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总论

出版社:西田典之 法律出版社 (2013-04出版)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511842800
作者:西田典之
页数:40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死刑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在现行刑罚法规中,刑法典规定对杀人罪(第199条)、抢劫致死罪(第240条后段)等12种犯罪,特别法规定对5种犯罪(《爆炸物管理罚则》第1条、《劫持航空器处罚法》第2条等)合计17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其中,宣判死刑的罪大多是抢劫致死(抢劫杀人)罪与杀人罪。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能科处死刑,应当用无期刑代替死刑(《少年法》第51条)。 世界各国死刑的执行方法有绞首、毒气杀、电杀、枪杀等,但日本“死刑是在监狱内用绞首的方法执行”(第11条第1款)。受死刑宣判的人,执行前应拘禁在监狱内(同条第2款)。根据最高裁判所判例的解释,这种用绞首的方法执行的死刑,并非是宪法第36条所禁止的“残酷的刑罚”(最大判昭和30·4·6刑集9卷4号663页)。 日本一审宣判死刑的人数,战后20年期间保持在两位数的水准,此后有所减少。平成元年至11年(1989年至1999年),仍然还在一位数之内,但平成16年(2004年)以后,基本保持两位数的水准,即平成16年(2004年)14名、平成17年(2005年)13名、平成18年(2006年)13名、平成19年(2007年)14名、平成20年(2008年)5名、平成21年(2009年)9名。高等裁判所曾对一名19岁的少年窃取手枪用来抢劫杀人共杀害了4人的案件,判处被告无期惩役。最高裁判所在撤销这一判决时,对选择适用死刑的标准作了如下解释:“在综合考察了犯罪的性质、动机、样态,特别是杀害手段方法的执拗性、残忍性、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杀害的被害人的人数、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影响、犯人的年龄、前科、犯罪后的表现等各种情节后,认为其罪责确属重大,无论是从罪刑均衡的立场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都不得不处以极刑时,应该说也允许选择死刑”[最判昭和58·7·8刑集37卷6号609页(永山案)]。此外,一名18周岁的少年在意图强奸一名妇女时,由于遭到了激烈反抗,而将此妇女杀害后实施奸淫,其后,又将正在大声哭闹的该妇女11个月大的长女杀害,并窃取了该妇女的钱包。对于此案,一审、二审均以故意杀人,强奸致死罪等判处其无期徒刑,最高裁判所其后采纳了检察官提出的量刑不当的主张,综合考虑其恶劣的性质、严重的后果、犯罪后没有悔改表现、遗属的被害情感极其强烈以及给社会所带来的剧烈冲击等诸多因素,以“被告人的罪责极其重大,只要没有特别值得酌情考虑的情节,就只能是选择死刑”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让其审理有无可以不选择死刑的情节[最判平成18·6·20判夕1213号89页(光市杀害母子案)]。被发回重审的控诉审认为,不能认定存在“足以避免选择死刑的特别值得酌情考虑的情节”,从而判处其死刑(广岛高判平成20·4·22LEX/DB28145306)。正如平成16年(2004年)所颁行的《被害者等基本法》所象征的那样,引入被害者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参见刑诉法第292条之2),废止有关恶性或者重大案件的公诉期限等,这些措施都是对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情感)的考虑,而且犯罪被害人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些已经成为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的一种潮流,也可以将本判决视为最高裁判所对于这种被害人情感之回应的体现。

内容概要

作者:(日本)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 译者:王昭武 刘明祥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熊本市,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并于同年留校担任法学部助教,1985年晋升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为学习院大学法学部教授、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主要社会活动有:1986年至2005年,担任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1988年至今,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其他主要著述有:《共犯理论之展开》、《刑法各论》、《刑法》、《新版•共犯与身份》、《金融业务与刑事法》(编著)、《现代社会与刑事法》(编著)、《刑法判例百选I、II)(共编著)、《刑法理论的现代性展开(总论IA)(各论)》(共编著)、《判例刑法总论》、《判例刑法各论))(共编著)等。王昭武,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1991年武汉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人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刘明祥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师从大谷实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刘明祥,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书籍目录

