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出版日期:2014-8
ISBN:9787513406383
作者:吴吉远
页数:367页

书籍目录

绪言
第一章清代高度集权专制政体下的法制
第一节清代专制与法制的高度结合
一专制与法制、法制与法治
二清代高度集权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
第二节清代立法的完备性
一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
二《清会典》、《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
三民族立法与省例
第三节清代司法的严密性
一以政府为主体的司法组织结构
二职责严明的司法制度
三司法职能的延伸
第四节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
第二章清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第一节州县政府的司法组织结构
一职官
二吏、役
三幕友、长随
四乡保
第二节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一实施教化与“普法”
二维护社会治安
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
四拟律、上报刑事案件
五监禁与递解人犯
六管束在配人犯
第三章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第一节府的建置沿革及清代府的组成结构
一府的建置沿革
二清代府级政府的组成结构及其特点
第二节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一督促所属州县实施教化,维护社会治安
二审理直辖民词与复查所属州县的自理词讼
三审转所属州县徒刑以上刑事案件
四监察所属州县的司法行政事务
第四章清代省政权建设的完善及其司法职能
第一节司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一司道的设置沿革
二清代守、巡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三按察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四布政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第二节提督学政的司法职能
一提督学政的设置沿革
二学政的司法职能
第三节督抚的司法职能
一督抚体制沿革及其在清代的特点
二督抚的司法职能
第五章清代幕友、书吏、差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
第一节刑幕——事实上的“法官”
一幕友的源流与清代刑幕的作用
二幕学与幕道
三刑幕的危害
第二节刑书——地方司法事务中的文书
一清代的吏员制度与刑书的作用
二书吏危害的原因
第三节差役——地方各级政府的“警察”
一差役的作用和地位
二差役的危害
第四节长随——地方主官衙门内的联络人
一长随的作用
二长随的危害
第六章清代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失调
第一节官僚政治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一地方官的素质
二官场陋习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第二节绅衿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一乡绅巨室的违法不仁
二代书、讼师与绅衿
第三节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
一专制权力高度集中所需要的完备法制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
二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
参考文献
后记
再版后记
明清纪元简表
编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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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因为关注司法问题,所以看了《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然而看完后发现问题很多。本书对于清代地方司法进行了探讨,而且思路明确,原本可以成为一本力作,但是在写作中出现了若干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应该是对于司法与整整的关系并没有厘清。司法与行政的分立,是西方政治的基本结构,这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在人类历史早期,司法与行政都没有分离,在古罗马时期,司法也是执政官的重要职能。然而在中世纪,司法变成了一想专门的活动,而统治权则归于领主,封建制度下则形成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立,尤其是专门司法的出现。而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司法与行政逐渐统一归属于主权之下。例如在英国,司法成为国王的良心。法国也随着统一国家的建立,而逐渐形成司法与行政归于国王的历史。因此,司法与行政从本质上,都应当属于统治权,只是同样的统治权不同的分支,这才是近代以来权力分立的意义所在。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力运用的形式与内容不一样,因此即便在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年代,也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区别。但是遗憾的是,本书在司法与行政的区别上并没有太加注意。当然,开篇明义地提出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这原本没有问题。然而司法行政部分,并不表明司法与行政毫无界限。相反即便在中国传统语境之下,我们可以找到类似的对应事项,例如司法可以对应词讼与刑狱这两个概念,而行政则可以对应其他。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则在两个地方。一是在县级司法中,将大量治安行为归之于司法,列举了大量县官职能,包括组织保甲与日常治安任务(P108),然而即便在今天,治安也属于行政问题,而不可能归属于司法。二是在省级司法中,认为学政也有司法职能(P226)。然而今天回过头看,这当然属于教育行政的问题,而不属于司法,因为这属于对于学生的管理活动。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究竟是刑事抑或民事?如果是民事,那么为什么以单纯惩罚刑事解决问题?因为直接后果是褫夺身份,也就是说是一种惩罚。而如果是刑事,这种后果完全没有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因此不可能是刑事问题。因此学政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而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时,在行政与司法的问题之外,本书还混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古代政府在司法、行政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教化。所谓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古代统治者的任务不仅仅是统治,还包括教化,这是一种君主与老师的身份合一,而作为君主代言人的地方官,同样也负担起教化责任。这个责任不同于司法与行政,或者是一种准行政,是儒家施政理论的实现。同样的问题,教化怎么可能是司法行为,即便是当下,法院或者负担普法义务,然而任何一种普法活动都不可能认定为司法行为。当然,这是作者90年代的论文,然而今天再版的时候,作者的学术进步却让人扼腕,也可能长期担任公职。然而其中暴露的问题,则是历史学界对于概念把握缺失所致。近代以来我们传入了大量西方概念,这些概念应当深入研究,如此才能作为研究起点。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很一般,相对于郑秦那本书也没有什么新观点,读的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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