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高分突破系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802174689
作者:郑其斌
页数:306页

章节摘录

  (3)《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周军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杨林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区工商局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周军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3项内容是错误的,对周军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6)对杨林与刘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杨林与刘俊属于故意违法,对周军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前言

  与往年相比,2007年、2008年司考试卷四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将该卷由案例(实例)题改称为分析、论述、简答题。  首先是简答题的出现,让考生耳目一新,同时又有些束手无策,简答题有些类似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要求考生对有关问题进行阐述。从目前的两年命题来看,基本上都是在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问题。应当说这种命题形式与论述题相似,但比论述题简单。因此如果我们把握了论述题的解题方法,这对于简答题自然不在话下。由此也表明论述题的分量也越来越重。考虑到这个趋势,本书在此次修订中适当增加了论述题的分量。  再看分析题,它的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每一道题不仅是在考一个部门法的内容,往往是将不同的部门法糅合在一起考查。如2007年的民法、商法的两道案例分析题,即将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部门法的内容融为一体,2008年的民事诉讼法案例题在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考查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官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综合性很强。考查知识点的方式,从以前的直线形方式,逐渐转换成树冠形,要求考生能够在法律关系体系的海洋中从容自如,方能闲庭胜步。  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理论水平越来越高,需要写的字也越来越多,难度自然是越来越大。于是乎,有人做不完题,心慌气滞血压升;有人找不到头绪,眉毛胡子一把抓;有人紧缩眉头找思路,抬头却见时间已不多;有人一不小心进陷阱,回头整改卷面搞成大花脸……现实中的种种问题让卷四成了翻越司法考试这座大山最后一道也是最难的一道坎。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1.定罪2.犯罪构成、自首与立功3.枪支弹药犯罪、刑法上的错误、共同犯罪4.共同犯罪5.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盗窃罪、自首、立功、数罪并罚、逮捕、撤诉、申诉6.一罪与数罪、数罪并罚7.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罪数抢劫罪8.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出借枪支罪9.转化的抢劫罪、共同犯罪、量刑10.拐卖妇女犯罪11.缓刑制度、强奸罪、故意杀人罪12.金融犯罪、牵连犯、法条竞合13.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想象竞合犯意外事件14.共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5.卖淫嫖娼犯罪16.贪污罪、盗窃罪第二部分1.改变罪名上诉权主体全面审查原则死刑复核程序2.初查重新起诉撤回上诉再审3.辩护4.辩护人的范围、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介入、指定辩护、辩护权5.回避、上诉不加刑、上诉6.公开审理、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7.刑事审判程序8.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9.讯问、对不起诉的救济10.逮捕的执行回避的决定程序回避的效力11.混合辨认规则证据收集辩护人的委托追加起诉公诉词证据的认定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12.附带民事诉讼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第三部分1.债权与保证、担保物权2.共有、抵押与合伙3.代理、合同效力、定金罚则4.物权之不动产抵押权制度5.物权之动产质押制度6.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营业质权、夫妻共同债务7.物权之共有制度与无权处分合同8.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违约责任9.合同订立、成立、撤销权10.合同订立、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11.合同成立、不安抗辩权、违约责任12.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定金与违约金13.合同相对性、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14.违约责任、履行辅助人15.合同解除、合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16.人身损害责任、抵押权、保证责任、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17.物权之留置权与仓储合同18.行纪合同、买卖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19.定金担保、风险负担、第三人选择权20.买卖合同、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21.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权22.选择之债、免责事由、合同违约责任第四部分1.有限公司会议制度、对外担保与司法解散2.公司设立与股东关系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登记程序4.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协议、董事会职权5.股权、公司治理、董事责任6.出资、股东权利第五部分1.管辖权异议、一事不再理、执行2.延期审理、二审的处理、著作权的限制3.代位权诉讼4.举证责任分配、先予执行、再审等5.审判程序、诉讼当事人6.诉前财产保全7.管辖、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自认、抗诉、律师职业道德8.证明责任、二审裁判9.当事人、反诉10.执行和解11.仲裁范围、法院管辖、证明力、调解协议的效力12.仲裁与诉讼的关系13.仲裁协议、风险负担14.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撤销第六部分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当事人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及程序4.刑事赔偿范围、管辖、刑事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审裁判二审审理方式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执行8.行政诉讼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期限规定的合法性审查9.行政诉讼当事人、管辖与裁判依据10.行政诉讼当事人11.海关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12.涉外行政诉讼第七部分论述题1:论述题2:论述题3:论述题4:论述题5:第八部分一、民事诉讼文书二、刑事诉讼文书三、行政诉讼文书

作者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高分突破系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99例(2010年版)》的主要内容是:99道精选主观题紧扣当前命题规律,[答案]契合问题考点,作答精准简练;[解题思路]指引出题角度,提供答题技巧;[法理详解]透析理论基础,梳理法理关系。《国家司法考试高分突破系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99例(2010年版)》反复强调的作答经验与方法,都是在平时事必躬亲、勤于练笔实践中培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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