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出版日期:1995-09
ISBN:9787810117470
作者:李忠诚

内容概要

作者小传
李忠诚,男,38岁,
辽宁省辽阳县人。1975
年参加工作,当过插队
知青、工人、警察,在基
层人民检察院从事过侦
查、起诉工作。1982年
至1985年在辽宁电大
鞍山分校法律专业脱产
学习。1989年至1994
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院诉讼法专业学习,
任《研究生法学》主编,
参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改
草稿的试拟工作。1992
年、1994年分别获法学
硕士、博士学位。1994
年6月起,在最高人民
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工
作,任办公室副主任。参
加撰写的主要著作有:
《日本司法制度》、《刑事
诉讼法修改与完善》、
《强制措施论》、《改革开
放与刑事诉讼》、《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建议稿与论证》等。
在《政法论坛》、《中国法
学》、《法学研究》、《法学
译丛》等刊物上发表论
(译)文60余篇。

书籍目录

目 录

上篇 总 论
第一章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概述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概念
二、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和功能
一、刑呈强制措施的性质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法律渊源及其相互
冲突的协调办法
一、强制措施的法律渊源
二、强制措施法律渊源相互冲突的协调办法
第四节 研究强制措施制度的意义
一、强制措施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待国强
二 研究强制措施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 强制措施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节 外国强制措施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奴隶社会时期
二、封建社会时期
三、资本主义社会时期
第二节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奴隶社会时期
二、封建社会时期
三、清末至国民党统治时期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发展趋势
一、注重人权保障 限制羁押措施
二、引进科学技术 强化监督和强制功能
第三章 强制措施原理
第一节 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对强制措施的决定作用
二、强制措施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有力工具
三、强制措施制约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诉讼价值
一、强制措施的诉讼价值概念
二、强制措施与公正
三、强制措施与效率
四、强制措施与效益
第三节 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一、强制措施中有关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二、强制措施立法与人权保障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与人权保障
第四节 强制措施适用中的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
三、建立适用强制措施的责任制度
第四章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撤销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变更
一、强制措施变更的概念和意义
二、强制措施变更的原因
三、强制措施的变更权
四、强制措施变更的原则
五、几种强制措施的具体变更
六、强制措施变更的程序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撤销
一、强制措施撤销的概念和意义
二、强制措施撤销的原因
三、强制措施的撤销权
四、强制措施撤销的原则
五、强制措施撤销的程序
第三节 强制措施变更与撤销的关系
一、强制措施变更与撤销的联系
二、强制措施撤销与变更的区别
第五章 强制措施系统论
第一节 强制措施系统的特征
一、强制措施系统的整体性
二、强制措施系统的有机关联性
三、强制措施系统的预决性
第二节 我国强制措施系统的完善
关于增补财产保的问题
关于收审是否纳入强制措施系统的问题
关于强制措施系统中是否保留监视居任的问题
关于拘传证人的问题
关于保释问题
下篇 分 论
第六章 拘传
第一节 拘传概述
一、拘传的概念
二、拘传与传唤
三、拘传的对象
第二节 拘传的程序
一、拘传权的发动
二、拘传的方式
三、拘传的时间
四、委托拘托与协助拘传
五、拘传后的处理
第七章 取保候审
第一节 取保候审概述
一、取保候审的一般称谓
二、关于取保候审名称的争论
第二节 取保候审的种类及其适用的对象
一、取保候审的种类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第三节 保人的条件和法律责任
一、保人的条件
二、保人的人数
三、保人的诉讼地位
四、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提起
二、取保候审的批准或决定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第八章 监视居住
第一节 监视居住指定区域的界定
一、人们对监视居住指定区域的几种不同理解
二、被监视人的活动范围及其程度
三、立法中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二节监视居住与限制居住之比较
一、限制居住的立法概况
二、监视居任与限制居住之比较
三、两点启示
第三节 监视居住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二、执行对象
三、执行客体
四、执行程序
第九章 拘留
第一节 拘留的对象和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
二、拘留的条件
第二节 拘留的执行
一、拘留权
二、拘留的程序
三、拘留的期限
第十章 逮捕
第一节 逮捕的条件
一、逮捕的实质要件
二、逮捕的形式要件
第二节 逮捕的程序
一、提请通捕
二、审查决定
三、执行逮捕
第三节 超期羁押与长期羁押的原因和对策
一、超期羁押与长期羁押的界定
二、长期羁押与超期羁押的原因和对策
第四节 错误拘留、逮捕与刑事赔偿
一、错误拘留、逮捕的认定
二、错误拘留、逮捕的赔偿
三、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况
四、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
后 记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本书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理论和各项措施的具体运用等问
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总论共五章,主要从宏
观角度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概述、历史沿革、原理、变更和撤销以
及系统论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下篇分论也为五章,主
要从微观角度对立法确立的五种强制措施逐一进行了分析研究,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总论第一章明确指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保证
