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语言》书评

出版日期:2014-12-1
ISBN:9787511844561
作者:大卫·梅林科夫 (David Mellinkoff)
页数:615页

【笔记】法律寄生在令人费解的话语上,哪有什么法言法语

0p 法律寄生在令人费解的话语上,哪有什么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其他语言亦然)要有价值,就不仅只是表达思想,还要承载思想。如果以交际作为目的,简明原则要求律师使用的语言要与普通语言一致,除非有标新立异的理由。这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求知的欲望—理由没有了,规则也就不复存在。5p 律师的言语不仅受法律制约,也受到他们所处环境正在流行的语言制约。处于支配地位的普通法和占主导地位的英语,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法律语言的环境。15p 拉丁语有时是高层次学习的基础,有时是了解英语的方式,有时作为一种精神食粮。对法律学生来说,更是必不可少。17p 一种法律制度如何规定其规则,看似一个政治决定,实则受到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达到理想的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既不局限于英语社会,也当然是普通法的结果,而是源于法典法规无意识的解释广度。19p 法律是言语的职业,语言不只是我们的工具,同时也只配着我们。如果当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的主要工具被忽略了,那么法律的主要宗旨就会受到威胁。所有的语言都摆脱不了改变的命运:无论是凭借自己的发展积极地变化,还是与环境发生新关系而消极地变化。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法律语言更理性化”。27p 由于律师反对“语言内在的模糊性”,而流行语通常都是不精确的。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使用。但一旦使用,基本上就是有意而为之—“可塑性特别强的术语”。不过,无论是用什么样的词语,目的都是一个—试图达到表达的极端准确性。33p 法律语言的风格:冗余拖沓(为了严丝合缝)、晦涩不明(不能一目了然)、夸张不实(包裹陈词滥调)、单调乏味(枯燥老气无聊)。这些不合时宜的文风,是我们假设一个重要主题值得如此沉闷的处理,从而产生的对轻率的恐惧而导致。195p 法条中的长句并非无心之过,而是关乎原则。226p 改善法律语言的最大阻碍来源于法律本身不断增加的内容和其无序性。唯利是图、判例以及习惯做法等都阻碍着任何形式的真正的改革。265p 尊重并不会带来喜爱,而即便是尊重也并不是普遍性的。人们对于律师的感情总是很复杂的:赢了案子会缓和人们对律师的讨厌之情;不利、失败和律师表现出的无能则有可能降低人们对于律师的热情。而且在不同的语境中,律师的同一品质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情感,或是钦佩,或是憎恨。296p 标点符号不是法规的一部分。333p 好的法律写作是用几条普遍的规则就能说清楚的。在法律语言中,不应追逐华丽的辞藻,而应该追随事实。如无理据,法律语言不该与日常语言不同。这种理据的也仅限于:更精确、更简短、更易于理解、更持久(容易记住、印象深刻)。而理据的相关度取决于法律语言使用的具体情形,包括①使用某个语言的目的、②陈述对象和③交流媒介。335p 语词不过是事物的影像,除非理性和创造给它们注入生命,一个人爱上词语就等于爱上了一幅画像。夸大的词句定会以它们炫目的光芒使读者眼花缭乱,使他们无暇洞察事物的本质;那些盲目追逐矫饰的辞藻和累赘的造句的人往往在他们饿的自我炫耀中迷失了。所以,说话要平实、简短、注重实效,这应该成为律师行业说话的准则。343p 除了学术界,没有哪个与词语打交道的行业在投入大量切实的精力提炼语言方面比法律有着更加悠久的历史。而与其他醉心于字眼的人们(如政客和神职人员)相比,律师在谈论准确性上花的时间更多。但是,“准确”这个词本身就像水一样难以琢磨,正是这一点使律师们盲目地相信他们的语言的准确性。