口密度
- 比如2010年大东京面积占日本4%,聚集了25%人口,占日本总产出的40%
- 比如2012年北京,人口占中国的2%(0.2/14亿),GDP占4%(2/48万亿)
人的经济活动内在逻辑:在流动中聚集,然后再流动、再聚集,直至人口、经济、财富在地理上集中到一个面积奇小的地方。且密度达到灵界点就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跟进。
2)行政和防御功能 -- 收税,治水、防御骑兵 -- 计划市场经济体,城市形成或被抑制的原因
历史上看,中国的名城都是由于行政和军事原因形成
中国城市化落后的原因:农业为本,抑商政策(中央皇权担心富商与之争夺官僚的忠诚),战乱(个人认为此因素贡献很小)
中国的情况是:工超前、城滞后 【可以通过城市化率/工业化率来比较】中国城落后的部分,被全球化的国际城市补齐
--比如,中国城市化率51%,工业化率47%,比率为1:1 【城落后则造成没有需求支撑的产能过多】
-- 美国此比率为4:1
而工业和城市的一般性规律是:工业产能大幅提升后,产出有了革命性的增长,需要更发达的分配体系,一般也会刺激市场和商业中心发展。
3)另一个角度看城市的形成,乡村被“赶出”的人,进入了城市 --- 城市形成的推力
在欧洲,最初这些人是无权继承农庄的 人,人群中天然牢不可破的血缘,地缘关系网就这样被无情地撕开了一道口子。从这里跑出来的,注定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之辈,谁与谁也没有个宗法纽带,只能发展陌生人之间的平等契约,合作起来讨生活,后来所说的自由民,市民或市民社会就是这样来的。
自由移民的权利常常在无足轻重时才容易被承认。【很多城市早期都类似贫民窟,至于日后的城市成为文明和财富耀眼的中心,不是谋划的产物而是自发的自由经济的意外结晶】
容忍向城市流动的自由,在中国遇到一个困难,那就是早在工业化之前,国家权力,财富和文明便集中于城市。农业文明不需要空间上的高度集中,可是据一些学者之见,大规模的治水和面向骑兵的国防,离不开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黄仁宇】,大一统应运而生,而国家运转的重心早就集结于城市。
第二部分 自由乃城市之基
中国的迁徙自由权 (1954年宪法赋予人民自由迁徙权,但1975年被取消,从苏联学习来的。苏联的逻辑是这样的:斯大林认为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是农民应为国家工业化提交的贡品,为廉价得到农产品,国家必须尽可能压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影响农产品成本的因素很多,但传统农业中劳动力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农民不能跑 -- 包括在不同产出之间跑,以及向更高收入的产业部门和地区跑。)
在长期残酷的战争里,革命者要靠牺牲自我,前仆后继地抛头颅洒热血,才能实现以弱胜强。搞革命连个人性命都不要,其他权利又何足道哉!转到搞建设,小我服从大我的革命逻辑依旧,一旦确定国家整体目标,任何个人权利都可以牺牲。【战争或革命存在的必然,个人权利的小山布满前进(人性-人往高处走)的路时,需要战争/革命来铲除小山】
1984 年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好政策不需要那么复杂,几个字就给出几亿人新的发展空间。
柏林(I Berlin)关于自由的认识。“积极自由”:做合意之事的自由;“消极自由”:免于受到干扰的自由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70页 - 第一部分

