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理念》章节试读

出版日期:2017-1
ISBN:9787301276826
作者:陈瑞华
页数:382页

《刑事辩护的理念》的笔记-第70页 - 独立辩护人理论

之所以要设置律师制度,从根本上是要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确立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律师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可以有效制约国家机关权力,防止这些权力的滥用,又可以为那些遭受公共侵权的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而在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也不仅仅是维护个别被告人的权益,更主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义,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在法庭审判中,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与公诉机关、裁判机关进行程序上的交涉、抗辩和对话,成为被告人人权的最大维护者,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保证。

《刑事辩护的理念》的笔记-第24页 -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

#笔记
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
一、刑事辩护的旧理论和新问题我国1979年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1996年,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将律师参与辩护的范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则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使得律师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庭前会议环节可以发表辩护意见,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获得更为有效的程序保障。难道“会见权”仅仅属于律师专属的诉讼权利?难道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就不能享有“要求律师会见的权利”?对哦,被告人当然应该有这种权利,我们现在说的是被告人有委托律师的权利,但什么时候会见,其实双方应该都有权利。但也不是说被告人一提出律师就必须的见,而是当律师想见的时候,被告人想就见,不想就不见,看守所不能干涉。同样被告人想见律师,也得看律师是不是也详见被告人啦。
阅卷权,传统的观点认为这是律师所独享的诉讼权利,嫌疑人、被告人都被排斥在阅卷主题之外。这个问题团队也讨论过,确实这种观点没什么道理,经不起推敲,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多经不起推敲的想当然的理论。
二、刑事辩护的双重意义在没有裁判者参与的诉讼活动中,被告方针对刑事指控所进行的申辩活动,属于“自然意义上的辩护”;而在中立裁判者参与的诉讼活动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为消弱或者推翻刑事指控所进行的防御活动,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自然意义上的辩护,嫌疑人在审判前阶段所做的各种辩护活动。
为了有效地与法官展开对话,辩护律师应当遵守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应当对法庭保持基本的尊重,而不能有藐视法庭的言行;辩护律师应当始终面向裁判者进行有理有据的申辩和论证,而不应面向旁听者发表演讲;律师应当通过法庭这一途径表达本方的辩护意见,而不应将正在争议的案件诉诸新闻媒体,不应通过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者施加压力;辩护历史应当使用与法官相同的理论、案例、政策和思维方式,来形成本方的辩护思路,如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学术观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对相似案例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四、辩护权的诉权性质辩护权也可以被分为程序申请权、程序选择权、程序参与权和程序救济权。
“律师持三证无障碍会见权” 但,会见权应当表述为“申请会见权”。所谓“会见权”其实是“律师申请会见在押嫌疑人”与“在押嫌疑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有机结合。
律师的调查权不能被仅仅定位于律师“自行调查证据的权利”,而必须辅之以“申请法院强制调查”的权利。
“获得法院以强制手段确保证人出庭的权利”是美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
总结:
辩护分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和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未来应扩大法律意义上的辩护。通过设置审前法官参与的方式。
辩护的形态分为“实质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和“量刑辩护”,而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如何判断三种辩护之间的关系和界限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辩护权是一种诉权,辩护权是被诉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被羁押嫌疑人应当享有会见权和阅卷权。
调取证据权实际上必须应当辅之以“申请法院强制调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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