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书评

出版日期:2014-2-1
ISBN:9787101099955
作者:雷炳炎
页数:447页

明代中后期宗藩地位变化 ——读《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

生病期间曾得很多师友好书相赠。手术前后的一段时间里身体状况很差,没有精力一一细读。承蒙Y君赠送了三套共五本书,其中一本是湘潭大学雷炳炎先生的《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探讨了有明一代分封在全国各地的宗藩犯罪情况,援引史料具体而微,内容翔实总结到位。对于研究明代史和典制史都不失为一本非常不错的参考书。书中对明亡前南北各地宗藩的犯罪情况做了深入细微的研究,详细论证了宗藩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影响,通过史料详解明代罪藩的处置与管理制度,在大量史料的基础上,又对犯罪类型和犯罪特点做了十分恰当的总结。在宗藩的犯罪现象、科罚处置、安置管理等问题中,也体现出来明朝三百年间明室宗藩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军事地位的变化。宗藩地位之变化以及宗藩犯罪与整个明王朝的走向息息相关,宗藩诸多犯罪的背后是整个宗藩群体和明王朝之间关系的生动体现。宗室是古代社会等级结构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享有其他宗族所没有的特权。宗室分封,是历代统治者推恩同族的一种手段,是历代帝王赐予宗亲家族的世袭性特权。明代宗藩伴随明王朝始终,从明太祖应天建国、洪武三年分封第一批藩王到李自成攻陷北京的二百七十三年中,宗藩始终作为一个重要角色活跃在明朝的舞台上。而在清兵入关后苟残的南明朝里,藩王更是作为残明皇室象征的而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号召作用。宗藩分封概述明太祖建立明朝之后,一方面“收天下之权以归一人”,防范外人觊觎;另一方面却为避免朝廷孤立,大封同宗分镇各地,确保朱姓子弟本固枝荣,君临万代。《续文献通考》就分析说,明初实行分封的目的其实是“外卫边陲,内资夹辅”,“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洪武皇帝对功臣宿将的不信任,也是他大封子弟为藩王的一个重要原因。洪武年间的分封,除长子朱标封为太子,幼子楠未封外,其余得封亲王者共有二十四人,从孙朱守谦则被封为靖江郡王(靖江即广西桂林府,洪武五年改称桂林),从而确立了宗藩的两个等级:亲王、郡王。分封的亲王“皆天子亲子,皇太子亲弟”,(叶居生《万言书》)明朝第一个郡王是受封在广西桂林的靖江王,他是朱元璋的从孙,虽然级别低一等,但是所享王府规格、车舆仪仗等与亲王同,和后来各亲王府下的郡王有所区别。太祖又以《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爵制的基本等差和承袭方法,进一步完善分封制度。《大明会典•王国礼一•封爵》:“国家稽古法,王二等,将军三等、中尉三等。”这些爵位依次是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和奉国中尉。亲王嫡长子十岁封为王世子,其余诸子封为郡王。郡王嫡长子称作长子,余子为镇国将军。镇国将军以下以此类推。女性宗藩的级别则有亲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县主,孙女曰郡君,曾孙女曰县君,玄孙女曰乡君。婿皆仪宾。洪武年间的诸亲郡王有赐土临民的特点,有的甚至还手握重兵。这和永乐宣德之后的形势是不一样的。永乐之后,藩王兵权被削,镇守北部边塞重镇的亲王被强制内迁。曾与燕王出兵靖难的宁王权在靖难之时得到朱棣“事成中分天下”的许诺,结果后来被迁往南昌,兵卫悉数尽夺。宁王曾请封苏杭,然而明王朝有南北京畿和苏淞财税重地不得封王的规定,朱棣予以回绝。嘉靖年间世宗曾经打算在南京分封宗室镇守,此议一出立刻遭到了朝臣的强烈反对,最后只好不了了之。而终明一代,未见有在京畿、浙江、福建和广东分封的藩王。