律师应当擅长区分的天赋要用在于此,即区分那些因为的确有“明确界定“(精确定义)而被称作准确的东西和那些仅仅是因为“一再重复”(传统、先例、规定)而被称作准确的东西上面,因为律师的准确性,即因为某些词据说具有准确性而用或不用它们,是依他们所谈论的是何种类型的准确性而有差异的。344p 有种种原因使人们相信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但在这所有这些原因背后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恐惧。这种恐惧不仅在于害怕改变,更在于购买害怕由于对这整个模式的准确性的的怀疑而被削弱。对于法律人士来说,这不是一般的出于守旧的恐惧。潜伏在黑暗深处的是虽然律师从未道出却无时不刻不在的恐惧,即法律总是准确的—指出皇帝新衣而导致的责难:承担过失责任、被指责“忽视”或“践踏”法律…这种恐惧固化了律师们的语言,“使用这种语言很安全,还是按部就班吧”,它已经很准确了,不要改变这一切,我们就这样一直到死去或直到被剥夺执业资格…347p 语言准确性的审视③先例支持这种用法吗: - 它是法庭判决还是法官附带意见? - 先例在此司法管辖权内起决定作用还是说服作用? - 这个先例距现在多久? - 今天它还适用吗? - 有相反的先例吗? - 说得过去吗?347p 语言准确性的审视②传统的方式是这样说的吗: - 它曾有明确的意义吗? - 它现在有明确的意义吗? - 与普通英语相比这种方式使意义更明确吗? - 现在有充分的理由这样说吗?347p 语言准确性的审视④有规定必须这样说吗: - 什么样的规定坚持这样说—法规、条例饿、法庭规则、行政命令、还是某某档案管理员? - 偏离常规会有什么后果? - 有人对此作出阐释吗? - 最近它被验证过吗? - 当今它会被强制执行吗?347p 语言准确性的审视①它是法律术语么: - 我曾学过关于这种表达方式的“法律”吗? - 它是一个界定明确的词还模糊词? - 这是它的唯一用法吗? - 在这一场合它被用作法律术语吗? - 有其他同样可用的词吗? - 稍微改变会改变它的法律效果吗?348p 律师们常常会自动选择“准确”的语言,完全没有意识到有什么问题。然而,同样的静静自问的过程可以指导律师判明其他律师使用的语言和他自己设想要使用的语言是不是准确的还是仅仅是以前某个地方用过。另外,这种询问也有助于判断特定语言是否合适…最终,如果我们问足够多这样的问题(习惯会使问答变得非常迅速),我们就会发现法律中大量的被传统、先例和其他规定指示使用的逐词的重复原来和准确没什么关系。352p 像reasonable(理性人)、substantial(实质性人)、satisfactory(令人满意的)长久以来成为那些被描述为准确的法律语言的一部分,以至于人们忘记了不准确才是它们存在的唯一理由。更糟糕的是,很多解释不但不能澄清,反而会带来误导—蒙蔽,而非启发。371p 书上所有类似的指示词,没有哪一例的意思是按照逻辑应该指的上文的事物。375p 有人唾骂whereas,也有人称赞whereas,但更多地人们使用whereas。whereas是法律语言中长期以来意义模糊而持续被律师使用的典型词语。只要你有耐心听,它有数不完的含义,有些还是互相矛盾的:一the-fact-is(事实是) vs in-spite-of-the-fact(虽然);considering-that(考虑到) vs on-the-contrary(相反)。在这些极端的意义中间,还有很多程序缓和的意义:the thing being so that,that being the case,being the case that,since,in view of the fact that,considering that thing are so,while on the contrary,when in fact,while the contary,the fact or case really being that…378p 由于意义变化不定,whereas往往遮蔽了真实的意思,让引出的陈述事实部分的约束力和前后句的逻辑关系难以确定。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词机械地放进法规的做法或者是用whereas给一份合同播放着柔和的背景音乐逃避了问题,留下了隐患,不断引起争讼。385p heir不再具有严格的专业性,对于律师来说,既不应该欣喜,也不应该哭泣,而是应该保持清醒和谨慎。heir不像原来那样准确,那样让律师感到放心,但是这不意味着它的专业性消失了。