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权基础

出版社:费希特、梁志学、谢地坤、 程志民 商务印书馆 (2011-07出版)
出版日期:2011-7
ISBN:9787100080569
作者:[德] 费希特
页数:392页

内容概要

费希特出生于普鲁士萨克森州的拉梅诺。父亲是织带子的手工业者,家境贫寒,9岁时得到邻人的资助开始上学。1774年进波尔塔贵族学校,课外读过该校禁读的G.E.莱辛的著作。1780年入耶拿大学,1781年入莱比锡大学神学系,接触过B.斯宾诺莎的哲学。1788年因经济困难,弃学 赴瑞士的 苏黎世当家庭教师,结识了当地狂飙运动的代表人物J.K.拉法特等。1790年重返莱比锡,计划创办杂志未成,再任家庭教师,并开始研究I.康德哲学。1790年,他结识了德国著名诗人克洛普施托克的侄女约哈那(JohannaRahn)并被她深深吸引,后来两人结为夫妻。同年,他开始研读康德的著作,这对他后来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791年,他前往哥尼斯堡拜见康德。为了让康德了解他,他基于康德哲学写了一篇研究康德批判哲学和神学领域之间联系的宗教长文《试评一切天启》(Attemptata Critiqueof All Revelation)。康德读后大加赞赏,不仅赞助出版了这篇文章,还推荐费希特前往大学任教。由于一些不知名的原因,此文被匿名发表了,让人们以为是期待已久的康德自己对于宗教的批判著作。之后康德澄清了事实并公开赞扬了这部著作,这个事件使得费希特在哲学界的声名大振。1793年再去苏黎世,被任命为耶拿大学的哲学教授,并结识了平民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齐等进步思想家。
1794年,费希特成为耶拿大学教授,主持康德哲学讲座,并完善他的哲学体系。此后他陆续发表了《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自然法学基础》、《知识学原理下的道德学体系》等。1798年,在他担任《哲学杂志》责任编辑的时候,收到了一篇宗教怀疑论的来稿,虽然费希特不赞同作者观点,但由于他坚持出版自由,还是将此文发表。这篇文章后来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攻击费希特是个无神论者,迫使他离开耶拿迁居柏林。1806年,普法战争爆发,费希特担负起宣扬爱国主义的任务。1807年,他回到法军占领的柏林,发表了著名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Addresses to the German Nation),同时倡议建立柏林大学。1810年,柏林大学建立,费希特担任第一任校长。1813年柏林保卫战爆发,城中挤满伤员,瘟疫流行,费希特的妻子参加了照顾病人的工作,不幸感染斑疹伤寒并传染给费希特。费希特夫妇于1814年1月先后去世。
译者梁志学,别名梁存秀,男,1931年6月生,山西省定襄县人,为贺麟弟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已离休。1956年夏季,从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班毕业,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工作。曾任《哲学译丛》责任编辑,《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主编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自然辩证法部分常务副主编。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的翻译与研究,是国内最重要的黑格尔研究专家和几乎唯一一个费希特研究专家。国际费希特协会理事。
谢地坤,1956年12月生,江苏南京人。1978至1982年在南京大学学习,获文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8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工作。1984-1985年获德国艾伯特基金会资助,在联邦德国海德堡大学学习。1988年至1991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先后任哲学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西方哲学史研究室副主任,哲学所所长助理。2005年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哲学所所长;哲学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哲学所学位委员会委员,主席;哲学所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级职称评委会成员。中华全国外国哲学史学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翻译学会理事。

书籍目录

导论
Ⅰ.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应当如何与单纯的形式哲学相区分?
Ⅱ.作为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的自然法权学说尤其应当研究什么?
Ⅲ.关于目前的法权理论与康德的法权理论的关系
第一编 法权概念的演绎
§1.第一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证明
附论
§2.系理:理性存在者这样设定其发挥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设定并规定了一个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论
§3.第二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证明
附论
§4.第三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证明
附论
本编附论
第二编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己有一个物质躯体,并由此规定这一躯体,就不能设定自己为有效用的个体
证明
§6.第五定理:一个人不设定自己的躯体受自身之外的另一个人的影响,不由此继续规定自己的躯体,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一个躯体
证明
附论
§7.证明法权概念的运用借助于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编 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8.对法权学说的划分的演绎
法权学说第一章 原始法权的演绎
§9.可以用什么方式设想原始法权?
§10.原始法权的定义
§11.原始法权的分析
§12.通过法权平衡观念,过渡到强制法权研究
法权学说第二章 关于强制法权
§13.
§14.一切强制法的原则
§15.关于强制法的建立
法权学说第三章 论国家法或一种共同体的法权
§16.共同体概念的演绎
国家法学说第一节 论国家公民契约
§17.
附论
国家法学说第二节 论民法
§18.关于民事契约或财产契约的精神
§19.上述财产原则的充分应用
§20.论刑法
国家法学说第三节 论宪法
§ 21.
家庭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一附录)
第一章 婚姻的演绎
第二章 婚姻法权
第三章 论两性彼此在国家中的一般法权关系
第四章 论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权关系
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二附录)
Ⅰ.论国际法
Ⅱ.论世界公民法
译者注释
校者后记

编辑推荐

《自然法权基础》中译本的出版很有学术价值,它有助于读者了解费希特的政治哲学思想,而大多数政治哲学史或政治思想史著作,甚至是大部头著作,都没有谈到费希特。    费希特这部著作的最显著特点,是在阐述他的政治哲学思想,阐述他的自然法权理论时使用先验演绎方法。他首先对人性作了一些形而上学的设定,然后用先验演绎的方法推导出具体结论。这种方法论特征在德国古典的思辨哲学中是常见的,但在近代政治哲学中则不多见,尤其是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的政治哲学形成鲜明对照。

作者简介

本书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把民主原则体现得最深刻和最全面的论著。它的全名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意思是说,这是一项应用知识学原理对人类社会的法治领域所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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