明朝共封藩王六十七人,其中有五十一人就国建府,而与明王朝同时告终的有二十八人。其中山东有鲁、衡、德三王,山西有晋、代、沈三王,河南有周、唐、郑、赵、崇、潞、福七王,而陕西有秦、庆、韩、肃、端五王,湖广有楚、岷、襄、荆、荣、惠、桂七王,江西有淮、益两王,四川有一位蜀王。其余的藩王或因为坐罪获刑革除世封,或因无子国除。至于明王朝的郡王数量,雷炳炎先生做过统计,大约有六百余位。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人数都只是爵位数量,并不是明王朝历代所有亲、郡王的数量。庞大的人口基数,加上宗藩人口飞快的增长速度,致使明代宗藩数量庞大而冗杂,由于政府需要按时供给各层宗藩的生活花销,明中后期宗藩的岁禄已经成为困扰中央的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宗室管理机构宗室管理属于明代皇权政治的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宗室内部诸多事务的办理,以及对宗室人员的辅导和约束。由于宗藩系皇家人员,在有关宗室的绝大多数的内部问题的决断上是不会以大明律和其他制度来议定的,所以决议宗室问题的最高裁决者就是皇帝本人。但是宗室事务的呈报、处理以及宗室相关的典制的议定与实施,还是需要各层官员参与的。中央负责处理宗室事务的衙署机构有宗人府和礼部,王府内部有专司训导的王府属官。而其余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官员也都或多或少接触到宗藩事务,如翰林院、吏部、工部、户部、科道官、地方巡按、布政司、按察司衙门、王府所在地的州县衙门等。在明朝初期,主管司法的三法司一般不会染指宗室的犯罪问题。宗藩地位变化概述明初藩王拥有很高的权力,前文已说过,顾诚先生就认为明初的藩王是有中央赐土和临民之权的,并且可以节制所在地方的文武官员。明太祖之所以赋予藩王这么大的权利,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防范功臣宿将。明太祖将北方边疆的防守重任托付给自己的儿子们。教习战法,赐予甲兵,雄震一方。明初护卫兵是亲王的亲兵,战时随王出讨,听候亲王差遣,接受亲王赏罚。王府护卫,“少则三千人,多者至万九千”。(《明史•诸王传》)可以想见,镇守北方要塞的“塞王“,其麾下护卫兵的数目绝对不会少。那么”万九千“也不会是夸大其词。诸王强大的军事力量时刻令中央统治者局促不安,《明史窃•革除记》记载了一则故事。朱元璋曾对皇太孙说:“朕以御虏付诸王,可令边尘不幼,贻汝以安。”他反问道:“虏不靖,诸王御之;诸王不靖,孰御之?”朱元璋一时哑然,反问他准备如何处置,朱允炆回答:“以德怀之,以礼制之,不可则削其地,又不可则废置其人,又其甚则举兵伐之。“朱允炆的这番话,其实就是预备削藩的措施,明太祖也认为这是可行的。永乐之后,藩王的政治和军事权力逐渐被削夺,宗藩逐渐成为无所作为,徒拥虚位,图有高爵而仰食县官的寄生群体。明成祖起自藩王,在他即位为帝之后最担心的就是其他藩王步己后尘,表面上改易了建文帝的一系列政策,然而实际上在削藩政策并没有改变,甚至比建文帝的方法还要高明。永乐以后,针对宗藩的各种政策陆续出台,宗藩的社会、政治地位逐渐受到打击,致使宗藩地位大不如前。而宗藩人口的高度膨胀,明王朝无力继续维持对宗藩的供养,这一系列的原因逐渐引发了明朝中后期形形色色的宗藩犯罪现象。而透过形形色色的宗藩犯罪,能看出这些现象背后宗藩地位的具体演变。宗藩犯罪现象中所反映出的宗藩地位变化谋反:明朝初期,宗藩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谋反。这和他们有赖以与朝廷相抗礼的军队是分不开的。永乐帝即位后,表面上对宗室赏赉有加,恩礼甚隆,却又唯恐诸王效法自己,也走上藩王起兵的道路。于是渐次革夺了亲王的护卫军队,削除其兵权。此后明朝历代皇帝都袭校其法。到明中期,还有自己护卫队的亲王已经寥若晨星了。宗藩彻底变成了尸位素餐,不参政事的空衔皇族。虽然削除护卫在很大程度上能杜绝藩王作乱,这故有道理,但事实并不尽然。明代中期,并没有因为护卫的削夺就彻底消弭了皇室内部斗争的隐患。宗藩觊觎帝位,垂涎江山,举兵反叛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宣德年间汉王朱高煦的反叛。