如果我们要使用heir,那不应该是拿来就用—只有经过仔细的审查和详尽无遗的商讨,我们才能流畅无误地使用。396p 对于一切避免直截了当地回答或发言的律师来说,任何“模糊定义”的东西都是有吸引力的。400p 原来关于仪式的词汇,现在它们自己变成了唯一的仪式。而且是不确定的仪式—纯粹的象征性表示,没有嫩枝,也没有泥土。如此非自然的磁力只会把我们带回到黑暗中。407p 当使用重叠词能带来一些实用性时,如果为求简洁去掉其中一个近义词,或强使法律语言符合词语使用的逻辑模式,结果就会得不偿失。那些意义比普通语言更准确的语言如此稀有和有价值,不应该轻易抛弃。但由于律师们几乎无需鼓励都牢牢抓着他们拥有的东西,因此这一点不需要过分强调。431p 传统的长句给匆忙的起草人提出了过于严苛的约束。一位语言大师也许可以编织出一个句子的段落。这个段落准确、清楚甚至优美。没有垂悬分词,每一个哪怕隔得太远的指示词都准确地指向前面的词,每一个从句都谦逊地服从和谐而准确的整体。哪个忙碌的律师能够成天和这织锦般的东西打交道?所以,还是想想相对来说比较准确的短句吧。441p 培根:去证明规则和原则是荒谬的。法律没有时间讨论“原因的原因”,只接受事情的“直接原因”。不过,法律关注罪恶的开始,也要调查“整个事件”。因此,先例带不来准确性,而且是事实上,先例的意义(符合法理+与具体案情紧紧结合)也不会使它变得准确。450p 法律承认语言本身的含义。我们使用这种语言是由于它的准确性吗?还是仅由于这是法律规定的?这种语言既是要求的又是有用的,除了准确之外还有别的原因吗?如果这种语言的确是准确的,那就值得继续运用,而且用到别的地方。如果这种语言不准确,那么当事人需要进一步的保护。如果它是法律要求的是由于一种与准确无关的原因,那应该让人们知道,这样我们才能在该用的地方使用这种语言,在不该用的地方就不用。451p 虽然不如准确性的教条那么令人鼓舞,然而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意识到法律特性就是其独特性本身,而不是准确性,这更符合事实,也更有益于法律从业者。知道法律语言中的准确性和意识到总体上法律语言是不准确的同样重要。从总体上来说,法律语言从来就不准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让法律语言变得完全准确。如果要有效地利用法律语言,并且对其中一些部分进行改进,我们必须理解并找到准确的限制。453p 写作的标准规则要求尽可能使用单词已有的意义。冗余的最大罪恶还不是冗长—冗长已经是很恶劣的了—而是更有可能产生错误。455p 术语的本质,是让压缩和相对准确性成为可能且可取,比起大多数词,在上下文的作用使得意图变得更加清楚。正确使用的话,术语就会带来准确性;随意滥用的话,或者仅仅是为了押韵,它们就会变得难以理解、毫无价值。同样,如果行话不能服务于快捷可纠正的目的,都是多余和不准确的。456p 在疯狂地追求准确性的同时,受损的是合适的意义。专业用法不是达到准确性的唯一途径,这一点常常被人忽视,甚至把术语行话和准确性等同起来。然而,不使用任何法律词汇同样可以达到准确的目的。罗列大量法律词汇的结果也可能是难以理解的不准确的东西。457p 在可能知道的情况下,只有律师知道哪个词更准确,知道如何让术语行话不沦为空话套话—这就是他的工作;这就是他在法学院以及实践中所学的;这就是使法律行业成为一个知识渊博的行业的原因;也是律师拿报酬要做到的事情。除非律师知道使用的理由,知道某个词的意义,知道为什么要使用它,否则为了诚实的事业和一个渊博的行业安全起见,还是不要使用它。457p 使用语言和不使用语言也是同样重要的。我们不是由于语言太丰富而尴尬,而是因为要一直不断地在好和坏之间做出选择而苦恼:直接使用总比选择要容易一些,用比不比要容易一些…缺乏区别,就会引起麻烦。458p 随着律师在局部—法律语言可以比普通语言更准确的地方—不断地追求准确的表达,一旦他意识到法律语言不可能成为完全准确的语言,他就可以更娴熟地驾驭他的技艺,可以更少地因为那些模糊的令人感到虚弱的疑虑而自责。这并不是说他可以不用再追求准确,也不是允许马虎的答辩和松弛文字的通行证。只是不能把努力和已经取得的成就混为一谈,可以达到的近期目标不应该因不可及的绝对理想而受挫。459p 法律不仅要谈论人,还要与人对话,自言自语的律师即便不被改革,也将收到严厉的申斥。既然“不能以不懂法作为违法的理由”,那么不仅那些天天跟法律打交道的人要能理解法律,而且那些受到法律约束的人应该也能理解法律。因此,法律的交流不仅包括法律界,而且还要超越法律界—直到所有受过教育的人的范围。而这一交流的范围越广,达到准确的可能性就越小。