尽管人们对城市抱怨不堪,大多数人仍然愿意选择在城市生活而不是乡村。原因是城市巨大的吸引力,如便捷的交通,先进的医疗条件。城市同时也有弊端,比如较拥挤的环境,受污染的空气。作者称之为城市的「能耐」:
这就是城市的能耐。城市不但容得下认为城市更美好的人,也容得下批判城市、咒骂城市、把城市生活恨得牙根儿都痛的人们。
其中重要的一个吸引因素是城市的经济密度高于城市的人口密度。这样的聚集过程可以说是自发的:
差不多一代人以来的研究成果显示,不论有多少人偏好于更平衡的增长,全球范围的证据却表明,人的经济活动所包含的逻辑就是在流动中聚集,然后再流动、再聚集,直至人口、经济和财富在地理上集中到一个个面积奇小的地方去。
而城市的经济密度并不会无限地发展下去,而是存在一定的边界。当处处的边界都形成了,亦即城市化的平衡状态。尽管这种状态如今并未发生。城市的聚集和经济的高密度是并行的两个现象。
中国之所以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落后其中的一个原因是:
中国的特色在于,人口聚集久久得不到更强有力的经济聚集的召唤和刺激,从而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不曾给城市化以应有的推动。随后作者从历史的角度分阶段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大规模工业化之前,在战争时期城市容易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因而其经济得不到足够的继续发展,城市也就无从发展。
而在和平时期封建统治者出于巩固其统治,避免商与其争夺官僚阶级,而不是简单地担心高利润的商业动摇了农业的根基,而抑制商业。后者真正的解决办法应当是鼓励商业发展。
工业化之后中国的城市也并未同工业化的进程一道发展起来,作者归纳为「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现象。
此间有「工业化率」和「城市化率」两个概念。作者认为由于二者不可直接比较因而用两个比率的比率得出数字,这样可以和世界数据进行比较。
中国虽然工业化率不低,但是相比之下城市化率就低的多。况且国际使用的是城市化率,而我们通常用于描述国内情况时使用的是城镇化率:
中国的工业化率相对全球平均水平高出了近一倍,统计口径的细节差异就不重要了。从大的图像看,中国工业化推进的城市化率的提升,远远不及全球平均水平。
为何高的工业化率不与城市化率相符合?
在城市的产出中,除了工业生产部门的产出,交易部门的产出也有重要作用。有研究表明,随着城市的发展交易部门产出的比重是越来越多的。
交易部门的加速扩张,是工业化进步的可靠征兆。
这又带来一个问题:工业化推动城市化率更快增长这个规律,为什么在中国的经验里失灵?
全球化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企业的产出不再局限在一个城市内部,而是分散在全球各地。中国的企业往往扮演企业中工业部门的角色,而交易部门的角色往往由发达国家来扮演。东莞,转型成为「接单」生产模式的温州真是两个佐证。
温州生产模式的转变具体分析受到两个原因的影响:
一是20世纪90年代以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之后,温州货走向更远的市场。二是1994年中国主动大幅贬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国内工业的成本优势得以发挥,与国际市场打成一片,中国制造更开放地涌入世界市场。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8页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32页 - 1

以最新公布的统计为例,我国城镇化率刚刚超过了50%,怎么衡量,也就是接近全球平均水准。考虑到我国的统计口径是“城镇人口”(而不是“城市人口”),再加上我们的城镇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庭尚在农村的“农民工”,说中国已达到的城市化程度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应该是成立的。
关键在于,相关程度极高的两个现象,并不见得有什么因果关联。
我的看法,任何可观察的现象,都不可能构成其他现象的原因。原因或事物的因果联系,唯一来自人的抽象与想象。离开了基于观察的思维活动,即使最潮的计算手段在手,把天下所有的变量都放进去算,就是天荒地老,我以为也得不出一个因果关联来。
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因为轻率地以为找到了事物的缘由,人们或许就放弃继续探查的努力。这里牵扯到了方法论,我以为最有效的招数便是猜,即试着向一切可能的方向,猜测引起天亮的原因。
才领悟到中央皇权真正担心的是富商与之争夺官僚的忠诚。农业大国的财政基础薄弱,“高薪养廉”很好说,真正做到就不容易了。这样看,“抑商”所固的远不只是“农本”,而是大一统天下国家的政治国本。
代价就是城市抑制。因为讲到底,抑商即抑城。加到一起,以农业为本的经济结构、抑商政策倾向以及频繁的战乱,一起抑制了现代化以前时代中国的城市成长。
据史家估计,1843年在中国商业经济最发达的长江下游地区,约有7.4%的人口居住在2000人以上的城镇,比商品化程度较低的华北地区的4.2%高出了3个百分点以上。但是,1801年的英国,居住在5000人以上城镇的人口就达27.5%。这说明,早在工业革命之前,城市抑制就拉开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发展的距离。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21页 - 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