第一章什么是刑法 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法 二、刑法 三、刑罚的种类与内容 第二章刑罚的目的 第一节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一、报应刑论 二、目的刑论 三、相对的报应刑论 第二节刑罚论的演变——学派之争 一、近代以前的刑罚制度 二、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 三、古典学派(旧派)的理论 四、近代学派(新派)的理论 五、学派之争 六、日本的学派之争 七、刑罚与保安处分 第三章刑法的机能 第一节法益保护机能 一、法益的保护 二、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断片性 三、价值观的变化与刑法 四、刑法与社会伦理 第二节自由保障机能 一、罪刑法定主义 二、日本的罪刑法定主义 三、责任主义 第四章罪刑法定主义 第一节法律主义 一、成文法主义 二、狭义的法律主义 三、法律的委任 四、条例所规定的罚则 第二节禁止事后法 一、禁止溯及性处罚 二、公诉时效的溯及性延长 三、判例的溯及性变更 第三节禁止类推解释 一、解释的方法 二、类推解释 三、扩张解释的限度 第四节明确性原则 第五节刑罚法规的适正 第五章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何为犯罪论 第二节未遂与共犯 第三节犯罪论与刑法典总则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法定刑、处断刑、宣告刑 一、法定刑 二、处断刑 三、宣告刑 第六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一节何为构成要件 一、要件与效果 二、构成要件的确定 三、违法、有责类型 四、构成要件论的实际意义 第二节构成要件的要素 一、主体 二、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三、行为 四、结果 五、状况与条件 六、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节因果关系论 一、因果关系论的含义 二、因果关系论的必要性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四、条件关系论 五、相当因果关系论 六、客观归属论 第四节不作为犯 一、真正不作为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第七章违法性 第一节违法性的实质 一、结果无价值论 二、行为无价值论 第二节违法阻却事由 一、构成要件的违法推定机能 二、形式的违法论与实质的违法论 第三节违法阻却的一般原理 一、结果无价值论的结论 二、行为无价值论的结论 第四节紧急行为与正常行为 一、紧急行为 二、正常行为 第五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三、特别义务者的例外 四、避险过当 五、假想避险 六、假想避险过当 第六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三、防卫过当 四、假想防卫 五、假想防卫过当 六、《盗犯等防止法》的特别规定 第七节被害人的同意 一、要保护性的阙如 二、伤害与同意 三、危险的接受 四、有效同意的要件 第八节推定的同意 一、事务管理型 二、权利侵害型 第九节正当行为 一、概述 二、法令行为 三、正当业务行为 第十节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 一、滥用公诉权理论 二、绝对轻微型 三、相对轻微型 第八章有责性 第一节有责性的要件 一、责任主义 二、责任的本质 三、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 四、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阻却事由 第二节故意 一、第38条概述 二、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三、故意的认识对象 四、故意的种类 第三节事实的错误 一、概述 二、具体的事实错误 三、共犯的错误 四、抽象的事实错误 第四节违法性的错误 …… 第九章未遂犯 第十章共犯论 第十一章罪数论 第十二章刑罚的适用 第十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编辑推荐

《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编辑推荐:日本刑法学家、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西田典之的代表作。西田典之教授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中坚人物,前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会长)。《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是日本最高水平的刑法著作之一。

作者简介

《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共分12章,由作者按照自己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将自己的思考内容以自己的思维方式一气写成”。《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的体系有别于传统的刑法教科书,不强调面面俱到,而是按照“何为刑法”(刑罚的目的、刑法的机能)、“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未遂犯、共犯)、“罪数”的体例来写作的。此外,《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重视判例对刑法理论的反哺作用,图书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但又并非简单地引用判例,而是着力提炼判例的核心内容,明确判例的要点与旨趣,更强调对判例的分析与解读。《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不仅有助于读者理解刑法理论,还有助于司法实务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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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内容丰富,理论独特,是研究日本刑法的必读书
  •     看了本格的犯罪构成三阶层论,发现张大丝的二阶层还真是一种突出结果无价值观点明确的三阶层简化版体系,可他老人家竟然可以在文字上写得如此复杂,还真是专著教科书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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