而景泰年间广通王和嘉靖年间奉国将军朱充灼的叛乱,都是借边疆少数民族的力量发起的。至于正德年间安化王、宁王的反叛,都是通过纠合周边军队发起的。其中宁王的叛乱,无论规模还是影响都堪称是靖难之役之后最大的一场宗藩反叛。但是这些谋反的军事活动持续时间都不长,对中央政权所造成的威胁更是无法和靖难之役同日而语,规模最大的宁王叛乱也仅仅持续了四十余天。原因何在呢?一、永乐削藩以后,藩王短时间内集结出来高质量的军队非常困难。即便人数众多,亦多是乌合之众;二、明中后期的藩王,在政治修养和军事修养根本没法和明初的藩王相提并论。明太祖分封藩王之前,就对自己的儿子们即以厚望,非常重视他们的军事能力的锻炼。诸如燕王一类手握重兵的塞王,在明朝建立前后就已经是久经沙场的宿将了。而永乐之后的藩王承平日久,大多在地方上仰食县官,无所事事。不问政事,不问军事。这种环境下的藩王起兵作乱,其指挥水平可想而知。明初藩王大型的叛乱演变至明中期徒有虚表的反叛,反映出的是藩王政治和军事权力的严重削弱。藩王想在政治和军事上有所作为已不可能。僭越:僭越与谋反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僭越指的是地位在下的人冒用地位高的人的名义、礼仪或者器物,主要反映为超越礼制和等级界限。中国历代重视以礼治国,礼制能规范统治集团的内部关系,稳定统治秩序,并加以规定统治阶级的特权。明初很多亲王的僭越行为突出表现为觊觎帝位,意图不轨,有的甚至还僭用帝号,如谷王、齐王。这些僭越行为在永乐乃至宣德年间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不外乎朱棣夺位不正,在很多藩王的眼里没有得到承认。这些藩王也从内心里无法接受朱棣谋篡的事实。而宣德年间的汉王叛乱,与乃父朱棣的事迹影响关系很大。很多僭越犯罪并没有酿成反叛,主要还是由于政府强有力地削弱了藩王的资本,使之心有余而力不足,乖乖接受了皇帝的降罪。而中期以后,宗室的僭越则突出反映为:各王府无视朝廷的禁令,擅受词讼,滥行王旨,妨碍地方司法行政的正常进行。僭越犯罪的演变,也表现出宗藩势力的削弱。宗藩借着天潢贵胄的身份,只能在地方上作威作福,然而其本身的硬实力,早已所剩无几。违制婚娶:《大明会典》卷五十七规定,凡宗室婚娶,“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婚之先者,谓之擅婚“,至于私婚,则是指宗室婚娶不经奏请,不请封号,私自成婚的现象。宣德以前,宗室婚姻多由礼部包办,后来由于宗室人口过多且分散各地,宣德元年三月”乃命诸王自今婚娶,或有不及时者,悉自行选配,然后闻之朝廷,授以官服、册诰、仪物“。(《明宣宗实录》卷一五)此令一开,而擅婚、私婚开始大行泛滥。很多宗藩擅婚不加奏请,使得妻妾并无封号。嘉靖四十四年,制定《宗藩条例》便规定凡生母无封号,视作擅婚。擅婚、私婚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一方面和朝廷所施加的宗室选婚压力息息相关。正德后朝廷颁发藩禁政策,对宗室的婚姻也做了十分严苛的规定。其中就有与王府结亲的官员,不得往京城任职的规定。于是很多官宦人家并不愿意结亲王府。而普通百姓更是对很多宗藩祸害乡里深恶痛绝,与之结亲亦有可能遭到勒索欺诈以致倾家荡产。明中期以后“民间相戒以不婚王府为幸,而不以联姻帝室为荣“(《礼部志稿》卷七六),”往年仪宾,人皆乐为焉,今则有强之不愿者矣,故宗室之婚配匪人“(霍韬《自陈不职疏》)。宗藩权利削弱不止,朝廷对他们更是加上了种种限制的藩禁政策,甚至影响到联姻的亲家。这是导致宗藩选婚难的重要原因。而宗室借着特权为害乡里,更是为百姓所不齿,明王朝对宗室一直秉承的”亲亲之义“是导致宗藩在地方上肆无忌惮的根本原因。后面还会谈到,宗藩虽然有祖训的保护伞,但是在明中期以后也不再绝对的受到皇权的保护了。另一方面,宗室选婚请封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要从王府官开始,一层一层向上级禀报,直至礼部、宗人府。手续繁琐而各级官员又有意拖沓,甚至邀收贿赂。明初本来可以直达天子的宗藩在一系列的藩禁政策下只好忍气吞声,继而放弃上报请封,擅婚私婚现象的泛滥也不足为怪了。经济犯罪:明代一些亲郡王的经济犯罪是源于宗藩贪婪的本性。将军以下的经济犯罪虽然形形色色,但都不外乎因贫困、谋身乏策、告诉无门才铤而走险的。在讨论宗藩地位变化引起的犯罪中,主要着重于后者。