美国70年代产出交易部门贡献提升了一倍......我问:如果交易部门不是比工业生产部门更发达,美国还能拥有世界第一强大的工业生产能力吗?答案是否定的。工业生产流水线的技术进步可以很快,打通市场的技术进步就没这么快了。是无数的“推销员之死”才成就了现代工业革命。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页 - 用抽象的原则保障具体的自由

计划经济的根本问题,是国家的积极自由太多,老百姓的消极自由太少。以为经济底子薄,全盘公有的资源集中起来才易办大事,一切全国动员、全民大办,似乎唯有压缩“小自由”才能成就大事业。殊不知,由于信息和处理信息能力有限,高度集中权力的举国模式可能举对,也可能举错。一旦集权出错,举国体制的最大问题,就是想要纠错也很难。积极自由覆盖了一切就没有消极自由的必要空间。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3页 - “城乡中国”开篇的话

可是以我2003年在耶鲁法学院图书馆里查看到的资料,当年的美国移民多半就是举家西行,不似我们这里,光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就有好几千万。注:还有留守老人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页

专栏合集,比较生动,对于土地制度的研究比较深入,感觉比较接地气。
p18 中国古代为了防止商人购买官僚集团的忠诚,而采用了重农轻商的策略。
p21 发达后的美国有更多的人力资源从直接生产部门转移到交易部门工作。后者通常聚集于城市,所以城市化率比工业化率有更快的提升。
p53 俄国到苏联的严格的城乡分割体制。
p106 (土地财政从深圳的破冰也非常艰难,但演化到如今这一部也挺有意思)
p108 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的转让年期是当时为了深圳的改革而急忙定下来的,没想到现在开始产生越来越大的问题。当时确定国有土地才可批租的基因,是把香港殖民地土地所有制的特殊,强行移植到内地,导致政府与民争地的可怕动力。
p113 香港虽然税法简明而所得税很低,但通过土地批租而征得的“暗税”,在资本主义世界里举世无双。要不是具有区域性的市场经济制度(特别是金融制度)的竞争优势,土地市场是肯定撑不住的。
p120 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对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巨大影响。
p130 土地条款修宪的原意,并不是在城市范围内发现了要解决的急迫问题,而是国家大规模工业化占地与农民之间的矛盾,采取渐进形式。
p152 城市的扩张可以带来合法入市的国有土地的增加,从而带来大量利益。
p166 地方政府竞争虽然好,但是并不能提升人口与经济集聚进程中的资源配额制效率。必须让土地与画地为牢的行政权力脱钩。
p236 斯大林抛弃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转而对农村私有制进行彻底消灭。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63页 - 自由乃城市之基

1965年北京一位参加农村“四清”的大学老师到上海我就读的中学做报告,讲出的一个细节让同学们受到极大的心灵冲击:“工作队员下乡不敢拿出小镜子来梳头,因为这是老乡们从来没见过的奢侈之物。”回想起来,这是我第一次感受到城乡差距的皮毛。三年后自己上山下乡,在农村生活了很长一个时期,才明白我们的城乡居民之间不是阶级差别,而是古人所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那样的等级差别。

至于阶级和等级有什么区别?一言以蔽之,阶级间跳槽容易,等级身份变换难。
其下一页:
历史的结论是,限制乃至消灭普通农民的经济自由,是形成农民等级的基础条件。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47页 - 中国城市化的小马,拉不动工业化的大车