法律必须照顾普通人的需求,所以法律语言必然像普通语言那样不可能完美。459p 普通法就是为模糊性而建立的,是为人而量身定做的。它的基本观念就是事物不能太准确,尽管你把事物分得再细,也总会有特例存在。原来的命题也许是有理由的,如果你把事物分得再细,也总会有特例存在。原来的命题也许是有理由的,如果那个理由稍微改变一点点,人们还是可以推翻那个先例。普通法的这种灵活性反映在它的语言中。“合理性”这个词持久不衰地盛行,建立在正当程序之上的国家,这些都是法律语言不准确的象征。它们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的牢固根基就是不可能把法律语言变成一种准确的模子。461p 法律语言不仅和普通语言一样不完美,而且语言本身就是不完美的。只要它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工具,而且可以更好地理解,更好地使用、提炼,它就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换言之,再绝对的单词,也会有很多意义,单词与事实不是一回事。462p 如果律师使用的语言只需要做到傻瓜都不会误解,而恶棍也无法曲解,事情就会简单得多了。更大的困难—无法克服的困难—就是要使用一种时间都无法改变其意义的语言。使法律语言改变的通常都是不断处于变化中的现实环境和人们想法,而不是愚蠢或无赖行为。此外,导致不良法律的疑难案件也会损害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这不是哲学家对抽象真理的寻求,而是律师在追求一种可以达到每个人都知道的准确预言。法官如果对单词意义稍作改变就可以“使正义不至于成为语法上的奴隶”,那么他肯定会选择可怜的寡妇,而不是一个单词。463p 最后,在更直接、更可控的意义上来说,有时,完全的准确性也是和人们渴求法律语言的其他品德—持久性、可理解性、简洁性—相抵触的。我们不应该认为为了准确可以牺牲所有别的一切。有时准确性会毁了一桩本来很好的买卖;使原本非常清晰的问题变得模糊;有时即使准确性是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还有其他处于政策或方便方面的考虑可能影响到律师选择的语言…465p 那些导致法律冗长的因素(区别于一般写作中的冗长)已经失去了它们原来的作用:原始的累赘的魔咒和形而上的仪式;劝诱野蛮人接受未被确认的法律的神圣重复;双语同义词重复的风尚;将拉丁语翻译成英语时的复杂情况;伊丽莎白时代的文学文体;按单词付酬的法律经济;为绕过严厉的法律以及掩盖无知而过于谨慎的重复那些别人重复的东西…所有这些都使法律语言背上了多余的、难以理解的、浪费的负担。466p 要想法律语言变得简洁,一个必要的步骤是让人们认识到简洁性是一个独立的因素,一个与简洁性、可理解性、持久性等其他因素分开来考虑的因素。471p 如果法律语言没有达到目的,一个单词也显得太多。对于律师来说,虽然说得不够和说的太多一样会带来灾难,但是至少不会浪费他的同事那么多时间。473p 口头交际中需要一定的重复,因为耳朵不能像眼睛往回看印刷的文字那样回听。眼睛与耳朵的这一差别部分地解释了—不管愿意不愿意—法律写作,尤其是律师意见书中的重复。它们是口授时产生的重复,而不是书面的重复。480p 最强大的要求简洁的紧迫感来自律师界自身—自我批评,来自司法机关有意识的努力,就是要继承法律传统中的精华而不是糟粕。483p 只要起草人清楚地知道他想要说的是什么,那么让别人理解就是一个“方式”而不是“内容”的问题。如果最简单的事实以模糊的方式表达,那么写出来就是模糊的;如果复杂的事实很清楚地表达,那么写出来就是清楚的—不管是不是信条。哪怕是明显错误的观点,也能错的很清楚。487p 律师的语言问题在于他可以选择的太多—需要做太多的选择。而最恶毒和道德败坏的,莫过于预谋的混淆—用枯燥的重复和和蔼可亲美好联合起来掩盖锋利的牙齿,再不引起怀疑的情况下把读者引入污水池。494p 两个单词单独开来是模糊的,两个词放在一起也无济于事,比如“极度残忍”。500p 只说那些必须说的,并且要让那些需要听懂的人能听懂,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505p 可持续性的关键是法律语言必须是容易记住和印象深刻的。否则如果不能让人记住,或者给人以尊崇敬畏,也就没有法律。507p 谈到助记术,律师们总是下错赌注:以为重复的那些词语是恒定不变和准确的,然而几百年来的争讼辜负了他们;靠着韵律苟延残喘,却使意思更易于忘却…投了形式一票,时间却让形式里的单词成了无意义的空壳。