宗藩人口的急剧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宗禄问题成为明代中后期各藩府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久拖不决,不仅引发了藩府内部的种种矛盾,而且直接导致了藩府与地方衙门的对立,加剧了宗室的经济犯罪,严重危害地方社会的稳定。顾诚先生认为,明中期以后的宗藩问题,不再像明初那样,表现为宗室内部的政治斗争,而是反映为随着宗室人口的增加,形成了明王朝的一个极为庞大的寄生集团,给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大大激化了社会的矛盾,是明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实在明代就有很多有识之人意识到了宗藩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宗藩和边患、河患并称为为明朝末年的三大忧患。隆庆年间,由于宗室人口数量的剧增,宗禄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了。万历年间宗藩人口竟高达20万余。王世贞就曾提出宗室十年增长一半的推测,徐光启则提出三十年增加一倍的推论。宗室人口给明王朝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从亲王到奉国中尉,朝廷都需要每年供以岁禄给养。嘉靖年间,明宗室的开支一直维持在明王朝全国税收的三分之一,而张德信先生计算出万历年间这一比例竟然高达百分之六十五,至万历天启四年出现了供给的逆差,逆差超过田赋税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三。宗室内部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很多下层宗室便因穷困潦倒铤而走险,劫货越物,为害一方。这也是明代宗藩犯罪人员当中,将军和中尉占了大半的原因。然而宗室岁禄不继,也有很多外部原因。官场拖沓的工作效率,对宗室乞禄等请求压置不办,宗室内部亲郡王欺压下层宗室以致禄本不继,都是促成很多宗室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虽然同级别不同地方的宗室所获岁禄数额不一,但是明代亲郡王的岁禄基本能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这些人的经济犯罪纯粹是出于贪婪的本心。而随着宗室在政治上的不得意和军事上的无所作为,宗室的大多数犯罪由起兵谋反转移到欺行霸市、巧取豪夺的层面上。宗室或直接抢劫,或者设计圈套陷阱,诡谲讹诈官民百姓,饱己私囊。而宗室内部也经常会有经济上的纠纷,以致刀刃相见,造成了极不稳定的社会影响。由此可见,明代中后期宗室在地方的威信已然不能与明初相比,宗室直接上奏朝廷的特权也已经被取消,因而经常受到官员的挤兑。宗室内部矛盾对立突出,很多将军、中尉人微禄少而又求生无门,以致于饥馁穷困,丝毫不复皇室贵胄的优渥。而明代严禁宗室人员考取功名,从事四民之业的规定,更是把下层宗室人员逼到了绝境。明王朝对宗藩所制定的限制规定擅离封禁和越关奏扰也是明代宗室诸多犯禁中的一种罪名,但是这两种犯罪都和明王朝专门加在宗室本身上的诸多特殊规定有关,故此结合这两种情况阐述明王朝对宗室的种种限制条文,并以此窥见宗室在朝廷内部的打压下逐渐发生的地位变化。永乐以后,明王朝不断削夺宗藩的权力,由革夺诸王的王府护卫,到禁止宗室参政、任官,从事四民之业,由禁止他们进京参觐天子,发展到二王不得相见,严禁宗室出城,以致宗藩“徒拥虚名,坐縻厚禄,贤才不克自见,知勇无所设施。防闲过峻,法制日增。出城省墓,请而后许,二王不得相见。籓禁严密,一至于此”(《明史•诸王传五》)。朝廷如此严防宗室,其意不外乎维护自身的统治。明永乐以后,对宗室行为的种种限制和防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禁止宗室参政、出仕,从事四民之业。 宗室参政和出仕,在洪武年间并无禁止。诸王参政,在永乐年间亦曾尝试施行。直到宣德初年,汉王谋反失败之后,大臣们倡导疏禁宗室之说,“遂废出仕之令”(霍韬《天戒疏》),禁止宗室出仕,其目的是防止宗室的势力渗透到政治、军事领域。