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有关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的主体、对象、条件和程序等项内容的
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宜用强制处分一词代替强制措施,两
者内容大相径庭而不仅仅是一种称谓上的区别。强制措施的对象
应当是人,不应当包括物,否则就难以与刑事诉讼中有关物的诉讼
行为相区别。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预防性、时间性、法律性和依附
性等属性。强制措施既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分担,又涉及公民
权利的保护,因此,强制措施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宪法、刑事诉讼法、
逮捕拘留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细则及其司法解释等。
考察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历史沿革,也是强制措施制度理论
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总论第二章以外国和中国强制措施制度的
历史沿革为主线,对中外强制措施制度发展的轨迹作了历史性的
府瞰,从而对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趋势作出尝试性的预测。
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目的、强制措施的诉讼价值、强制措施与
人权保障以及强制措施适用中的法律监督等问题,构成了强制措
施原理的核心内容。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目的对强制措施具有重要
的决定作用;强制措施也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有力工具;同时,
强制措施对刑事诉讼目的实现,亦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强制措施的
诉讼价值是指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及其属性、对人们尤
其是统治阶级的需要的满足。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当代国家进行刑
事诉讼所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因此,强制措施与公正、效率、效益
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确理解这些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强制措
施的诉讼价值。将被告人在强制措施中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
利,并通过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予以保障,使之成为实有权利,
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强制措施是国家司法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可能被滥用,因此,必须对强制措施的适用
进行法律监督,并建宜适用强制措施的责任制度。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撤销是强制措施适用中的一般性问题,强
制措施变更权、撤销权是强制措施变更或者撤销的核心问题。本书
总论第四章将强制措施的变更权划分为决定变更权、变更决定权、
系属变更权和复合变更权;将强制措施的撤销权划分为决定撒销
权、系属撤销权和复合撤销权,力图使强制措施变更和撤销之权的
归属和利用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强制措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系统。总论第五章在分析强
制措施的整体性、有机关联性和预决性等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地指
出:监视居住应当保留和完善;强制措施系统中应当增加财产保,
但不能与保释并列,也无必要增加保释;收容审查不仅不应当列入
强制措施系统,而且应当予以废止。
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立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和证人
列为拘传的对象,为防止由此带来的负效应,分论第六章对拘传
权、拘传的方式、时间、委托拘传与协助拘传以及拘传后的处理等
问题作了系统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取保候审应当包括人保和财产保两方面的内容。人保包括被
告人具结和他人担保(包括个人和组织);财产保又分为直接提交
财产的直接性财产保和以财产担保书代替担保财产的间接性财产
保。取保候审的保人应当处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辩护人应当享有申请取保候审
而使被告人免除羁押之权。担保的财产随着案情和被告人情况的
变化,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增加、减少或者予以没收,当取保
候审结束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返还担保的财产,保证人请求
返还财产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监视居住指定区域的大小反映了监视居住强制力度的消长。
指定区域的大小应当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异地监视
居住应当严格控制。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应当有时间限制,一般
规定为两倍于羁押期间。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执行
监视,也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执行,受委托的公安派
出所或者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拘留权是侦查权的内容之一。因此,拥有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应
当享有拘留权,以利于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拘留作为一种临时剥
夺人身自由的应急措施,现有的时阎不宜延长。
逮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应当建立相
应的制约机制。一般说来,逮捕是羁押的前提,羁押是逮捕的结果。
实践中长期羁押与超期羁押是逮捕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长期
羁押主要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如立法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未予
限制而导致长期羁押人犯;超期羁押是执法操作问题,如没有法定
期限内办理延长羁押手续而导致超期羁押人犯。所以,解决长期羁
押的重点在于立法完善、限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解决超期羁押
的重点在于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自觉地履行延长羁押的法
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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