20世纪90年代以降,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之后,温州货走向更远的市场。草创的本地公司边干边学,把产品越做越好,达到国际市场可接受的标准。原本的“以商带工”,逐渐演变成专业程度极高的“接单制造”。要明白,接单工业绝不是不要创意、设计、融资、分销、物流以及售后服务。哪一个环节也少不了,只是无须“中国制造”亲力亲为。所有那些环节,很多甩在了境外,由发单的跨国公司去完成。用进废退之间,中国制造转成了世界工厂,或者更准确地描述就是成为世界的车间。中国制造借了世界商业和服务业,借了世界城市,然后大踏步地走向世界市场。
钱金波教我懂得了选一个新的角度看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已在相当程度上“接单化”了的中国制造,要转向开拓内需市场,非借国内商业与服务业的跳板不可。反映到空间布局上,这块跳板就是城市。问题是,“世界工厂”的多年繁荣,并没有为中国备下一个消化得了超前工业化成就的国内城市。整体看去,中国城市化的小马,拉不动工业化的大车。这是经济转型绕不开的一道坎。
不难理解中国人对工业的普遍重视,那是从近代洋务运动就开始了的共识。毕竟“船坚炮利”的教训,国人皆不会忘记。后来毛泽东所言“落后就要挨打”,大体上也包含“工业落后必定挨打”的意思。整体而言,中国人的“重工”倾向,不是从民生消费或生产率出发,而是从国家主权、国防、国际环境的角度加以衡量的结果。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4页 - 探查方法的一个交代

......本书将运用一个基本猜测:中国城市化进程历史性落后的原因,在于人口聚集受到抑制,难以对经济聚集做出积极反应。这个猜测包含以下有待探查的问题:当限制人口聚集于经济聚集的哪些关键条件被改变,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才重新加速启动,并日益变得激越昂扬?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37页 - 中国仍在底层?

与发达国家的区别就更为显著了。2010年,美国的城市化率/工业化率为4.1,即城市化率高达工业化率的4.1倍。同年同一比值,法国为4.11,英国为4.09,德国为2.64,日本为2.48,共同呈现出城市化率远远高于工业化率的特征。即便是“金砖五国”中的巴西、俄罗斯、南非和印度,城市化率除以工业化率的比值也分别达到3.22、1.97、1.38和1.15,都比中国的高。而中国的两率的比值是1.09(即城市化率/工业化率=51.3%/46.8%
1998年有机会访问TCL,李东生的副总介绍他们遍布全国的营销人员总数远比车间工人多得多时,我就不觉得那么吃惊了。交易部门的加速扩张,是工业化进步的可靠征兆。
发达后的美国有更多的人力资源从直接生产部门转移到“交易部门”工作。后者通常聚集于城市,所以城市化率比工业化率有更快的提升。
研读这项发现的时候,我问过一个问题:如果交易部门不是比工业生产部门更发达,美国还能拥有世界第一强大的工业生产能力吗?答案是否定的。没有更发达的交易部门,工业品无从在市场上实现转手,很快遭遇产能过剩,那就再也谈不到继续发展了。毕竟,工业生产流水线的技术进步可以很快,产出的规模也可以迅速翻番再翻番,可是,打通市场的技术进步一般就没有那么快了。简言之,是无数的“推销员之死”,才成就了现代工业革命。
我的看法,谜底在于开放与全球化。读者都知道,今天的中国工业为全球市场供货。但是,中国制造的工业品之所以大步流星地走向世界,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了“世界城市体系”的帮助。离开了香港、新加坡、首尔、东京、法兰克福、汉堡、洛杉矶、旧金山、芝加哥、纽约、伦敦等世界城市的商务、物流、技术和融资等多方面的服务,中国制造要坐上天下出口的第一把交椅,应该没有那么容易。
看来,内地企业的“借船出海”,首先是“借城出海”。世界上当然没有白借这回事,服务费总是要付的,学费也不能不交。来来往往之间,中国制造刺激了境外交易部门的繁荣,推动了相关经济体的城市化更上层楼。我们要明白,今天发达国家的城市,服务的可不仅仅是他们本国的实体部门,这些声名远播的世界城市中心,也为中国制造提供服务,并在服务扩展中成长。
本节要说的是,经济规律未被违反,只不过是开放与全球化不再让它显示在单一国家的账面上。

《城乡中国(上)》的笔记-第166页 - 画地为牢下的土地资源配置

任何时代的集市都集聚在某些点位,从来没有村村都设集市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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