这种政策一直持续到万历年间才得以废除,但宗室得以儒服就试却在天启二年,而且宗室议论国事、干预军事仍属于严禁。张岱《石匮书后集》记载明末烽烟四起的情况下,唐王出于赤诚之心,上奏请选宗室健壮子弟从军,遭到朝廷的严厉斥责,以反叛论处发送南京高墙。宗室没有出仕参政和从事四民之业的权利,就等于没有了谋生之门。只能依靠朝廷颁发的宗禄和赏赐生活,对于宗禄高的宗室来说自然不是坏事,宗室不再过问国事,享受国家的给养即可,成为社会的寄生群体。而对于岁禄少得可怜的下层宗室来说就不那么乐观了,由此引发的经济犯罪不胜枚举。二、禁止宗藩入京奏事。永乐皇帝登上帝位之后,为了笼络人心,允许诸王进京朝觐,但也仅仅限于做做样子,其实诸王入京有着十分复杂的限制。而汉王事件之后,诸王入京更是遭到了彻底的杜绝。到正德四年时,则出台了明文规定:““亲王朝觐,虽载祖训, 英庙之时亦尝一举,然久已不行,以故,比者崇王请朝,则贻书免之,今后凡亲郡王请身自入朝者并免,著为令。“(《明武宗实录》卷五八)禁止宗室进京,可以杜绝宗室沿途对官民的侵扰,防止宗室勾结京城官员,维持统治稳定。三、严禁亲王相见和宗室出城。正统六年,襄王由长沙徙襄阳,路过安陆时,与弟梁王相见,临别时痛哭道:“此生不得复见矣!”明初并无两王相见遭禁的规定,“凡亲王在国,讲亲亲之义,如燕王要见秦、晋二王,秦、晋二王要见燕王之类,许三岁、四五岁往来一次;或十年一见”(《祖训录•礼仪》)。赵毅先生认为,明代两王不得相见的规定定制于仁宣时期,我认为这个政策的出现和当时的汉赵两王有比较大的关系。两王不得相见的前提是禁止亲王出城,限制宗室的活动自由。如同禁锢在高墙中的庶人。禁止藩王出城和相见是防止宗室内部相互勾结,图谋不轨,维护地方的统治安定。四、严禁宗室结交官府。为了防止王府与官府勾结结成某一种利益集团或某一股政治势力,明朝自宣德后严禁官府和王府往来,这个禁令最初只用在造反失败的汉王府,后来在弘治时期遂形成定制。朝廷为了防止王府势力渗透到官员集团,还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带有歧视色彩的政策,如与王府结亲的官员,不得除授在京官职。如此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明初亲王和勋贵联姻的政策,而王府姻亲不得授予京官,其意图也旨在防止王府与京城官员互通消息,窥测朝廷动向,影响朝廷决策。这种藩禁政策对王府的婚姻曾造成了一定恶劣的影响。明代宗藩在明王朝的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开始的叱诧风云、开国扩疆到后来的寄生社会、徒手就戮,这期间的历史不能不让人感慨。不同时期的形形色色的宗室犯罪反映了有明一代宗室的地位变化,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变化来自于朝廷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而明王朝也凭借这些有效的措施,成功的避免了重蹈汉、晋的覆辙,维护了政权的稳定。然而在王朝的末世之时,宗藩却成为了朝廷尾大不掉的包袱,而在明末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中,平时素为百姓痛恨的宗藩沦为被集中攻击的对象,又经明清易鼎,几乎被屠戮殆尽。顾炎武《日知录》:“一旦盗起,无力御侮,徒手就戮,宗社为墟。”金枝玉叶,涂炭流离。(史惇《痛余杂录》)明代宗藩最终由此下场,不能不说是自食其果,这恐怕也是乃祖朱元璋所没有料到的。最后,用《明史》里的一段话做这次读后感的总结,卷一百二十列传第八诸王五有赞曰:“有明诸籓,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盖矫枉鉴覆,所以杜汉、晋末大之祸,意固善矣。然徒拥虚名,坐縻厚禄,贤才不克自见,知勇无所设施。防闲过峻,法制日增。出城省墓,请而后许,二王不得相见。籓禁严密,一至于此。当太祖时,宗籓备边,军戎受制,赞仪疏属,且令遍历各国,使通亲亲。然则法网之繁,起自中叶,岂太祖众建屏籓初计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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