508p 隐喻和幽默—尽管误用会带来巨大危险—可以言简意赅地阐明一种理由,使其不但容易记住,而且难忘。508p 词语不是水晶,透明又不发生变化。词语是活生生的思想的外衣,根据使用的环境和时间不同,颜色和内容可能产生巨大的变化。于是对于每一代律师,这些词都焕然一新,都需要讨论它们的意义,就像这些词刚刚产生时的那种讨论一样。这些单词的使用没有任何规则可言,除非是那种一旦确定一种模式就会带来致命效果的规则。510p 如果文书的漂亮的当然最好。但漂亮依赖于人的品味,有的人就是喜欢酸味。况且漂亮并不是目的。使用漂亮的言词是为了帮助律师(有时是帮助普通人)通过记住语言而记住一种思想。所以,没有必要拼命阅读文学名著,也没有必要等待那预兆性的时刻到来。对于律师来说,使写作容易记住的,是每天的工作。513p 散漫浩大、中规中矩的笼统表述容易遗忘,也不知不觉地为自己挖好了坟墓。而“紧凑”且“人性化”的语言,才能留在人心中长生不老。515p 最原始的法律语言就是用来给外行留下深刻的印象,它这一职能从未停止过,虽然随着年代变迁,达到这一目标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今天的普通人,无论他如何觉得法律无法理解,他仍然对法律的人某些语言的“权威和尊严”存有某种敬畏,正是这些语言给他带来了“正义感”。519p 所有的语言都可以解释。所有的法律语言都是被解释过的。但那些灵活的词使得这些任务更加容易,使得法律语言和过去的联系更容易辨别了。这些灵活的词语赋予法律吸引人的稳定性外表,吸收社会变迁带来的冲击,让人们达成一致意见和较小的缓慢改变成为可能。要知道,根据事实对原则进行逐步调整正是普通法的核心。只要这些灵活词语在法律中的独特作用没有和准确、简洁和可理解的目标混淆,那倒是很有价值的。519p 有时只有灵活的词,刻意的模糊,才有可能让人们达成一致,不管是宪法、法规还是合同。否则,如果每次人们都固执地认为必须给出明确的命题,那么任何规范文件的起草都不会有尽头了。523p 古时候,外行在法律中的角色仅仅只是宣誓,那么怀有一种法律的敬畏就已经足够了。今天却不同了,一方面是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变小,即使是法律中的宣誓作用也不像以前那么明显了;另一方面是随着普通人在法律事务的地位的提高,他对法律的尊重越来越多地取决于她本人对法律的理解,而不是取决于对多余而又无意义的词产生的敬畏和疑惑。523p 法律语言早已不是象牙塔中的拉丁文,律师对此更应该更加感到兴奋,而不是不情愿。这是因为,接触法律越是容易,从而让法律越普通,法律就会变得越复杂,其专业性也更能以阻难那些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此时,只有律师能够探索法律语言的可能性和局限性。523p 拙劣的语言伤害良法,如果当事人被告知必须付出法官指令,但是他连那些话都听不懂—更不用说法律了。在这种失望中是不可能尊重法律的。随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语言的重要性,普通人对法律持什么样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行业如何对待法律语言。法律行业肩上扛着法律语言的重任,在对“准确”发的牢骚和嘀咕声以及不可能完美的哀鸣声之上,可以听到更迫切的改进声音。524p 为了让法律语言能在新世纪继续发挥作用,法律行业既无必要也不值得断绝与过去的联系—只是在从鱼龙混杂的历史中继承的时候要更有选择性。要取其原则而不是词语,取其事实而不是情绪。525p 律师—而不是机器人—的工作就是知道使用某个词是由于什么原因。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会因为昨天的辩护、今天的判决意见的完成而结束;也不会因这本书的完成而终止。清除了那些再无理由存在的词,法律语言不会变得怪异,只会变得更好。525p 使法律语言不那么伟大的是其使用者只接受唯一的理由(“准确性”)而没有寻求原因及其起源和尽头。如果仔细去追究,有很多原因,“习惯”不是最不重要的一个,还有“准确性”是最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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